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風險應對策略一般有幾種基本類型
有4種基本類型,分別是:
1、風險規避
風險規避是改變項目計劃以消除特定風險事件的威脅。一般來說,有許多方法可以避免風險。例如,對於軟體項目開發過程中的技術風險,我們可以採用成熟的技術、團隊成員熟悉的技術或迭代開發過程來規避風險。
對於項目管理風險,我們可以採用成熟的項目管理方法和策略來避免不成熟的項目管理帶來的風險。對於進度風險,我們可以使用增量開發來避免項目或產品延遲的風險。對於軟體項目中需求不確定的風險,可以採用原型法來規避風險。
2、風險轉移
風險轉移是風險轉移給第三方的結果,由質保政策或供應商通過合同進行擔保。軟體項目通常可以外包來轉移軟體開發的風險。例如,僱主可以將一個完全不熟悉的領域的項目外包。僱主必須有一個明確的合同,以確保承包商對軟體質量、進度和維護的保證。否則,風險轉移很難成功。
3、風險緩解
風險緩解是將不利風險事件的後果和可能性降低到可接受的程度。風險緩解策略通常在項目的早期工作得更好。例如,在軟體開發過程中,人員流失對軟體項目的影響是非常嚴重的。我們可以通過改進人工製品、配備後備人員等來減輕人員流失的影響。
4、接受風險
准備應對風險事件,包括積極制定應急計劃,或被動接受風險的後果。不可預見的風險,如不可抗力;或風險規避、風險轉移或風險緩解不可行,或上述活動的執行成本超過接受風險。
(1)保證保險風險度增加時的應對策略擴展閱讀:
軟體項目通常可以外包來轉移軟體開發的風險。例如,僱主可以將一個完全不熟悉的領域的項目外包。僱主必須有一個明確的合同,以確保承包商對軟體質量、進度和維護的保證。否則,風險轉移很難成功。
准備應對風險事件,包括積極制定應急計劃,或被動接受風險的後果。不可預見的風險,如不可抗力;或風險規避、風險轉移或風險緩解不可行,或上述活動的執行成本超過接受風險。
Ⅱ 請闡述目前涉農貸款保證保險做好哪些環節,對風險的管控有幫助
保證保險是《保險法》[①]明確規定的財產保險的一種。在認定其性質為一種保險類型的前提下,討論保險公司在保證保險業務開展中的風險管控甚為必要。保險公司作為此類業務中風險分擔的主體,在具體的業務開展中幾乎承擔著所有的未知風險。本文將從風險點的分析出發,提出些許應對措施,以期能為企業在實務中進行風險管控提供借鑒。
一、問題提出
案例:A企業向B銀行貸款1000萬元,以價值1200萬元的自有不動產作抵押,並辦理抵押登記。同時,B銀行要求A企業向C保險公司投保履約保證保險。以 B銀行為被保險人(受益人),在A企業到期不能償還貸款時,由C保險公司承擔保險責任,直接向B銀行支付A企業尚未償還的貸款本金及利息,並引起借貸關系中相關權利義務的轉移,即由C保險公司對A企業在保險責任的范圍內進行追償。
以上案例是典型的履約保證保險業務實例。仔細分析即可以得出,C保險公司實際承擔著很大的風險。原因在於,保險人履行保險責任即意味著投保人——借款人無法履行其還款義務,此時借款人本身的履約能力已嚴重不足,對於保險公司來說,行使追償權的利益也就很難得到保證。再者,作為抵押(也可能是其他擔保形式)的投保人的自有不動產,由於主債務關系的消滅也使得限定物權得以消滅,投保人基於對自身利益保護的考慮,也會對解除抵押限制的不動產作出處理。此時,對於保險公司來說,要想實現追償利益,很大程度上得訴諸於法院,通過訴訟來保證自己的權益,於此,又增加了企業的訴訟成本,同時消耗人力,對於企業來說得不償失。
因此,在現今相關法律法規不完備的情況下,於可預見的風險出現前,如何做好風險的管控與應對,是困擾保險公司的難題。
二、企業面臨的風險點分析
(一)基於投保人原因產生的風險
1、投保人違反如實告知義務
如實告知義務是保險法中的一項重要的制度。其之所以居於重要地位,就在於保險人對於投保人的信息掌握往往富於單方性,而且出於利己主義,投保人在信息提供時利用這種信息的不對成性,對保險人要求掌握的相關信息(如企業的經營狀況、過往的履約記錄等等)有所保留或者改變。於此,對於保險人來說,不管是對於保險合同的促成,還是對投保人履約能力的把握,都存在風險隱患。
2、投保人的履約能力
多數保險人擬訂的保險條款都會約定保險責任行使的條件為:投保人不履行對被保險人的還款義務,且債務已界清償期等等條件。因此,投保人對於貸款債務的履約能力是影響保險人風險管控的最為關鍵的因素。
現實中,投保人不履行還款的義務,即可能是因為客觀上的原因,也可能是主觀上的原因。主、客觀因素的判斷也存在困難。而保險事故的發生則往往體現出較大的主觀性,因其難以把握,從而對於保險人來說就甚為不利。而且,若是投保人主觀上不履行還款義務,也即是其負有較大的主觀惡性的情況下,其行為也會表現出明顯的預謀性,這對於保險公司來說,情況就更為復雜,風險的可管控性就會甚為加大。
3、投保人故意逃避追償的行為
實踐中,保險事故的發生多表現為投保人的故意行為。保險人在支付了保險賠償金後,一般都與被保險人——銀行等金融機構約定其對借款人的權利轉讓給保險人,此時即由保險人對借款人行使其未履行借款債務的追償權。但,借款人往往會想方設法避忌,其故意逃避債務的行為也給保險人帶來追償的難度。
(二)基於被保險人原因產生的風險
