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資金運用管理暫行辦法
(2010年7月30日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令2010年第9號發布;根據2014年4月4日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令2014年第3號《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修改〈保險資金運用管理暫行辦法〉的決定》修訂) 第一條 為了規范保險資金運用行為,防範保險資金運用風險,維護保險當事人合法權益,促進保險業持續、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以下簡稱《保險法》)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中國境內依法設立的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從事保險資金運用活動適用本辦法規定。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保險資金,是指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以本外幣計價的資本金、公積金、未分配利潤、各項准備金及其他資金。
第四條 保險資金運用必須穩健,遵循安全性原則,符合償付能力監管要求,根據保險資金性質實行資產負債管理和全面風險管理,實現集約化、專業化、規范化和市場化。
第五條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保監會)依法對保險資金運用活動進行監督管理。 第一節 資金運用范圍
第六條 保險資金運用限於下列形式:
(一)銀行存款;
(二)買賣債券、股票、證券投資基金份額等有價證券;
(三)投資不動產;
(四)國務院規定的其他資金運用形式。
保險資金從事境外投資的,應當符合中國保監會有關監管規定。
第七條 保險資金辦理銀行存款的,應當選擇符合下列條件的商業銀行作為存款銀行:
(一)資本充足率、凈資產和撥備覆蓋率等符合監管要求;
(二)治理結構規范、內控體系健全、經營業績良好;
(三)最近三年未發現重大違法違規行為;
(四)連續三年信用評級在投資級別以上。
第八條 保險資金投資的債券,應當達到中國保監會認可的信用評級機構評定的、且符合規定要求的信用級別,主要包括政府債券、金融債券、企業(公司)債券、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以及符合規定的其他債券。
第九條 保險資金投資的股票,主要包括公開發行並上市交易的股票和上市公司向特定對象非公開發行的股票。
投資創業板上市公司股票和以外幣認購及交易的股票由中國保監會另行規定。
第十條 保險資金投資證券投資基金的,其基金管理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公司治理良好,凈資產連續三年保持在人民幣一億元以上;
(二)依法履行合同,維護投資者合法權益,最近三年沒有不良記錄;
(三)建立有效的證券投資基金和特定客戶資產管理業務之間的防火牆機制;
(四)投資團隊穩定,歷史投資業績良好,管理資產規模或者基金份額相對穩定。
第十一條 保險資金投資的不動產,是指土地、建築物及其它附著於土地上的定著物。具體辦法由中國保監會制定。
第十二條 保險資金投資的股權,應當為境內依法設立和注冊登記,且未在證券交易所公開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
第十三條 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不得使用各項准備金購置自用不動產或者從事對其他企業實現控股的股權投資。
第十四條 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對其他企業實現控股的股權投資,應當滿足有關償付能力監管規定。保險集團(控股)公司的保險子公司不符合中國保監會償付能力監管要求的,該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不得向非保險類金融企業投資。
實現控股的股權投資應當限於下列企業:
(一)保險類企業,包括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機構以及保險專業代理機構、保險經紀機構;
(二)非保險類金融企業;
(三)與保險業務相關的企業。
第十五條 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從事保險資金運用,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存款於非銀行金融機構;
(二)買入被交易所實行「特別處理」、「警示存在終止上市風險的特別處理」的股票;
(三)投資不具有穩定現金流回報預期或者資產增值價值、高污染等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項目的企業股權和不動產;
(四)直接從事房地產開發建設;
(五)從事創業風險投資;
(六)將保險資金運用形成的投資資產用於向他人提供擔保或者發放貸款,個人保單質押貸款除外;
(七)中國保監會禁止的其他投資行為。
中國保監會可以根據有關情況對保險資金運用的禁止性規定進行適當調整。
第十六條 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從事保險資金運用應當符合中國保監會相關比例要求,具體規定由中國保監會另行規定。中國保監會可以根據情況調整保險資金運用的投資比例。
第十七條 投資連結保險產品和非壽險非預定收益投資型保險產品的資金運用,應當在資產隔離、資產配置、投資管理、人員配備、投資交易和風險控制等環節,獨立於其他保險產品資金,具體辦法由中國保監會制定。
第二節 資金運用模式
第十八條 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應當按照「集中管理、統一配置、專業運作」的要求,實行保險資金的集約化、專業化管理。
保險資金應當由法人機構統一管理和運用,分支機構不得從事保險資金運用業務。
第十九條 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應當選擇符合條件的商業銀行等專業機構,實施保險資金運用第三方託管和監督,具體辦法由中國保監會制定。
託管的保險資產獨立於託管機構固有資產,並獨立於託管機構託管的其他資產。託管機構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等原因進行清算的,託管資產不屬於其清算財產。
