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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籍個人所得稅公司負擔保險

發布時間:2021-03-30 23:57:53

① 外籍員工個人所得稅計算問題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的雇員的境外保險費有關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8]101號)的規定:

外商投資企業和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外國企業(以下統稱企業)按照有關國家(地區)社會保險制度的要求,或者作為企業內部的福利或獎勵制度,直接或間接為其在中國境內工作的雇員(含在中國境內有住所和無住所的雇員)向境外保險機構(包括社會保險機構和商業保險機構)支付失業保險費、退休(養老)金、儲蓄金、人身意外傷害保險費、醫療保險費等其他名目的境外保險費。現將上述境外保險費有關稅務處理問題明確如下:

一、關於企業所得稅的稅務處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細則》(以下稱實施細則)第十九條第十項和第二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企業直接為其在中國境內工作的雇員個人支付或負擔的各類境外商業人身(人壽)保險費和境外社會保險費,不得在企業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但上述境外保險費作為支付給雇員的工資、薪金的,可以根據實施細則第二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在企業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

二、關於個人所得稅的稅務處理

(一)企業為其在中國境內工作的雇員個人支付或負擔的各類境外保險費,凡以支付其雇員工資、薪金的名義已在企業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的,均應計入該雇員個人的工資、薪金所得,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和國際稅收協定的有關規定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稅。

(二)企業未在其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而支付或負擔的其中國境內工作雇員的境外保險費,原則上也應計入該雇員個人的工資、薪金所得,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和國際稅收協定的有關規定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稅,但對其中確屬於按照有關國家法律規定應由僱主負擔的社會保障性質的費用,報經當地稅務主管機關核准後,可不計入雇員個人的應納稅所得額。

② 公司為外籍員工支付的境外保險費,應如何繳納個人所得稅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的雇員的境外保險費有關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8]101號)第二條之規定:

  1. 企業為其在中國境內工作的雇員個人支付或負擔的各類境外保險費,凡以支付其雇員工資、薪金的名義已在企業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的,均應計入該雇員個人的工資、薪金所得,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和國際稅收協定的有關規定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稅。

  2. 企業未在其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而支付或負擔的其中國境內工作雇員的境外保險費,原則上也應計入該雇員個人的工資、薪金所得,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和國際稅收協定的有關規定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稅,但對其中確屬於按照有關國家法律規定應由僱主負擔的社會保障性質的費用,報經當地稅務主管機關核准後,可不計入雇員個人的應納稅所得額。

  3. 在中國境內工作的雇員個人支付的各類境外保險費,均不得從該雇員個人的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

③ 外國人在中國是否可以交各種保險個人所得稅按什麼比例交

你如果是在中國境內的企業工作,那麼你工作的企業是每個月都代你繳納,為你繳納社會保險的。

但是如果你沒有工作恐怕在中國就不能交社會保險了。

商業保險應該是沒有什麼限制。

④ 外籍個人在境外繳納的社會保險為什麼不免徵個人所得稅

問:廣州一家私立中英文幼兒園在去年聘請了一名外籍教師,去年底幼兒園根據國家有關規定並徵求了外籍教師本人同意後,在社會勞動保障部門為其辦理了包括養老、醫療、工傷等在內的社會保險,總金額大約占他每月工資的20%。幼兒園財務人員在處理該名外籍教師的個稅扣除項目時,對境外人員繳交的社保費是否能夠在計算個稅時扣除?
答:如果僱傭單位為該外籍個人辦理社會保險手續是符合國家有關政策規定,且社保支出包含在其工資薪金內的,那麼其個人繳納的社保費可在計算當月工資薪金個人所得稅前扣除。
根據新修訂的《個人所得稅法》規定:「按照國家規定,單位為個人繳付和個人繳付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住房公積金,從納稅義務人的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在國家稅務總局沒有另外規定前,按照社會勞動保障部門有關政策規定參加了社會保險的外籍個人,其個人繳付的社保費部分同樣可在每月的工資、薪金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作者:韋凡王凌

⑤ 外籍人個人所得稅如何計算

1.無住所外籍非高管的計稅方法

(1)一個納稅年度內在境內連續或累計居住不超過90日或183日(稅收協定)的個人:

應納稅額=(當月境內外工資、薪金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當月境內支付工資÷當月境內外支付工資總額×當月境內工作天數÷當月天數

(2)一個納稅年度內在境內連續或累計居住超過90日或183日(稅收協定),但不滿1年的個人:應納稅額=(當月境內外工資、薪金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當月境內工作天數/當月天數

(3)在境內居住滿1年,但不超過5年的個人:應納稅額=(當月境內外工資、薪金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1-當月境外支付工資÷當月境內外支付工資總額×當月境外工作天數÷當月天數)

(4)在中國境內居住滿5年

從第6年起,以後的各年度中,凡在境內居住滿1年的,就其來源於境內、境外的全部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應納稅額=(當月境內外工資、薪金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

【提示1】外籍高管與非高管的區別主要就是高管人員取得境內支付的所得,不論其實際履行職務地點在境內或境外,均應在我國納稅。在境內居住一年之內的納稅義務與非高管不同。而且對於高管而言,在中國境內居住超過90天(183天)不超過1年和超過1年不超過5年的納稅義務相同(即對於境外所得境外支付的部分一個是不征稅,一個是免稅)。

【提示2】境外無住所個人應納稅額的計算不是說只對承擔納稅義務的部分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而是對所取得的全部工資薪金計算出總的應納稅額,然後乘以相關系數,得出應在我國繳納的稅款。「當月境內支付工資÷當月境內外支付工資總額」表示境內支付所得應納稅額,「當月境內工作天數/當月天數」表示來自境內所得應納稅額。