在各地方政府及部門關於開展保證保險業務的各項意見與通知中,都明確了開展履約保證保險業務應堅持「銀保聯合,風險共擔」的基本原則。從上例分析可知,銀行在此項業務的開展中也起著十分重要的作用,即貸款的審查義務。我國《商業銀行法》規定,商業銀行可發放信用貸款和擔保貸款,同時應堅持審慎的經營原則,對借款人的資信進行審查。實踐中,保險人與相關的銀行都會簽訂合作協議,約定銀行審貸義務與保險責任之間的關系;或者約定銀行關於借款人信息對於保險人的知會義務,這種義務應在借款人出現履約危機之虞即向保險人履行通知義務,以便於保險人隨時掌握借款人信息,做好相應的風險應對措施。
然而,銀行工作人員在實際工作中難免因故意或者過失出現差錯,此時出現保險事故,或者借款合同出現效力上的問題,對於保險公司來說,在風險的管控上也得有相應的應對措施。
Ⅲ 企業在進行擔保時應如何進行風險控制
中小企業擔保公司是為中小企業借貸、招投標等經營活動提供擔保的機構,在擔保活動中擔保機構自身要承擔一定風險,在很大程度上可以說擔保公司「經營的是信用、管理的是風險」,其所處的行業是一個高風險行業,因此風險控制就成為擔保公司經營成敗的關鍵因素。本文將主要討論商業性中小企業擔保機構的風險控制策略問題。
商業性擔保公司是按照市場機制運作的、自擔風險、自我約束、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的機構。商業性擔保公司與政策性擔保機構完全不同:政策性擔保機構要執行國家的有關產業政策,引導和扶持對一些產業的投資,而且政府財政對其虧損給予適當的補貼;商業性擔保公司則是自負盈虧、自擔風險,完全以利潤最大化和風險控制的原則運行,發生虧損需要用自有資金來彌補。因此,風險控制是商業性擔保機構生存和發展的關鍵因素和決定性因素。
風險源於事物的不確定性,一般情況下是指出現損失的可能性。商業性擔保公司面臨的風險與銀行、保險公司、風險投資公司面臨的風險有很大不同。保險公司面對的是數額巨大的保險客戶,用向每個客戶的少量收費來彌補個別的大額損失,是根據大數定理計算後確定損失發生的概率和收取保費的比率,從而用保費可以彌補風險損失及經營成本,並獲得利潤,在一定條件下申請的項目都會得到保險,不需要對承保項目進行十分嚴格的審查;風險投資公司是通過少數項目的高額回報來彌補對多個項目的投入,是在小數定理的基礎上通過對項目的嚴格審查來控制風險的;擔保公司介於保險公司和風險投資公司之間,是通過對多數項目的低收費來彌補少數項目發生的大額損失,由於擔保公司承保的項目數量有限,擔保項目的金額、期限各異,反擔保措施的落實程度千差萬別,擔保項目的離散性很大,無法精確計算擔保費率,所以不適用於大數定理,這就要求擔保公司對項目進行嚴格的審查,將風險控制在擔保機構可接受的范圍之內。
另外,在國內擔保公司普遍開展的貸款擔保業務中,擔保公司承保的項目都是不能直接從銀行取得貸款的項目,如果項目的抵押、保證等條件很好,就可以直接從銀行獲得貸款,沒有必要找擔保公司擔保,擔保公司所做的項目基本都是銀行不願意做的。因此,擔保公司所承擔的風險要大於銀行所承擔的風險。從以上論述我們可以看出,擔保行業是一個高風險的行業。
擔保風險,是指擔保機構在擔保業務的運作過程中,由於各種不確定性因素的影響而遭受損失的可能性。擔保風險按照引發風險的層次性分類,可以分為系統性擔保風險和非系統性擔保風險。由宏觀經濟環境變化和政策、法律的變化等引發的風險屬於系統性風險,而由於擔保機構決策失誤、企業信用變化、違規操作等引起的風險為非系統性風險。面對擔保業務中的各種風險,我們可以採取以下措施:從戰略上規避和轉移一些風險;從制度上分散和消除一些風險;在操作中嚴格控制風險;在代償發生後採取強有力的資金追回措施。
在戰略上迴避和轉移風險的策略
加強對國家宏觀經濟政策和業內法律法規的關注和前瞻性研究,這樣可以增強擔保機構對國家宏觀經濟政策變化和相關法規變化的洞察力,及早做好應對准備。例如,本輪國家宏觀調控政策的實施對經濟產生了很強的緊縮效應,經濟環境變化產生了系統性風險,導致一些在保企業出現困難,如果能夠對國家宏觀經濟政策變化做很好的前瞻研究,就可以提前採取一些措施來應對,避免一些系統性風險。
造就一支高素質的職業隊伍。擔保風險的高發性、離散性與不確定性,勢必要求擔保機構管理層和員工應具有很高的業務素質。管理層人員應具有一定的風險管理經驗,對擔保風險和經營環境應有充分的認知和判斷能力。因此,在擔保公司建立之初,就要建立一支具有高度責任心,並具備財務、管理、法律、投資等專業知識的員工隊伍。這樣就可以從戰略上規避掉一些由於員工素質不高而引發的風險。
參加省級和全國的再擔保體系,通過再擔保來分散風險。目前,全國已經成立了中小企業信用再擔保體系,參加再擔保體系可以在代償風險轉變為實際損失時,由再擔保機構來分擔一部分損失,這樣就將風險分散掉了。
盡量避免法律風險,不去涉及違法違規的業務。有些業務種類是違法或違規的,但是在高額利潤的誘惑下,有許多機構都或多或少的開展了這些業務,這其中就存在著很大的潛在風險,一旦國家查處此類違規業務,開展此業務的的機構就有可能面臨災難。
在制度上分散和消除風險的策略
