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外匯可以轉到其他人的戶頭上么
您好!
辦理境內外匯匯入匯款,則請您參見以下內容:
1、向匯款人提供我行在中國銀行的存款賬號。
2、由收款人自行將在我行外幣儲蓄網點開戶的活期存款賬號、戶名和開戶銀行(含支行、儲蓄所)名稱,提供給匯款人;匯款附言應根據實際情況註明「現鈔」或「現匯」。
附說明:收款賬戶含基本賬戶為活期多幣種賬戶的牡丹靈通卡、牡丹E時代卡、理財金卡、活期多幣種賬戶。
3、必須在鈔匯性質相同的本人或其直系親屬的個人存款賬戶間辦理。直系親屬關系指配偶和父(母)子(女)關系,對存款賬戶戶名不相同的境內匯款,必需查驗戶口本或公證文書證明直系親戚關系、留存復印件後方可辦理。
4、匯入幣種可以為目前我行已開辦的任一幣種。
5、受理網點:只要客戶的收款賬戶是在我行開立的指定類型的賬戶即可接收匯款,不用指定網點接收。
若您辦理境內外匯匯出匯款,則基本規定如下:
(1)個人境內外匯匯出(包括同城跨行和異地外匯匯款)必須在鈔匯性質相同的本人或其直系親屬的個人外幣儲蓄賬戶間辦理。對於本人與直系親屬匯款的,需出示對方身份證件,以及戶口簿、結婚證等兩人直系親屬關系證明及復印件。
(2)無論鈔匯,境內的外匯匯款金額不受限制。
(3)由於境內不能以外幣結算,因此個人的外匯不能往其他對公機構賬戶辦理匯款。
(4)個人外匯儲蓄賬戶內資金可以與外匯結算賬戶劃轉,但儲蓄賬戶向結算賬戶劃轉僅限於當日對外支付貿易項下付匯,不得結匯。
外匯匯款手續費需要您與當地95588聯系咨詢。
另外,同城跨行外匯匯出匯款規定如下:
本人持有效身份證件及相應的憑證,到我行辦理外匯匯款業務的網點辦理。
現匯賬戶存款和已存滿三個月的現鈔賬戶存款,可辦理境內同城跨系統的匯出匯款業務。
異地外匯匯出匯款基本規定如下:
本人持有效身份證件及相應的憑證,到我行辦理外匯匯款業務的網點辦理。
工行系統內匯款現匯戶、現鈔戶或現鈔均可辦理;跨行系統匯款只辦理現匯賬戶和存滿三個月的現鈔賬戶匯款(往上海其他銀行匯款時不能匯鈔戶)。
若不是以上問題,則請您詳細描述以便有針對性的為您解答。以上只是基本規定,具體辦理詳情及相關要求,請您咨詢當地95588,並以其回復為准。
B. 什麼是外匯儲蓄賬戶
外匯儲蓄賬戶,是指用於個人非經營性外匯收支的賬戶,既可以用於現金收付,也可用於轉賬收付,其功能類似人民幣的「結算賬戶」。
個人外匯儲蓄賬戶資金境內劃轉,按以下規定辦理:
(1)本人賬戶間的資金劃轉,憑有效身份證件辦理;
(2)個人與其直系親屬賬戶間的資金劃轉,憑雙方有效身份證件、直系親屬關系證明辦理;
(3)境內個人和境外個人賬戶間的資金劃轉按跨境交易進行管理。
個人外匯結算賬戶與外匯儲蓄賬戶間資金可以劃轉,但外匯儲蓄賬戶向個人外匯結算賬戶的劃款限於劃款當日的對外支付,不得劃轉後結匯。
C. 國家對個人持有外匯的限制規定是什麼
個人換匯每年限額5萬美元或等值外幣。
境內居民個人因私兌換外匯業務指定由中國銀行統一辦理。居民在以下情況,可到中行各地分支機構購匯:出境旅遊、探親、會親兌換外匯,去香港、澳門地區可兌換1000美元,或1000美元的等值外匯,去香港、澳門地區以外的國家和地區(含台灣)可兌換2000美元,或2000美元的等值外匯;
自費留學以及自費出國就醫人員出境時可一次性兌換2000美元,或2000美元的等值外匯;居民個人自費出境參加國際學術活動,被聘任教等,如邀請方不負擔旅途零用費,則按照出境探親標准兌換外匯。
(3)個人與其直系親屬外匯儲蓄賬戶擴展閱讀:
根據《個人外匯管理辦法》
第四章個人外匯賬戶及外幣現鈔管理
第二十七條個人外匯賬戶按主體類別區分為境內個人外匯賬戶和境外個人外匯賬戶;按賬戶性質區分為外匯結算賬戶、資本項目賬戶及外匯儲蓄賬戶。