第二十條 託管機構從事保險資金託管的,主要職責包括:
(一)保險資金的保管、清算交割和資產估值;
(二)監督投資行為;
(三)向有關當事人披露信息;
(四)依法保守商業秘密;
(五)法律、法規、中國保監會規定和合同約定的其他職責。
第二十一條 託管機構從事保險資金託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挪用託管資金;
(二)混合管理託管資金和自有資金或者混合管理不同託管賬戶資金;
(三)利用託管資金及其相關信息謀取非法利益;
(四)其他違法行為。
第二十二條 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的投資管理能力應當符合中國保監會規定的相關標准。
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根據投資管理能力和風險管理能力,可以自行投資或者委託保險資產管理機構進行投資。
第二十三條 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委託保險資產管理機構投資的,應當訂立書面合同,約定雙方權利與義務,確保委託人、受託人、託管人三方職責各自獨立。
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應當履行制定資產戰略配置指引、選擇受託人、監督受託人執行情況、評估受託人投資績效等職責。
保險資產管理機構應當執行委託人資產配置指引,根據保險資金特性構建投資組合,公平對待不同資金。
第二十四條 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委託保險資產管理機構投資的,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妨礙、干預受託機構正常履行職責;
(二)要求受託機構提供其他委託機構信息;
(三)要求受託機構提供最低投資收益保證;
(四)非法轉移保險利潤;
(五)其他違法行為。
第二十五條 保險資產管理機構受託管理保險資金的,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違反合同約定投資;
(二)不公平對待不同資金;
(三)混合管理自有、受託資金或者不同委託機構資金;
(四)挪用受託資金;
(五)向委託機構提供最低投資收益承諾;
(六)以保險資金及其投資形成的資產為他人設定擔保;
(七)其他違法行為。
第二十六條 保險資產管理機構根據中國保監會相關規定,可以將保險資金運用范圍的投資品種作為基礎資產,開展保險資產管理產品業務。
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委託投資或者購買保險資產管理產品,保險資產管理機構應當根據合同約定,及時向有關當事人披露資金投向、投資管理、資金託管、風險管理和重大突發事件等信息,並保證披露信息的真實、准確和完整。
保險資產管理機構應當根據受託資產規模、資產類別、產品風險特徵、投資業績等因素,按照市場化原則,以合同方式與委託或者投資機構,約定管理費收入計提標准和支付方式。
保險資產管理產品業務,是指由保險資產管理機構為發行人和管理人,向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以及保險資產管理機構等投資人發售產品份額,募集資金,並選聘商業銀行等專業機構為託管人,為投資人利益開展的投資管理活動。 第一節 組織結構與職責
第二十七條 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應當建立健全公司治理,在公司章程和相關制度中明確規定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和經營管理層的保險資金運用職責,實現保險資金運用決策權、運營權、監督權相互分離,相互制衡。
第二十八條 保險資金運用實行董事會負責制。保險公司董事會應當對資產配置和投資政策、風險控制、合規管理承擔最終責任,主要履行下列職責:
(一)審定保險資金運用管理制度;
(二)確定保險資金運用的管理方式;
(三)審定投資決策程序和授權機制;
(四)審定資產戰略配置規劃、年度投資計劃和投資指引及相關調整方案;
(五)決定重大投資事項;
(六)審定新投資品種的投資策略和運作方案;
(七)建立資金運用績效考核制度;
(八)其他相關職責。
董事會應當設立資產負債管理委員會(投資決策委員會)和風險管理委員會。
第二十九條 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決定委託投資,以及投資無擔保債券、股票、股權和不動產等重大保險資金運用事項,應當經董事會審議通過。
第三十條 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經營管理層根據董事會授權,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負責保險資金運用的日常運營和管理工作;
(二)建立保險資金運用與財務、精算、產品和風控等部門之間的協商機制;
(三)審議資產管理部門擬定的保險資產戰略配置規劃和年度資產配置策略,並提交董事會審定;
(四)控制和管理保險資金運用風險;
(五)執行經董事會審定的資產配置規劃和年度資產配置策略;
(六)提出調整資產戰略配置調整方案;
(七)其他職責。
第三十一條 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應當設置專門的保險資產管理部門,並獨立於財務、精算、風險控制等其他業務部門,履行下列職責:
(一)擬定保險資金運用管理制度;
(二)擬定資產戰略配置規劃和年度資產配置策略;
(三)擬定資產戰略配置調整方案;
(四)執行年度資產配置計劃;
(五)實施保險資金運用風險管理措施;
(六)其他職責。
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自行投資的,保險資產管理部門應當負責日常投資和交易管理;委託投資的,保險資產管理部門應當履行委託人職責,監督投資行為和評估投資業績等職責。
第三十二條 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的資產管理部門應當在投資研究、資產清算、風險控制、業績評估、相關保障等環節設置崗位,建立防火牆體系,實現專業化、規范化、程序化運作。
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自行投資的,資產管理部門應當設置投資、交易等與資金運用業務直接相關的崗位。
