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工傷保險條例中的繳費工資吳什麼意思
對《工傷保險條例》關於「本人工資」的解釋,詳述如下:
1、本人工資是指工傷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前12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繳費工資顯然是對受傷時已參加工傷保險的職工而言的。對受傷時未參加工傷保險的職工,未參加工傷保險並不影響其享受工傷待遇,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六十條的規定,用人單位依照本條例規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分責令改正;未參加工傷保險期間用人單位職工發生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按照本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准支付用度。
2、繳費工資與實際工資存在差額時,用人單位與工傷職工結算工傷待遇應以實際工資為准。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條的規定,用人單位應當按時繳納工傷保險費。職工個人不繳納工傷保險費。用人單位繳納工傷保險費的數額為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乘以單位繳費費率之積。假如用人單位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那麼職工的繳費工資應該與實在際工資一致,在計算工傷待遇時繳費工資與實際工資也應該是一致的。但在繳納工傷保險費過程中,由於用人單位原因或者經辦機構征繳技術原因,用人單位沒有或沒能如實申報工資總額,少繳工傷保險費導致繳費工資與實際工資存在差額是不爭的事實,對因繳費工資與實際工資差額所致工傷待遇差額,應由用人單位承擔。
『貳』 工傷保險條例中的本人工資指的是什麼
計件工資,可以按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計算。
『叄』 工傷保險條例中的本人工資問題
職工因工緻殘被鑒定為七級至十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准為:七級傷殘為13個月的本人工資,八級傷殘為11個月的本人工資,九級傷殘為9個月的本人工資,十級傷殘為7個月的本人工資.
所以是按本人實際工資計算,而不是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算。
『肆』 工傷保險條例中的本人工資如何確定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職工發生工傷後,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就業補助金、醫療補助金的支付標准都是以本人工資為基數來計算的。而本人工資,根據條例第六十四條的規定,是指工傷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前12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本人工資高於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30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300%計算;本人工資低於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
在正常情況下,如果單位為職工繳納了工傷保險,則職工發生工傷時,以上三項補助金的計算標准按照月繳費工資作為計算標準是完全沒有問題的。
在審判實踐中,許多案例都是以工傷職工本人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作為計算的標准;而工作不滿十二個月的,則按照本單位參加工作期間的月平均工資作為計算的標准。
但事實上,即使未辦理工傷保險,其繳費工資也是可以確定的。
根據原勞動部辦公廳《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管理暫行辦法》第八條規定:新招職工包括研究生、大中專畢業生等以起薪當月工資收入作為繳費工資基數;從第二年起,按上一年實發工資的月平均工資作為繳費工資基數。
所以,在單位未為職工繳納工傷保險的情況下,應當按照《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管理暫行辦法》中規定的繳費基數作為月繳費工資來計算相關的工傷保險待遇。
實際發放的工資高於繳納基數工資的,只要不超過繳費基數工資的上限,應該以實際繳納的工資為主。
『伍』 工傷保險條例 本人工資
工傷保險條例中的本人工資:是指工傷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前12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本人工資高於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30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300%計算;本人工資低於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
因計件工資不是固定的,只能按受傷簽前12個月平均工資來計算,但不得低於本市的最低工資標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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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 工傷保險條例中的12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應如何解釋
《工傷保險條例》中「繳費工資」是指,單位和職工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基數,它根據職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資收入確定。單位繳費工資總額應等於本單位全部職工的繳費工資之和。在實踐中,繳費工資經社會保險部門核定後全年不變。
《工傷保險條例》(國務院令第586號)第六十四條 本條例所稱工資總額,是指用人單位直接支付給本單位全部職工的勞動報酬總額。本條例所稱本人工資,是指工傷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前12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本人工資高於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30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300%計算;本人工資低於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
平均工資與繳費工資並不是同一個概念,也不等額,兩者之間是有區別的。個人平均工資應該是十二個月個人工資總額的平均值。個人繳費工資是根據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來確定的。個人平均工資與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在計算工傷待遇時並無可比性。
『柒』 2019年工傷保險條例中關於本人工資是否是本人工傷前12個月的實際工資平均數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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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之規定,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2.一般來說,實踐中,往往是按工傷前12個月應發工資的月平均工資(含基本工資、獎金和津補貼)計算其原工資標准。
3.而《工傷保險條例》第六十四條中,所說的本人工資,是指工傷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前12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本人工資高於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30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300%計算;本人工資低於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
4.所以說兩者不是一個概念,停工留薪期是工傷職工的實際工資而後者是工傷職工的繳費工資!
5.有什麼不明白的,可以追問或直接撥打12333咨詢一下當地勞動部門!
『捌』 《工傷保險條例》中的繳費工資是指什麼
繳費工資
,就是繳納
工傷保險
的基數,在正常情況下,就是職工的工資,但是職工工資高於
社會平均工資
300%或者低於社會平均工資60%的,按照社會平均工資300%或者60%繳費。
『玖』 工傷保險條例中本人工資是指什麼
本人工資指受傷前12個月平均工傷保險繳費工資
《工傷保險條例》
第六十四條本條例所稱工資總額,是指用人單位直接支付給本單位全部職工的勞動報酬總額。
本條例所稱本人工資,是指工傷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前12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本人工資高於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30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300%計算;本人工資低於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