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保險人將其所承保的風險和責任的一部分或全部轉移給其他人的保險叫做什麼保險
再保險是將承擔的風險和責任部分轉嫁給其他保險人的經營活動,不是轉移全部的風險……
② 保險中的責任損失是什麼
由於你的責任,而致使第三方(保險合同中保險人和被保險人以外的關系方)遭受損失。或者說,第三方遭受的損失需要由你來承擔責任。對於你來講,就是責任風險。
比如車輛撞人,車輛所有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這就是責任損失;
學校管理不善,導致學生在學校收到傷害,學校應當承擔的賠償責任,就是責任損失;
醫生操作失誤,導正患者遭受損害,這也是責任損失。
③ 保險人承擔的風險是
標准答案:法律責任中對民事損害的經濟賠償責任
參考資料:責任風險中的「責任」,少數屬於合同責任,絕大部分是指法定責任,包括刑事責任,民事責任和行政責任。在保險時務中,保險人所承保的責任風險僅限於法律責任中對民事損害的經濟賠償責任,它是由於人們的過失或侵權行為導致他人的財產毀滅或人身傷亡。在合同,道義,法律上負有經濟賠償責任的風險,又可細分為對人的賠償風險和對物的賠償風險。如對由於產品設計或製造上的缺陷所致消費者的財產或人身傷害,產品的設計者,製造者,銷售者依法要承擔經濟賠償責任。
④ 保險人所承擔的責任風險中的責任限於什麼責任
根據中國《保險法》規定,保險人又稱「承保人」,是指與投保人訂立保險合同,並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責任的保險公司。 在中國有股份有限公司和國有獨資公司兩種形式。保險人是法人,公民個人不能作為保險人。 保險人的具體形式有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相互保險公司、相互保險社、保險合作社、國營保險公司及專業自保公司。
保險人又叫承保人,是指經營保險業務的組織和法人。指與投保人訂立保險合同,並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責任的保險公司。又稱「承保人」。
按照現行的法律,保險人需要依法注冊成立,經營被限制在一 定的地域和業務范圍之內。跨區域經營或者超范圍經營都會導致保險合同的效力縮水。個別地方出現的「地下保單」和「空心保單」就是保險人沒有按照法律規定從事業務的現象。保險的實力有大小,經營有好壞;所以不要抱保險人不會破產的念頭。
當然,大多數在市場聯系業務的還不是保險人自己,而是打著保險公司旗號的各類保險代理人或保險人的營銷人員。在沒有查清保險人身份實力和市場信譽的情況下,不要簽定保險合同。
權利與義務
《保險法》規定的保險人的權利主要有:
1、對保險標的的檢查、建議權。
2、投保人、被保險人違約時的增加保險費或合同解除權。
3、經被保險人同意採取安全預防措施權。
4、危險增加而增加保險費或合同解除權。
5、代位賠償請求權。
保險人
6、除合同有相反約定外,保險標的部分損失時,保險人有權終止合同。保險人終止合同的,應提前15日通知投保人並退還相應的保險費。
義務
保險人的主要義務為:
1.說明告知合同內容,免責條款等的義務
2.賠償和給予保險金的義務
3.及時簽單的義務。
4.對於被保險人的任何信息和涉及保險條款相關協定內容等的保密義務。
其中承擔保險賠償(給付)的義務是保險人依照法律規定和合同約定所承擔的最重要、最基本的義務。也是保險人履行保險合同義務的具體體現。
說明義務
保險人的說明義務有特定含義,指保險人在合同訂立階段保險人向投保人負擔對合同條款進行明確陳述、解釋的義務。保險交易日益消費化,保險人與投保人之間的交易能力差距越來越大,他們對保險知識與產品知識的把握也越來越不平衡,保險合同成為最為典型的格式合同,如何維護交易公平是保險合同法必須面臨的現代課題。在對保險交易管制逐漸放鬆的現實背景下,強化保險人說明義務、適當提高保險人在締約信息收集與交流方面的注意義務水平是一種合理選擇,各國保險法對保險人說明義務的規定越來越嚴格。中國《保險法》規定了嚴格的說明義務,保險人不僅要說明合同內容,而且必須明確說明責任免除條款。保險人利用保險條款進行欺詐的現象絕非個別,人們當然會對保險人說明義務制度有相當高的期望,司法實務也傾向於擴展保險人說明義務,要求保險人對合同條款進行實質性說明。