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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資金運營效率與風險控制

發布時間:2021-04-01 09:08:16

保險資金運用管理暫行辦法的辦法

保險資金運用管理暫行辦法
(2010年7月30日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令2010年第9號發布;根據2014年4月4日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令2014年第3號《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修改〈保險資金運用管理暫行辦法〉的決定》修訂) 第一條 為了規范保險資金運用行為,防範保險資金運用風險,維護保險當事人合法權益,促進保險業持續、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以下簡稱《保險法》)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中國境內依法設立的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從事保險資金運用活動適用本辦法規定。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保險資金,是指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以本外幣計價的資本金、公積金、未分配利潤、各項准備金及其他資金。
第四條 保險資金運用必須穩健,遵循安全性原則,符合償付能力監管要求,根據保險資金性質實行資產負債管理和全面風險管理,實現集約化、專業化、規范化和市場化。
第五條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保監會)依法對保險資金運用活動進行監督管理。 第一節 資金運用范圍
第六條 保險資金運用限於下列形式:
(一)銀行存款;
(二)買賣債券、股票、證券投資基金份額等有價證券;
(三)投資不動產;
(四)國務院規定的其他資金運用形式。
保險資金從事境外投資的,應當符合中國保監會有關監管規定。
第七條 保險資金辦理銀行存款的,應當選擇符合下列條件的商業銀行作為存款銀行:
(一)資本充足率、凈資產和撥備覆蓋率等符合監管要求;
(二)治理結構規范、內控體系健全、經營業績良好;
(三)最近三年未發現重大違法違規行為;
(四)連續三年信用評級在投資級別以上。
第八條 保險資金投資的債券,應當達到中國保監會認可的信用評級機構評定的、且符合規定要求的信用級別,主要包括政府債券、金融債券、企業(公司)債券、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以及符合規定的其他債券。
第九條 保險資金投資的股票,主要包括公開發行並上市交易的股票和上市公司向特定對象非公開發行的股票。
投資創業板上市公司股票和以外幣認購及交易的股票由中國保監會另行規定。
第十條 保險資金投資證券投資基金的,其基金管理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公司治理良好,凈資產連續三年保持在人民幣一億元以上;
(二)依法履行合同,維護投資者合法權益,最近三年沒有不良記錄;
(三)建立有效的證券投資基金和特定客戶資產管理業務之間的防火牆機制;
(四)投資團隊穩定,歷史投資業績良好,管理資產規模或者基金份額相對穩定。
第十一條 保險資金投資的不動產,是指土地、建築物及其它附著於土地上的定著物。具體辦法由中國保監會制定。
第十二條 保險資金投資的股權,應當為境內依法設立和注冊登記,且未在證券交易所公開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
第十三條 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不得使用各項准備金購置自用不動產或者從事對其他企業實現控股的股權投資。
第十四條 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對其他企業實現控股的股權投資,應當滿足有關償付能力監管規定。保險集團(控股)公司的保險子公司不符合中國保監會償付能力監管要求的,該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不得向非保險類金融企業投資。
實現控股的股權投資應當限於下列企業:
(一)保險類企業,包括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機構以及保險專業代理機構、保險經紀機構;
(二)非保險類金融企業;
(三)與保險業務相關的企業。
第十五條 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從事保險資金運用,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存款於非銀行金融機構;
(二)買入被交易所實行「特別處理」、「警示存在終止上市風險的特別處理」的股票;
(三)投資不具有穩定現金流回報預期或者資產增值價值、高污染等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項目的企業股權和不動產;
(四)直接從事房地產開發建設;
(五)從事創業風險投資;
(六)將保險資金運用形成的投資資產用於向他人提供擔保或者發放貸款,個人保單質押貸款除外;
(七)中國保監會禁止的其他投資行為。
中國保監會可以根據有關情況對保險資金運用的禁止性規定進行適當調整。
第十六條 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從事保險資金運用應當符合中國保監會相關比例要求,具體規定由中國保監會另行規定。中國保監會可以根據情況調整保險資金運用的投資比例。
第十七條 投資連結保險產品和非壽險非預定收益投資型保險產品的資金運用,應當在資產隔離、資產配置、投資管理、人員配備、投資交易和風險控制等環節,獨立於其他保險產品資金,具體辦法由中國保監會制定。
第二節 資金運用模式
第十八條 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應當按照「集中管理、統一配置、專業運作」的要求,實行保險資金的集約化、專業化管理。
保險資金應當由法人機構統一管理和運用,分支機構不得從事保險資金運用業務。
第十九條 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應當選擇符合條件的商業銀行等專業機構,實施保險資金運用第三方託管和監督,具體辦法由中國保監會制定。
託管的保險資產獨立於託管機構固有資產,並獨立於託管機構託管的其他資產。託管機構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等原因進行清算的,託管資產不屬於其清算財產
第二十條 託管機構從事保險資金託管的,主要職責包括:
(一)保險資金的保管、清算交割和資產估值;
(二)監督投資行為;
(三)向有關當事人披露信息;
(四)依法保守商業秘密;
(五)法律、法規、中國保監會規定和合同約定的其他職責。
第二十一條 託管機構從事保險資金託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挪用託管資金;
(二)混合管理託管資金和自有資金或者混合管理不同託管賬戶資金;
(三)利用託管資金及其相關信息謀取非法利益;
(四)其他違法行為。
第二十二條 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的投資管理能力應當符合中國保監會規定的相關標准。
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根據投資管理能力和風險管理能力,可以自行投資或者委託保險資產管理機構進行投資。
第二十三條 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委託保險資產管理機構投資的,應當訂立書面合同,約定雙方權利與義務,確保委託人、受託人、託管人三方職責各自獨立。
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應當履行制定資產戰略配置指引、選擇受託人、監督受託人執行情況、評估受託人投資績效等職責。
保險資產管理機構應當執行委託人資產配置指引,根據保險資金特性構建投資組合,公平對待不同資金。