建立規范的法人治理結構與決策程序來規避政府幹預風險、管理人員的道德風險及內部管理風險。應該做到以下幾點:擔保機構應建立規范的法人治理結構和規范的領導體制與決策程序,注意控制擔保決策中可能出現的潛在風險;合理設置內部機構,建立一套科學的規章和管理制度,規范業務操作程序,例如建立「審保分離」的橫向平衡機制;內部組織機構之間建立相互制衡機制,同時具有良好的外部約束和相互牽制機制;防範道德風險,建立監事會和內部審計機構並保持其許可權的獨立性;保證決策的透明度和信息傳遞的及時性,加強信息反饋系統的建設。通過這些措施就可以從制度上消除一些潛在的風險。
例如,浙江省某擔保公司、注冊資本金1.2億,五家股東,國有資產經營公司控股。其內部設置的審批許可權為:
單個企業或項目擔保累計金額1000萬以上,單筆500萬以上,由董事會審批;
同上,累計金額500萬以上,1000萬以下,單筆金額100 萬以上500萬以下由公司擔保審批小組審批;
同上,累計金額500萬以下,單筆金額100萬以下由公司經營班子審批。
在制度上確保被擔保企業、被擔保行業、擔保期限、擔保業務品種等做到有效分散。擔保業務品種多樣化能有效分散經營風險,應該在公司的制度中作出明確規定。擔保業務的期限應做到長期、中期、短期都有,並保持一定的比例。被擔保的行業和企業也應該做到分散,由此可以避免風險過度集中到某個行業或企業。
可以根據具體情況設定一些比率的限值,下面就是某擔保公司規定的比率:
單一行業擔保余額≤資本凈額的25%;單一客戶擔保余額≤資本凈額的5%-10%;最大十家客戶擔保余額≤資本凈額的50%;最大擔保余額≤資本凈額的10倍;擔保客戶信用等級分布A級以上≥65%,BBB級≤35%;
存續期在1年以上的擔保余額≤全部擔保余額的40%。
在制度上規定保持擔保機構的流動性,避免出現流動性風險。流動性風險,是指信用擔保機構發生代償時,因沒有足夠的流動資金來滿足代償造成的信用支付風險。擔保業務的風險發生機制與一般保險業所經營的客觀的、可預期的風險有很大區別,其發生具有很強的主觀性與不確定性。因此擔保公司在處理業務時應注意期限、金額等的匹配,防止出現流動性風險。
建立行業和企業的信息庫。通過有目的的搜索、查找等手段積累大量的本地區主要行業和企業的信息,為擔保業務開展做好基礎准備。
建立從業人員的定期交流和培訓機制。不同項目組、不同公司業務人員之間的交流可以及時傳遞一些信息,避免犯雷同的錯誤。定期培訓可以使業務人員的基本業務素質得到提高,為業務開展打下堅實的基礎。
在操作中採取嚴格控制風險的策略
擔保風險分擔。建立貸款銀行、受保企業與擔保機構的共擔風險機制。防止銀行放鬆對借款人的審查,要通過合理的擔保比例來增強銀行的貸款責任。擔保機構一般承擔70%,其它部分由銀行承擔。擔保機構的比例,法國是50%、日本是50%-80%、德國是50%-80%、美國是80%、加拿大是50%。目前,在我國金融體系中銀行存在著絕對的優勢,在與銀行的合作中擔保公司處於劣勢,因此,在很多情況下,擔保公司只能是全額擔保,銀行不願與擔保機構分擔風險。但是,對於銀行推薦的一些項目,或者在一定的條件下,可以要求銀行分擔部分風險。
反擔保措施。一般情況下,擔保機構都要求被保企業提供反擔保措施,但是如果被保企業有質量很好的、足額的抵押物和保證措施的話就會直接到銀行借款,而不用擔保公司擔保了,所以擔保機構對企業的反擔保措施要求又不能過於嚴格。因此,在實際操作中,反擔保措施的實施必須採取較為靈活的方式,例如對於小型家族企業,可以採取企業主要股東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的保證,而且涉及到夫妻共有財產時要由夫妻雙方簽字認可。
合法合規性審查。首先要對企業所做的項目的合法合規性進行審查;其次要對反擔保措施的合法合規性進行審查;最後要對企業本身是否存在產權不清等進行審查。
對企業的事前、事中審查。承保前,要對企業的財務狀況、法人品質(可能直接影響還款)、 經營水平等方面進行調查,只有詳細掌握企業情況,才能有效的進行項目風險評估,從而降低擔保風險。在保過程中要對企業持續的跟蹤調查,一旦情況有變化,應及時採取措施。
代償發生後採取強有力的資金追回措施
在大量的擔保業務中必然會出現一些被保企業違約,這時擔保機構就必須代償,但是在代償發生後,擔保機構必須採取強有力的措施,盡量追回代償的資金。一般採取的手段有執行反擔保措施、與企業談判、對企業重組、訴諸法律手段等。
綜上所述,通過採取在戰略上迴避和轉移風險的策略、在制度上分散和消除風險的策略、在操作中採取嚴格控制風險的策略,並且在代償發生後採取強有力的措施追回代償資金,商業性中小企業擔保機構就能大大降低經營中所承擔的風險。
Ⅳ 保險標的危險程度顯著增加的,保險人如何有效抗辯求解答
一、維護保險標的的安全義務和危險程度顯著增加的通知義務是保險法確定的被保險人法定義務,如未履行危險增加的通知義務,被保險人需承擔不利法律後果。 被保險人在保險合同成立後,主要的法定義務為維護保險標的安全義務和危險增加的通知義務,這兩個義務實際上相互關聯,從法理上看都屬於被保險人應當承擔的保證義務,都是合同成立後的附隨義務。通常被保險人不履行維護保險標的安全義務的同時,由於各種原因怠於履行危險程度顯著增加的通知義務,違反這兩項義務在保險合同糾紛中也常成為保險人拒付保險賠款的法律依據。二、修訂後的保險法規定了被保險人應當承擔保險標的危險程度顯著增加的通知義務,對被保險人承擔不利後果的條件有所限定。 