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三大類保險的風險責任比較分析(人壽,健康,意外傷害保險)
問題太大,我給你簡單地做一些解釋:
你所說的人壽、健康、意外傷害保險是保險原理中對人身保險進行的分類,
人壽保險的保險標的是人的生命,以被保險人的生存或死亡為保險責任,如生存保險、死亡保險、兩全保險等。
健康保險是對被保險人的身體健康進行保障,如重大疾病保險、疾病死亡保險、疾病醫療保險等等。
意外傷害保險主要是在被保險人發生意外時,對其進行賠付,其責任只包括兩部分,因意外殘疾和因意外死亡,通常會和意外醫療保險搭配銷售。
『貳』 可保風險和責任應具有哪些性質
可保風險是指保險人同意承保的風險,需要具備以下性質:
1、是純粹風險;
2、具有偶然性;
3、損失可以用貨幣衡量。
可保風險是指符合承保人承保條件的特定風險。盡管保險[1]是人們處理風險的一種方式,它能為人們在遭受損失時提供經濟補償,但並不是所有破壞物質財富或威脅人身安全的風險,保險人都承保。中國現階段風險時期均衡理論的實施條件尚不成熟,各保險企業應謹鎮運用弱化的可保條件來承保風險,以免造成保險經營的不穩定。各保險公司可在風險組合基礎上,同時兼顧保險宏觀監管的法律法規可保風險、財務會計制度和稅收政策等的需要,視條件運用風險時期均衡,擴大承保規模,滿足現實保險需求的擴大。
風險是保險產生和存在的前提無風險就無保險。保險產生和發展的過程表明,保險是基於風險的存在和對因風險的發生所引起的損失進行補償的需要而產生和發展的。風險的發展是保險發展的客觀依據,也是新險種產生的基礎隨著社會的進步和科技水平的提高,在給人們帶來新的更多的財富的同時,也給人們帶來了新的風險和損失,與此相適應,也不斷產生新的險種。據有關專家分析,隨著科學技術的進步,人們所面臨的風險呈現出以下趨勢。
『叄』 保險風險三要素中損失中責任損失什麼意思
責任損失屬於間接損失,由於投保人的責任,而致使第三方(保險合同中保險人和被保險人以外的關系方)遭受損失。或者說,第三方遭受的損失需要由你來承擔責任。對於你來講,就是責任風險。
比如車輛撞人,車輛所有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這就是責任損失;
學校管理不善,導致學生在學校收到傷害,學校應當承擔的賠償責任,就是責任損失;
『肆』 刑事責任風險和行政責任風險屬於責任保險的可保風險嗎
責任風險中所說的「責任」包括刑事責任、民事責任和行政責任,但保險人所承保的責任僅限於民事損害賠償責任。因為保險合同中約定了只限於民事賠償責任。其它責任不是保險人所能承擔的責任,不屬於保險責任范圍。
『伍』 保險責任和保險風險的區別
保險責任和保險風險是兩個不同的概念。
保險責任是指人身保險金給付的責任。即保險合同中約定由保險人承擔的危險范圍,在保險事故發生時所負的賠償責任,包括損害賠償、責任賠償、保險金給付、施救費用、救助費用、訴訟費用等。被保險人簽訂保險合同並交付保險費後,保險合同條款中規定的責任范圍,即成為保險人承擔的責任。在保險責任范圍內發生財產損失或人身保險事故,保險人均要負責賠償或給付保險金。保險人賠償或給付保險金的責任范圍包括:損害發生在保險責任內;保險責任發生在保險期限內;以保險金額為限度。
保險風險是指尚未發生的、能使保險對象遭受損害的危險或事故,如自然災害、意外事故或事件等。被視為保險風險的事件具有可能性和偶然性。
『陸』 保險人所承擔的責任風險中的責任限於什麼責任
根據中國《保險法》規定,保險人又稱「承保人」,是指與投保人訂立保險合同,並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責任的保險公司。 在中國有股份有限公司和國有獨資公司兩種形式。保險人是法人,公民個人不能作為保險人。 保險人的具體形式有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相互保險公司、相互保險社、保險合作社、國營保險公司及專業自保公司。
保險人又叫承保人,是指經營保險業務的組織和法人。指與投保人訂立保險合同,並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責任的保險公司。又稱「承保人」。
按照現行的法律,保險人需要依法注冊成立,經營被限制在一 定的地域和業務范圍之內。跨區域經營或者超范圍經營都會導致保險合同的效力縮水。個別地方出現的「地下保單」和「空心保單」就是保險人沒有按照法律規定從事業務的現象。保險的實力有大小,經營有好壞;所以不要抱保險人不會破產的念頭。
