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請問 個人在結婚前買的保險,受益人選的法定繼承人,如果在結婚後發生索賠,受益人是自己的配偶還是父母
法定後,配偶仍是第一順序繼承人。除非受益人變更為指定繼承人。
那個理財保險是專屬於私人的,這和婚前婚後財產是不牽扯任何關系,就是結了婚以後你這個東西也屬於私人,屬於指定的受益人的,跟這個夫妻共同財產扯不上關系。
『叄』 結婚前個人的保險結婚後轉成存單是屬於個人財產還是夫妻雙方的財產
個人認為,應當區分對待。
如果婚前購買的是儲蓄型保險,保險期滿後返還一筆錢給保險受益人,這一類的保險類似於銀行儲蓄,在婚後產生的收益(即返還的錢款)應認定為一方的個人財產。
如果婚前購買的是投資理財類保險,婚後取得紅利分配的,該部分款項屬於投資收益,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以上意見,僅供參考。
『肆』 婚前財產的婚後收益一定屬於夫妻共有嗎
不一定。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五條規定:「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在婚後產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7條 對個人財產還是夫妻共同財產難以確定的,主張權利的一方有責任舉證。當事人舉不出有力證據,人民法院又無法查實的,按夫妻共同財產處理。
(4)保險婚前購買婚後收益歸誰擴展閱讀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一條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下列財產屬於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的「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一)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三)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婚姻法》第十七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婚姻法》第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婚姻法》第十九條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伍』 婚前買的房子婚後賣的收益歸誰
為什麼呀?難道不是應該我歸還他買房子時付的錢就行了嗎?是婚前買的房子哎
可以按照出資比例分配.
房屋歸你個人所有,可以對方出資比例返還
法律就這么規定,即使是婚前購的房,但是對方有投資,對方就有權分的增值的部分。
非常感謝!
當事人以個人財產購買了房產、股票、債券、基金、黃金或古董等財產,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因市場行情變化拋售後產生的增值部分,由於這些財產本身僅是個人財產的形態變化,性質上仍為個人所有之財產,拋售後的增值是基於原物交換價值的上升所致,仍應依原物所有權歸屬為個人所有。
根據上列規定婚後增殖部分仍然屬於個人財產.
是個人財產
不的意見,因為這個案子是雙方婚前多有出資,那麼按照誰出資誰受益的原則對方也有權分的增值的部分。
『陸』 婚前購買的保險年金,婚後的收益部分是夫妻共同財產嗎
要看這份保險合同上的受益人是誰,受益人寫了誰的名字,收益就屬於誰的個人財產。與婚前還是婚後買,沒有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