在保險合同成立後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的情形最為清楚,對於危險因素的顯著增加如果知情,勢必對保險人不利,且保險合同的射幸性也決定了,如果任由危險擴大,保險人的保險金支付就不可避免。因此需要被保險人承擔相應法定義務,即使在保險合同成立,被保險人利益有保障的情形下,被保險人仍需謹慎對待危險,防範危險的發生。 09年修訂的保險法第52條規定,「在合同有效期內,保險標的的危險程度顯著增加的,被保險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及時通知保險人,保險人可以按照合同約定增加保險費或者解除合同。保險人解除合同的,應當將已收取的保險費,按照合同約定扣除自保險責任開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應收的部分後,退還投保人。被保險人未履行前款規定的通知義務的,因保險標的的危險程度顯著增加而發生的保險事故,保險人不承擔賠償保險金的責任。」與修訂前的保險法相比,新修訂的保險法規定有兩處重要變化,一是規定只有當危險增加達到顯著程度,保險人才得以提高保險費或解除合同;二是在被保險人怠於通知情形下,只有在危險顯著增加與保險事故的發生存在因果關系時,保險人才得以免責。 但現行立法仍存在不足之處,主要體現在未區分主觀不履行和客觀不履行通知義務,主客觀區分的意義在於對被保險人是否具有可罰性。因可歸責於被保險人原因的主觀不履行通知義務,怠於通知的(即主觀上有過錯),已經構成對雙方保險合同對價平衡關系的破壞,使得保險人承擔的賠付保險金風險顯著增加,極易產生對保險人顯失公平的後果,因此保險人無需承擔賠償保險金義務。有學者認為如果僅是客觀上危險增加且被保險人主觀上無過錯,因不可歸責於被保人原因,保險人只得提高保險費或解除合同,保險人的解除權只對未來產生效力,即使被保險人怠於通知,在發生保險事故時保險人仍需承擔賠付保險金的義務。從實務角度來看,保險人需對主觀危險增加承擔舉證責任。目前我國一些地方法院在審判實踐中對主觀與客觀不履行危險顯著增加通知義務進行了區分,有利於平衡投保人和保險人之間的利益關系。 如聯大公司與某財產保險公司保險合同糾紛案中,聯大公司違反消防法規在先,未按消防部門整改意見採取措施,之後又向保險公司續保財產保險,隨後因設備故障引發火災,造成了巨額損失。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作出的(2006)滬高民二(商)終字第38號民事判決書中認定,被上訴人聯大公司的火災損失與火勢蔓延並擴大成災有直接的關系,而這部分擴大的損失,又與聯大公司未及時執行消防部門的整改意見和停止生產的處罰決定存在直接的因果關系。如果聯大公司能夠及時按消防部門的要求整改並停止生產,火勢即能在相當長的時間內被控制在起火的A區倉庫區域,不至於迅速蔓延到其他區域,廠房等不至於全部燒毀,因此,對聯大公司未及時整改以致危險程度增加部分,即擴大成災部分的損失,上訴人保險公司不應承擔賠償責任,這部分責任應由聯大公司自負。對於火災事故所造成的損失,法院酌情判處保險公司和聯大公司各半承擔。三、在最高院關於適用保險法司法解釋二徵求意見稿中,對被保險人的危險程度顯著增加的通知義務作出了相關解釋,針對保險法實務中的常見爭議作出了規定,對於保險人責任似有加重傾向。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解釋意見稿)第十四條對被保險人的危險顯著增加通知義務作出了如下規定,第一款規定,「除貨物運輸保險合同和另有約定的合同外,因保險標的轉讓導致危險程度顯著增加,受讓人或者被保險人及時將標的轉讓情況通知保險人的,保險人在保險法第四十九條第三款規定的期限內未要求增加保險費或解除合同,發生保險事故,被保險人要求保險人承擔賠償保險金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保險人以受讓人或者被保險人僅通知轉讓情況未通知因轉讓導致危險程度顯著增加的情況為由,主張不承擔賠償保險金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一款規定主要針對財產保險標的轉讓問題,並且將貨運險和特約險除外在外。該款涉及財產保險標的轉讓中兩個問題,第一,財產保險標的轉讓導致危險程度顯著增加的,被保險人應盡何種義務;第二,如果被保險人只盡到標的轉讓通知義務而未通知危險程度顯著增加的,是否要承擔不利後果。對於第一個問題,解釋意見稿認為,保險標的轉讓導致危險程度顯著增加,受讓人或被保險人只需向保險人履行轉讓的通知義務,而保險人有權依法在增加保險費和解除合同兩種方式中選擇其一,但若保險人在收到通知後三十日內未行使選擇權的,在保險事故發生後,應當承擔賠償保險金責任。 第二個問題在保險實務中比較常見,例如甲將購買車輛轉讓於乙,而乙從事危險品營運,乙雖向甲的保險人履行了轉讓的通知義務,但未告知保險人車輛用於危險品營運,後發生保險事故,保險人認為被保險人的通知中不包括危險程度顯著增加內容,並以此為由提出抗辯,拒絕賠償保險金。解釋意見稿認為,只要被保險人履行保險標的轉讓通知義務,至於通知內容中是否包括危險增加通知義務,不再考慮,從而作出了有利於被保險人的規定。