第二十四條 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委託保險資產管理機構投資的,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妨礙、干預受託機構正常履行職責;
(二)要求受託機構提供其他委託機構信息;
(三)要求受託機構提供最低投資收益保證;
(四)非法轉移保險利潤;
(五)其他違法行為。
第二十五條 保險資產管理機構受託管理保險資金的,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違反合同約定投資;
(二)不公平對待不同資金;
(三)混合管理自有、受託資金或者不同委託機構資金;
(四)挪用受託資金;
(五)向委託機構提供最低投資收益承諾;
(六)以保險資金及其投資形成的資產為他人設定擔保;
(七)其他違法行為。
第二十六條 保險資產管理機構根據中國保監會相關規定,可以將保險資金運用范圍的投資品種作為基礎資產,開展保險資產管理產品業務。
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委託投資或者購買保險資產管理產品,保險資產管理機構應當根據合同約定,及時向有關當事人披露資金投向、投資管理、資金託管、風險管理和重大突發事件等信息,並保證披露信息的真實、准確和完整。
保險資產管理機構應當根據受託資產規模、資產類別、產品風險特徵、投資業績等因素,按照市場化原則,以合同方式與委託或者投資機構,約定管理費收入計提標准和支付方式。
保險資產管理產品業務,是指由保險資產管理機構為發行人和管理人,向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以及保險資產管理機構等投資人發售產品份額,募集資金,並選聘商業銀行等專業機構為託管人,為投資人利益開展的投資管理活動。 第一節 組織結構與職責
第二十七條 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應當建立健全公司治理,在公司章程和相關制度中明確規定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和經營管理層的保險資金運用職責,實現保險資金運用決策權、運營權、監督權相互分離,相互制衡。
第二十八條 保險資金運用實行董事會負責制。保險公司董事會應當對資產配置和投資政策、風險控制、合規管理承擔最終責任,主要履行下列職責:
(一)審定保險資金運用管理制度;
(二)確定保險資金運用的管理方式;
(三)審定投資決策程序和授權機制;
(四)審定資產戰略配置規劃、年度投資計劃和投資指引及相關調整方案;
(五)決定重大投資事項;
(六)審定新投資品種的投資策略和運作方案;
(七)建立資金運用績效考核制度;
(八)其他相關職責。
董事會應當設立資產負債管理委員會(投資決策委員會)和風險管理委員會。
第二十九條 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決定委託投資,以及投資無擔保債券、股票、股權和不動產等重大保險資金運用事項,應當經董事會審議通過。
第三十條 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經營管理層根據董事會授權,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負責保險資金運用的日常運營和管理工作;
(二)建立保險資金運用與財務、精算、產品和風控等部門之間的協商機制;
(三)審議資產管理部門擬定的保險資產戰略配置規劃和年度資產配置策略,並提交董事會審定;
(四)控制和管理保險資金運用風險;
(五)執行經董事會審定的資產配置規劃和年度資產配置策略;
(六)提出調整資產戰略配置調整方案;
(七)其他職責。
第三十一條 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應當設置專門的保險資產管理部門,並獨立於財務、精算、風險控制等其他業務部門,履行下列職責:
(一)擬定保險資金運用管理制度;
(二)擬定資產戰略配置規劃和年度資產配置策略;
(三)擬定資產戰略配置調整方案;
(四)執行年度資產配置計劃;
(五)實施保險資金運用風險管理措施;
(六)其他職責。
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自行投資的,保險資產管理部門應當負責日常投資和交易管理;委託投資的,保險資產管理部門應當履行委託人職責,監督投資行為和評估投資業績等職責。
第三十二條 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的資產管理部門應當在投資研究、資產清算、風險控制、業績評估、相關保障等環節設置崗位,建立防火牆體系,實現專業化、規范化、程序化運作。
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自行投資的,資產管理部門應當設置投資、交易等與資金運用業務直接相關的崗位。
第三十三條 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風險管理部門以及具有相應管理職能的部門,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擬定保險資金運用風險管理制度;
(二)審核和監控保險資金運用合法合規性;
(三)識別、評估、跟蹤、控制和管理保險資金運用風險;
(四)定期報告資金運用風險管理狀況;
(五)其他職責。
第三十四條 保險資產管理機構應當設立首席風險管理執行官。
首席風險管理執行官為公司高級管理人員,負責組織和指導保險資產管理機構風險管理,履職范圍應當包括保險資產管理機構運作的所有業務環節,獨立向董事會、中國保監會報告有關情況,提出防範和化解重大風險建議。
首席風險管理執行官不得主管投資管理。如需更換,應當於更換前至少五個工作日向中國保監會書面說明理由和其履職情況。
第二節 資金運用流程
第三十五條 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應當建立健全保險資金運用的管理制度和內部控制機制,明確各個環節、有關崗位的銜接方式及操作標准,嚴格分離前、中、後台崗位責任,定期檢查和評估制度執行情況,做到權責分明、相對獨立和相互制衡。相關制度包括但不限於:
(一)資產配置相關制度;
(二)投資研究、決策和授權制度;
(三)交易和結算管理制度;
(四)績效評估和考核制度;
(五)信息系統管理制度;
(六)風險管理制度等。
第三十六條 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應當以獨立法人為單位,統籌境內境外兩個市場,綜合償付能力約束、外部環境、風險偏好和監管要求等因素,分析保險資金成本、現金流和期限等負債指標,選擇配置具有相應風險收益特徵、期限及流動性的資產。
第三十七條 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應當建立專業化分析平台,並利用外部研究成果,研究制定涵蓋交易對手管理和投資品種選擇的模型和制度,構建投資池、備選池和禁投池體系,實時跟蹤並分析市場變化,為保險資金運用決策提供依據。
第三十八條 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應當建立健全相對集中、分級管理、權責統一的投資決策和授權制度,明確授權方式、許可權、標准、程序、時效和責任,並對授權情況進行檢查和逐級問責。
第三十九條 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應當建立和完善公平交易機制,有效控制相關人員操作風險和道德風險,防範交易系統的技術安全疏漏,確保交易行為的合規性、公平性和有效性。公平交易機制至少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實行集中交易制度,嚴格隔離投資決策與交易執行;
(二)構建符合相關要求的集中交易監測系統、預警系統和反饋系統;
(三)建立完善的交易記錄制度;
(四)在賬戶設置、研究支持、資源分配、人員管理等環節公平對待不同資金等。
第四十條 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應當建立以資產負債管理為核心的績效評估體系和評估標准,定期開展保險資金運用績效評估和歸因分析,推進長期投資、價值投資和分散化投資,實現保險資金運用總體目標。
第四十一條 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應當建立保險資金運用信息管理系統,減少或者消除人為操縱因素,自動識別、預警報告和管理控制資產管理風險,確保實時掌握風險狀況。