第二十八條銀行按照個人開戶時提供的身份證件等證明材料確定賬戶主體類別,所開立的外匯賬戶應使用與本人有效身份證件記載一致的姓名。境內個人和境外個人外匯賬戶境內劃轉按跨境交易進行管理。
第二十九條個人進行工商登記或者辦理其他執業手續後可以開立外匯結算賬戶。
第三十條境內個人從事外匯買賣等交易,應當通過依法取得相應業務資格的境內金融機構辦理。
第三十一條境外個人在境內直接投資,經外匯局核准,可以開立外國投資者專用外匯賬戶。賬戶內資金經外匯局核准可以結匯。直接投資項目獲得國家主管部門批准後,境外個人可以將外國投資者專用外匯賬戶內的外匯資金劃入外商投資企業資本金賬戶。
第三十二條個人可以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在銀行開立外匯儲蓄賬戶。外匯儲蓄賬戶的收支范圍為非經營性外匯收付、本人或與其直系親屬之間同一主體類別的外匯儲蓄賬戶間的資金劃轉。境內個人和境外個人開立的外匯儲蓄聯名賬戶按境內個人外匯儲蓄賬戶進行管理。
第三十三條個人攜帶外幣現鈔出入境,應當遵守國家有關管理規定。
第三十四條個人購匯提鈔或從外匯儲蓄賬戶中提鈔,單筆或當日累計在有關規定允許攜帶外幣現鈔出境金額之下的,可以在銀行直接辦理;單筆或當日累計提鈔超過上述金額的,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提鈔用途證明等材料向當地外匯局事前報備。
第三十五條個人外幣現鈔存入外匯儲蓄賬戶,單筆或當日累計在有關規定允許攜帶外幣現鈔入境免申報金額之下的,可以在銀行直接辦理;單筆或當日累計存鈔超過上述金額的,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攜帶外幣現鈔入境申報單或本人原存款金融機構外幣現鈔提取單據在銀行辦理。
第三十六條銀行應根據有關反洗錢規定對大額、可疑外匯交易進行記錄、分析和報告。
D. 中國工商銀行外幣匯款為什麼只能直系親屬才能互匯
個人外幣匯款限於本人名下賬戶間外幣資金劃轉,以及個人與其直系親屬賬戶間外幣資金劃轉。個人與其直系親屬賬戶間的外幣資金劃轉須憑雙方有效身份證件、直系親屬關系證明辦理。
溫馨提示:
直系親屬指父母、子女、配偶。直系親屬關系證明指能證明直系親屬關系的戶口簿、結婚證以及街道辦事處等政府基層組織或公安部門、公證部門出具的有效親屬關系證明。
(作答時間:2019年06月12日,如遇業務變化請以實際為准。)
E. 個人外匯小知識,你知多少
問1
聽說個人結售匯受每人每年5萬美元的限制,是這樣嗎?
答:國家外匯管理局對個人結匯和境內個人購匯實行年度總額管理,年度總額分別為每人每年等值5萬美元。個人年度總額內的結匯和購匯,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在銀行辦理。
問2
那麼境內個人超過等值5萬美元的結匯、購匯要如何辦理呢?
答:境內個人需要向銀行提供與結匯、購匯業務相關的真實性證明材料。結匯的證明材料如:境外收入證明、遺產繼承法律文書或公證書、經公證的捐款協議或合同等;購匯證明材料如:境外學校錄取通知書、境外就醫證明、相關合同或協議等。
問3
個人在銀行櫃面存外幣現鈔有限制嗎?
答:有。個人當日累計存入外幣現鈔等值5000美元(含)以下的,憑有效身份證件辦理,超過5000美元的,還需要提供經海關簽章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境旅客行李物品申報單》或本人原存款銀行外幣現鈔提取單據。
問4
個人在銀行櫃面取外幣現鈔有限制嗎?