以上解釋可理解為是對保險法第四十九條的擴充解釋,一定程序上可以說是以被保險人保險標的轉讓通知義務覆蓋了危險程度顯著增加的通知義務,這樣客觀上必然增加保險人信息調查成本,對於保險人來說,其對轉讓的財產保險標的,有必要採用一定手段防止賠償風險的擴大。 解釋意見稿第十四條第二款規定,「其他情形導致保險標的危險程度顯著增加的,被保險人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及時履行了通知義務,保險人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內未要求增加保險費或解除合同,發生保險事故,被保險人要求保險人承擔賠償保險金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從上下兩款規定邏輯關系看,該款針對的是財產保險標的轉讓之外的原因導致危險程度顯著增加,對應的是保險法第五十二條,五十二條規定被保險人未履行危險程度顯著增加的通知義務,保險人不承擔賠償保險金責任,解釋意見稿進一步認為,如果被保險人履行了該義務,保險人未行使選擇權的,保險人應當承擔賠償保險金責任。該款的解釋從保險法條文立法本意即可推斷,此處再單獨作出規定似乎意義不大,實際上對該條款仔細推敲,條款中所規定的保險人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內」未要求增加保險費或解除合同是值得體味的,許多保險合同條款對於被保險人危險程度顯著增加時,保險人行使解除權或增加保險費的期限並未作出規定。如果保險合同未約定期限,而在合理期限內保險人又未行使上述選擇權,那麼在合理期限之後發生保險事故,保險人將承擔賠償保險責任。如保險合同約定期限內,被保險人發生保險事故,盡管被保險人已盡到危險程度顯著增加的通知義務,保險人也可選擇將保險合同解除。
Ⅳ 擔保公司怎樣提高風險控制能力,加大不良處置力度拜託了各位 謝謝
(一)對保證人保證資格、實力、手續審查不嚴,從而使保證流於形式,造成貸款風險。一是忽視對保證人主體資格的審查,未按《擔保法》有關規定,把不能作為保證人的如鄉鎮資產經營公司辦公室、村民委員會等行政職能部門或未經授權的企業分支機構充當保證人。由於保證人主體資格不合法,形成無效保證。二是忽視對保證人是否具有代為清償能力,即保證人是否具有經濟實力的審查,由於保證人沒有經濟保證能力,從而形成擔而不保。 (二)機械類動產抵押貸款存在「兩高一小」,從而使貸款存在潛在風險。所謂「兩高一小」,即指抵押物評估價值高,貸款抵押率確定高,抵押物實際抵償價值小。一是機械類動產作為貸款抵押物時,由於借款人不能提供購買時原始價值發票,作為動產抵押物價值依據,而信用社沒有較專業或懂行的評估人員,一般由抵押人委託注冊的評估部門進行評估。由於評估部門按照評估價值的金額大小收取評估費用,造成人為地對抵押物的高估,評估價值遠遠脫離市場價值。二是在確定貸款抵押率時,未按信貸管理工作的要求,對抵押物進行選擇性設定,並區別專用設備與通用設備,甚至把棋具也一並作為抵押物,抵押率過高確定在評估價值的70%以上,且年復一年長期周轉連續抵押,未隨著折舊做到逐年壓縮,造成抵押貸款潛在風險。三是未把借款者的私人房產同時抵押,使有限責任公司貸款企業,在其經營發生風險導致企業關停後,由於承擔的只是有限責任,信用社通過法律程序處理機械類動產抵押物還貸,由於在操作中存在「兩高」現象,造成對動產拍賣或處理中抵償價值小,貸款損失大。 (三)交通類動產抵押貸款存在保險脫保,未逐年壓縮抵押貸款額度,造成貸款風險。對交通類動產抵押貸款,一般都要求對抵押物辦理強制保險手續,並約定信用社為第一受益人,但由於保險到期前未及時督促抵押人辦理續保手續,存在脫保現象,增加了信貸潛在風險。二是交通類動產其價值受國家產業政策影響較大,且其折舊年限短、速度快,由於未採取逐年壓縮的信貸策略,產生抵押貸款額度未隨抵押物價值的減少而降低,造成貸款風險。三是抵押人到外地非法出售抵押物逃債,使信用社貸款失去抵押物,加大了貸款風險。 (四)不動產抵押貸款存在操作不當、調查失實、農村房產抵償處理難,而使抵押貸款產生風險。一是對劃撥土地使用權作貸款抵押物的,未按有關法律規定扣除40%的土地出讓金後計算抵押物的價值,增加貸款風險。二是對房產抵押貸款其房產的共有人情況調查失實,出現辦理貸款時無共有人,而在依法處理房產時共有人「復活」現象,使抵押貸款埋下風險隱患。三是僅憑借款人帶來的第三人房產證書和私章,辦理房產抵押貸款手續,在貸款依法訴訟時,由於抵押人否認抵押事宜,法院判決抵押無效而造成貸款損失。四是農村房產抵償處理難,由於農村情況的特殊性和受「有錢不買疙瘩產」的思想影響,信用社依法抵償的農村房產處理難度較大,造成貸款風險。
Ⅵ 我國擔保貸款存在的風險及對策
一、潛在風險
(一)對保證人保證資格、實力、手續審查不嚴,從而使保證流於形式,造成貸款風險。一是忽視對保證人主體資格的審查,未按《擔保法》有關規定,把不能作為保證人的如鄉鎮資產經營公司辦公室、村民委員會等行政職能部門或未經授權的企業分支機構充當保證人。由於保證人主體資格不合法,形成無效保證。二是忽視對保證人是否具有代為清償能力,即保證人是否具有經濟實力的審查,由於保證人沒有經濟保證能力,從而形成擔而不保。