信息管理系統應當設定合規性和風險指標閥值,將風險監控的各項要素固化到相關信息技術系統之中,降低操作風險、防止道德風險。
信息管理系統應當建立全面風險管理資料庫,收集和整合市場基礎資料,記錄保險資金管理和投資交易的原始數據,保證信息平台共享。 第四十二條 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應當建立全面覆蓋、全程監控、全員參與的保險資金運用風險管理組織體系和運行機制,改進風險管理技術和信息技術系統,通過管理系統和稽核審計等手段,分類、識別、量化和評估各類風險,防範和化解風險。
第四十三條 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應當管理和控制資產負債錯配風險,以償付能力約束和保險產品負債特性為基礎,加強成本收益管理、期限管理和風險預算,確定保險資金運用風險限額,採用缺口分析、敏感性和情景測試等方法,評估和管理資產錯配風險。
第四十四條 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應當管理和控制流動性風險,根據保險業務特點和風險偏好,測試不同狀況下可以承受的流動性風險水平和自身風險承受能力,制定流動性風險管理策略、政策和程序,防範流動性風險。
第四十五條 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應當管理和控制市場風險,評估和管理利率風險、匯率風險以及金融市場波動風險,建立有效的市場風險評估和管理機制,實行市場風險限額管理。
第四十六條 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應當管理和控制信用風險,建立信用風險管理制度,及時跟蹤評估信用風險,跟蹤分析持倉信用品種和交易對手,定期組織回測檢驗。
第四十七條 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應當加強同業拆借、債券回購和融資融券業務管理,嚴格控制融資規模和使用杠桿,禁止投機或者用短期拆借資金投資高風險和流動性差的資產。保險資金參與衍生產品交易,僅限於對沖風險,不得用於投機和放大交易,具體辦法由中國保監會制定。
第四十八條 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應當發揮內部稽核和外部審計的監督作用,每年至少進行一次保險資金運用內部全面稽核審計。內控審計報告應當揭示保險資金運用管理的合規情況和風險狀況。主管投資的高級管理人員、保險資金運用部門負責人和重要崗位人員離職前,應當進行離任審計。
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應當定期向中國保監會報告保險資金運用內部稽核審計結果和有關人員離任審計結果。
第四十九條 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應當建立保險資金運用風險處置機制,制定應急預案,及時控制和化解風險隱患。投資資產發生大幅貶值或者出現債權不能清償的,應當制定處置方案,並及時報告中國保監會。
第五十條 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應當確保風險管控相關崗位和人員具有履行職責所需知情權和查詢權,有權查閱、詢問所有與保險資金運用業務相關的數據、資料和細節,並列席與保險資金運用相關的會議。 第五十一條 中國保監會對保險資金運用的監督管理,採取現場監管與非現場監管相結合的方式。
第五十二條 中國保監會應當根據公司治理結構、償付能力、投資管理能力和風險管理能力,對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保險資金運用實行分類監管、持續監管和動態評估。
中國保監會應當強化對保險公司的資本約束,確定保險資金運用風險監管指標體系,並根據評估結果,採取相應監管措施,防範和化解風險。
第五十三條 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分管投資的高級管理人員、資產管理部門的主要負責人、保險資產管理機構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在任職前取得中國保監會核準的任職資格。
第五十四條 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的重大股權投資,應當報中國保監會核准。
保險資產管理機構發行或者發起設立的保險資產管理產品,實行初次申報核准,同類產品事後報告。
中國保監會按照有關規定對上述事項進行合規性、程序性審核。
重大股權投資,是指對擬投資非保險類金融企業或者與保險業務相關的企業實施控制的投資行為。
第五十五條 中國保監會有權要求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提供報告、報表、文件和資料。
提交報告、報表、文件和資料,應當及時、真實、准確、完整。
第五十六條 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的股東大會、股東會、董事會的重大投資決議,應當在決議作出後5個工作日內向中國保監會報告,中國保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五十七條 中國保監會有權要求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將保險資金運用的有關數據與中國保監會的監管信息系統動態連接。
第五十八條 保險集團(控股)公司和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狀況不符合中國保監會要求的,中國保監會可以限制其資金運用的形式、比例。
第五十九條 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違反資金運用形式和比例有關規定的,由中國保監會責令限期改正。
第六十條 中國保監會有權對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資產管理部門負責人進行監管談話,要求其就保險資金運用情況、風險控制、內部管理等有關重大事項作出說明。
第六十一條 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嚴重違反資金運用有關規定的,中國保監會可以責令調整負責人及有關管理人員。
第六十二條 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嚴重違反保險資金運用有關規定,被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中國保監會可以決定選派有關人員組成整頓組,對公司進行整頓。
第六十三條 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違反本規定運用保險資金的,由中國保監會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第六十四條 保險資金運用的其他當事人在參與保險資金運用活動中,違反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本辦法規定的,中國保監會應當記錄其不良行為,並將有關情況通報其行業主管部門;情節嚴重的,中國保監會可以通報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3年內不得與其從事相關業務,並商有關監管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第六十五條 中國保監會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或者泄露所知悉的有關單位和人員的商業秘密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六十六條 保險資產管理機構管理運用保險資金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六十七條 保險公司繳納的保險保障基金等運用,從其規定。
第六十八條 中國保監會對保險集團(控股)公司資金運用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六十九條 本辦法由中國保監會負責解釋和修訂。
第七十條 本辦法自2010年8月31日起施行。原有的有關政策和規定,凡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一律以本辦法為准。