第三十三條 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風險管理部門以及具有相應管理職能的部門,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擬定保險資金運用風險管理制度;
(二)審核和監控保險資金運用合法合規性;
(三)識別、評估、跟蹤、控制和管理保險資金運用風險;
(四)定期報告資金運用風險管理狀況;
(五)其他職責。
第三十四條 保險資產管理機構應當設立首席風險管理執行官。
首席風險管理執行官為公司高級管理人員,負責組織和指導保險資產管理機構風險管理,履職范圍應當包括保險資產管理機構運作的所有業務環節,獨立向董事會、中國保監會報告有關情況,提出防範和化解重大風險建議。
首席風險管理執行官不得主管投資管理。如需更換,應當於更換前至少五個工作日向中國保監會書面說明理由和其履職情況。
第二節 資金運用流程
第三十五條 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應當建立健全保險資金運用的管理制度和內部控制機制,明確各個環節、有關崗位的銜接方式及操作標准,嚴格分離前、中、後台崗位責任,定期檢查和評估制度執行情況,做到權責分明、相對獨立和相互制衡。相關制度包括但不限於:
(一)資產配置相關制度;
(二)投資研究、決策和授權制度;
(三)交易和結算管理制度;
(四)績效評估和考核制度;
(五)信息系統管理制度;
(六)風險管理制度等。
第三十六條 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應當以獨立法人為單位,統籌境內境外兩個市場,綜合償付能力約束、外部環境、風險偏好和監管要求等因素,分析保險資金成本、現金流和期限等負債指標,選擇配置具有相應風險收益特徵、期限及流動性的資產。
第三十七條 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應當建立專業化分析平台,並利用外部研究成果,研究制定涵蓋交易對手管理和投資品種選擇的模型和制度,構建投資池、備選池和禁投池體系,實時跟蹤並分析市場變化,為保險資金運用決策提供依據。
第三十八條 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應當建立健全相對集中、分級管理、權責統一的投資決策和授權制度,明確授權方式、許可權、標准、程序、時效和責任,並對授權情況進行檢查和逐級問責。
第三十九條 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應當建立和完善公平交易機制,有效控制相關人員操作風險和道德風險,防範交易系統的技術安全疏漏,確保交易行為的合規性、公平性和有效性。公平交易機制至少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實行集中交易制度,嚴格隔離投資決策與交易執行;
(二)構建符合相關要求的集中交易監測系統、預警系統和反饋系統;
(三)建立完善的交易記錄制度;
(四)在賬戶設置、研究支持、資源分配、人員管理等環節公平對待不同資金等。
第四十條 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應當建立以資產負債管理為核心的績效評估體系和評估標准,定期開展保險資金運用績效評估和歸因分析,推進長期投資、價值投資和分散化投資,實現保險資金運用總體目標。
第四十一條 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應當建立保險資金運用信息管理系統,減少或者消除人為操縱因素,自動識別、預警報告和管理控制資產管理風險,確保實時掌握風險狀況。
信息管理系統應當設定合規性和風險指標閥值,將風險監控的各項要素固化到相關信息技術系統之中,降低操作風險、防止道德風險。
信息管理系統應當建立全面風險管理資料庫,收集和整合市場基礎資料,記錄保險資金管理和投資交易的原始數據,保證信息平台共享。 第四十二條 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應當建立全面覆蓋、全程監控、全員參與的保險資金運用風險管理組織體系和運行機制,改進風險管理技術和信息技術系統,通過管理系統和稽核審計等手段,分類、識別、量化和評估各類風險,防範和化解風險。
第四十三條 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應當管理和控制資產負債錯配風險,以償付能力約束和保險產品負債特性為基礎,加強成本收益管理、期限管理和風險預算,確定保險資金運用風險限額,採用缺口分析、敏感性和情景測試等方法,評估和管理資產錯配風險。
第四十四條 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應當管理和控制流動性風險,根據保險業務特點和風險偏好,測試不同狀況下可以承受的流動性風險水平和自身風險承受能力,制定流動性風險管理策略、政策和程序,防範流動性風險。
第四十五條 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應當管理和控制市場風險,評估和管理利率風險、匯率風險以及金融市場波動風險,建立有效的市場風險評估和管理機制,實行市場風險限額管理。
第四十六條 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應當管理和控制信用風險,建立信用風險管理制度,及時跟蹤評估信用風險,跟蹤分析持倉信用品種和交易對手,定期組織回測檢驗。
第四十七條 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應當加強同業拆借、債券回購和融資融券業務管理,嚴格控制融資規模和使用杠桿,禁止投機或者用短期拆借資金投資高風險和流動性差的資產。保險資金參與衍生產品交易,僅限於對沖風險,不得用於投機和放大交易,具體辦法由中國保監會制定。
第四十八條 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應當發揮內部稽核和外部審計的監督作用,每年至少進行一次保險資金運用內部全面稽核審計。內控審計報告應當揭示保險資金運用管理的合規情況和風險狀況。主管投資的高級管理人員、保險資金運用部門負責人和重要崗位人員離職前,應當進行離任審計。
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應當定期向中國保監會報告保險資金運用內部稽核審計結果和有關人員離任審計結果。
第四十九條 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應當建立保險資金運用風險處置機制,制定應急預案,及時控制和化解風險隱患。投資資產發生大幅貶值或者出現債權不能清償的,應當制定處置方案,並及時報告中國保監會。