當然,大多數在市場聯系業務的還不是保險人自己,而是打著保險公司旗號的各類保險代理人或保險人的營銷人員。在沒有查清保險人身份實力和市場信譽的情況下,不要簽定保險合同。
權利與義務
《保險法》規定的保險人的權利主要有:
1、對保險標的的檢查、建議權。
2、投保人、被保險人違約時的增加保險費或合同解除權。
3、經被保險人同意採取安全預防措施權。
4、危險增加而增加保險費或合同解除權。
5、代位賠償請求權。
保險人
6、除合同有相反約定外,保險標的部分損失時,保險人有權終止合同。保險人終止合同的,應提前15日通知投保人並退還相應的保險費。
義務
保險人的主要義務為:
1.說明告知合同內容,免責條款等的義務
2.賠償和給予保險金的義務
3.及時簽單的義務。
4.對於被保險人的任何信息和涉及保險條款相關協定內容等的保密義務。
其中承擔保險賠償(給付)的義務是保險人依照法律規定和合同約定所承擔的最重要、最基本的義務。也是保險人履行保險合同義務的具體體現。
說明義務
保險人的說明義務有特定含義,指保險人在合同訂立階段保險人向投保人負擔對合同條款進行明確陳述、解釋的義務。保險交易日益消費化,保險人與投保人之間的交易能力差距越來越大,他們對保險知識與產品知識的把握也越來越不平衡,保險合同成為最為典型的格式合同,如何維護交易公平是保險合同法必須面臨的現代課題。在對保險交易管制逐漸放鬆的現實背景下,強化保險人說明義務、適當提高保險人在締約信息收集與交流方面的注意義務水平是一種合理選擇,各國保險法對保險人說明義務的規定越來越嚴格。中國《保險法》規定了嚴格的說明義務,保險人不僅要說明合同內容,而且必須明確說明責任免除條款。保險人利用保險條款進行欺詐的現象絕非個別,人們當然會對保險人說明義務制度有相當高的期望,司法實務也傾向於擴展保險人說明義務,要求保險人對合同條款進行實質性說明。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就曾認為,「明確說明,是指在與投保人簽保險合同之前或簽訂保險合同之時,對於保險合同中所約定的免責條款,除了在保險單上提示投保人注意之外,還應當對有關免責條款的概念、內容及其法律後果等,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或其代理人做出解釋,以使投保人明了該條款的真實含義和法律後果。」立法規定與司法意見的期望無可非議,但保險市場運行實際表明,制度預期與現實之間存在著巨大反差。「保險就是騙錢」成為許多保險消費者的共同認識,中國保險業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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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了前所未有的誠信危機。
《保險法》第17條規定,保險人有說明合同內容的義務;第18條規定,對於免責條款,保險人必須予以明確說明,未明確說明的,該條款不發生效力。保險人的說明義務屬於格式合同條款訂入規則范疇。對消費合同中格式條款的訂入控制,主要有合理提醒規則、了解機會規則、消費者同意規則。(註:由於消費合同中格式合同條款負面影響程度比商業合同的要嚴重得多,所以法律對一般消費合同中格式條款的控制嚴格得多。(蘇好朋.論格式條款訂入合同的規則[J].載楊振山、桑德羅?斯奇巴尼.羅馬法?中國法與民法法典化—物權和債權之研究,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1.570.))合理提醒規則要求經營者在訂約時必須以明示或者其他合理、適當的方式提醒相對人注意其欲以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事實。格式條款對消費者愈不利,則經營者提醒消費者注意的義務也愈重。了解機會規則要求條款使用,為確保相對人有了解機會,條款使用人有提供條款的義務,有的國家還強制規定某些合同的成立需要經過一定時間,強令消費者在訂立合同之前認真地進行權衡。消費者同意規則是指消費者對該條款的同意是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前提。(註:蘇好朋:《論格式條款訂入合同的規則》,載楊振山、桑德羅?斯奇巴尼:《羅馬法?中國法與民法法典化—物權和債權之研究》,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1年版,第570頁。)法律規定的保險說明義務與一般規則的顯著區別在於:保險人的義務是「說明」,而非「提醒」,對於免責條款還有「明確」的要求;沒有使用了解機會規則,保險人必須使投保人了解條款內容,而不是僅僅給予機會;保險人必須主動說明,不需要投保人詢問。這些不同,實質上是義務履行的實質判斷與形式判斷的區別。保險法對說明義務的界定強調實質判斷,一般規則則強調形式判斷。面對有關說明義務的爭議,保險人應當承擔已經履行的證明義務。