答:有。個人當日累計取出外幣現鈔等值10000美元(含)以下的,憑有效身份證件辦理,超過10000美元的,需要客戶本人憑有效身份證件和提鈔用途證明等材料向銀行所在地外匯局事前報備,並向銀行提供經外匯局簽章的《提取外幣現鈔備案表》。
問5
個人出境攜帶外幣現鈔的限額是多少?
答:個人攜帶等值5000美元(含)以內的外幣現鈔,海關直接放行;攜帶外幣現鈔金額在等值5000美元以上至10000美元(含)的,應當向銀行申領《攜帶證》,出境時,海關憑加蓋銀行印章的《攜帶證》驗放;攜帶外幣現鈔金額在10000美元以上的,應當向所在地外匯局申領《攜帶證》,海關憑加蓋外匯局印章的《攜帶證》驗收。
問6
個人外幣儲蓄賬戶之間是否可以進行劃轉?
答:可以,但僅限於本人外匯儲蓄賬戶之間及個人與其直系親屬外幣儲蓄賬戶之間。本人外幣儲蓄賬戶間資金劃轉,憑有效身份證件辦理;個人與其直系親屬外幣儲蓄賬戶間的資金劃轉,憑雙方有效身份證件、直系親屬關系證明辦理。
問7
境內個人境外購房可以在銀行匯款嗎?
答:不可以。目前,個人境外購房尚未開放,因此境內個人不得以購房名義向境外匯款。
問8
境內個人是否可以到境外購買保險?
答:境內個人因到境外旅行、留學和商務活動等購買的個人人身意外險、疾病保險,屬於服務貿易類交易,是外匯政策允許和支持的。但境內個人到境外購買的人壽保險和投資返還分紅類保險均屬於金融和資本項下交易,現行的外匯管理政策尚未開放。
問9
對個人對外投資現行政策有哪些規定?
答:目前不允許。
問10
銀聯卡境外取現的限額是多少?
答:銀聯卡境外取現每卡每日不得超過等值1萬人民幣,每卡每年不得超過等值10萬人民幣。
F. 個人外幣存款有哪些規定
個人外幣存款,有以下五種規定:
一、存款對象
1、乙種存款對象:是居住在海外或港澳台,或外國人,外籍華人,華僑,港澳台同胞,短期來華旅遊者;居住在中國境內的駐華領事館外籍人員,駐華代表機構外籍人員,外籍科技人員,記者學者,專家,海歸,留學生,實習生等。
我國派往海外或港澳地區從事學習,工作,進修,科研,講學等人員,以及按規定允許留存外匯的個人。
2、 丙種存款對象:凡持有外匯,外鈔的國內居民,以及收到海外,港澳地區匯入外幣的個人。
二、存款貨幣種類
根據目前的規定,美元,英鎊,德國馬克,日元,港幣,法國法郎等六種外幣,可以直接辦理存款;其它可自由兌換的外幣,由存款人自由選擇上述六種貨幣之一種,按存款日的外匯牌價折算入賬。
三、存款檔次及起存金額。
1、活期存款:起存金額為不低於多少人民幣的等值外匯(以銀行實際最低起存多少為准);
2、定期存款分為三個月,六個月,一年,二年等,起存金額不低於多少人民幣的等值外幣。
四、存款支取
1、本息均可支取外幣,也可以支取人民幣,享受僑匯優待(乙種存款可兌換外匯兌換券);
2、外匯戶本息可以匯往境外,銀行視庫存情況允許支取外鈔;外鈔戶本息可以支取外鈔。
丙種外鈔戶存款匯出境外金額較大時,須經過外匯管理局批准;
存款人或其直系親屬攜帶支取的外幣出境,可憑出境證,由存款銀行開給攜帶外幣出境許可證;
存款支取的貨幣應與原存款的貨幣相同,如兌換其他貨幣,按支取外匯牌價折算;
定期存款如需提前支取,存款人應向銀行提供本人證件並簽章,經銀行同意辦理。
五、計息規定
存款按中國銀行總行公布的個人外匯存款利率計付利息,活期外幣存款每年12月20日計息一次,如清戶,一次支付本息;定期存款未到期遇利率調整,仍按原利率計息。
(6)個人與其直系親屬外匯儲蓄賬戶擴展閱讀:
個人外匯存款賬戶開立和支取的規定
個人外匯存款的申請人開立定期或活期外幣儲蓄存款賬戶時。應填寫存款憑條。提供身份證明。並應書面約定存取方式。如書面約定憑印鑒支取。須預留印鑒。由境外直接匯款轉存時。應附開戶內容。約定存單或存摺的處理辦法和取款手續。商業銀行按約定要求辦理。
個人外匯存款的存款人支取外幣儲蓄存款。須憑存摺.存單.預留印鑒或書面約定的支取方式辦理支取。支取時。須填寫取款憑條。外幣定期儲蓄存款為記名式存單。到期支取;如提前支取。須憑存款人身份證或有關單位的證明辦理。外幣儲蓄存款可約定自動轉存。
G. 個人外匯管理辦法的外匯管理
第一條
為便利個人外匯收支,簡化業務手續,規范外匯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和《結匯、售匯及付匯管理規定》等相關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個人外匯業務按照交易主體區分境內與境外個人外匯業務,按照交易性質區分經常項目和資本項目個人外匯業務。按上述分類對個人外匯業務進行管理。
第三條
經常項目項下的個人外匯業務按照可兌換原則管理,資本項目項下的個人外匯業務按照可兌換進程管理。
第四條
國家外匯管理局及其分支機構(以下簡稱外匯局)按照本辦法規定,對個人在境內及跨境外匯業務進行監督和管理。