第五十條 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應當確保風險管控相關崗位和人員具有履行職責所需知情權和查詢權,有權查閱、詢問所有與保險資金運用業務相關的數據、資料和細節,並列席與保險資金運用相關的會議。 第五十一條 中國保監會對保險資金運用的監督管理,採取現場監管與非現場監管相結合的方式。
第五十二條 中國保監會應當根據公司治理結構、償付能力、投資管理能力和風險管理能力,對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保險資金運用實行分類監管、持續監管和動態評估。
中國保監會應當強化對保險公司的資本約束,確定保險資金運用風險監管指標體系,並根據評估結果,採取相應監管措施,防範和化解風險。
第五十三條 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分管投資的高級管理人員、資產管理部門的主要負責人、保險資產管理機構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在任職前取得中國保監會核準的任職資格。
第五十四條 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的重大股權投資,應當報中國保監會核准。
保險資產管理機構發行或者發起設立的保險資產管理產品,實行初次申報核准,同類產品事後報告。
中國保監會按照有關規定對上述事項進行合規性、程序性審核。
重大股權投資,是指對擬投資非保險類金融企業或者與保險業務相關的企業實施控制的投資行為。
第五十五條 中國保監會有權要求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提供報告、報表、文件和資料。
提交報告、報表、文件和資料,應當及時、真實、准確、完整。
第五十六條 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的股東大會、股東會、董事會的重大投資決議,應當在決議作出後5個工作日內向中國保監會報告,中國保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五十七條 中國保監會有權要求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將保險資金運用的有關數據與中國保監會的監管信息系統動態連接。
第五十八條 保險集團(控股)公司和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狀況不符合中國保監會要求的,中國保監會可以限制其資金運用的形式、比例。
第五十九條 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違反資金運用形式和比例有關規定的,由中國保監會責令限期改正。
第六十條 中國保監會有權對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資產管理部門負責人進行監管談話,要求其就保險資金運用情況、風險控制、內部管理等有關重大事項作出說明。
第六十一條 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嚴重違反資金運用有關規定的,中國保監會可以責令調整負責人及有關管理人員。
第六十二條 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嚴重違反保險資金運用有關規定,被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中國保監會可以決定選派有關人員組成整頓組,對公司進行整頓。
第六十三條 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違反本規定運用保險資金的,由中國保監會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第六十四條 保險資金運用的其他當事人在參與保險資金運用活動中,違反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本辦法規定的,中國保監會應當記錄其不良行為,並將有關情況通報其行業主管部門;情節嚴重的,中國保監會可以通報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3年內不得與其從事相關業務,並商有關監管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第六十五條 中國保監會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或者泄露所知悉的有關單位和人員的商業秘密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六十六條 保險資產管理機構管理運用保險資金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六十七條 保險公司繳納的保險保障基金等運用,從其規定。
第六十八條 中國保監會對保險集團(控股)公司資金運用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六十九條 本辦法由中國保監會負責解釋和修訂。
第七十條 本辦法自2010年8月31日起施行。原有的有關政策和規定,凡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一律以本辦法為准。
㈡ 保險資金的運用有哪些原則
保險資金運用原則:
第十八條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應當按照「集中管理、統一配置、專業運作」的要求,實行保險資金的集約化、專業化管理。
保險資金應當由法人機構統一管理和運用,分支機構不得從事保險資金運用業務。
第十九條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應當選擇符合條件的商業銀行等專業機構,實施保險資金運用第三方託管和監督,具體辦法由中國保監會制定。
託管的保險資產獨立於託管機構固有資產,並獨立於託管機構託管的其他資產。託管機構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等原因進行清算的,託管資產不屬於其清算財產。
第二十條託管機構從事保險資金託管的,主要職責包括:
(一)保險資金的保管、清算交割和資產估值;
(二)監督投資行為;
(三)向有關當事人披露信息;
(四)依法保守商業秘密;
(五)法律、法規、中國保監會規定和合同約定的其他職責。
第二十一條託管機構從事保險資金託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挪用託管資金;
(二)混合管理託管資金和自有資金或者混合管理不同託管賬戶資金;