② 如何評價企業營運資金管理效率與效益

一、通過對購銷環節中的風險進行事先預測、分析和控制,盡量規避風險 許多企業為了實現利潤、銷售更多產品,經常採用賒銷形式。片面追求銷售業績,可能會忽視對應收賬款的管理或管理效率低下。例如對賒銷對象的現金流動情況及信用狀況缺乏,以及未能及時催收貨款,容易出現貨款被客戶拖欠,造成賬面利潤很高,但實際資金卻很少。對此,財務部門應加強對賒銷和預購業務的控制,制定相應應收賬、預付貨款控制制度,加強對應收賬款的管理,及時收回應收賬款,減少風險,從而提高企業資金管理使用率。 二、控製成本費用,提高企業利潤,增加企業價值 會計利潤是當期收入和費用成本配比的結果。在任何收入水平下,企業都要做好對內部成本、費用的控制,做好預算,加強管理力度,減少不必要的支出,才能夠提高利潤,增加企業價值。 三、加強企業財務預算,提高企業營運效率 財務管理應站在企業全局的角度,構建科學的預測體系,進行科學預算。預算包括銷售預算、采購預算、投資預算、人工預算、費用預算等等,這些預算使企業能預測風險,及時得到資金管理的各種信息,及時採取一定措施,防範風險,提高效益。同時,制定的各種預算,不僅可以協調企業各部門的工作,避免部門間沖突,提高內部協作的效率。而且,銷售部門在銷售、費用等預算指導下,還可事先對市場有一定了解,把握市場變化,減少存貨的市場風險。 四、完善財務制度建設,進一步加強營運資金管理 1、明確內部管理責任制。很多企業認為催收貨款是財務部門的事,與銷售部門無關,其實這是一種錯誤的觀點。事實上,銷售人員對催收應收賬款應負主要責任。如果銷售人員在提供賒銷商品時,還要負收回應收賬款的責任,那麼,他會謹慎對待每一項應收賬款。銷售人員應在徵得財務部門的認可後才能發貨,並且要按購銷合同及時收回貨款。 2、建立客戶信用檔案。企業應在財務部門中設置風險控制員,應通過風險控制員對供應商、客戶的信用情況進行深入調查和建檔,並進行信用等級設置,對處於不同等級的客戶實行不同的信用政策,減少購貨和賒銷風險。風險管理員對客戶可從以下方面進行信用等級評定:考察企業的注冊資本;償還賬款的信用情況;有沒拖欠稅款而被罰款的記錄;有沒有拖欠供貨企業貨款的情況;其他企業的綜合評價。風險管理員根據考察結果向總經理匯報情況,再由風險管理員、財務部門經理、銷售部門經理、總經理討論後確定給予各供應商及客戶的貨款信用數量。如果提供超過核定的信用數量時,銷售人員必須取得財務經理、風險管理員及總經理的特別批准。如果無法取得批准,銷售人員只能降低信用規模或者放棄這樁業務,這樣就能控制銷售中出現過度多的應收賬款現象,減少風險。 3、嚴格控制信用期。應規定應收賬款的收款時間,並將這些信用條款寫進合同,以合同形式約束對方。如果出現未能在規定時間內收回應收賬款,企業可依據合同,對拖欠貨款企業採取一定措施,以及時收回貨款。 4、通過信用折扣鼓勵欠款企業在規定時間內償還賬款。很多企業之所以不能及時歸還欠款是因為他們及時歸還得不到什麼好處,拖欠也不會有什麼影響。這種狀況會導致企業應收賬款回收的效率比較低下。為了改善這種局面,企業可以採取相應的鼓勵措施,對積極回款的企業給予一定的信用折扣。 5、實施審批制度。對不同信用規模、信用對象實施不同的審批級別。一般可設置三級審批制度。由銷售經理、財務經理和風險管理員、總經理三級審核。銷售部門如採用賒銷方式時,應先由財務部門根據賒銷帶來的經濟利益與產生的成本風險進行衡量,可行時再交總經理審核。這樣可以提高決策的效率,降低企業經營的風險。 6、加強補救措施。一旦發生貨款拖欠現象,財務部門應要求銷售人員加緊催收貨款,同時風險管理員要降低該企業的信用等級;拖欠嚴重的,銷售部門應責令銷售人員與該企業取消購銷業務。 7、建立企業內部控制制度。主要包括存貨、應收賬款、現金、固定資產、管理費用等一系列的控制制度。對違反控制制度的,要給予相關責任人一定的懲罰。 8、嚴格控制開支,對各種開支採用計劃成本預算。對各種容易產生浪費的開支要採取嚴格的控制措施。例如,很多企業業務招待費在管理費用中占很大比例,在計征所得稅時無法全額在稅前扣除。對此,企業應該要求銷售人員控制招待費支出,由財務部門按其月銷售收入核定適當的招待費標准。 總之,營運資金管理在企業銷售及采購業務中處於重要地位,對企業利潤目標的實現會產生重大影響。營運資金管理應是對銷售工作的控制而不是限制,促進銷售部門減少銷售風險,提高利潤水平。企業領導人不僅應重視財務管理,還要協同搞好資金營運管理。