第五條
個人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辦理有關外匯業務。銀行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為個人辦理外匯收付、結售匯及開立外匯賬戶等業務,對個人提交的有效身份證件及相關證明材料的真實性進行審核。匯款機構及外幣兌換機構(含代兌點)按照本辦法規定為個人辦理個人外匯業務。
第六條
銀行應通過外匯局指定的管理信息系統辦理個人購匯和結匯業務,真實、准確錄入相關信息,並將辦理個人業務的相關材料至少保存5年備查。
第七條
銀行和個人在辦理個人外匯業務時,應當遵守本辦法的相關規定,不得以分拆等方式逃避限額監管,也不得使用虛假商業單據或者憑證逃避真實性管理。
第八條
個人跨境收支,應當按照國際收支統計申報的有關規定辦理國際收支統計申報手續。
第九條
對個人結匯和境內個人購匯實行年度總額管理。年度總額內的,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在銀行辦理;超過年度總額的,經常項目項下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和有交易額的相關證明等材料在銀行辦理,資本項目項下按照第三章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條
從事貨物進出口的個人對外貿易經營者,在商務部門辦理對外貿易經營權登記備案後,其貿易外匯資金的收支按照機構的外匯收支進行管理。
第十一條
個人進行工商登記或者辦理其他執業手續後,可以憑有關單證辦理委託具有對外貿易經營權的企業代理進出口項下及旅遊購物、邊境小額貿易等項下外匯資金收付、劃轉及結匯。
第十二條
境內個人外匯匯出境外用於經常項目支出,單筆或當日累計匯出在規定金額以下的,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在銀行辦理;單筆或當日累計匯出在規定金額以上的,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和有交易額的相關證明等材料在銀行辦理。
第十三條
境外個人在境內取得的經常項目項下合法人民幣收入,可以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及相關證明材料在銀行辦理購匯及匯出。
第十四條
境外個人未使用的境外匯入外匯,可以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在銀行辦理原路匯回。
第十五條
境外個人將原兌換未使用完的人民幣兌回外幣現鈔時,小額兌換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在銀行或外幣兌換機構辦理;超過規定金額的,可以憑原兌換水單在銀行辦理。 第十六條
境內個人對外直接投資符合有關規定的,經外匯局核准可以購匯或以自有外匯匯出,並應當辦理境外投資外匯登記。
第十七條
境內個人購買B股,進行境外權益類、固定收益類以及國家批準的其他金融投資,應當按相關規定通過具有相應業務資格的境內金融機構辦理。
第十八條
境內個人向境內保險經營機構支付外匯人壽保險項下保險費,可以購匯或以自有外匯支付。
第十九條
境內個人在境外獲得的合法資本項目收入經外匯局核准後可以結匯。
第二十條
境內個人對外捐贈和財產轉移需購付匯的,應當符合有關規定並經外匯局核准。
第二十一條
境內個人向境外提供貸款、借用外債、提供對外擔保和直接參與境外商品期貨和金融衍生產品交易,應當符合有關規定並到外匯局辦理相應登記手續。
第二十二條
境外個人購買境內商品房,應當符合自用原則,其外匯資金的收支和匯兌應當符合相關外匯管理規定。境外個人出售境內商品房所得人民幣,經外匯局核准可以購匯匯出。
第二十三條
除國家另有規定外,境外個人不得購買境內權益類和固定收益類等金融產品。境外個人購買B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四條
境外個人在境內的外匯存款應納入存款金融機構短期外債余額管理。
第二十五條
境外個人對境內機構提供貸款或擔保,應當符合外債管理的有關規定。
第二十六條
境外個人在境內的合法財產對外轉移,應當按照個人財產對外轉移的有關外匯管理規定辦理。 第二十七條
個人外匯賬戶按主體類別區分為境內個人外匯賬戶和境外個人外匯賬戶;按賬戶性質區分為外匯結算賬戶、資本項目賬戶及外匯儲蓄賬戶。
第二十八條