(三)利用託管資金及其相關信息謀取非法利益;
(四)其他違法行為。
第二十二條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的投資管理能力應當符合中國保監會規定的相關標准。
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根據投資管理能力和風險管理能力,可以自行投資或者委託保險資產管理機構進行投資。
第二十三條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委託保險資產管理機構投資的,應當訂立書面合同,約定雙方權利與義務,確保委託人、受託人、託管人三方職責各自獨立。
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應當履行制定資產戰略配置指引、選擇受託人、監督受託人執行情況、評估受託人投資績效等職責。
保險資產管理機構應當執行委託人資產配置指引,根據保險資金特性構建投資組合,公平對待不同資金。
第二十四條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委託保險資產管理機構投資的,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妨礙、干預受託機構正常履行職責;
(二)要求受託機構提供其他委託機構信息;
(三)要求受託機構提供最低投資收益保證;
(四)非法轉移保險利潤;
(五) 其他違法行為。
第二十五條保險資產管理機構受託管理保險資金的,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違反合同約定投資;
(二)不公平對待不同資金;
(三)混合管理自有、受託資金或者不同委託機構資金;
(四)挪用受託資金;
(五)向委託機構提供最低投資收益承諾;
(六)以保險資金及其投資形成的資產為他人設定擔保;
(七)其他違法行為。
第二十六條保險資產管理機構根據中國保監會相關規定,可以將保險資金運用范圍的投資品種作為基礎資產,開展保險資產管理產品業務。
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委託投資或者購買保險資產管理產品,保險資產管理機構應當根據合同約定,及時向有關當事人披露資金投向、投資管理、資金託管、風險管理和重大突發事件等信息,並保證披露信息的真實、准確和完整。
保險資產管理機構應當根據受託資產規模、資產類別、產品風險特徵、投資業績等因素,按照市場化原則,以合同方式與委託或者投資機構,約定管理費收入計提標准和支付方式。
保險資產管理產品業務,是指由保險資產管理機構為發行人和管理人,向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以及保險資產管理機構等投資人發售產品份額,募集資金,並選聘商業銀行等專業機構為託管人,為投資人利益開展的投資管理活動。
㈢ 保險資金的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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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證券投資基金
2003年1月17日,中國保監會重新修訂了《保險公司投資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該規定將證券基金投資與償付能力監管結合起來,更加關注保險資金運用的風險管控和防範,進一步明確了保險公司資金運用於各類基金的比例,資金運用監管進一步細化。
按照該規定,保險公司投資基金的余額按成本價格計算不得超過本公司上月末總資產的15%;保險公司投資於單一事金的余額按成本價格計算,不得超過上月末總資產的3%;保險公司投資於單一封閉式基金的份額,不得超過該基金份額的10%。此外,保險公司經批准開辦的投資連結保險可以設立投資基金比例為 100%的投資賬戶,萬能壽險可以設立投資基金比例最高為80%的投資賬戶。分紅保險或其他獨立核算的保險產品,投資基金的比例不得超過本產品上月末資產的15%。
3.股票
2004年10月24日,中國保監會和中國證監會共同制定了《保險機構投資者股票投資管理暫行辦法》、《辦法》明確規定了保險資金的入市方式,規定保險公司委託保險資產管理公司進行股票投資,或保險公司以內設資金運用部門進行股票投資兩種管理方式。採用一級市場申購和二級市場交易兩種交易方式,其中一級市場申購包括市值配售、網上網下資金申購、以戰略投資者身份參與配售等。保險資金入市限於投資以下品種:人民幣普通股票、可轉換公司債券、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投資品種。同時規定了保險資金禁止投資的品種為:被交易所實行「特別處理」、「警示存在終止上市風險的特別處理」或者已終止上市的;其價格在過去12個月中漲幅超過100%的;存在被人為操縱嫌疑的;其上市公司最近一年度內財務報表被會計師事務所出具拒絕表示意見或者保留意見的;其上市公司已披露業績大幅下滑、嚴重虧損或者未來將出現嚴重虧損的;其上市公司已披露正在接受監管部門調查,或者最近1年內受到監管部門嚴重處罰的;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類型股票。保險機構投資者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數量不得達到該上市公司人民幣普通股票的30%。同時,該《辦法》對資產託管、風險控制、監督管理等進行了明確規定。
允許保險公司投資於股票,是我國保險資金運用政策的又一重大突破,這將大大增加保險公司的投資機會,有利於保險公司優化資產配置,分散投資風險,從而促進保險業的健康發展。
4.中央銀行票據
2003年中國保監會發布了《關於保險公司投資中央銀行票據的通知》(保監發[2003]91號),允許保險公司在銀行間債券市場投資中央銀行票據。中央銀行票據符合認可資產的定義,應確認為認可資產。中國保監會對保險公司投資中央銀行票據視同投資金融債券管理,中央銀行票據在認可資產表中的金融債券項目中反映。
應當指出的是,盡管我國保險投資的政策和體制環境不斷優化,但保險公司的投資運作仍然受到交易品種、交易額以及市場本身發展程度等因素的制約,我國保險可用資金的快速增長和資金運用渠道狹窄的矛盾仍然突出。遵循市場規律,根據保險市場和資本市場的發展情況穩健推進保險資金運用,加快保險資金運用政策調整的步伐,不斷創新保險投資體制,是我國保險資金運用的重要問題。根據我國保險市場和資本市場的實際情況,我國未來的保險資金運用政策將朝著以下方向發展:(1)允許保險資金在更廣泛的范圍內投資於債券市場;(2)允許保險資金在更大范圍內進入股市。目前,保險資金可以各種方式進入股票市場和可轉債市場。今後。保險監管機關將允許按照安全性的原則,逐步允許保險公司投資於未來新增市場,逐步提高其投資比例;(3)允許保險公司參與市政建設等基礎設施項目的投資;(4)允許保險公司參與銀行業務的拓展。保險公司可以通過委託銀行的方式參與住房按揭貸款、質押貸款、金融租賃等業務。同時,保險投資將更加註重安全性.一方面,保險投資將著眼於保持保險公司財務的穩定性和賠付的可靠性,維護保險客戶的利益;另一方面,我國資金運用政策中,保險投資的領域將實現嚴格的監管,對高風險投資項目仍然會加以嚴格限制,這將有利於分散保險投資風險。
