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光大銀行銷售的憑證式儲蓄國債到期後未兌付,逾期時間是否計收利息
憑證式儲蓄國債逾期兌付不加計利息,利息免稅(舉例:某期國債3.30日到期,客戶6月30日去兌付,到期後三個月的本金和利息不再計息)。逾期兌付辦理范圍:國債憑證分行通兌;卡內國債全國通存通兌。
中華人民共和國憑證式國債收款憑證」記錄債權的國債,憑證式國債可提前兌取,可辦理質押貸款,但不可流通轉讓。
適用對象:適用於較長時間不用的款,較大的生活節餘款的個人客戶或中老年客戶。
業務特點:
發售網點多,購買和兌取方便,手續簡便。
安全、方便、收益適中,可記名可掛失,持有的安全性較好且不繳利息稅。
投資門檻低,購買額為百元的整數倍,最低100元,利率比銀行同期存款利率高,提前兌取時按持有時間採取累進利率計息。
流動性風險小,雖不能上市交易,但可隨時到原購買點兌取現金,且相對於定期儲蓄存款提前支取只能活期計息較為優惠。
沒有市場風險,提前兌取時價格(本金和利息)不隨市場利率的變動而變動,可避免市場價格風險。
計息方式:利隨本清;。
㈡ 中國人民銀行國債如果到期不取是不是就沒有利息了
利息還有,但是國債計息到期後是一次性還本付息,不計復利。比如你2008購買了3年期的國債1萬元,年息為10%,2011年到期後應得利息3000元。可是2011年你沒有去取,到了2014年才想來去兌付,但是利息還是3000元,這點和銀行存款不一樣。銀行存款到期後不取,按活期計息,國債是一次性還本付息,不計復利。
請參考《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庫券條例》第六條的規定——
第六條國庫券按期償還本金。國庫券利息在償還本金時一次付給,不計復利。
㈢ 國債到期沒有取出來會怎樣
國家不會賴賬的,再長時間,是你的錢還是你的。
國債到期不取,逾期兌付時不加計利息。也就是說,國債過期支取時利息還就是原來約定的利息。
而現在一般的憑證式國債主要面向個人投資者發行。其發售和兌付是通過各大銀行的儲蓄網點、郵政儲蓄部門的網點以及財政部門的國債服務部辦理。其網點遍布全國城鄉,能夠最大限度滿足群眾購買、兌取需要。投資者購買憑證式國債可在發行期間內持款到各網點填單交款,辦理購買事宜。由發行點填制憑證式國債收款憑單,其內容包括購買日期、購買人姓名、購買券種、購買金額、身份證件號碼等,填完後交購買者收妥。辦理手續和銀行定期存款辦理手續類似。
憑證式國債以百元為起點整數發售,按面值購買。發行期過後,對於客戶提前兌取的憑證式國債,可由指定的經辦機構在控制指標內繼續向社會發售。投資者在發行期後購買時,銀行將重新填制憑證式國債收款憑單,投資者購買時仍按面值購買。購買日即為起息日。兌付時按實際持有天數、按相應檔次利率計付利息(利息計算到到期時兌付期的最後一日)。
㈣ 國債持有期間未兌付利息如何作納稅處理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企業取得的國債利息收入,免徵企業所得稅。具體按以下規定執行:
1.企業從發行者直接投資購買的國債持有至到期,其從發行者取得的國債利息收入,全額免徵企業所得稅。
2.企業到期前轉讓國債、或者從非發行者投資購買的國債,其按本公告第一條第(二)項計算的國債利息收入,免徵企業所得稅。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十六條規定,企業轉讓國債,應作為轉讓財產,其取得的收益(損失)應作為企業應納稅所得額計算納稅。
㈤ 5年期國債到期沒有去兌現,利息怎麼算
利息的話只能夠按照活期的利息給你了。所以建議你到期立馬去兌換,否則虧損的是自己。
㈥ 企業或個人轉讓國債交不交企業所得稅或個人所得稅
個人轉讓國債,不交個人所得稅。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十六條規定,企業轉讓國債,應作為轉讓財產,其取得的收益(損失)應作為企業應納稅所得額計算納稅。
個人購買國債所獲得的國債利息收入不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
參見《個人所得稅的稅收優惠 》
下列各項個人所得,免納個人所得稅:
1、 省級人民政府、國務院部委和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以上單位,以及外國組織、國際組織頒發的科學、 教育、技術、文化、衛生、體育、環境保護等方面的獎金;
2、 儲蓄存款利息,國債和國家發生的金融債券利息;