銀行按照個人開戶時提供的身份證件等證明材料確定賬戶主體類別,所開立的外匯賬戶應使用與本人有效身份證件記載一致的姓名。境內個人和境外個人外匯賬戶境內劃轉按跨境交易進行管理。
第二十九條
個人進行工商登記或者辦理其他執業手續後可以開立外匯結算賬戶。
第三十條
境內個人從事外匯買賣等交易,應當通過依法取得相應業務資格的境內金融機構辦理。
第三十一條
境外個人在境內直接投資,經外匯局核准,可以開立外國投資者專用外匯賬戶。賬戶內資金經外匯局核准可以結匯。直接投資項目獲得國家主管部門批准後,境外個人可以將外國投資者專用外匯賬戶內的外匯資金劃入外商投資企業資本金賬戶。
第三十二條
個人可以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在銀行開立外匯儲蓄賬戶。外匯儲蓄賬戶的收支范圍為非經營性外匯收付、本人或與其直系親屬之間同一主體類別的外匯儲蓄賬戶間的資金劃轉。境內個人和境外個人開立的外匯儲蓄聯名賬戶按境內個人外匯儲蓄賬戶進行管理。
第三十三條
個人攜帶外幣現鈔出入境,應當遵守國家有關管理規定。
第三十四條
個人購匯提鈔或從外匯儲蓄賬戶中提鈔,單筆或當日累計在有關規定允許攜帶外幣現鈔出境金額之下的,可以在銀行直接辦理;單筆或當日累計提鈔超過上述金額的,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提鈔用途證明等材料向當地外匯局事前報備。
第三十五條
個人外幣現鈔存入外匯儲蓄賬戶,單筆或當日累計在有關規定允許攜帶外幣現鈔入境免申報金額之下的,可以在銀行直接辦理;單筆或當日累計存鈔超過上述金額的,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攜帶外幣現鈔入境申報單或本人原存款金融機構外幣現鈔提取單據在銀行辦理。
第三十六條
銀行應根據有關反洗錢規定對大額、可疑外匯交易進行記錄、分析和報告。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境內個人是指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軍人身份證件、武裝警察身份證件的中國公民。
(二)境外個人是指持護照、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台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的外國公民(包括無國籍人)以及港澳台同胞。
(三)經常項目項下非經營性外匯是指除貿易外匯之外的其他經常項目外匯。
第三十八條
個人旅行支票按照外幣現鈔有關規定辦理;個人外幣卡業務,按照外幣卡管理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三十九條
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由外匯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及其他相關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條
國家外匯管理局負責制定本辦法相應的實施細則,確定年度總額、規定金額等。
第四十一條
本辦法由國家外匯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四十二條
本辦法自2007年2月1日起施行。以前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按本辦法執行。附件所列外匯管理規定自本辦法施行之日起廢止。(完) 1.《關於居民、非居民個人大額外幣現鈔存取款有關問題的通知》(〔97〕匯管函字第123號)
2.《境內居民個人外匯管理暫行辦法》(匯發〔1998〕11號)
3.《關於修改〈境內居民個人外匯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匯發〔1999〕133號)
4.《關於修改〈關於境內居民個人因私用匯有關問題的通知〉和《關於印發〈境內居民個人外匯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匯發〔1999〕305號)
5.《關於自費出境留學人員預交人民幣保證金購付匯的通知》(匯發〔2000〕82號)
6.《關於境內居民個人外匯存款匯出和外匯存款賬戶更名有關問題的批復》(匯發〔2000〕291號)
7.《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調整對境內居民個人自費出國(境)留學購付匯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01〕185號)