三、保險資金運用組織模式
隨著政策法制環境的不斷寬松,保險投資渠道日益擴大,保險公司在資金運用的組織模式上實現了新的突破。
從國際上看,保險資金運用的組織模式主要有內設投資部門投資模式、委託外部機構投資模式、專業化控股投資模式等。內設投資部門投資模式的優點是:保險公司可以直接掌握並控制投資活動,投資效率相對較高。但是,隨著金融活動的專業化和復雜化,內設投資部門投資模式難以適應管理專業化和服務多樣化的要求。委託外部機構投資模式有利於充分發揮外部理財機構的專業管理技能,實現保險資金的保值增值。但保險公司將承受外部機構操作失敗的風險,從而使其他行業的、其他性質的風險波及到保險公司。專業化控股投資模式的優點在於能夠有效控制投資風險,投資經營方面的透明度高,其不足在於保險公司與投資公司的關系相對鬆散。目前,大型保險集團大多採用投資管理公司運作模式。
隨著我國保險市場與資本市場的不斷發育和完善,內設投資部門投資模式已經不能完全適應市場經濟的要求。中國保監會主席吳定富在2003年全國保險工作會議上明確表示,「允許符合條件的保險公司設立專業資產管理公司,創造保險業進一步進入資本市場,提高投資收益率,防範風險的內部條件」。2003年 7月19日,中國人保資產管理有限公司在北京正式掛牌,其核定的經營范圍為:管理運用自有資金及保險資金;受託或委託資金管理。業務與資金管理業務相關的咨詢業務;國家法律法規允許的其他資產管理業務。2004年6月28日,由中國人壽保險(集團)公司、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按4:6股比共同設立的中國人壽資產管理有限公司在京揭牌,成為我國最大的保險資產管理公司,也是國內資本市場最重要的機構投資者之一。
設立獨立的專業資產管理公司是我國保險業的制度創新,對保險公司的資金運用和保險監管都有著積極的意義:(1)從保險公司的角度看,有利於提高保險資金運用水平和風險管控能力。專業資產管理公司的成立,實現了保險業務和投資業務的分離。這一模式的建立,將從根本上改變保險資金的組織管理結構,建立有效的激勵約束機制,建立與保險公司自身負債相匹配的資產結構。同時,保險資產管理公司可以按照市場化原則,對保險資金運用實行集約、統一和高效的管理;通過區別對待各類保險資金,有效地降低利率變動和物價變動對保險公司經營的不利影響,提高保險公司的盈利能力;(2)從保險監管的角度來看,有利於提升保險資產管理監管水平。專業化資產管理機構實現了保險資金運用集約、規范、高效的管理,為保險監管部門進一步強化保險資金運用監管創造了有利條件。規范化的組織管理模式使監管部門可以針對保險資金運用的特點來確立更加合理的財務核算體系,建立更加科學有效的風險監管體系,從而提高監管的科學化、專業化。規范化水平,更加有效地防範金融風險。2004年4月21日,中國保監會發布了《保險資產管理公司管理暫行規定入根據這一規定,保險監管工作將主要集中在提升對資產管理公司的規模、運作效率。風險管控能力。法人治理結構,人才儲備和人才發展計劃、發展規劃等重大事項上的監管力度。
目前,國內一些較大的保險公司,如太平洋保險(集團)公司、新華人壽保險公司和華泰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已經開始籌建設立保險資產管理公司。保險業資產負債管理將全面推行,通過推行戰略配置、投資交易、資金託管三分離的風險控制模式,保險資金運用的專業化水平將不斷得以提升。
四,保險資金運用績效
隨著保險業務的快速增長,保險業資產規模迅速擴大,可運用資金不斷增加。2003年,保險資金運用渠道得到拓寬,然而,可運用保險資金快速增長與投資渠道狹窄、投資回報率不高之間的矛盾仍然突出。
從2001—2003年的情況看(見圖1),保險公司投資占總資產的比重呈穩步上升趨勢。2001年,保險資金運用占總資產的比例約為35%; 2002年,這一比例有所上升;2003年,保險資金運用占總資產的比例已經超過了40%。此外,隨著保險資金運用規模的擴大,保險公司已經成為資本市場的重要機構投資者。據統計,2003年,保險公司持有的企業債券占企業債券總量的一半,持有的證券投資基金占封閉式基金的26.3%。
在保險投資中,壽險公司在保險資金運用方面仍然居於主導地位,其在銀行存款、國債、金融債、投資基金等方面的總額遠遠高於財險公司(見表2)。靜態地分析保險公司的投資結構可以發現:在保險資金運用中,銀行存款的比例仍然很高。原因在於保險投資渠道不暢,保險資金過多地依賴銀行存款。從2001— 2003年的情況看(見圖2),銀行存款占總資產的比例一直徘徊在40%--45%之間。從2003年壽險公司的投資結構看(見表2),52.06%為銀行存款,16.1%以上投資於國債,9.48%投資於金融債券,5.23%投資於基金。這表明,盡管保險資金運用總量有所增加,但保險投資結構並沒有發生根本的變化。
近年來,中國保險資金運用整體投資收益率不高。從1999—2002年,保險投資收益率分別為:4.66%、3.59%、4.3%、3.14%。從收益率情況看,財險公司的投資收益率普遍低於中國保險資金運用整體投資收益率。根據2002年的有關數據,部分財險公司的投資收益情況為:華泰財險 3.37%,太平洋財險1.34%,中華聯合1.27%,中國人保0.59%,天安0.34%,永安-0.89%,華安-0.22%。以2002年為例,除華泰財險外.其他財險公司的投資收益率均低於全國整體投資收益率。
與壽險公司相比較,財險公司投資收益率普遍較低的原因有:(1)從可運用資金的性質來看,財險公司可運用的資金多為短期資金,為了使其資產負債結構匹配,財險公司投資品種的期限一般都較短。投資的高流動性直接影響了投資的收益性,因此,財險公司在獲利能力上弱於壽險公司;(2)從投資限制來看,財險公司在投資基金方面的優勢弱於壽險公司。根據《保險公司投資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保險公司經批准開辦的投資連接保險可以設立投資基金比例為100%的投資賬戶。由於壽險公司開辦的投資連接險在數量和規模上都遠遠超過財險公司,其投資於基金的優勢明顯優於財險公司,財險公司在基金方面的投資收益相應要低;(3)從談判能力來看,財險公司的資金規模普遍比壽險公司小,投資議價能力受到很大制約。目前,保險資金仍然過多地依賴銀行存款.其中,協議存款佔了很大比重。2003年,壽險公司的存款金額為財險公司的4倍以上,其在協議存款方面的議價優勢不言自明。由於資金量相對少,財險公司在協議存款方面的議價能力弱於壽險公司,投資收益自然偏低。此外,財險公司在投資理念、投資管理等方面存在的其他問題,也是造成其投資收益率不高的原因。由於財險公司資金性質、資金規模、議價能力等方面存在的一些障礙,財險公司資金運用的難度比壽險公司大。