(二)機械類動產抵押貸款存在「兩高一小」,從而使貸款存在潛在風險。所謂「兩高一小」,即指抵押物評估價值高,貸款抵押率確定高,抵押物實際抵償價值小。一是機械類動產作為貸款抵押物時,由於借款人不能提供購買時原始價值發票,作為動產抵押物價值依據,而信用社沒有較專業或懂行的評估人員,一般由抵押人委託注冊的評估部門進行評估。由於評估部門按照評估價值的金額大小收取評估費用,造成人為地對抵押物的高估,評估價值遠遠脫離市場價值。二是在確定貸款抵押率時,未按信貸管理工作的要求,對抵押物進行選擇性設定,並區別專用設備與通用設備,甚至把棋具也一並作為抵押物,抵押率過高確定在評估價值的70%以上,且年復一年長期周轉連續抵押,未隨著折舊做到逐年壓縮,造成抵押貸款潛在風險。三是未把借款者的私人房產同時抵押,使有限責任公司貸款企業,在其經營發生風險導致企業關停後,由於承擔的只是有限責任,信用社通過法律程序處理機械類動產抵押物還貸,由於在操作中存在「兩高」現象,造成對動產拍賣或處理中抵償價值小,貸款損失大。
(三)交通類動產抵押貸款存在保險脫保,未逐年壓縮抵押貸款額度,造成貸款風險。對交通類動產抵押貸款,一般都要求對抵押物辦理強制保險手續,並約定信用社為第一受益人,但由於保險到期前未及時督促抵押人辦理續保手續,存在脫保現象,增加了信貸潛在風險。二是交通類動產其價值受國家產業政策影響較大,且其折舊年限短、速度快,由於未採取逐年壓縮的信貸策略,產生抵押貸款額度未隨抵押物價值的減少而降低,造成貸款風險。三是抵押人到外地非法出售抵押物逃債,使信用社貸款失去抵押物,加大了貸款風險。
(四)不動產抵押貸款存在操作不當、調查失實、農村房產抵償處理難,而使抵押貸款產生風險。一是對劃撥土地使用權作貸款抵押物的,未按有關法律規定扣除40%的土地出讓金後計算抵押物的價值,增加貸款風險。二是對房產抵押貸款其房產的共有人情況調查失實,出現辦理貸款時無共有人,而在依法處理房產時共有人「復活」現象,使抵押貸款埋下風險隱患。三是僅憑借款人帶來的第三人房產證書和私章,辦理房產抵押貸款手續,在貸款依法訴訟時,由於抵押人否認抵押事宜,法院判決抵押無效而造成貸款損失。四是農村房產抵償處理難,由於農村情況的特殊性和受「有錢不買疙瘩產」的思想影響,信用社依法抵償的農村房產處理難度較大,造成貸款風險。
(五)以存單等權利質押貸款時,存在質押人未簽名,未辦理核押手續,使質押貸款存在貸款風險。一是在辦理第三人質押存單貸款手續時,僅憑借款人帶來的第三人私章和存單辦理,沒有對質押人加以核實並當場簽字,在貸款不能按期歸還處理質押存單時,質押人否認存單質押事宜,使質押貸款合同喪失法律保障。二是對質押的存單,未向簽發行社辦理質物核押登記止付手續,結果被提前掛失支取,使質押存單成為廢紙,造成質押貸款風險。
二、防範建議
(一)重新完善擔保手續,減少存量貸款風險。首先要摸清家底。信用社要組織力量對存量擔保貸款進行一次全面調查,根據借款人行業、貸款方式、貸款手續情況,對存量貸款的風險程度進行如實認定,以真實地反映現有信貸資產的風險狀況,為制定切實可行的存量風險貸款化解措施打下基礎。其次要積極採取措施,加以完善和補辦。根據認定的貸款風險,按照先易後難,制定化解落實計劃逐步進行完善。對擔保操作手續不規范的貸款,要限期做好補辦工作;對保證人主體資格不合法、無經濟保證實力的存量貸款,要採取積極的措施,收回或置換成有效資產抵押方式;對動產抵押率偏高、抵押物不足值的貸款,要採取壓縮或逐步增加其它擔保的方式,進行有效落實和化解。對存量動產風險貸款的化解,可根據實際情況適度提高城區商品房地和質押貸款的抵(質)押率,以減少動產抵押貸款額度。再次要落實存量風險貸款責任,加大考核力度。對存量風險貸款,要逐戶逐筆把化解責任落實到人,聯社要加大對信用社、信貸責任人的存量風險貸款化解進度和質量的檢查考核,實行任務完成的好壞與個人收入直接掛鉤的激勵機制,從而充分調動信貸員的積極性和創造性,將存量貸款風險降到最低限度。
(二)規范貸款操作,堵住新增貸款風險。首先要完善擔保貸款管理辦法。聯社要根據信用社實際情況,修訂和完善擔保貸款管理制度,從而堵塞擔保貸款管理中出現的漏洞,進一步增強風險防範能力,在制度上確保貸款資產安全。其次要嚴格執行擔保貸款管理制度,規范日常貸款業務操作。信用社要加強對擔保貸款的合法性、抵押物價值的足值性、質押物的真實性和擔保手續的有效性的審查,從而使發生的每筆貸款業務合法合規。對保證貸款要嚴格審查保證人有無保證資格和保證能力,《董事會同意保證意見書》的簽訂,要按照《公司法》的有關規定,簽名達到法定董事人數,確保保證人簽章的真實性;對機械類動產抵押貸款要根據動產凈值並結合市場現值,區別專用設備和通用設備,對抵押物進行選擇性抵押,通用設備抵押率控制在50%以下,專用設備抵押控制在30%以下;對交通類動產抵押貸款要及時督促抵押人辦理保險續保手續,約定信用社為第一受益人,並要結合抵押物的折舊情況和報廢年限採取逐年壓縮;對房產抵押貸款要嚴格審查房屋產權歸屬和共有人情況;對質押貸款要辦妥質押物核押手續,確保質押人簽章真實並確認質押事宜。
