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什麼是可保風險,其條件有哪些
可保風險是指符合承保人承保條件的特定風險。盡管保險是人們處理風險的一種方式,它能為人們在遭受損失時提供經濟補償,但並不是所有破壞物質財富或威脅人身安全的風險,保險人都承保。
中國現階段風險時期均衡理論的實施條件尚不成熟,各保險企業應謹鎮運用弱化的可保條件來承保風險,以免造成保險經營的不穩定。各保險公司可在風險組合基礎上,同時兼顧保險宏觀監管的法律法規。
可保風險是保險人可接受承保的風險。即符合保險人承保條件的風險,是風險的一種形式。可保風險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可保風險是純粹風險;
2、風險的發生必須具有偶然性;
3、風險的發生是意外的;
4、風險必須是大量標的均有更愛損失的可能性;
5、風險的損失必須是可以用貨幣計量的。
(1)符合保險人條件的風險擴展閱讀:
與保險的關系
風險是保險產生和存在的前提
無風險就無保險。保險產生和發展的過程表明,保險是基於風險的存在和對因風險的發生所引起的損失進行補償的需要而產生和發展的。
風險的發展是保險發展的客觀依據,也是新險種產生的基礎
隨著社會的進步和科技水平的提高,在給人們帶來新的更多的財富的同時,也給人們帶來了新的風險和損失,與此相適應,也不斷產生新的險種。
㈡ 保險五要素是什麼
保險五要素的主要指:保險人、投保人、被保險人、保險標的及可保風險。
可保風險指符合保險人承保條件的特定風險。一般來講,可保風險應具備的條件包括:
1、風險應當是純粹風險。
即風險一旦發生成為現實的風險事故,只有損失的機會,而無獲利的可能。
2、風險應當使大量標的均有遭受損失的可能性。
3、風險應當有導致重大損失的可能。
重大的損失是被保險人不願承擔的。如果損失很輕微,則無參加保險的必要。
4、風險不能使大多數的保險標的同時遭受損失。
要求損失的發生具有分散性。因為保險的目的,是以大多數人支付的小額保費,賠付少數人遭遇的大額損失。如果大多數的保險標的同時遭受損失,保險人通過向被保險人收取保險費所建立起的保險資金根本無法抵消損失,從而影響保險公司的經營穩定性。
5、風險必須具有現實的可測性
在保險經營中,保險人必須制定出准確的保險費率,而保險費率的計算依據是風險發生的概率及其所致保險標的損失的概率。這就要求風險具有可測性。
(2)符合保險人條件的風險擴展閱讀:
目前可以提供大病保障的險種從性質上分,主要有三類:
1、主險
可單獨購買,一般保障期限都較長,價格中等,大病保障充分,是最主要的大病險。
2、附加險
價格便宜,大病保障充分,但保險期限較短,不可單獨購買,續保時要面臨再次核保。因此客戶的最大風險是真正風險來臨時,可能無法擁有保險。
3、組合險
由若干個險種捆綁銷售,價格較貴,一般都包括大病、意外、壽險等綜合保障,大病保障相對不足。
㈢ 什麼是可保風險成為可保風險需要具備哪些條件
是保險人可接受承保的風險,即符合保險人承保條件的風險:條件:可保風險是純粹風險;風險的發生必須具有偶然性;風險的發生是意外的;風險必須是大量標的均有遭受損失的可能性;風險的損失必須是可以有貨幣計量。
㈣ 可保風險的條件之一風險不能使大多數的保險標的同時遭受損失的條件是什麼
現代商業保險的要素主要包括五個方面的內容。 1、可保風險的存在 可保風險是指符合保險人承保條件的特定風險。一般來說可保風險應具備的條件包括: (1)風險應當是純粹風險。即風險一旦發生成為現實風險事故,只有損失的機會而無獲得的可能。 ...