3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保險法》規定:保險公司的資金運用,限於在銀行存款,買賣政府債券、金融債券和國務院規定的其他資金運用形式;保險公司的資金不得用於設立證券經營機構,不得用於設立保險業以外的企業。新保險法對原有的禁止性規定做了適當修改。這樣,保險公司的資金運用渠道得以拓寬,保險資金運用的法制環境更加優化,這為保險公司提高經營績效,保持發展後勁提供了很好的機遇。2004年1月,國務院發布的《關於推進資本市場改革開放和穩定發展的若干意見》更進一步提出:支持保險資金以多種方式直接投入資本市場,使基金管理公司和保險公司為主的機構投資者成為資本市場的主導力量。目前,監管部門正在根據新修改的《保險法》和《關於推進資本市場改革開放和穩定發展的若干意見》的有關精神,積極採取穩健措施,逐步解決保險公司投資渠道狹窄、新增資金迅速、資金運用壓力日益增大等問題,這為我國不斷拓寬保險資金運用渠道、加快與資本市場的對接邁出了重要的一步。
1.企業債券
根據新《保險法》的規定,經國務院批准,中國保監會公布了新的《保險公司投資企業債券管理暫行辦法入該辦法第五條規定,保險公司投資企業債券實行比例控制的辦法,保險公司購買的各種企業債券余額按成本價格計算不得超過本公司上月末總資產的20%。第七條規定,保險公司經批准開辦的投資連結保險可以設立投資企業債券比例最高為該賬戶總資產100%的投資賬戶,萬能壽險可以設立投資企業債券比例最高為該賬戶總資產80%的投資賬戶。分紅保險或其他獨立核算的保險產品,投資企業債券的比例不得超過本產品上月末資產的20%。保險公司同一期單品種企業債券持有量不得超過該期單品種企業債券發行額的15%或保險公司上月末總資產的2%,兩者以低者為准。
這樣,長期困擾我國保險業資金運用中的投資企業債券的范圍狹窄、比例過低等問題得到解決。我國保險業投資企業債券的范圍,由只允許投資三峽、鐵路、電力、移動通信等中央企業債券,擴大到自主選擇購買經國家主管部門批准發行,且經監管部門認可的、信用評級在AA級以上的企業債券。
2003年1月17日,中國保監會重新修訂了《保險公司投資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該規定將證券基金投資與償付能力監管結合起來,更加關注保險資金運用的風險管控和防範,進一步明確了保險公司資金運用於各類基金的比例,資金運用監管進一步細化。
按照該規定,保險公司投資基金的余額按成本價格計算不得超過本公司上月末總資產的15%;保險公司投資於單一事金的余額按成本價格計算,不得超過上月末總資產的3%;保險公司投資於單一封閉式基金的份額,不得超過該基金份額的10%。此外,保險公司經批准開辦的投資連結保險可以設立投資基金比例為 100%的投資賬戶,萬能壽險可以設立投資基金比例最高為80%的投資賬戶。分紅保險或其他獨立核算的保險產品,投資基金的比例不得超過本產品上月末資產的15%。
2004年10月24日,中國保監會和中國證監會共同制定了《保險機構投資者股票投資管理暫行辦法》、《辦法》明確規定了保險資金的入市方式,規定保險公司委託保險資產管理公司進行股票投資,或保險公司以內設資金運用部門進行股票投資兩種管理方式。採用一級市場申購和二級市場交易兩種交易方式,其中一級市場申購包括市值配售、網上網下資金申購、以戰略投資者身份參與配售等。保險資金入市限於投資以下品種:人民幣普通股票、可轉換公司債券、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投資品種。同時規定了保險資金禁止投資的品種為:被交易所實行「特別處理」、「警示存在終止上市風險的特別處理」或者已終止上市的;其價格在過去 12個月中漲幅超過100%的;存在被人為操縱嫌疑的;其上市公司最近一年度內財務報表被會計師事務所出具拒絕表示意見或者保留意見的;其上市公司已披露業績大幅下滑、嚴重虧損或者未來將出現嚴重虧損的;其上市公司已披露正在接受監管部門調查,或者最近1年內受到監管部門嚴重處罰的;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類型股票。保險機構投資者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數量不得達到該上市公司人民幣普通股票的30%。同時,該《辦法》對資產託管、風險控制、監督管理等進行了明確規定。
允許保險公司投資於股票,是我國保險資金運用政策的又一重大突破,這將大大增加保險公司的投資機會,有利於保險公司優化資產配置,分散投資風險,從而促進保險業的健康發展。
2003年中國保監會發布了《關於保險公司投資中央銀行票據的通知》(保監發[2003]91號),允許保險公司在銀行間債券市場投資中央銀行票據。中央銀行票據符合認可資產的定義,應確認為認可資產。中國保監會對保險公司投資中央銀行票據視同投資金融債券管理,中央銀行票據在認可資產表中的金融債券項目中反映。
應當指出的是,盡管我國保險投資的政策和體制環境不斷優化,但保險公司的投資運作仍然受到交易品種、交易額以及市場本身發展程度等因素的制約,我國保險可用資金的快速增長和資金運用渠道狹窄的矛盾仍然突出。遵循市場規律,根據保險市場和資本市場的發展情況穩健推進保險資金運用,加快保險資金運用政策調整的步伐,不斷創新保險投資體制,是我國保險資金運用的重要問題。根據我國保險市場和資本市場的實際情況,我國未來的保險資金運用政策將朝著以下方向發展:(1)允許保險資金在更廣泛的范圍內投資於債券市場;(2)允許保險資金在更大范圍內進入股市。目前,保險資金可以各種方式進入股票市場和可轉債市場。今後。保險監管機關將允許按照安全性的原則,逐步允許保險公司投資於未來新增市場,逐步提高其投資比例;(3)允許保險公司參與市政建設等基礎設施項目的投資;(4)允許保險公司參與銀行業務的拓展。保險公司可以通過委託銀行的方式參與住房按揭貸款、質押貸款、金融租賃等業務。同時,保險投資將更加註重安全性.一方面,保險投資將著眼於保持保險公司財務的穩定性和賠付的可靠性,維護保險客戶的利益;另一方面,我國資金運用政策中,保險投資的領域將實現嚴格的監管,對高風險投資項目仍然會加以嚴格限制,這將有利於分散保險投資風險。
隨著政策法制環境的不斷寬松,保險投資渠道日益擴大,保險公司在資金運用的組織模式上實現了新的突破。
從國際上看,保險資金運用的組織模式主要有內設投資部門投資模式、委託外部機構投資模式、專業化控股投資模式等。內設投資部門投資模式的優點是:保險公司可以直接掌握並控制投資活動,投資效率相對較高。但是,隨著金融活動的專業化和復雜化,內設投資部門投資模式難以適應管理專業化和服務多樣化的要求。委託外部機構投資模式有利於充分發揮外部理財機構的專業管理技能,實現保險資金的保值增值。但保險公司將承受外部機構操作失敗的風險,從而使其他行業的、其他性質的風險波及到保險公司。專業化控股投資模式的優點在於能夠有效控制投資風險,投資經營方面的透明度高,其不足在於保險公司與投資公司的關系相對鬆散。目前,大型保險集團大多採用投資管理公司運作模式。