(三)落實有效防範措施,規避有限責任公司貸款潛在風險。按照現行《公司法》規定,有限責任股東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在信貸管理實踐中,有限責任公司在經營發生風險導致企業關停倒閉後,由於承擔的只是有限責任,從而使我們無法追索企業法定代表人貸款責任,出現企業虧損,法定代表人致富,貸款無法落實的情況。據調查有限責任公司貸款已佔全部貸款的50%以上,因此應有效規避有限責任公司貸款潛在風險,盡最大限度減少貸款風險損失。可採取的措施有:(1)實行雙重擔保制度。對有限責任公司發放的全部貸款或部分風險貸款,在辦理有效抵押保證手續的基礎上,另行再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股東個人對貸款進行全額保證或部分保證,從而變有限責任為無限責任。(2)置換借款人主體。對有限責任公司發放貸款,以有限責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其股東為借款人主體,即把公司貸款置換為自然人貸款,通過置換借款人主體,從而變有限責任為無限責任,延伸貸款追索。(3)落實私房抵押。對有限責任公司發放貸款,首先要落實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其股東的私房作為貸款抵押,然後再考慮其它貸款方式,從而增強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其股東的經營責任,有效減少信用社債權少受損失。
(四)加強培訓教育,實行競聘上崗。信用社信貸工作做得好壞,關鍵取決於信貸員的工作責任和各方面素質。因此這是降低和防範擔保貸款風險的最有效的途徑。一方面信用社要提高信貸員的政治思想素質,加強信貸員的職業道德教育和遵紀守法教育以及風險意識教育,使信貸員真正有危機感、責任感、使命感,提高信貸員執行規章制度的自覺性。另一方面,聯社要加強信貸員的業務培訓和輔導,重點是讓信貸員熟悉《擔保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熟練掌握貸款規范化操作程序,並運用到貸款管理的實踐中去,從而提高信貸管理工作水平。再一方面,對信貸員崗位實行競聘制度。在堅持持證上崗,定期考核等管理的基礎上,實行競聘上崗,從而迫使信貸員勤動腦筋,多想辦法,竭盡所能把工作做好,努力降低貸款風險。營造一種外有壓力,內有動力,充滿生機活力的信貸員管理機制。
Ⅶ 風險應對的風險應對的措施
在評估了相關的風險之後,管理當局就要確定如何應對。應對包括風險迴避、降低、分擔和承受。在考慮應對的過程中,管理當局評估對風險的可能性和影響的效果,以及成本效益,選擇能夠使剩餘風險處於期望的風險容限以內的應對。
管理當局識別所有可能存在的機會,從主體范圍或組合的角度去認識風險,以確定總體剩餘風險是否在主體的風險容量之內。
應對風險的措施有四種—規避風險、接受風險、降低風險和分擔風險,下面將結合例子進行詳細分析。
1、規避風險。通過避免受未來可能發生事件的影響而消除風險。規避風險的辦法有:
通過公司政策、限制性制度和標准,阻止高風險的經營活動、交易行為、財務損失和資產風險的發生。通過重新定義目標,調整戰略及政策,或重新分配資源,停止某些特殊的經營活動。在確定業務發展和市場擴張目標時,避免追逐「偏離戰略」的機會。
審查投資方案,避免採取導致低回報、偏離戰略,以及承擔不可接受的高風險的行動。通過撤出現有市場或區域,或者通過出售、清算、剝離某個產品組合或業務,規避風險。
2、接受風險。維持現有的風險水平。做法是:
不採取任何行動,將風險保持在現有水平。根據市場情況許可等因素,對產品和服務進行重新定價,從而補償風險成本。通過合理設計的組合工具,抵消風險。
3、降低風險。利用政策或措施將風險降低到可接受的水平。方法有:
將金融資產、實物資產或信息資產分散放置在不同地方,以降低遭受災難性損失的風險。藉助內部流程或行動,將不良事件發生的可能性降低到可接受的程度,以控制風險。
通過給計劃提供支持性的證明文件並授權合適的人做決策,應對偶發事件。必要時,可定期對計劃進行檢查,邊檢查邊執行。
4、分擔風險。將風險轉移給資金雄厚的獨立機構。例如:
保險。在明確的風險戰略的指導下,與資金雄厚的獨立機構簽訂保險合同。再保險。如有必要,可與其他保險公司簽訂合同,以減少投資風險。轉移風險。通過結盟或合資,投資於新市場或新產品,獲取回報。補償風險。通過與資金雄厚的獨立機構簽訂風險分擔合同,補償風險。
(7)保證保險風險度增加時的應對策略擴展閱讀
方法
1、風險規避
風險規避是改變項目計劃來消除特定風險事件的威脅。通常情況下我們可以採用多種方法來規避風險。例如,對於軟體項目開發過程中存在的技術風險,我們可以採用成熟的技術,團隊成員熟悉的技術或迭代式的開發過程等方法來規避風險。
對於項目管理風險我們可以採用成熟的項目管理方法和策略來規避不成熟的項目管理帶來的風險;對於進度風險我們可以採用增量式的開發來規避項目或產品延遲上市的風險。對於軟體項目需求不確定的風險我們可以採用的原型法來規避風險。
2、風險轉移
風險轉移是轉移風險的後果給第三方,通過合同的約定,由保證策略或者供應商擔保。
軟體項目通常可以採用外包的形式來轉移軟體開發的風險,例如發包方面對一個完全陌生領域的項目可以採用外包來完成,發包方必須有明確的合同約定來保證承包方對軟體的質量,進度以及維護的保證。否則風險轉移很難取得成功。
3、風險減輕
