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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養老保險與企業保險

發布時間:2021-04-01 10:16:43

個人養老保險與企業保險有什麼區別

社保局答復有誤 。任何人只會享受一份養老金的,所以兩者有根本性的沖突。

Ⅱ 養老保險個人保與在企業保,有什麼區別

養老保險個人保與在企業保的區別如下:
1:價格不同,保額不同。商保安投保費多少給發養老費,不會隨著社會平均工資增長,而社保則會根據社會工資和消費水平政府會調整;
2:社保大部分由企業支付,個人承擔少。
3:最重要的是社保有醫療保險,這對60歲以後的你是不可缺少的。

Ⅲ 個人養老保險好 還是企業養老保險好些

1.你自己開公司,最好在公司交,因為法人也是必須交的,不交也是違法

2.企業交,將來企業倒閉了,可以轉成自己交的

3.你可以提高基數來交,跟個人交的基數一致,這樣將來的養老金,無論是單位交,還是自己交,都是一樣多的

無論企業交,還是個人交,都不存在財政撥款的問題,都是按照統一的辦法計算養老金

跟退休前1年當地社平工資、交費基數和交費時間有關,並且跟基數和時間成正比關系

Ⅳ 個人養老保險和企業養老保險有什麼不同

企業職工養老保險,是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組成部分。

我國社會保險中的養老保險,有三種形式,一是城鎮職工,二是城鎮居民,三是農村居民。在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中,包括機關事業養老保險和企業職工養老保險。

1、區別不是很大,主要是繳費上,事業機關的基本養老險相對來說,個人擔負的較少,對工齡也要算的,雖然之前不一定是繳了錢的,保障上由於視同繳費年數較長,所以領取的相對較多。不過隨著國家要建立統一的養老保險,所以2者最終會走在一起。

2、同樣可以辦理跨省轉移,一般由事業型單位轉移到一般企業單位的話,職工由機關單位進入企業工作之月起,參加企業職工的基本養老保險,單位和個人按規定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原有的工作年限視同繳費年限,退休時按企業的辦法計發基本養老金。

3,其中,公務員及參照和依照公務員制度管理的單位工作人員,在進入企業並按規定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後,根據本人在機關(或單位)工作年限給與一次性補貼,由其原所在單位通過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轉入本人的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所需資金由同級財政安排。補貼的標准以各地具體政策為准。

4,公務員進入企業工作後再次轉入機關事業單位工作的,原給予的一次性補貼的本金和利息要上繳同級財政,其個人賬戶管理、退休後養老金計發等,比照由企業進入事業單位工作職工的相關政策辦理。