③ 跪求保險公司資金運營風險的案例

保險公司都很平穩的,哪有什麼案例可找的……

④ 保險資金運用的風險有哪些

一、我國保險資金運用的風險分析

1
、保險資金運用的外部風險


1
)市場風險

市場價格風險是證券投資活動中最普遍的風險,
證券市場價格的頻繁波動使
證券投資者未來收益變得難於確定。
無論是投資於股票、
債券、
期貨,
還是投資
於外匯、
基金市場,
幾乎所有投資者都必須承擔這種風險。
通常用證券市場價格
指數變化來衡量價格風險的大小。


2
)利率風險

對於保險公司這樣特殊性質的企業,我所理解利率風險主要包括:由於銀行
利率的調整而產生的利差損,
以及由於銀行產品和保險產品具有一定的可代替性
而降低保險險產品的購買率。


3
)信用風險

信用風險包括:違約風險,評級降級或變動風險,間接信貸或價差風險,集
中風險。
另一種信用風險與金融交易處理的流程有關。
其發生情形通常是:
如果
交易的一方已經交割,
但另一方未能交割,
損失將會發生,
損失金額等於這筆交
易的本金。
甚至一方只是遲緩交割,
另一方也可能由於喪失投資機會而導致損失。


4
)流動性風險

流動性風險是指保險人的流動資產不足以支付到期債務的風險。
保險人的流
動性風險是資產和負債共同作用的結果。
流動性風險包括:
清算價值風險,
關聯
投資風險,資本融資風險。

2
、保險資金運用的內部風險

保險投資還存在內部風險,所謂內部風險就是指保險企業在投資決策、投資
操作過程中存在的決策失誤、操作失誤等風險,這些風險如不能加以控制的話,
也會對保險投資產生巨大的影響。
相對於外部風險的難測性來說,
保險投資內部
風險是可控與可測得,只要平時加強監管是可以降低的。

3
、資產負債不匹配風險

對於以負債為中心運作的保險投資部門來說,與其他投資公司不同之處在
於,還有一類重要的風險,即因資產與負債無法合理匹配而產生的流動性風險。
如果保險公司將資金過多地佔用於長期資產,
使得流動負債超過了流動資產,

必須降價出售部分長期資產以緩解現金短缺,
這種情況也可能發生在賬面投資價
值遠遠超過賬面負債的情況下。
這種風險屬於因投資管理不當造成的,
具有內生
性質。
控制流動性風險的最有效途徑是以負債為基礎確立投資策略,
對資產進行
合理的組合安排,使資產能夠在總量與結構上與負債相匹配,化解流動性風險。

⑤ 保險公司的經營風險及其管理

1. 償付能力

充足率
償付能力充足率
償付能力充足率

2
公司治理、內控和合規性風險指標
公司治理

內部控制

合規性風險指標
公司治理

內部控制

合規性風險指標

3
資金運用

風險指標
(1)預定收益型非壽險投資型產品投資收益充足率

(2)基金和股票市場風險

(3)存款信用風險

(4)債券信用風險

(5)資金運用集中度

(6)違反投資規定情況
(1)資產負債持有期缺口率

(2)投資收益充足率

(3)基金和股票市場風險

(4)存款信用風險

(5)債券信用風險

(6)資金運用集中度

(7)違反投資規定情況

4
業務經營

風險指標
(1)保費增長率

(2)自留保費增長率

(3)應收保費率

(4)未決賠款准備金提取偏差率

(5)再保險人資質

(6)單一危險單位自留責任限額
(1)長期險保費收入增長率

(2)短期險自留保費增長率

(3)標準保費增長率

(4)退保率

(5)保單持續率

(6)准備金充足狀況

5
財務風險

指標
(1)產權比率

(2)自留保費資本率

(3)綜合成本率

(4)資金運用收益率

(5)速動比率

(6)現金流
(1)產權比率

(2)盈利狀況

(3)短期險綜合賠付率

(4)現金流測試情況

⑥ 保險資金的運用有哪些原則

保險資金運用原則:
第十八條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應當按照「集中管理、統一配置、專業運作」的要求,實行保險資金的集約化、專業化管理。
保險資金應當由法人機構統一管理和運用,分支機構不得從事保險資金運用業務。
第十九條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應當選擇符合條件的商業銀行等專業機構,實施保險資金運用第三方託管和監督,具體辦法由中國保監會制定。
託管的保險資產獨立於託管機構固有資產,並獨立於託管機構託管的其他資產。託管機構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等原因進行清算的,託管資產不屬於其清算財產。
第二十條託管機構從事保險資金託管的,主要職責包括:
(一)保險資金的保管、清算交割和資產估值;
(二)監督投資行為;
(三)向有關當事人披露信息;
(四)依法保守商業秘密;
(五)法律、法規、中國保監會規定和合同約定的其他職責。
第二十一條託管機構從事保險資金託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挪用託管資金;
(二)混合管理託管資金和自有資金或者混合管理不同託管賬戶資金;
(三)利用託管資金及其相關信息謀取非法利益;
(四)其他違法行為。
第二十二條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的投資管理能力應當符合中國保監會規定的相關標准。
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根據投資管理能力和風險管理能力,可以自行投資或者委託保險資產管理機構進行投資。
第二十三條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委託保險資產管理機構投資的,應當訂立書面合同,約定雙方權利與義務,確保委託人、受託人、託管人三方職責各自獨立。
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應當履行制定資產戰略配置指引、選擇受託人、監督受託人執行情況、評估受託人投資績效等職責。
保險資產管理機構應當執行委託人資產配置指引,根據保險資金特性構建投資組合,公平對待不同資金。
第二十四條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委託保險資產管理機構投資的,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妨礙、干預受託機構正常履行職責;
(二)要求受託機構提供其他委託機構信息;
(三)要求受託機構提供最低投資收益保證;
(四)非法轉移保險利潤;
(五) 其他違法行為。
第二十五條保險資產管理機構受託管理保險資金的,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違反合同約定投資;
(二)不公平對待不同資金;
(三)混合管理自有、受託資金或者不同委託機構資金;
(四)挪用受託資金;
(五)向委託機構提供最低投資收益承諾;
(六)以保險資金及其投資形成的資產為他人設定擔保;
(七)其他違法行為。
第二十六條保險資產管理機構根據中國保監會相關規定,可以將保險資金運用范圍的投資品種作為基礎資產,開展保險資產管理產品業務。
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委託投資或者購買保險資產管理產品,保險資產管理機構應當根據合同約定,及時向有關當事人披露資金投向、投資管理、資金託管、風險管理和重大突發事件等信息,並保證披露信息的真實、准確和完整。
保險資產管理機構應當根據受託資產規模、資產類別、產品風險特徵、投資業績等因素,按照市場化原則,以合同方式與委託或者投資機構,約定管理費收入計提標准和支付方式。
保險資產管理產品業務,是指由保險資產管理機構為發行人和管理人,向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以及保險資產管理機構等投資人發售產品份額,募集資金,並選聘商業銀行等專業機構為託管人,為投資人利益開展的投資管理活動。