風險減輕是減少不利的風險事件的後果和可能性到一個可以接受的范圍。通常在項目的早期採取風險減輕策略可以收到更好的效果。例如,軟體開發過程中人員流失對於軟體項目的影響非常嚴重,我們可以通過完善工件,配備後備人員等方法來減輕人員流失帶來的影響。
4、風險接受
准備應對風險事件,包括積極的開發應急計劃,或者消極的接受風險的後果。對於不可預見的風險,例如不可抗力;或者在風險規避,風險轉移或者風險減輕不可行,或者上述活動執行成本超過接受風險的情況下採用。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風險應對策略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風險應對
Ⅷ 項目風險的四類應對策略和措施分別是什麼
風險管理中有一個不是非常精確的管理矩陣,可以提供參考。一個是風險按照發生的可能性和影響目標的程度(也就是發生的後果嚴重程度)來分成四個區間,四個區間對應著一般的四種應對策略和措施。它們分別是:
1、發生可能性低、影響程度低。應對措施是:保持現有控制措施,不增加任何管理資源,保留風險即可。
2.發生可能性低,影響程度大。應對措施:一般是轉移或者分擔,這類風險一般都有保險產品做轉移,比如火災、地震等;
3. 發生可能性高,影響程度低。應對措施:一般採取內部控制措施,降低發生的頻率。
4. 發生可能性高,影響程度大。應對措施:這類屬於雙高風險,應該立即採取應對和控制措施,或者採取風險規避措施。
Ⅸ 如何選擇風險應對策略
企業應根據風險分析情況,結合風險成因、企業整體風險承受能力和具體業務層面上的可接受風險水平,確定風險應對策略。
(一)基本原則
(1)對超出整體風險承受能力和具體業務層面上的可接受風險水平的風險,應當實施風險迴避策略。
(2)對在整體風險承受能力和具體業務層面上的可接受風險水平之內的風險,在權衡成本—效益之後無意採取進一步控制措施的,可以實施風險承受策略。
(3)對在整體風險承受能力和具體業務層面上的可接受風險水平之內的風險,在權衡成本—效益之後願意單獨採取進一步的控制措施以降低風險、提高收益或者減輕損失的,可以實施風險降低策略。
(4)對在整體風險承受能力和具體業務層次上的可接受風險水平之內的風險,在權衡成本—效益之後願意接受他人力量,採取包括業務分包、購買保險等進一步的控制措施以降低風險、提高收益或者減輕損失的,可以實施風險分擔策略。
(二)結合不同業務選擇風險應對方案
風險應對策略與企業的具體業務或者事項相聯系,不同的業務或事項可以採取不同的風險應對策略,同一業務或事項在不同的時期可以採取不同的風險應對策略,同一業務或事項在同一時期也可以綜合運用風險降低和風險分擔應對策略。
(1)一般情況下,對戰略、財務、運營和法律風險,可採取風險承受、風險迴避、風險分擔等方法。
(2)通常情況下,對能夠通過保險、期貨、對沖等金融手段進行理財的風險,可以採用風險分擔、風險降低等方法。
(3)風險應對的選擇還應從企業范圍內組合的角度去考慮。一些情況是一個部門內的風險控制在風險承受度之內,但是從整個企業來講卻超過了風險承受度。還有一些情況是,企業內很多部門的風險可以相互抵消,不需要採取過多的風險應對措施。
企業按照規定的程序和方法開展風險評估後,可以結合業務流程、風險因素、重要性水平和風險應對策略,在對可能存在的風險進行分析的基礎上,設立風險清單,建立企業風險資料庫,為持續開展和不斷發展和不斷改進風險評估提供充分、有效的數據支持。
企業應當重視風險評估的持續性,及時收集風險及與風險變化相關的各種信息,定期或者不定期地開展風險評估,適時更新、維護風險資料庫。
Ⅹ 風險應對的策略包括風險規避、風險降低、風險分擔和風險承受等。對還是錯
對的。
風險應對的策略包括風險規避、風險降低、風險分擔和風險承受等。
1、規避風險。
通過避免受未來可能發生事件的影響而消除風險。比如:通過公司的政策和標准,阻止高風險的經營活動、交易行為、財務損失和資產風險的發生。
通過撤出現有市場或區域,或者通過出售、清算、剝離某個產品組合或業務,規避風險。
2、降低風險。利用政策或措施將風險降低到可接受的水平。比如:將金融資產、實物資產或信息資產分散放置在不同地方,以降低遭受災難性損失的風險。藉助內部流程或行動,將不良事件發生的可能性降低到可接受的程度,以控制風險。
3、分擔風險。將風險轉移給資金雄厚的獨立機構。例如:保險。在明確的風險戰略的指導下,與資金雄厚的獨立機構簽訂保險合同。
(10)保證保險風險度增加時的應對策略擴展閱讀:
風險控制
1、國際經營的多樣化;
2、分散籌資;
3、本幣計價;
4、平衡抵銷法;
5、組合配對法。
風險轉嫁
1、出口、借貸資本輸出爭取用硬通貨;進口、借貸資本輸入爭取用軟通貨;
2、遠期外匯買賣;
3、外匯期權交易;
4、採用提前或延期結匯;
5、利用「福費廷」交易;
6、風險的保險。
迴避方法
1、談判中貨幣的選擇;
2、貨幣保值。
商業銀行的風險管理策略通常可以包括為風險分散、風險對沖、風險轉移、風險規避和風險補償五種策略。
風險規避是商業銀行拒絕或退出某一業務或市場,屬於比較消極的策略;風險補償是商業銀行在從事的業務活動產生實質損失之前,對所承擔的風險進行價格補償的策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