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活動不夠買保險的免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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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外運動「免責條款」不一定免責。
在參與戶外活動時,一般活動都有免責條款,例如聲明「活動組織者和領隊是義務的,途中的任何意外與活動組織者以及同行隊友無關。」「如救援失敗或無法救援,組織者和隊友概不承擔任何法律責任和民事賠償責任。」等語句。在我國戶外運動領域,列明「免責條款」成為了慣例。
「免責聲明」在法律上是無效的,並不能免除組織者應盡的安全保障義務。「免責條款」只能起到提醒、警告的作用,讓參與者提高安全意識。
根據審判實踐慣例,法院一般要從組織者和參與者各方是否有過錯來對各自承擔的責任進行認定,但是具體的過錯程度以及賠償額度每個法院的實踐做法不大相同,我國也沒有一個具體的法律法規來明確規定應該賠償多少。到最後,一般都是由法官自由心證之後予以酌情考慮。因此進行戶外活動一定要購買保險。
『貳』 針對員工不辦保險的免責協議怎麼寫
這種事明顯就是老闆為發生以外推卸責任的一種辦法,不用寫
『叄』 誰知道我是建設單位甲方,國家有沒規定我們要給施工方乙方必須要購買什麼保險具體一些謝謝
國家沒有規定甲方必須給乙方(施工方)購買保險,但是甲方可以在合同中約定乙方必須給其從業人員(參與本項目的乙方本單位人員、乙方分包商人員、乙方聘用的勞務派遣人員等等一切乙方用於本項目的人員)購買工傷保險(見《安全生產法》第四十八條)、意外傷害保險(施工單位應當為施工現場從事危險作業的人員辦理意外傷害保險,見《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三十八條)、安全生產責任險(建築施工企業應當投保安全生產責任險,見《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實施辦法》第六條)。甲方完全有權要求乙方採取必要的保證施工安全的措施,其中包括保險,因為合同中有一定比例的金額必須專用於安全生產措施費,專項專用,乙方用多少,甲方支付多少,沒用完的,乙方拿不到(見《企業安全生產費用提取和使用管理辦法》(財企【2012】16號文))。歸根結底,甲方應在合同中約定乙方必須為其從事於本項目的人員購買哪些保險,這些錢實際上全部可以由甲方支付。
『肆』 建設單位甲方,國家有規定給施工方乙方必須要購買什麼保險嗎
國家沒有明確規定甲方要給乙方購買保險,保險是一種風險轉移手段,規避風險及損失常用的相關措施。不簽訂保險建立在甲乙雙方在簽訂合同時對工程保險事項沒有特殊要求的情況下適用。
『伍』 有什麼相關文件規定施工單位必須買安裝工程一切險嗎
安裝工程一切險是非強制性的。是否購買保險是要看安裝合同對於安裝過程中各種風險因素造成的損失是由誰來負責。看你所表述的情況,應該是你們公司來承擔安裝過程中的所有風險,直到交付業主投入使用。至於你們是否決定安排保險,這就要看安裝過程中的風險情況和貴司的風險偏好,如果風險不大可以考慮不買保險,如果有風險,可考慮保險。若安排保險,根據安裝需要,可考慮安裝工程一切險、貨物運輸保險,以保障設備從廠家到安裝現場以及安裝過程中的風險。保費大致在1萬五到2萬五,具體情況根據安裝過程中的風險而定。
『陸』 公司要買意外保險 有人不要 免責書要怎麼寫 有什麼格式要求嗎
這個免責書基本就是無效的,沒什麼寫的
投保才是正道
其實除了社保的工傷和意外險外,還有僱主責任險可以考慮的
『柒』 勞動者承諾自願不購買社會保險,用人單位是否就免責
根據《社會保險法》、《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金。為勞動者參加社會保險並依法繳納社會保險金系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該項義務不能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通過約定變更或者放棄。作為勞動者他的權利是可以放棄的,但是作為用人單位這是他的法定義務,是必須要履行的。
因此,用人單位不要為了規避勞動關系中的責任和義務,與勞動者簽訂放棄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承諾書」,或者與勞動者簽訂對工作中產生的傷亡不負責任的「免責條款」,因為這類條款違反了我國勞動法的強制性規定是無效的。如果最終走上法律途徑,勞動者的權利不會因簽訂這些條款而無效。
『捌』 裝修戶不買保險免責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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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法免責。這種情況屬於個人之間形成勞務,如果造成第三人損害的,有僱主承擔賠償責任;如果造成工人損害的,根據僱主和雇員之間的過錯承擔賠償責任。
如果想免責,那就找正規的裝修公司,跟公司之間簽訂裝修合同,由公司派人裝修。這個時候出了問題,應該由裝修公司負責。裝修公司有沒有資質,看一下裝修公司的營業執照的經營范圍就知道了。
『玖』 因簽了一份自願不購買保險的聲明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一條為了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調整勞動關系,建立和維護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勞動制度,促進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以下統稱用人單位)和與之形成勞動關系的勞動者,適用本法。
國家機關、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和與之建立勞動合同關系的勞動者,依照本法執行。
第三條勞動者享有平等就業和選擇職業的權利、取得勞動報酬的權利、休息休假的權利、獲得勞動安全衛生保護的權利、接受職業技能培訓的權利、享受社會保險和福利的權利、提請勞動爭議處理的權利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勞動權利。
勞動者應當完成勞動任務,提高職業技能,執行勞動安全衛生規程,遵守勞動紀律和職業道德。
第四條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規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和履行勞動義務。
第三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內的;
(二)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三)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第七十條國家發展社會保險事業,建立社會保險制度,設立社會保險基金,使勞動者在年老、患病、工傷、失業、生育等情況下獲得幫助和補償。
第七十一條社會保險水平應當與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和社會承受能力相適應。
第七十二條社會保險基金按照保險類型確定資金來源,逐步實行社會統籌。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
第七十三條勞動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
(一)退休;
(二)患病、負傷;
(三)因工傷殘或者患職業病;
(四)失業;
(五)生育。
勞動者死亡後,其遺屬依法享受遺屬津貼。
勞動者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條件和標准由法律、法規規定。
勞動者享受的社會保險金必須按時足額支付。
第八十九條用人單位制定的勞動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由勞動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改正;對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九十一條用人單位有下列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報酬、經濟補償,並可以責令支付賠償金:
(一)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
(二)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
(三)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准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四)解除勞動合同後,未依照本法規定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