⑦ 商業銀行如何有效處理市場效率與風險控制的辯證關系

商業銀行市場效率...由於種種復雜原因導致大量的貸款無法收回,由此而導致的資產質量狀況和經營效益狀況的惡化已經成為商業銀行的沉重包袱。各家銀行貸款行為日趨謹慎,實行了嚴格的信貸配給制,這種現象的出現反映了我國銀行經營風險日趨顯現、經營日益艱難已經成為不爭的事實。在我國的商業銀行,無論是國有的還是新起的,其經營狀況都不容樂觀,存在的經營風險已經成為威脅國家金融安全的一個重大的隱患。因此,建立有效的風險防範和控制機制,對商業銀行而言有著更為重要的意義。
商業銀行制度的改革是首要問題。無論是我國的國有獨資商業銀行還是新興的股份制商業銀行在制度安排上都存在著缺陷。我國國有獨資商業銀行的產權制度實質上是產權主體單一抽象的自然人產權形式,政府行使國有銀行的財產所有權,政府的職能又通過中央政府部門引導、控制和監督。這種產權模式導致銀行產權關系模糊、風險承擔主體不明、經營效率和效益低下、利潤最大化目標難以實現等不良狀況的出現。因此要解決國有銀行目前存在的困難和問題,必須對國有銀行的產權制度進行改革,實行股份制改造,促使其向真正意義上的現代商業銀行轉變。
要建立有效的風險防範和管理機制,我們必須減小我國國有商業銀行風險管理水平與國際上的差距,減少認識上的偏差,首先應樹立先進的銀行風險管理觀念。風險管理的任務就是尋找業務過程的風險點,衡量業務的風險度,在克服風險的同時從風險管理中創造收益。其次,要建立全面風險管理方法,將信用風險、市場風險及各種其他風險以及包含這些風險的各種金融資產與其它資產組合,承擔這些風險的各個業務單位納入到統一的體系中,對各類風險在依據統一的標准進行測量並加總,且依據全部業務的相關性對風險進行控制和管理。再次,健全風險管理體系。要從三個層面進行調整:(1)是要適應商業銀行股權結構變化,逐步建立董事會管理下的風險管理組織架構。(2)在風險管理的執行層面,要改變行政管理模式,逐步實現風險管理橫向延伸、縱向管理,在矩陣式管理的基礎上實現管理過程的扁平化。(3)改變以往商業銀行內部條條框框的管理模式,實現以業務流程為中心的管理體制,並不斷摸索以戰略業務體為中心的風險管理體制。要逐步實現在業務部門設立單獨的風險管理部門,通過它在各部門之間傳遞和執行風險管理政策,從業務風險產生的源頭就進行有效控制。最後,要提高風險管理技術。可使用內部評級法和資產組合管理等先進的風險度量和管理重要技術。

商業銀行,特別是國有商業銀行的經營成敗關系著國家經濟的興衰,只有商業銀行自身能夠得到保障,穩定地經營,國家經濟才能得以較為平穩的發展。

⑧ 懸賞一遍論文,題目:融資型投資業務的資產運營效率與風險防範,要求,正式論文格式,題材隨便,時間很緊

在較長時期內,投資基礎設施項目將會是我國保險資金服務實體經濟的主陣地,主要投資方式未來可能從信用借款轉向PPP等項目融資方式。
2006年以來,中國保監會發布了一系列保險資金運用政策,支持保險機構通過債權、股權等多種形式投資基礎設施項目。目前,保險資金主要採用間接方式投資基礎設施項目:由保險資產管理公司等專業管理機構作為受託人,發起設立信託型投資計劃,向保險公司募集資金,投向基礎設施項目。

截至目前,保險機構通過發起設立債權投資計劃、股權投資計劃、項目資產支持計劃等投資計劃,投資各類基礎設施項目超過萬億元,主要投資項目有中石油西氣東輸項目、南水北調工程、京滬高鐵等國家重大工程及城市軌道交通、保障性安居工程、棚戶區改造項目等重大民生工程。債權投資計劃已經發展成為企業年金、銀行理財資金等保險業外資金爭相配置的重要金融產品,成為部分保險資產管理公司的核心業務和重要收入利潤來源。

