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我家父母背著我給我買了15萬的民生保險。 我在外地工作,父母在業務
每年要交那麼多,問題是會賺錢吧,趕緊去起訴嗎
B. 求,父母為我購買了份分紅型保險,被保險人是我沒有
對三樓一些補充. 《婚姻法》第十七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婚姻法》第十九條規定: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十九條規定: 「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為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贈與合同是指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根據上述規定,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因遺囑或接受贈與而得的財產是否屬於夫妻共有財產,分兩種情況: (1)夫妻之間沒有對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進行書面形式的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在這種情況下,應根據《婚姻法》第十九條的規定直接適用《婚姻法》第十八條的規定,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因遺囑或接受贈與而得的財產屬於夫妻一方所有。 (2)夫妻之間對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書面形式進行了約定,並且這種約定明確。在這種情況下,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因遺囑或接受贈與而得的財產是否屬於夫妻共有財產,應該根據夫妻之間所約定的內容來進行確定,即或者各自所有或者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或者部分共同所有。而且,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C. 背著我她偷偷給自己買了一份養老保險。給孩子買的保險受益人是她自己
人家經濟獨立 自己給自己和孩子花錢 你還有意見啊
給岳母岳父貸款估計也是她自己的錢吧
很明顯眼裡沒有你 家主是她 不是你 你的地位很低
夫妻平等 好好教育她吧 不然就忍著
D. 父親新買的車 我為他買的保險 被保險人寫的是我的名字 保險員說因為是我交的錢必須寫我 請問拿著寫著
辦牌照不影響!理賠時需要你簽名!
E. 自己給父親上個保險,裡面有投保人與被保人的關系填子女對嗎
自己給父親上個保險,裡面有投保人與被保人的關系應填父母。如果是被保人是自己的孩子的話,可以填子女。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三十一條投保人對下列人員具有保險利益:
(一)本人;
(二)配偶、子女、父母;
(三)前項以外與投保人有撫養、贍養或者扶養關系的家庭其他成員、近親屬;
(四)與投保人有勞動關系的勞動者。
除前款規定外,被保險人同意投保人為其訂立合同的,視為投保人對被保險人具有保險利益。訂立合同時,投保人對被保險人不具有保險利益的,合同無效。
(5)父母背著我為我購買了保險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三十三條 投保人不得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投保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人身保險,保險人也不得承保。父母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險,不受前款規定限制。但是,因被保險人死亡給付的保險金總和不得超過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限額。
第三十四條 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合同,未經被保險人同意並認可保險金額的,合同無效。按照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合同所簽發的保險單,未經被保險人書面同意,不得轉讓或者質押。父母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險,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限制。
F. 假如我讓我父母給我買保險,我自殺,他們會得到錢嗎
不會的,保險是不保這些的,你還不如想想怎麼好好活著,好好孝順你父母,你活著對他們來說才是最好的,跟錢無關,望採納
G. 我家父母背著我給我買了15萬的民生保險。我在外地工作,父母在業務
你好,能具體說一下新華保險是怎麼騙你父母的嗎?保險公司是不會去騙人的,這個具體的問題要看當時的業務員是怎麼和你父母說的。。能說下具體情況嗎?
擴展閱讀:【保險】怎麼買,哪個好,手把手教你避開保險的這些"坑"
H. 父母瞞著我買了《國壽福祿尊享兩全保險(分紅型)》,我是受益人,但我肯定沒有簽字,也不知情
保單上的簽字主要由投保人完成,除了被保險人或被保險人法定監護人,還有業務員的簽字不是投保人之外,其他都是投保人簽字,收益人由被保險人指定。根據您的敘述,您是受益人,受益人是沒有權利退保的。只有當被保險人身故後,有領取身故金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