8.《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下發〈境內居民個人購匯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匯發〔2002〕68號)
9.《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對境內居民個人前往鄰國邊境地區旅遊進行售匯業務試點的通知》(匯發〔2002〕121號)
10.《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調整境內居民個人經常項目下購匯政策的通知》(匯發〔2003〕104號)
11.《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在華留學人員辦理退學換匯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03〕62號)
12.《國家外匯管理局綜合司關於停止報送〈居民、非居民個人大額(等值1萬美元以上)現鈔存取款和境內居民個人外幣劃轉情況登記表〉的通知》(匯綜函〔2003〕14號)
13.《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調整境內居民個人自費出國(境)留學購匯指導性限額的通知》(匯發〔2004〕111號)
14.《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規范居民個人外匯結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04〕18號)
15.《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規范非居民個人外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04〕6號)
16.《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調整境內居民個人經常項目下因私購匯限額及簡化相關手續的通知》(匯發〔2005〕60號)(完)
H. 國內是否允許外匯在個人境內帳戶間自由劃轉
根據中國人民銀行及國家外匯管理局的相關規定,居民個人可辦理本人不同外幣賬戶,以及與其直系親屬境內外幣賬戶的資金劃轉業務。境內外幣賬戶資金劃轉,只能在同一性質的賬戶之間進行,即居民和居民之間、鈔戶對鈔戶、匯戶對匯戶,不能申請辦理不同性質外匯賬戶之間的資金劃轉。
同名賬戶劃轉,劃轉申請人須提供本人不同境內外幣賬戶賬號、開戶行名稱、地址, 及本人有效身份證件 非同名賬戶劃轉,劃轉申請人須提供本人及其收款人的境內外幣賬戶賬號、開戶行名稱、地址,同時除提供其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外,還須出示下列證明文件,以證明劃轉申請人與收款人之間為直系親屬關系。 劃轉申請人與收款人同在一個戶口簿的,請出示戶口簿; 劃轉申請人與收款人不在同一個戶口簿的,請提交公證部門出具的證明劃轉申請人與收款人確為直系親屬的公證文書。 境內外幣轉帳應該沒有金額限制,不可以在網上辦理。
I. 直系親屬外匯轉賬 個人與其直系親屬賬戶間的資金劃轉,要憑雙方有效身份證件、直系親屬關系證明辦理。
爺爺和孫子不算.從外匯管理的角度來說,只有夫妻,子女,連兄弟姐妹也不算
J. 境內個人外匯賬戶劃轉有什麼限制嗎
根據中國人民銀行及國家外匯管理局的相關規定,居民個人可本人不同外幣賬戶,以及與其直系親屬境內外幣賬戶的資金劃轉業務。境內外幣賬戶資金劃轉,只能在同一性質的賬戶之間進行,即居民和居民之間、鈔戶對鈔戶、匯戶對匯戶,不能申請不同性質外匯賬戶之間的資金劃轉。同名賬戶劃轉,劃轉申請人須提供本人不同境內外幣賬戶賬號、開戶行名稱、地址,及本人有效身份證件非同名賬戶劃轉,劃轉申請人須提供本人及其收款人的境內外幣賬戶賬號、開戶行名稱、地址,同時除提供其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外,還須出示下列證明文件,以證明劃轉申請人與收款人之間為直系親屬關系。劃轉申請人與收款人同在一個戶口簿的,請出示戶口簿;劃轉申請人與收款人不在同一個戶口簿的,請提交公證部門出具的證明劃轉申請人與收款人確為直系親屬的公證文書。境內外幣轉帳應該沒有金額限制,不可以在網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