未來一段較長時期,我國仍將處於快速發展的重要戰略機遇期, 「一帶一路」國家戰略的積極推進,工業化、信息化、城鎮化、農業現代化快速發展,資本密集型的基礎設施項目的投資規模巨大,均對中長期投資資金的需求很大。與銀行、證券、信託等其他金融部門相比,保險業可以提供期限更長、供應更加穩定、資金成本較為合理的巨額資本,有條件成為經濟新常態下長期投資資金的重要來源之一。

外部環境挑戰

從外部投資環境看,保險機構投資基礎設施項目還存在一些挑戰因素:

一是地方政府債務風險凸顯。

目前,地方政府融資平台是基礎設施項目的主要投融資主體,以平台債務融資為主導的基礎設施投融資模式不可持續。大部分平台主要從事投資回收期較長的基礎設施和園區建設等公益性或准公益性項目,難以依靠項目及公司經營性現金流償還貸款,維持資金鏈條主要依託土地財政。地方財政提供的各種顯性或隱性擔保是包括保險資金在內的各類社會資金向平台提供融資的主要動因。

從長期看,地方財政收入有下滑趨勢,地方政府還款能力可能進一步下降。部分地方政府契約精神和信用意識較為淡薄,還款意願較低,甚至存在「新官不認舊賬」、「管借不管還」以及通過行政手段逃廢平台債務的現象。

在部分區域,地方政府通過多個融資平台集中舉借巨額債務,借新還舊、平台相互擔保等情況比較嚴重,部分城市需償還的債務本息已經遠超過其可支配總財力。近年二、三線城市土地出讓凈收益普遍大幅度下降,土地財政難以持續,區域性投資風險逐步顯現。

二是股權投資權益保障機制難以落實。

例如,2007年平安資產發起設立股權投資計劃募集保險資金,成為京滬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大股東,並委派了董事和監事。由於京滬高鐵存在治理結構、關聯交易、核心資產劃分等問題,影響了京滬高鐵的發展質量和運營效率,京滬高鐵作為優質資產會計報表連年虧損,極大損害了保險等社會資本的投資熱情。

三是缺乏配套支持政策。

例如,保險資金股權投資計劃取得的收益為目標公司的稅後分配收益,應免徵企業所得稅。但目前稅收法規存在滯後性,實務中保險公司面臨重復征稅的問題,嚴重影響了保險資金的投資收益和投資積極性。又如,不動產投資計劃的資產抵質押登記制度尚未明確,在國內大部分地區無法辦理不動產抵質押登記,嚴重限制了投資計劃的風險管控和權益保障能力。

監管政策制約

從監管政策層面看,2012年10月發布的系列監管政策大幅度拓寬了險資投資計劃的運作空間,政策效應已經顯現。從市場主體反映的情況看,還需要進一步修訂監管政策。目前比較突出的問題有:

一是監管政策立法層級過低。

目前投資計劃主要依據是部門規章和規范性文件,還有一些非正式的監管口徑,缺乏上位法支持。監管政策對微觀具體事項規定過細過嚴,修訂不及時,缺乏制度彈性,限制了保險資產管理公司的產品創新空間。

二是投資行業范圍較窄。

監管政策限定了交通、通訊、能源、市政、環境保護等5個可投資行業,與實體經濟的重點投資行業並不匹配。現有投資計劃主要集中在交通、能源和不動產3個行業,合計佔比超過90%。而國家統計局公布的2013年分行業固定資產投資情況中,投資額佔比前五名的行業依次是製造業、房地產業、交通運輸倉儲和郵政業、水利環境和公用設施管理業、電力熱力燃氣及水的生產和供應業。

三是高度依賴外部信用增級。

符合監管政策免於信用增級要求的償債主體較少。按2013年中國500強公司排行榜,年營業收入不低於500億元的公司不到100家,其中還有部分公司凈資產低於300億元,不滿足監管要求。如此,絕大多數債權投資計劃都需要有非常強的外部信用增級,顯著增加了融資主體的融資成本,造成對信用資質好的融資主體的擠出效應。一方面,降低了專業管理機構選擇優質償債主體的空間,降低了投資計劃的市場競爭力;另一方面,債權投資計劃的第一還款來源普遍較弱,形成風險隱患。

市場主體問題

從市場主體層面看,保險機構參與基礎設施項目投資存在一些突出問題:

一是行業文化的制約。

保險業長期存在重視前端銷售、強調當期激勵、忽視能力建設的文化缺陷,對保險資產管理產品領域的負面影響表現為:低價競爭與同業搶奪項目,投資協議不規范而存在法律風險,以高當期激勵爭奪行業內有限的專業人員,普遍忽視後續管理與風險管控,急於拓展業務而忽視能力建設、風險控制和投後管理等。

二是投資管理能力普遍不足。

目前,保險資金投資基礎設施等重大項目的投資模式單一、投資期限較短、創新意識不強、專業團隊相對分散、投資風險管控能力較弱。基礎設施重點項目的資金需求量較大,投資期限較長,涉及較多的法律問題和投資風險,協調管理成本較高,投資風險難以控制,需要積聚行業力量來對接重大項目,提升專業管理機構的投資能力。

三是保險資金負債成本逐年走高。

近年,保險與券商、基金、信託、銀行理財等金融機構和產品的競爭加劇,推高了保險產品的渠道銷售費用和負債成本。保險資金對投資計劃的收益率要求超過企業年金和銀行理財產品,制約了保險資金通過投資計劃投資基礎設施項目的能力。由於投資計劃的收益率不能覆蓋其負債成本,部分中小保險公司大量投資高風險高收益的信託計劃,潛伏了較大風險。