Ⅳ 個人繳納養老保險和企業繳納養老保險哪個更劃算

1.個人交保險只能繳納醫療保險和養老保險;公司交保險繳納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2.個人交保險費用全部由個人承擔;公司交保險費用由公司和個人共同承擔:養老保險,企業承擔20%,個人承擔8%;醫療保險,企業承擔7.5%,個人承擔2%;失業保險,企業承擔2%,個人承擔1%;工傷保險,企業全部承擔1%;生育保險,企業全部承擔0.8%。3.醫療保險兩者報銷比例不同:A.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起付標准和報銷比例按照參保人員的類別確定不同的標准。一是學生、兒童。在一個結算年度內,發生符合報銷范圍的18萬元以下醫療費用,三級醫院起付標准為500元,報銷比例為55%;二級醫院起付標准為300元,報銷比例為60%;一級醫院不設起付標准,報銷比例為65%。二是年滿70周歲以上的老年人。在一個結算年度內,發生符合報銷范圍的10萬元以下醫療費,三級醫院起付標准為500元,報銷比例為50%;二級醫院起付標准為300元,報銷比例為60%;一級醫院不設起付標准,報銷比例為65%。三是其他城鎮居民。在一個結算年度內,發生符合報銷范圍的10萬元以下的醫療費,三級醫院起付標准為500元,報銷比例為50%;二級醫院住院起付標准為300元,報銷比例為55%;一級醫院不設起付標准,報銷比例為60%。城鎮居民在一個結算年度內住院治療二次以上的,從第二次住院治療起,不再收取起付標準的費用。轉院或者二次以上住院的,按照規定的轉入或再次入住醫院起付標准補足差額。B.職工醫保報銷比例一般來說不同地區經濟發展情況有所不同,因此報銷比例也有所差異,以下就北京職工醫療保險保險比例情況進行說明。上了醫保後,如果是在職職工,到醫院的門診、急診看病後,1800元以上的醫療費用才可以報銷,報銷的比例是50%。如果是70周歲以下的退休人員,1300元以上的費用可以報銷,報銷的比例是70%。如果是70周歲以上的退休人員,1300元以上的費用可以報銷報銷的比例是80%。而無論哪一類人,門診、急診大額醫療費支付的費用的最高限額是2萬元。舉例來說,如果您是在職職工,在門診看病的花費是2500元,那麼500元的部分可以報銷50%,就是250元。如果是住院的費用,2009年一個年度內首次使用基本醫療保險支付時,無論是在職人員還是退休人員,起付金額都是1300元。而第二次以及以後住院的醫療費用,起付標准按50%確定,就是650元。而1個年度內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住院費用)最高支付額是7萬元。住院報銷的標准與參保人員所住的醫院級別有關,如住的是三級醫院,從起付標准到3萬元的費用,職工支付15%,也就是報銷85%;3萬元到4萬元的費用,職工支付10%,報銷90%;超過4萬元到最高支付限額部分的費用,則95%都可以報銷,職工只要支付5%。而退休人員個人支付的比例是在職(就是上述的)職工的60%,但起付標准以下的,都由個人支付。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不予支付費用的診療項目主要是一些非臨床必需、效果不確定的診療項目以及特需醫療服務的診療項目,包括服務項目類如掛號費等,非疾病治療項目類如美容等,治療設備及醫用材料類助聽器等,治療項目類如磁療等以及其他類如不孕症治療等。按照《國家基本醫療保險診療項目范圍》,具體如下:(一)服務項目類。(1)掛號費、院外會診費、病歷工本費等;(2)出診費、檢查治療加急費、點名手術附加費、優質優價費、自請特別護士等特需醫療服務。(二)非疾病治療項目類。(1)各種美容、健美項且以及非功能性整容、矯形手術等;(2)各種減肥、增胖、增高項目.(3)各種健康體檢;(4)各種預防、保健性的診療項目;(5)各種醫療咨詢、醫療鑒定。(三)診療設備及醫用材料類。(1)應用正電子發射斷層掃描裝置(PET)、電子束cT、眼科準分子激光治療儀等大型醫療設備進行的檢查、治療項目;(2)眼鏡、義齒、義眼、義肢、助聽器等康復性器具;(3)各種自用的保健、按摩、檢查和治療器械;(4)各省物價部門規定不可單獨收費的一次性醫用。(四)治療項目類。(1)各類器官或組織移植的器官源或組織源;(2)除腎臟、心臟瓣膜、角膜皮膚、血管、骨、骨髓移植外的其他器官或組織移植;(3)近視眼矯形術;(4)氣功療法、音樂療法、保健性的營養療法、磁療等輔助性治療項目。(五)其他。(1)各種不育(孕)症、性功能障礙的診療項目;(2)各種科研性、臨床驗證性的診療項目。

Ⅵ 個人交養老保險與公司養老保險的區別

主要是體現在繳費上:

1、單位繳費基礎為:當月上報標准工資或上一年崗位平均工資,檔次從60%到300%不等,繳費比例是單位20%,個人8%。

2、個人繳費基數為:上一年當地的社平工資,檔次目前只有80%和100%兩檔,自己全額擔負所有費用,繳費比例是20%。

3、其次是繳費期限上:單位繳費必須繳費至退休,中途除了失業和學習等情況下,不能任意中斷繳費。

4、個人繳費相對來說就要靈活的多。

(6)個人養老保險與企業保險擴展閱讀:

城鎮企業職工

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先後經歷初步建立(1950—1966)、「文革」中的破壞以及「文革」後的恢復(1966—1986)、改革與完善(1986 年至今)三個階段。

初步建立階段的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具有以下特點:

(1)有明確的法律依據;

(2)完全現收現付制的模式;

(3)企業繳費,職工個人不繳費;

(4)企業間實行全國統籌的保險費率;

(5)政策制定、監督和執行分別由不同的部門承擔。勞動部負責政策的制定和監督,工會系統負責具體的保險經辦,二者相互監督相互制衡。

但該制度也存在明顯問題:

(1)覆蓋范圍狹窄,即僅限於城鎮國有企業和集體企業的正式職工和機關事業單位職工。

(2)按崗位劃分參保條件。計劃經濟的特徵使人們一旦進入特定崗位就享受到相應的保障。

(3)保險體系層次單一,所有責任都由政府承擔。而且在現收現付制度模式下,基本沒有任何積累資金。

「文革」中,中國的社會養老保險制度遭到了嚴重的破壞。「文革」結束後,養老保險制度逐步恢復。此階段的制度特點為:

(1)單位成為養老保險金籌集發放的主角,企業完全承擔了原來勞動部和工會的職責,制度中的監督與制衡關系不復存在;

(2)依然實行現收現付制的模式。

存在的問題主要有:

