繳費的時候沖突是沒有,因為你交的城鎮居民保險包括醫療方面,但是社保也包括了醫保,只能說你買了兩份保險。如果你真的需要索賠,那麼你只能選一個來賠,個人覺得比較浪費錢。
② 單位給交的醫療保險和自己交的醫療保險有沖突嗎
你好。
沒有沖突,有一份是浪費了。
醫療:連續繳納符合當地醫保報銷標准,住院可以享受報銷。退休的時候,累計繳納醫保一定時間,可以享受退休後的終身醫保。
③ 個人繳納的養老保險和單位繳納的是否沖突
1、如果個人繳納的、單位繳納的養老保險在一個統籌地區的話,要合並或接續養老保險關系,當然也可以置之不理,等待將來有新的政策,或者等退休時再說;醫療保險以現在繳費的為主,不繳費的不享受待遇。
2、帶薪休假的工齡是指在單位的工齡,或者說是有勞動關系的工齡,跟社會保險繳費年限沒有關系。沒有解決辦法提供給您。
您問題補充中所說的,與我的回答並不矛盾。如果此前您在單位繳費,而不是以個人(個體戶)身份繳費,那麼是可以算連續工齡的。問題是您以個人身份繳費,不不能作為計算年假的依據的。請注意「職工」這個名詞。
附:
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
第一條 為了維護職工休息休假權利,調動職工工作積極性,根據勞動法和公務員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戶等單位的職工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以下簡稱年休假)。單位應當保證職工享受年休假。職工在年休假期間享受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收入。
第三條 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
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
(一)職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數多於年休假天數的;
(二)職工請事假累計20天以上且單位按照規定不扣工資的;
(三)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1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2個月以上的;
(四)累計工作滿10年不滿2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3個月以上的;
(五)累計工作滿20年以上的職工,請病假累計4個月以上的。
第五條 單位根據生產、工作的具體情況,並考慮職工本人意願,統籌安排職工年休假。
年休假在1個年度內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單位因生產、工作特點確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職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個年度安排。
單位確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職工休年休假的,經職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對職工應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數,單位應當按照該職工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
第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門、勞動保障部門應當依據職權對單位執行本條例的情況主動進行監督檢查。
工會組織依法維護職工的年休假權利。
第七條 單位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本條例規定給予年休假工資報酬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門或者勞動保障部門依據職權責令限期改正;對逾期不改正的,除責令該單位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外,單位還應當按照年休假工資報酬的數額向職工加付賠償金;對拒不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賠償金的,屬於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人員所在單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以及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屬於其他單位的,由勞動保障部門、人事部門或者職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八條 職工與單位因年休假發生的爭議,依照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理。
第九條 國務院人事部門、國務院勞動保障部門依據職權,分別制定本條例的實施辦法。
第十條 本條例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④ 關於個人社保,如果中途有單位交社保了,兩者沖突嗎按個人社保還是單位社保,按那個算
如果中途有單位給你交社保,你就應該一直交下去,這樣將來可享受職工社保待遇,先交的那個就可以停交了,到六十歲時再領岀來。
⑤ 養老保險自由職業自己交了有一次現在單位給交有沖突嗎
自由職業交和單位交的沒沖突都可以聯續上只要不欠繳到退休年齡就可以領到退休金。
⑥ 個人交養老保險個人交和單位交沖突嗎
去年,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財政部印發了《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銜接暫行辦法》,該「暫行辦法」對參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和參加城鎮職工養老保險之間的銜接以及相關問題,作出以下規定一一 第一條 為了解決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銜接問題,維護參保人員的養老保險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和《實施若干規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令第13號)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以下簡稱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以下簡稱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兩種制度需要辦理銜接手續的人員。已經按照國家規定領取養老保險待遇的人員,不再辦理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銜接手續。 第三條 參加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和城鄉居民養老保險人員,達到城鎮職工養老保險法定退休年齡後,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繳費年限滿15年(含延長繳費至15年)的,可以申請從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轉入城鎮職工養老保險,按照城鎮職工養老保險辦法計發相應待遇;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繳費年限不足15年的,可以申請從城鎮職工養老保險轉入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達到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規定的領取條件時,按照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辦法計發相應待遇。 第四條 參保人員需辦理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和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銜接手續的,先按城鎮職工養老保險有關規定確定待遇領取地,並將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的養老保險關系歸集至待遇領取地,再辦理制度銜接手續。 參保人員申請辦理制度銜接手續時,從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轉入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的,在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待遇領取地提出申請辦理;從城鎮職工養老保險轉入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在轉入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領取地提出申請辦理。 第五條 參保人員從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轉入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的,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全部儲存額並入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繳費年限不合並計算或折算為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繳費年限。 第六條 參保人員從城鎮職工養老保險轉入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全部儲存額並入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參加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的繳費年限合並計算為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繳費年限。 第七條 參保人員若在同一年度內同時參加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和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其重復繳費時段(按月計算,下同)只計算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繳費年限,並將城鄉居民養老保險重復繳費時段相應個人繳費和集體補助退還本人。 第八條 參保人員不得同時領取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和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對於同時領取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和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的,終止並解除城鄉居民養老保險關系,除政府補貼外的個人賬戶余額退還本人,已領取的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應予以退還;本人不予退還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從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個人賬戶余額或者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基本養老金中抵扣。 第九條 參保人員辦理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銜接手續時,按下列程序辦理: (一)由參保人員本人向待遇領取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出養老保險制度銜接的書面申請。 (二)待遇領取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受理並審核參保人員書面申請,對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在15個工作日內,向參保人員原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城鄉居民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發出學校函,並提供相關信息;對不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向申請人作出說明。 (三)參保人員原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城鄉居民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在接到學校函的15個工作日內,完成制度銜接的參保繳費信息傳遞和基金劃轉手續。 (四)待遇領取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收到參保人員原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城鄉居民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轉移的資金後,應在15個工作日內辦結有關手續,並將情況及時通知申請人
⑦ 社保個人繳費和公司繳費沖突嗎
員工入職後單位就應為員工繳納社保,至於你說的考慮到員工個人已經繳納社保,要麼是公司人事專員對社保這一塊的知識不夠專業,要麼是以此為借口。員工入職後單位是可以讓員工停掉本人繳納的社保,或把關系轉到公司,這樣操作馬上就能為員工繳納!
你說的不給員工繳社保而是以工資的形式補償員工,這在法律上是不合法的。如果員工到社保局投訴,社保局一樣會處罰單位。公司做法是觸犯了《社保法》:
第六十二條用人單位未按規定申報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的,按照該單位上月繳費額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確定應當繳納數額;繳費單位補辦申報手續後,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按照規定結算。 第六十三條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責令其限期繳納或者補足。 用人單位逾期仍未繳納或者補足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可以向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查詢其存款賬戶;並可以申請縣級以上有關行政部門作出劃撥社會保險費的決定,書面通知其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劃撥社會保險費。用人單位賬戶余額少於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可以要求該用人單位提供擔保,簽訂延期繳費協議。 用人單位未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且未提供擔保的,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賣其價值相當於應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財產,以拍賣所得抵繳社會保險費。
⑧ 自己交的中檔養老保險跟工作後單位交有沖突嗎
勞動法有關規定是,單位應該為非全日制勞動者買工傷保險。
其他保險沒有規定必須由企業繳納。應該是勞動者自己繳納了。
⑨ 社保個人繳納和單位繳納同時進行,有什麼影響
公司在淮安繳納社保,你個人繳納的社保也在淮安,單位繳納的社保就會在你之前個人繳納賬戶上累計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