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就曾認為,「明確說明,是指在與投保人簽保險合同之前或簽訂保險合同之時,對於保險合同中所約定的免責條款,除了在保險單上提示投保人注意之外,還應當對有關免責條款的概念、內容及其法律後果等,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或其代理人做出解釋,以使投保人明了該條款的真實含義和法律後果。」立法規定與司法意見的期望無可非議,但保險市場運行實際表明,制度預期與現實之間存在著巨大反差。「保險就是騙錢」成為許多保險消費者的共同認識,中國保險業遭
保險人
遇了前所未有的誠信危機。
《保險法》第17條規定,保險人有說明合同內容的義務;第18條規定,對於免責條款,保險人必須予以明確說明,未明確說明的,該條款不發生效力。保險人的說明義務屬於格式合同條款訂入規則范疇。對消費合同中格式條款的訂入控制,主要有合理提醒規則、了解機會規則、消費者同意規則。(註:由於消費合同中格式合同條款負面影響程度比商業合同的要嚴重得多,所以法律對一般消費合同中格式條款的控制嚴格得多。(蘇好朋.論格式條款訂入合同的規則[J].載楊振山、桑德羅?斯奇巴尼.羅馬法?中國法與民法法典化—物權和債權之研究,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1.570.))合理提醒規則要求經營者在訂約時必須以明示或者其他合理、適當的方式提醒相對人注意其欲以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事實。格式條款對消費者愈不利,則經營者提醒消費者注意的義務也愈重。了解機會規則要求條款使用,為確保相對人有了解機會,條款使用人有提供條款的義務,有的國家還強制規定某些合同的成立需要經過一定時間,強令消費者在訂立合同之前認真地進行權衡。消費者同意規則是指消費者對該條款的同意是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前提。(註:蘇好朋:《論格式條款訂入合同的規則》,載楊振山、桑德羅?斯奇巴尼:《羅馬法?中國法與民法法典化—物權和債權之研究》,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1年版,第570頁。)法律規定的保險說明義務與一般規則的顯著區別在於:保險人的義務是「說明」,而非「提醒」,對於免責條款還有「明確」的要求;沒有使用了解機會規則,保險人必須使投保人了解條款內容,而不是僅僅給予機會;保險人必須主動說明,不需要投保人詢問。這些不同,實質上是義務履行的實質判斷與形式判斷的區別。保險法對說明義務的界定強調實質判斷,一般規則則強調形式判斷。面對有關說明義務的爭議,保險人應當承擔已經履行的證明義務。
實質判斷,就是以某個人的實際理解為基準進行判斷。依據判斷基準人的不同,有保險人理解標准、投保人的理解標准、「理性外行」理解標准。有理論認為,由於是以一般保險外行人為標准進行判斷而能夠有效衡平雙方當事人利益,「理性外行」標准代表了立法發展趨勢。(註:徐衛東:《商法基本問題研究》,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392-393頁。)但是從有效解決有關爭議的角度看,實質性標准對於判斷保險人履行說明義務有具體指導作用,但沒有決定性意義,還不是一個有效標准。一方面,難以存在一個統一的實質性判斷標准;一方面,要求保險人對合同每一個條款進行主動說明與解釋也未免過於苛刻。要求保險人要就所有條款進行口頭解釋會相當困難,而把全部條款用書面表達出來並且全部進行書面解釋就更加困難,因為每一種保險產品的條款及其解釋都多達百頁。
⑤ 責任保險承保的民事責任主要是
責任保險是指以保險客戶的法律賠償風險為承保對象的一類保險。按業務內容,可分為公眾責任保險、產品責任保險、僱主責任保險、職業責任保險和第三者責任保險五類業務。
責任保險的承保方式:
1、以索賠為基礎的承保方式
所謂以索賠為基礎的承保方式,是保險人僅對在保險期內受害人向被保險人提出的有效索賠負賠償責任,而不論導致該索賠案的事故是否發生在保險有效期內。這種承保方式實質上是使保險時間前置了,從而使職業責任保險的風險較其他責任保險的風險更大。