3、 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的補貼、津貼;
4、 福利費、撫恤金、救濟金;
5、 保險賠款;
6、 軍人的轉業費、復員費;
7、 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幹部、職工的安家費、退職費、退休工資、離休工資、離休生活補助費;
8、 依照我國有關法律規定應予免稅的各國駐華使館、領事館的外交代表、領事官員和其他人員的所得;
9、 中國政府參加的國際公約、簽訂的協議中規定免稅的所得;
10、 經國務院財政部門批准免稅的所得;
個人所得稅優惠的第二款是指:個人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發行的債券而取得的利息所得。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以下簡稱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現對企業國債投資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公告如下:
一、關於國債利息收入稅務處理問題
(一)國債利息收入時間確認
1.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十八條的規定,企業投資國債從國務院財政部門(以下簡稱發行者)取得的國債利息收入,應以國債發行時約定應付利息的日期,確認利息收入的實現。
2.企業轉讓國債,應在國債轉讓收入確認時確認利息收入的實現。
(二)國債利息收入計算
企業到期前轉讓國債、或者從非發行者投資購買的國債,其持有期間尚未兌付的國債利息收入,按以下公式計算確定:
國債利息收入=國債金額×(適用年利率÷365)×持有天數
上述公式中的「國債金額」,按國債發行面值或發行價格確定;「適用年利率」按國債票面年利率或摺合年收益率確定;如企業不同時間多次購買同一品種國債的,「持有天數」可按平均持有天數計算確定。
(三)國債利息收入免稅問題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企業取得的國債利息收入,免徵企業所得稅。具體按以下規定執行:
1.企業從發行者直接投資購買的國債持有至到期,其從發行者取得的國債利息收入,全額免徵企業所得稅。
2.企業到期前轉讓國債、或者從非發行者投資購買的國債,其按本公告第一條第(二)項計算的國債利息收入,免徵企業所得稅。
二、關於國債轉讓收入稅務處理問題
(一)國債轉讓收入時間確認
1.企業轉讓國債應在轉讓國債合同、協議生效的日期,或者國債移交時確認轉讓收入的實現。
2.企業投資購買國債,到期兌付的,應在國債發行時約定的應付利息的日期,確認國債轉讓收入的實現。
(二)國債轉讓收益(損失)計算
企業轉讓或到期兌付國債取得的價款,減除其購買國債成本,並扣除其持有期間按照本公告第一條計算的國債利息收入以及交易過程中相關稅費後的余額,為企業轉讓國債收益(損失)。
(三)國債轉讓收益(損失)征稅問題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十六條規定,企業轉讓國債,應作為轉讓財產,其取得的收益(損失)應作為企業應納稅所得額計算納稅。
三、關於國債成本確定問題
(一)通過支付現金方式取得的國債,以買入價和支付的相關稅費為成本;
(二)通過支付現金以外的方式取得的國債,以該資產的公允價值和支付的相關稅費為成本;
四、關於國債成本計算方法問題
企業在不同時間購買同一品種國債的,其轉讓時的成本計算方法,可在先進先出法、加權平均法、個別計價法中選用一種。計價方法一經選用,不得隨意改變。
五、本公告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㈦ 中國銀行個人儲蓄國債電子式利息計算方法
應計利息=本金*票面利率/365*實際天數;
手續費=本金*提前兌付手續費(例:如某一期為1‰,則為本金*1‰);
應扣利息=本金*票面利率/12*本期應扣除的月份數(例:某一期提前兌付時需要扣除6個月的票面利率,則為本金*票面利率/12*6);
結算金額=本金+應計利息-手續費-應扣利息。
以上內容供您參考,業務規定請以實際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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