實質判斷,就是以某個人的實際理解為基準進行判斷。依據判斷基準人的不同,有保險人理解標准、投保人的理解標准、「理性外行」理解標准。有理論認為,由於是以一般保險外行人為標准進行判斷而能夠有效衡平雙方當事人利益,「理性外行」標准代表了立法發展趨勢。(註:徐衛東:《商法基本問題研究》,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392-393頁。)但是從有效解決有關爭議的角度看,實質性標准對於判斷保險人履行說明義務有具體指導作用,但沒有決定性意義,還不是一個有效標准。一方面,難以存在一個統一的實質性判斷標准;一方面,要求保險人對合同每一個條款進行主動說明與解釋也未免過於苛刻。要求保險人要就所有條款進行口頭解釋會相當困難,而把全部條款用書面表達出來並且全部進行書面解釋就更加困難,因為每一種保險產品的條款及其解釋都多達百頁。
『柒』 比較責任保險和財產損失保險的異同
財產保險是以各種有形的物質財產、相關的利益以及其責任為保險標的保險。
財產保險又可以分為廣義的財產保險和狹義的財產保險。
廣義的財產保險包括各種財產損失保險、責任保險、信用保證保險等業務。
狹義的財產保險僅僅是對有形的物質財產的保障,其主要包括的業務種類有:企業財產保險、家庭財產保險、運輸工具保險、貨物運輸保險、工程保險、特殊風險保險和農業保險等種類。
而責任保險是指以保險客戶的法律賠償風險為承保對象的一類保險,它屬於廣義財產保險范疇,適用於廣義財產保險的一般經營理論,但又具有自己的獨特內容和經營特點,從而是一類可以獨成體系的保險業務。根據業務內容的不同,責任保險可以分為公眾責任保險、產品責任保險、僱主責任保險、職業責任保險和第三者責任保險五類業務,其中每一類業務又由若干具體的險種構成。
首先,責任保險與一般財產保險具有共同的性質,即都屬於賠償性保險。
其次,責任保險承保的風險是被保險人的法律風險。
再次,責任保險以被保險人在保險期內可能造成他人的利益損失為承保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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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同點:都是財產保險大類下的險種,一般都是財產保險公司經營。財產損失保險是以各種有形的物質財產、相關的利益以及其責任為保險標的保險。
不同點:承保的保險標的不同,前者保障的一種責任風險,後者保障的是具體財產的損失。
舉例說明:
比如你開車撞人了,你要賠錢吧,因為你有賠錢的責任。那這個時候,保險公司替你賠錢。但是你前期要繳納保險費,保險公司才替你賠錢。這就是責任保險。
財產損失險,就是你為家庭或者公司的財產投保,在發生如火災這樣的意外情況後,對你進行賠償。這是財產損失險。
『捌』 風險和保險之間有什麼關系
風險大致有兩種定義:一種定義強調了風險表現為不確定性;而另一種定義則強調風險表現為損失的不確定性。若風險表現為不確定性,說明風險只能表現出損失,沒有從風險中獲利的可能性,屬於狹義風險。而風險表現為損失的不確定性,說明風險產生的結果可能帶來損失、獲利或是無損失也無獲利,屬於廣義風險,金融風險屬於此類。風險和收益成正比,所以一般積極性進取的偏向於高風險是為了獲得更高的利潤,而穩健型的投資者則著重於安全性的考慮。
保險(insurance)是指投保人根據合同約定,向保險人支付保險費,
保險人對於合同約定的可能發生的事故因其發生所造成的財產損失承擔賠償保險金責任,或者當被保險人死亡、傷殘、疾病或者達到合同約定的年齡、期限時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的商業保險行為。
保險所承保的風險必須是純粹風險即只有損失而無獲利可能性的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