第九十七條由於用人單位的原因訂立的無效合同,對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一百條用人單位無故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其限期繳納;逾期不繳的,可以加收滯納金
第一百零五條違反本法規定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已規定處罰的,依照該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一條為了規范社會保險關系,維護公民參加社會保險和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合法權益,使公民共享發展成果,促進社會和諧穩定,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國家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等社會保險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傷、失業、生育等情況下依法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
第三條社會保險制度堅持廣覆蓋、保基本、多層次、可持續的方針,社會保險水平應當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
第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和個人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有權查詢繳費記錄、個人權益記錄,要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社會保險咨詢等相關服務。
個人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有權監督本單位為其繳費情況
第五十七條用人單位應當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內憑營業執照、登記證書或者單位印章,向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予以審核,發給社會保險登記證件。
用人單位的社會保險登記事項發生變更或者用人單位依法終止的,應當自變更或者終止之日起三十日內,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變更或者注銷社會保險登記。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民政部門和機構編制管理機關應當及時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通報用人單位的成立、終止情況,公安機關應當及時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通報個人的出生、死亡以及戶口登記、遷移、注銷等情況。
第五十八條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自願參加社會保險的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社會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應當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
國家建立全國統一的個人社會保障號碼。個人社會保障號碼為公民身份號碼
第六十條用人單位應當自行申報、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緩繳、減免。職工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由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用人單位應當按月將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明細情況告知本人。
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社會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可以直接向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繳納社會保險費。
第六十二條用人單位未按規定申報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的,按照該單位上月繳費額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確定應當繳納數額;繳費單位補辦申報手續後,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按照規定結算。
第六十三條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責令其限期繳納或者補足。
用人單位逾期仍未繳納或者補足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可以向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查詢其存款賬戶;並可以申請縣級以上有關行政部門作出劃撥社會保險費的決定,書面通知其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劃撥社會保險費。用人單位賬戶余額少於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可以要求該用人單位提供擔保,簽訂延期繳費協議。
用人單位未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且未提供擔保的,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賣其價值相當於應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財產,以拍賣所得抵繳社會保險費。
第八十二條任何組織或者個人有權對違反社會保險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舉報、投訴。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衛生行政部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和財政部門、審計機關對屬於本部門、本機構職責范圍的舉報、投訴,應當依法處理;對不屬於本部門、本機構職責范圍的,應當書面通知並移交有權處理的部門、機構處理。有權處理的部門、機構應當及時處理,不得推諉。
第八十三條用人單位或者個人認為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的行為侵害自己合法權益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用人單位或者個人對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依法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核定社會保險費、支付社會保險待遇、辦理社會保險轉移接續手續或者侵害其他社會保險權益的行為,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個人與所在用人單位發生社會保險爭議的,可以依法申請調解、仲裁,提起訴訟。用人單位侵害個人社會保險權益的,個人也可以要求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或者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依法處理。
第八十四條用人單位不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用人單位處應繳社會保險費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八十五條用人單位拒不出具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證明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處理。
第八十六條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責令限期繳納或者補足,並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由有關行政部門處欠繳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第九十四條違反本法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十五條進城務工的農村居民依照本法規定參加社會保險。
公司以欺詐方法要求寫一份自願不購買那幾個月保險的聲明,望以上法律條款對你有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