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這個勞動合同書有10個錯誤分別是哪10個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合同約定二個月試用期是違法的。
試用期期限約定違法,應當是2012年1月1日至2012年1月31日。
「甲方可以提前10日口頭通知乙方解除勞動合同」的約定違法,應當提前30日通知勞動者。
甲方口頭通知解除勞動合同違法,應當是書面通知。
試用期工資3000元,低於正式期工資4000元的80%,屬於違法,試用期工資不得低於3200元。
乙方辭職應當提前60日以書面的形式通知甲方的約定違法,應當只需提前30日即可。
乙方因患病需要進行一個月以上的治療甲方有權終止勞動合同的約定違法,乙方依法享有至少3個月的法定醫療期,並且根據不同的已工作年限享有更高的醫療期。
合同一式一份由單位保留違法,合同應當至少一式二份,勞動者必須要有一份。
乙方未與甲方辦理工作交接前,甲方暫不支付經濟補償金的約定違法,未辦理工作交接並不是單位拒付經濟補償金的法定理由,支付經濟補償金是因為單位解除了勞動合同。
② 這句話是什麼意思:由甲方或用工單位來為乙方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及依法應由個人承擔的社會保險等費用。
你這個是勞動合同上的話嗎,這個是正常的,就是用人單位有義務代扣代繳你的個人所得稅(如果你的工資需要交納個稅的話,稅務局規定公司必須要代扣的),另外在交納社保方面,公司在幫你交納公司部分社保時,同時你自己也需要交納個人應繳那部分(這部分是你自己應該交納的,公司也會從你的工資里代扣代繳的),上述兩項公司會從你的應付工資里代扣的,是正常合法,任何公司都是這樣操作的
③ 關於公司和個人負擔的社會保險費會計分錄
我認為可以這樣
借:管理費用-社會保障費(單位繳納部分)
應付工資(個人繳納部分)
貸:其他應付款
等支付的時候
借:其他應付款
貸:銀行存款
支付工資時
借:應付工資(扣掉單位代付的部分保險費後的應付工資余額)
貸:銀行存款
分情況也可以計入業務活動成本中。
④ 甲方根據國家和當地有關規定為乙方繳納基本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及其他社會保險費
其他社會保險,包括失業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
⑤ 合同里寫著,合同期內乙方的社保費用甲方承擔,是承擔全部嗎
社保費用,單位與個人有各自的承擔比例,如果沒有約定,就按國家規定的比例來承擔。本合同稱「合同期內乙方的社保費用由甲方承擔」,可以理解為按各自應負責的比例來承擔。
⑥ 員工自願放棄社保協議
⑦ 怎麼理解工資待遇為3150-3500元(含個人負擔的社會保險費用部分及住房公積金)
就是工資基本上就是3200元,自己交五險一金大約是550元左右。到手約2700元
⑧ 社會保險費能全部由勞動者承擔嗎
問:我們是某國有科研機構的正式工,90年代末單位效益極差而在單位的動員下外出自謀職業,但並未簽訂任何停薪留職一類的協議。後來單位在辦理社會保險時要求我們個人承擔所有的社會保險費,雖說覺得不公平但為了將來能有養老保險待遇,我們都按要求支付了全部社會保險費。這么多年來單位沒有支付給我們一分錢的生活費卻還要我們承擔全部社會保險費,這樣合法嗎? 答:為勞動者辦理社會保險是用人單位的一項法定義務,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應按相應的比例分別繳費。用人單位不能將單位應承擔的社會保險費隨工資一起發放給個人,由個人自行參保繳費。對於停薪留職人員、長期休假人員、外借人員等特殊勞動者,雙方有協議的,社會保險按約定辦理;沒有協議的,應按規定由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繼續繳納。另外,非因勞動者原因造成的停工待崗或放長假,用人單位一般應發放生活費。你們可以要求單位按規定將應由單位承擔的繳費部分退還給你們。 答:依《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勞動合同的變更應遵循雙方協商一致的原則。用人單位不能隨意以經營需要為由而單方面變更勞動者的工作崗位,但因勞動者本人客觀原因的除外。如勞動者患病不能從事合同約定的工作,或不能勝任工作時,用人單位單方變更工作崗位則屬正常的用工自主權。由於你休病假的時間較長,單位若不及時安排人手接替工作可能會對業務造成影響,故單位單方變更工作崗位是合理的。
⑨ 員工工資已包括員工應自行承擔之個人所得稅及各類法定社會保險費是什麼意思
1、必須。為職工繳納住房公積金是單位的義務。根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住房公積金是指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及其他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以下統稱單位)及其在職職工繳存的長期住房儲金,由職工個人繳存部分和職工所在單位為職工繳存部分構成,屬於職工個人所有。
2、上述條款中「本合同項下所指的乙方之稅前月工資均包括乙方應自行承擔之個人所得稅及各類法定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但是依照法律.法規應當由甲方支付的社會保險費用及住房公積金除外.甲方在向乙方支付工資時,應當代扣代繳乙方應當自行承擔的個人所得稅.社會保險及住房公積金等費用.」有三層含義:
乙方(職工)承擔住房公積金中需個人繳納的部分;
甲方(單位)承擔住房公積金中單位應為乙方(職工)繳納的部分;
甲方(單位)從乙方(職工)工資中扣除乙方應自己繳納的住房公積金部分。(《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十九條職工個人繳存的住房公積金,由所在單位每月從其工資中代扣代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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