㈤ 保險的要素及其應具備的條件
現代商業保險的要素主要包括五個方面的內容。
1、可保風險的存在
可保風險是指符合保險人承保條件的特定風險。一般來說可保風險應具備的條件包括:
(1)風險應當是純粹風險。即風險一旦發生成為現實風險事故,只有損失的機會而無獲得的可能。
(2)風險應當使大量的標的均有遭受損失的可能性。
(3)風險應當有導致重大損失的可能。
(4)風險不能使大多數的保險標的同時遭受損失。這一條件要求損失的發生具有分散性。
(5)風險必須具有現實的可測性。
2、大量同質風險的集合與分散
保險的過程,既是風險的集合過程,又是風險的分散過程。保險人通過保險將眾多投保人所面臨的分散性風險集合起來,當姓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時,又將少數人發生的損失分攤給全部投保人,也就是通過保險的補償或給付行為分攤損失,將集合的風險予以分散。保險風險的集合與分散應具備兩個前提條件:
(1)風險的大量性
風險的大量性一方面是基於風險分散的技術要求;另一方面也是概率論和大數法則的原理在保險經營中得以運用的條件。
(2)風險的同質性
所謂同質風險是指風險單位在種類、品質、性能、價值等方面大體相近。不同質的風險,損失發生的頻率與幅度是有差異的,這也就使風險均應進行統一集合與分散。
3、保險費率的釐定
保險在形式上是一種經濟保障活動,而實質上是一種特殊商品的交換行為,因此,制定保險商品的價格,即釐定保險費率,便構成了保險的基本要素。
保險商品的交換行為又是一種特殊的經濟行為,為保證保險雙方當事人的利益,保險費率的釐定要遵循一些基本原則:
(1)公平性原則
(2)合理性原則(針對某險種的平均費率而言)
(3)穩定性原則
(4)適度性原則
(5)彈性原則
4、保險准備金的建立
保險准備金是指保險人為保證其如約履行保險賠償或給付義務,根據政府有關法律規定或業務特定需要,從保費收入或盈餘中提取的與其所承擔的保險責任相對應的一定數量的基金。為了保證保險公司的正常經營,保護被保險人的利益,各國一般都 以保險立法的形式規定保險公司應提挈保險准備金,以確保保險公司具備與其保險業務規模相應的償付能力。
(1)未到期責任准備金
(2)未決賠款准備金
(3)總准備金
(4)壽險責任准備金
5、保險合同的訂立
(1)保險合同是體現保險關系存在的形式。
(2)保險合同是保險雙方當事人履行各自權利與義務的依據。
㈥ 在現代商業保險中,符合保險人承保條件的特定風險一般被稱為
可保風險。(5個條件:1應當是純粹風險。2使大量標的有遭受損失的可能性。3有導致重大損失的可能。4不能使大多數保險標的同時遭受損失。5必須具有現實的可測性。)
㈦ 在人身意外傷害保險中,保險人承擔的風險是
在人身意外傷害保險中,保險人承擔的風險——意外傷害。
大的方面來講,保險中的風險是指損失發生的不確定性,即損失發生時間、地點及其後果在主觀認識上的難以確定和預料,也就是保險人要因此而賠付約定金額給被保險人的風險。
針對到人身意外傷害險上,這個保險是專門針對意外傷害的,所以保險人承保的風險是指在保險有效期間內,如果被保險人遭受意外傷害而因此在責任期限內不幸殘疾或身故,由保險公司給付身故保險金或殘疾保險金。
拓展資料:
意外傷害包括意外和傷害兩層含義。
1、所謂意外是指被保險人的主觀狀態而言,指被保險人事先沒有預見到傷害的發生或傷害的發生違背被保險人的主觀意願,其特徵是非本意、外來的、突發的。
2、所謂傷害,是指被保險人的身體遭受外來事故的侵害,使人體完整性遭到破壞或器官組織生理機能遭受損害的客觀事實。傷害有致害物、侵害對象、侵害事實三個要素過程。
按是否可保劃分,意外傷害可分為不可保意外傷害、特約保意外傷害和一般可保意外傷害。
參考資料:保險風險_網路
人身意外傷害保險_網路
意外傷害_網路
㈧ 19商業保險的運行須具備一定的基本條件,這些條件即為商業保險的要素,商業保險的要素之一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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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代商業保險的要素主要包括五個方面的內容。
1、可保風險的存在
可保風險是指符合保險人承保條件的特定風險。一般來說可保風險應具備的條件包括:
(1)風險應當是純粹風險。即風險一旦發生成為現實風險事故,只有損失的機會而無獲得的可能。
(2)風險應當使大量的標的均有遭受損失的可能性。
(3)風險應當有導致重大損失的可能。
(4)風險不能使大多數的保險標的同時遭受損失。這一條件要求損失的發生具有分散性。
(5)風險必須具有現實的可測性。
2、大量同質風險的集合與分散
保險的過程,既是風險的集合過程,又是風險的分散過程。保險人通過保險將眾多投保人所面臨的分散性風險集合起來,當姓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時,又將少數人發生的損失分攤給全部投保人,也就是通過保險的補償或給付行為分攤損失,將集合的風險予以分散。保險風險的集合與分散應具備兩個前提條件:
(1)風險的大量性
風險的大量性一方面是基於風險分散的技術要求;另一方面也是概率論和大數法則的原理在保險經營中得以運用的條件。
(2)風險的同質性
所謂同質風險是指風險單位在種類、品質、性能、價值等方面大體相近。不同質的風險,損失發生的頻率與幅度是有差異的,這也就使風險均應進行統一集合與分散。
3、保險費率的釐定
保險在形式上是一種經濟保障活動,而實質上是一種特殊商品的交換行為,因此,制定保險商品的價格,即釐定保險費率,便構成了保險的基本要素。
保險商品的交換行為又是一種特殊的經濟行為,為保證保險雙方當事人的利益,保險費率的釐定要遵循一些基本原則:
(1)公平性原則
(2)合理性原則(針對某險種的平均費率而言)
(3)穩定性原則
(4)適度性原則
(5)彈性原則
4、保險准備金的建立
保險准備金是指保險人為保證其如約履行保險賠償或給付義務,根據政府有關法律規定或業務特定需要,從保費收入或盈餘中提取的與其所承擔的保險責任相對應的一定數量的基金。為了保證保險公司的正常經營,保護被保險人的利益,各國一般都以保險立法的形式規定保險公司應提挈保險准備金,以確保保險公司具備與其保險業務規模相應的償付能力。
(1)未到期責任准備金
(2)未決賠款准備金
(3)總准備金
(4)壽險責任准備金
5、保險合同的訂立
(1)保險合同是體現保險關系存在的形式。
(2)保險合同是保險雙方當事人履行各自權利與義務的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