(1)覆蓋面狹窄。改革開放後,中國出現了多種經濟形式,但基本養老保險制度仍主要集中於國營企業;

(2)企業完全負擔社會養老保險,且新老企業負擔不均;

(3)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無法適應工資制度改革的要求。經濟改革使多種經濟成分得到發展,企業工資制度也發生變化,以標准工資為基礎的養老金計發難以為繼;

(4)基本養老金沒有調整機制,如沒有考慮通貨膨脹的因素等;

(5)退休條件以及待遇水平與工齡掛鉤的做法欠科學。

1995 年,在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中首次引入個人繳費和繳費確定型制度,打破了以往現收現付制模式下繳費責任主要由企業承擔的局面,強調個人在養老保險中的責任和義務。然而,現實中還存在著一系列尚未解決的問題:

(1)統籌范圍實際上仍以縣市為主,與「實現養老保險省級統籌」的目標相距甚遠;

(2)各地養老金收繳、支付標准不一,阻礙了勞動力跨地區的流動;

(3)企業仍然擔負著養老金發放和管理退休職工的責任;

(4)1995 年的改革導致前後兩個實施方案並存,在制度設計和管理上帶來新的混亂。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造成資金運作上的賬目、管理混合運行現象,給統籌資金挪用個人賬戶提供了方便;

(5)覆蓋面依然很小,統籌層次依然很低。

隨著改革的不斷深入,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覆蓋面進一步擴大,制度本身也得到了完善和發展。但改革過程中依然存在很多問題:

(1)最突出的便是巨大的隱性債務。現收現付制向基金積累制過渡的過程中,由於一部分人的過渡養老金全部或部分沒有個人積累,所有都要從社會統籌中支付,

但規定要求「企業繳費一般不超過企業工資總額的20%」,但又要求「保證按時足額發放養老金」,於是很多地區的繳費比例大大超過了有關規定;

(2)過高的費率負擔使很多已參保的企業採取各種手段逃避拖延繳費;

(3)覆蓋面雖擴大但一些非正規就業的社會弱勢群體如農民工仍得不到保障;

(4)由於經濟發展的地區不均衡,僅以省為基礎的養老保險制度難以解決各地區之間的勞動力流動問題。

機關事業單位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人員的養老保險與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在制度變革過程中先後經歷了分離→合並→分離的過程。

1955 年12 月國務院頒發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退休處理暫行辦法》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退職處理暫行辦法》使得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人員的養老保險從職工養老保險制度中分離出來;1958 年3 月,國務院將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待遇合並;

1978 年6 月,國務院發布文件分別規定了幹部和工人的離、退休制度,從而將自1958 年起幹部和工人實行的統一退休退職辦法重新分成兩個不同的制度;

1980 年10 月國務院頒布的《關於老幹部離職休養的暫行規定》和1982 年4 月頒布的《關於老幹部離職休養的幾項規定》共同構建了老幹部離休制度;

1993 年8 月,國務院頒布的《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對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人員的退休養老制度做了較大修改和調整,公務員不需要為養老繳納任何費用。

機關、事業單位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基本特點是:

(1)養老保險金固定。一般以退休前最後一個月的工資為基數按一定比例計發;

(2)保障水平高。無論是名義替代率還是實際替代率都高於企業;

(3)個人不承擔繳費義務完全由財政負擔。

該制度存在的主要問題為:由於沒有統一的政策和法規相配套,各地區根據自身的財政收入狀況自行其是,致使機關事業單位的養老保險待遇與企業職工的養老保險制度不相銜接,而且事業單位彼此之間差距明顯。

城鄉居民

農村養老保險制度先後經歷了初步探索與試點推廣(1982—1994)、逐步發展(1994—1997)、衰退停滯(1998—2008)以及嶄新發展(2008 年至今)四個階段。

自新中國成立至改革開放前,中國並沒有嚴格意義上的農村養老保險制度。1982 年,全國11 個省市3 547 個生產隊實行養老金制度,養老金由大隊、生產隊根據經濟狀況按比例分擔,從隊辦企業利潤和公益金中支付;

1987 年3 月,民政部下發《關於探索建立農村基層社會保障制度的報告》[4];1991 年,國務院授權民政部在有條件的地區,開展建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試點工作。此階段農村養老保險的主要特點是:

(1)在養老保險金的籌集渠道上,集體經濟承擔了主要義務,資金的多少受集體經濟效益的影響,來源不穩定,個人不承擔繳費義務;

(2)在養老金的計發上,沒有科學嚴格的計算;

(3)養老金的管理上,以村鎮企業或鄉鎮為單位,缺乏監督和約束機制,資金安全性差,流失嚴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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