採用上述方式承保,可使保險人能夠確切地把握該保險單項下應支付的賠款,即使賠款數額在當年不能准確確定,至少可以使保險人了解全部索賠的情況,對自己應承擔的風險責任或可能支付的賠款數額作出較切合實際的估計。
同時,為了控制保險人承擔的風險責任無限地前置,各國保險人在經營實踐中,又通常規定一個責任追溯日期作為限制性條款。
2、以事故發生為基礎的承保方式
該承保方式是保險人僅對在保險有效期內發生的職業責任事故而引起的索賠負責,而不論受害方是否在保險有效期內提出索賠,它實質上是將保險責任期限延長了。
它的優點在於,保險人支付的賠款與其保險期內實際承擔的風險責任相適應,缺點是保險人在該保險單項下承擔的賠償責任往往要經過很長時間才能確定,而且因為貨幣貶值等因素,受害方最終索賠的金額可能大大超過職業責任保險事故發生當時的水平或標准。在這種情況下,保險人通常規定賠償責任限額,同時明確一個後延截止日期。
從一些國家經營職業保險業務的慣例來看,採用以索賠為基礎的承保方式的職業責任保險業務較多些,採用以事故發生為基礎的承保方式的職業責任保險業務要少些。
⑥ 保險人所承保的責任風險中的「責任」限於什麼
二、說明 責任風險中的「責任」,少數屬於合同責任,絕大部分是指法律責任,包括刑事責任,民事責任和行政責任。在保險實務中,保險人所承保的責任風險僅限於
⑦ 責任保險所承保的法律責任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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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眾責任保險又稱「普通責任保險」或「綜合責任保險」。它主要承保被保險人在公共場所進行生產、經營或其他活動時,因發生意外事故而造成的他人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依法應由被保險人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投保人可就工廠、辦公樓、旅館、住宅、商店、醫院、學校、影劇院、展覽館等各種公眾活動的場所投保公眾責任保險。該險所承保的公眾責任有兩個特徵,一是致害人所損害的對象不是事先特定的某個人;二是損害行為對社會大眾利益的損害。這種責任屬於侵權責任范圍。保險公司在公眾責任保險中主要承擔兩部分責任:一是在被保險人造成他人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時,依法應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二是在責任事故發生後,如果引起法律訴訟,由被保險人承擔的相關的訴訟費支付責任。但保險公司的最高賠償責任不超過保單上所規定的每次事故的賠償限額或累計賠償的限額。公眾責任保險適用的范圍非常廣泛,其業務復雜,險種眾多。[編輯]公眾責任保險的種類由於公眾責任保險具有承保場所固定的特點,以此為依據可將公眾責任保險分為五種類別:1、場所責任保險場所責任保險是公眾責任保險中業務量最大的一個險別,它是公眾責任保險的主要業務來源。根據場所的不同,它又可以進一步分為旅館責任保險、電梯責任保險、車庫責任保險、展覽會責任保險、娛樂場所責任保險(如公園、動物園、影劇院、溜冰場、游樂場、青少年宮、俱樂部等)、商店責任保險、辦公樓責任保險、學校責任保險、工廠責任保險、機場責任保險等若干具體險種。場所責任保險的承保方式通常是在普通公眾責任保險單的基礎上,加列場所責任保險條款獨立承保,但也可以設計專門的場所責任保險合同予以承保。2、電梯責任保險電梯責任保險承保被保險人所有、使用或管理的電梯(包括電梯、液壓電梯、自動扶梯和自動人行道),在運行過程中發生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的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依法應由被保險人承擔的賠償責任。3、承包人責任保險承包人責任保險承保的是各種建築工程、安裝工程、裝卸作業和各類加工的承包人在進行承包合同項下的工程或其他作業時所造成的損害賠償責任。承包人是指承包各種建築工程、安裝工程、裝卸作業以及承攬加工、訂做、修繕、修理、印刷、設計、測繪、測試、廣告等業務的法人或自然人。