創新路徑思考

首先,保險機構需要加強能力建設。

保險資金作為保險公司的負債,是保證其履行保險賠償或給付義務的准備金,是中產階級的風險儲備金和養命錢。與信託、私人銀行、私募基金等針對高凈值客戶的金融產品相比,保險資金更加強調投資安全性。由於基礎設施項目投資規模大,投資回收期長,資產流動性差,信息透明度較低,存在較大投資風險,因而保險資金投資基礎設施項目,對投資管理能力的要求遠高於股票、債券等公開交易品種。

為有效管理投資風險,專業管理機構應當在項目儲備、盡職調查、信用評級、項目評估、交易結構設計、決策審批、組織實施、產品銷售、後續管理等重點業務環節具有較強的專業水平,建立具有項目投資、法律、會計、審計、資產評估、信用評級、風險管理等方面從業經驗的專業團隊,建立相互制衡的運作機制,減少對個人專業能力和業務資源的過度依賴。保險資產管理機構需要實現專業化運作,搭建合理的組織架構,設計專業化運作流程,積聚專業人才和資源,有效提升投資管理能力和風險管理水平。

其次,保險機構需要加強業務創新。

最近幾年,保險資產管理公司通過大力開發准標准化的債權投資計劃金融產品,鍛煉了隊伍,積累了業務資源,建立了銷售渠道。隨著地方政府債務的規范管理,地方政府隱形擔保及剛性兌付逐步打破,地方融資平檯面臨轉型與分化。財政部與發改委等部門正在積極推進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模式(Public-Private-Partnership,PPP)。可以預計,符合價格調整機制相對靈活、市場化程度相對較高、投資規模相對較大、需求長期穩定等特點的經營性及准經營性基礎設施項目,未來可能主要通過PPP方式進行融資運作。

保險資金要順應這種變化,適時將投資計劃的發展重心從公司融資或平台融資轉變為項目融資,創新交易結構和產品形態,以項目本身的經營性收入作為償債資金來源,減輕對銀行擔保等外部信用增級的依賴。通過投資計劃直接對接優質投資項目,投資期限與項目投資回收期相匹配,償債安排與項目的經營性現金凈流量相匹配。由此減少償債主體的再融資風險及保險資金的再投資風險,充分發揮保險資金提供中長期穩定性投資資金的比較優勢。

再次,保險行業需要強化基礎設施建設。

一是行業協會需要發揮更大作用。中國保險資產管理業協會已經成立,債權投資計劃等金融產品注冊查驗工作將主要由行業協會承擔,監管部門將更多關注系統性區域性風險防範。行業協會需要不斷加強自身建設,發揮好維權、服務、創新和自律的功能作用,積極維護市場秩序,促進行業規范發展。

二是盡快建設投資計劃交易清算平台。由於投資計劃個性化特徵較強、信息披露不足,目前流動性較低,缺乏市場化定價估值機制,亟須建立相應的市場基礎設施。包括:建立或選擇資產交易場所,讓資產流動起來,盤活存量;要有專門機構進行產品登記和確權,建立登記中心和行業管理平台;強化信息披露制度對相關利益主體的約束力,不斷提高信息披露的時效性、連續性、全面性。

三是建立行業性母基金。保險業通過成立行業母基金的方式開展重大基礎設施項目投資,可以構建行業平台和公司平台兩級專業投資管理平台,統籌行業力量,提升行業整體投資能力和風險管理水平,同時還能有效實現投資分散度,平滑投資風險。

最後,進一步改進監管方式與機制。

按照「放開前端、管住後端」的總體要求,加強和改進保險資金運用監管,防範化解風險,促進行業健康發展。

一是完善監管政策。尊重市場主體,鼓勵行業創新,根據市場情況及發展需要及時修訂、整合及簡化監管政策,提高監管效率和彈性。在政策層面支持保險機構擴大投資空間,豐富投資工具,加強風險管控,確保投資風險可控。

二是完善配套政策。主動加強與國土、住建、財政、稅收、環保等部門及地方政府的溝通協調,推動相關部門盡快出台支持保險資金投資基礎設施項目的配套支持政策。

三是加強風險管控。持續監測保險資金投資風險,確保保險資金安全,守住不發生系統性、區域性風險的底線。

⑨ 簡述保險公司的風險管理規則

簡述下保險公司的風險管理規則:

1、全面管理與重點監控相統一的原則。

保險公司應當建立覆蓋所有業務流程和操作環節,能夠對風險進行持續監控、定期評估和准確預警的全面風險管理體系。

同時要根據公司實際有針對性地實施重點風險監控,及時發現、防範和化解對公司經營有重要影響的風險。

2、獨立集中與分工協作相統一的原則。

保險公司應當建立全面評估和集中管理風險的機制,保證風險管理的獨立性和客觀性。

同時要強化業務單位的風險管理主體職責,在保證風險管理職能部門與業務單位分工明確、密切協作的基礎上,使業務發展與風險管理平行推進,實現對風險的過程式控制制。

3、充分有效與成本控制相統一的原則。

保險公司應當建立與自身經營目標、業務規模、資本實力、管理能力和風險狀況相適應的風險管理體系。

同時要合理權衡風險管理成本與效益的關系,合理配置風險管理資源,實現適當成本下的有效風險管理。

(9)保險資金運營效率與風險控制擴展閱讀

保險公司可以設立由相關高級管理人員或者部門負責人組成的綜合協調機構,由總經理或者總經理指定的高級管理人員擔任負責,風險管理協調機構主要職責如下:

1、研究制定與保險公司發展戰略、整體風險承受能力相匹配的風險管理政策和制度。

2、研究制定重大事件、重大決策和重要業務流程的風險評估報告以及重大風險的解決方案。

3、向董事會風險管理委員會和管理層提交年度風險評估報告。

4、指導、協調和監督各職能部門和各業務單位開展風險管理工作。

5、合理確定各類風險限額,組織協調風險管理日常工作,協助各業務部門在風險限額內開展業務,監控風險限額的遵守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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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保險資金運營效率與風險控制相關的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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