3.如何確定境內的外籍個人適用的計稅公式

外籍人員在入境前會在我國的相關部門予以登記,包括具體事由、工作性質、在華居住時間,這樣有利於徵收和管理。在計算個人所得稅時給予查定,即可判定出適用的計算公式。

4.企業為外籍員工支付的境外保險費扣除問題

國稅發(1998)101號文件「企業為外籍雇員支付的境外保險費,對其中確屬於按照有關國家法律規定應由僱主負擔的社會保障性質的費用,報經當地稅務主管機關核准後,可不計入雇員個人的應納稅所得額。」的此項規定已廢止,企業為外籍雇員支付的境外保險費需並入個人當期的工資、薪金收入,計征個人所得稅。在中國境內工作的雇員個人支付的各類境外保險費,均不得從該雇員個人的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

注會

⑥ 外籍人員在中國境內繳納社保,個稅怎麼交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
第一條 在中國境內有住所,或者無住所而在境內居住滿一年的個人,從中國境內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
在中國境內無住所又不居住或者無住所而在境內居住不滿一年的個人, 從中國境內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
所以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規定,個人所得稅的納稅義務人,包括中國公民、個體工商業戶以及在中國有所得的外籍人員(包括無國籍人員,下同)和香港、澳門、台灣同胞。

⑦ 外國人在中國境內工作是否要交保險和個稅

外國人在中國境內工作,要看其性質和所待的天數
一般情況下市要交個稅的,按4800的扣除數,具體運算分幾種情況

1、僱主全額為其雇員負擔稅款的計算:
對於僱主全額為其雇員負擔稅款的,直接按下列公式,將雇員取得的不含稅收入換算成應納稅所得額後,計算企業代為繳納的個人所得稅稅額。
應納稅所得額=(不含稅收入額-費用扣除標准-速算扣除數)÷(1-稅率)
公式中的稅率,指不含稅所得按不含稅級距對應的稅率,稅率表參見附表。
舉例:某外商投資企業於2007年6月支付某外籍個人當月工資薪金所得 50,000元人民幣,個人所得稅由該外商投資企業負擔,試計算該外籍個人當月應納個人所得稅額?
應納稅所得額=(50,000-4,800-3,375)÷(1-30%)=59750(元)
應納稅額=59750×30%-3,375=14,550(元)
2、僱主為其雇員定額負擔稅款的計算
僱主為其雇員定額負擔稅款的,應將其雇員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換算成應納稅所得額後,計算徵收個人所得稅。工資薪金收入換算成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公式:
應納稅所得額=雇員取得的工資薪金收入+僱主代雇員負擔的稅款-費用扣除標准
3、僱主為其雇員負擔一定比例稅款的計算
僱主為其雇員負擔一定比例的工資應納的稅款或者負擔一定比例的實際應納的稅款的,按下列公式計算:
應納稅所得額 =(未含僱主負擔的稅款的工薪收入額-費用扣除標准-速算扣除數×負擔比例)÷(1-稅率×負擔比例)
舉例:某外籍個人某月工資薪金收入12,000元人民幣,僱主負擔其工資、薪金所得30%部分的應納稅款,其當月應納個人所得稅計算如下:
應納稅所得額=(12,000-4,800-375×30%)÷(1-20%×30%)=7539.89(元)
應納稅額 =7539.89×20%-375=1,132.98(元)
4、關於雇員定額負擔稅款、其餘由僱主負擔的計算
雇員定額負擔稅款,超出部分由僱主負擔的,可按下列公式計算:
應納稅所得額=(不含稅收入額-雇員負擔的定額稅款-費用扣除標准-速算扣除數)÷(1-稅率)
如果該應納稅所得額小於按雇員的實際工資、薪金收入(即:未扣除雇員定額負擔稅款的工資)計算的應納稅所得額的,應按其實際工資、薪金收入計算徵收個人所得稅。

⑧ 企業為外籍個人購買的保險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嗎

外籍員工境外保險費不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

2011年10月份起,在中國就業的外籍員工由用人單位和本人在中國按照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

根據《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按照國家規定,單位為個人繳付和個人繳付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住房公積金,從納稅義務人的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因此,該部分用人單位和個人繳納的社會保險是可以從個人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的。

公司為外籍員工購買境外保險的個人所得稅納稅規定如下:

1、企業為其在中國境內工作的雇員個人支付或負擔的各類境外保險費,凡以支付其雇員工資、薪金的名義已在企業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的,均應計入該雇員個人的工資、薪金所得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稅。

2、企業未在其應納稅所得額扣除而支付或負擔的其中國境內工作雇員的境外保險費,原則上應計入該雇員個人的工資、薪金所得,按規定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稅,但對其中確屬於按照有關國家法律規定應由僱主負擔的社會保障性質的費用,報經當地稅務主管機關核准後,可不計入雇員個人的應納稅所得額。

3、在中國境內工作的雇員個人支付的各類境外保險費,均不得從該雇員個人的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

⑨ 外籍員工境外保險費需要繳納個稅嗎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的雇員的境外保險費有關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8]101號)第二條之規定:

企業為其在中國境內工作的雇員個人支付或負擔的各類境外保險費,凡以支付其雇員工資、薪金的名義已在企業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的,均應計入該雇員個人的工資、薪金所得,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和國際稅收協定的有關規定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稅。
企業未在其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而支付或負擔的其中國境內工作雇員的境外保險費,原則上也應計入該雇員個人的工資、薪金所得,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和國際稅收協定的有關規定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稅,但對其中確屬於按照有關國家法律規定應由僱主負擔的社會保障性質的費用,報經當地稅務主管機關核准後,可不計入雇員個人的應納稅所得額。
在中國境內工作的雇員個人支付的各類境外保險費,均不得從該雇員個人的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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