4、承運人責任保險承運人責任保險是指專門承保承擔各種客、貨運輸任務的部門或個人在運輸過程中可能發生的損害賠償責任,主要包括旅客責任保險、貨物運輸責任保險等險種。5、個人責任保險個人責任保險主要承保私人住宅及個人在日常生活中所造成的損害賠償責任。任何個人或家庭都可以將自己或自己的所有物(動物或靜物)或能造成損害他人利益的責任風險通過投保個人責任險而轉移給保險人。主要的個人責任保險有住宅責任保險、綜合個人保險和個人職業保險等。6、其他公眾責任保險[編輯]公眾責任保險的特點隨著我國法律制度的逐步健全,機關、企事業單位及個人在經濟活動過程中常常因疏忽或意外事故造成他人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依照法律須承擔一定的經濟賠償責任,伴隨著公眾索賠意識的增強,此類索賠逐漸增多,影響當事人經濟利益及正常的經營活動順利進行。公眾責任險正是為適應上述機關、企事業單位及個人轉嫁這種風險的需要而產生的。具體特點如下:1、保險標的無形該險種的保險標的是被保險人的法律責任,為無形標的。2、適用范圍較廣該險種可適用於工廠、辦公樓、旅館、住宅、商店、醫院、學校、影劇院、展覽館等各種公眾活動的場所。3、表現形式豐富表現形式豐富主要有普通責任、綜合責任、場所責任、電梯責任、承包人責任等,我國則主要表現為場所公眾責任。[編輯]公眾責任保險的基本內容1、適用對象適用對象主要適用於工廠、商店、辦公室、旅館、公共娛樂場的、住宅、建築安裝公司、運輸部門等各種不同對象。2、保險標的公眾責任保險以固定場所和規定區域內,因生產經營活動或日常生活中對社會公眾造成損害事故應承擔的法律賠償責任為保險標的。3、責任范圍1)公眾責任保險的保險責任分為兩大項:被保險人依法應承擔對第三者人身傷害或財產損失的經濟賠償責任;被人因發生損害事故應支付的訴訟等法律費用,以及保險人事先同意支付的費用。2)公眾責任保險的除外責任包括三方面:不能承保的風險。主要指責任保險中通常不能承保的風險;不能在公眾責任保險承保的風險,是指這類風險雖然不能在公眾責任保險中承保,但可以在其他保險承保的除外責任。如被保險人可以投保僱主責任保障;被保險人及其雇員、家屬所有或照管、控制的財產損失不屬公眾責任保險負責,但可投保普通財產保險等等;經過附加承保的風險,這類除外責任,通過加批加費可以承保。如經過特別約定的違約責任、火災爆炸責任保險、精神損害責任等。3)保險責任期限以年度為限,一般為一年期或不足一年的短期。4、賠償限額和免賠額1)賠償限額制定公眾責任保險賠償限額的方法有三種:規定每次事故的混合限額。無分項限額,也無累計限額,只控制每次事故主的財產損失和人身傷害兩項損失之和的最高限額,它對整個保險期內的賠償總額無影響。規定每次事故的分項限額和累計限額,即既確定每次事故人身傷害和產損失各自的賠償限額,又確定保險期內累計賠償限額。規定每次事故的混合賠償限額和累計賠償限額,現行公眾責任保險一般採用第一種方法,但也可以根據具體情況採用第二種或第三種方法確定賠償限額。2)免賠額免賠額是保險的免責限度。公眾責任保險對他人的人身傷害無色賠額的規定,但對他人的財產損失則一般規定每次事故的絕對免賠額。5、保險費率公眾責任保險一般無固定費率表,而是根據每筆業務被保險人的風險情況逐筆議訂費率,從而保證費率與保險人所承擔的風險相適應。公眾責任保險的費率按照保險期限不同,一般分為1年期費率和短期費率。如果賠償限額和免賠額增減時,費率也適當增減。
⑧ 承保人所承擔的責任和風險
承保人承擔的主要責任是保險事故發生時,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承保人主要的風險是保險事故發生的概率。
⑨ 職業保險的保險責任是什麼。
職業責任保險,是以各種專業技術人員在從事職業技術工作時因疏忽或過失造成合同對方或他人的人身傷害或財產損失所導致的經濟賠償責任為承保風險的責任保險。職業責任保險所承保的職業責任風險,是從事各種專業技術工作的單位或個人因工作上的失誤導致的損害賠償責任風險,它是職業責任保險存在和發展的基礎。
職業責任的特點在於:
第一,它屬於技術性較強的工作導致的責任事故;
第二,它不僅與人的因素有關,同時也與知識、技術水平及原材料等的欠缺有關;
第三,它限於技術工作者從事本職工作中出現的責任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