隨著我國保險市場與資本市場的不斷發育和完善,內設投資部門投資模式已經不能完全適應市場經濟的要求。中國保監會主席吳定富在2003年全國保險工作會議上明確表示,「允許符合條件的保險公司設立專業資產管理公司,創造保險業進一步進入資本市場,提高投資收益率,防範風險的內部條件」。2003年7月 19日,中國人保資產管理有限公司在北京正式掛牌,其核定的經營范圍為:管理運用自有資金及保險資金;受託或委託資金管理。業務與資金管理業務相關的咨詢業務;國家法律法規允許的其他資產管理業務。2004年6月28日,由中國人壽保險(集團)公司、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按4:6股比共同設立的中國人壽資產管理有限公司在京揭牌,成為我國最大的保險資產管理公司,也是國內資本市場最重要的機構投資者之一。
設立獨立的專業資產管理公司是我國保險業的制度創新,對保險公司的資金運用和保險監管都有著積極的意義:(1)從保險公司的角度看,有利於提高保險資金運用水平和風險管控能力。專業資產管理公司的成立,實現了保險業務和投資業務的分離。這一模式的建立,將從根本上改變保險資金的組織管理結構,建立有效的激勵約束機制,建立與保險公司自身負債相匹配的資產結構。同時,保險資產管理公司可以按照市場化原則,對保險資金運用實行集約、統一和高效的管理;通過區別對待各類保險資金,有效地降低利率變動和物價變動對保險公司經營的不利影響,提高保險公司的盈利能力;(2)從保險監管的角度來看,有利於提升保險資產管理監管水平。專業化資產管理機構實現了保險資金運用集約、規范、高效的管理,為保險監管部門進一步強化保險資金運用監管創造了有利條件。規范化的組織管理模式使監管部門可以針對保險資金運用的特點來確立更加合理的財務核算體系,建立更加科學有效的風險監管體系,從而提高監管的科學化、專業化。規范化水平,更加有效地防範金融風險。2004年4月21日,中國保監會發布了《保險資產管理公司管理暫行規定入根據這一規定,保險監管工作將主要集中在提升對資產管理公司的規模、運作效率。風險管控能力。法人治理結構,人才儲備和人才發展計劃、發展規劃等重大事項上的監管力度。
目前,國內一些較大的保險公司,如太平洋保險(集團)公司、新華人壽保險公司和華泰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已經開始籌建設立保險資產管理公司。保險業資產負債管理將全面推行,通過推行戰略配置、投資交易、資金託管三分離的風險控制模式,保險資金運用的專業化水平將不斷得以提升。
隨著保險業務的快速增長,保險業資產規模迅速擴大,可運用資金不斷增加。2003年,保險資金運用渠道得到拓寬,然而,可運用保險資金快速增長與投資渠道狹窄、投資回報率不高之間的矛盾仍然突出。
從2001—2003年的情況看(見圖1),保險公司投資占總資產的比重呈穩步上升趨勢。2001年,保險資金運用占總資產的比例約為35%; 2002年,這一比例有所上升;2003年,保險資金運用占總資產的比例已經超過了40%。此外,隨著保險資金運用規模的擴大,保險公司已經成為資本市場的重要機構投資者。據統計,2003年,保險公司持有的企業債券占企業債券總量的一半,持有的證券投資基金占封閉式基金的26.3%。
在保險投資中,壽險公司在保險資金運用方面仍然居於主導地位,其在銀行存款、國債、金融債、投資基金等方面的總額遠遠高於財險公司(見表2)。靜態地分析保險公司的投資結構可以發現:在保險資金運用中,銀行存款的比例仍然很高。原因在於保險投資渠道不暢,保險資金過多地依賴銀行存款。從2001— 2003年的情況看(見圖2),銀行存款占總資產的比例一直徘徊在40%--45%之間。從2003年壽險公司的投資結構看(見表2),52.06%為銀行存款,16.1%以上投資於國債,9.48%投資於金融債券,5.23%投資於基金。這表明,盡管保險資金運用總量有所增加,但保險投資結構並沒有發生根本的變化。
近年來,中國保險資金運用整體投資收益率不高。從1999—2002年,保險投資收益率分別為:4.66%、3.59%、4.3%、3.14%。從收益率情況看,財險公司的投資收益率普遍低於中國保險資金運用整體投資收益率。根據2002年的有關數據,部分財險公司的投資收益情況為:華泰財險 3.37%,太平洋財險1.34%,中華聯合1.27%,中國人保0.59%,天安0.34%,永安-0.89%,華安-0.22%。以2002年為例,除華泰財險外.其他財險公司的投資收益率均低於全國整體投資收益率。
與壽險公司相比較,財險公司投資收益率普遍較低的原因有:(1)從可運用資金的性質來看,財險公司可運用的資金多為短期資金,為了使其資產負債結構匹配,財險公司投資品種的期限一般都較短。投資的高流動性直接影響了投資的收益性,因此,財險公司在獲利能力上弱於壽險公司;(2)從投資限制來看,財險公司在投資基金方面的優勢弱於壽險公司。根據《保險公司投資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保險公司經批准開辦的投資連接保險可以設立投資基金比例為 100%的投資賬戶。由於壽險公司開辦的投資連接險在數量和規模上都遠遠超過財險公司,其投資於基金的優勢明顯優於財險公司,財險公司在基金方面的投資收益相應要低;(3)從談判能力來看,財險公司的資金規模普遍比壽險公司小,投資議價能力受到很大制約。目前,保險資金仍然過多地依賴銀行存款.其中,協議存款佔了很大比重。2003年,壽險公司的存款金額為財險公司的4倍以上,其在協議存款方面的議價優勢不言自明。由於資金量相對少,財險公司在協議存款方面的議價能力弱於壽險公司,投資收益自然偏低。此外,財險公司在投資理念、投資管理等方面存在的其他問題,也是造成其投資收益率不高的原因。由於財險公司資金性質、資金規模、議價能力等方面存在的一些障礙,財險公司資金運用的難度比壽險公司大。
http://www.china-insurance.com/news-center/newslist.asp?id=80359
㈣ 最新保險法中我國壽險公司保險資金運用的方式
第一百零六條 保險公司的資金運用必須穩健,遵循安全性原則。 保險公司的資金運用限於下列形式: (一)銀行存款; (二)買賣債券、股票、證券投資基金份額等有價證券; (三)投資不動產; (四)國務院規定的其他資金運用形式。 保險公司資金運用的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製定。
㈤ 保險資金運用的風險有哪些
一、我國保險資金運用的風險分析
1
、保險資金運用的外部風險
(
1
)市場風險
市場價格風險是證券投資活動中最普遍的風險,
證券市場價格的頻繁波動使
證券投資者未來收益變得難於確定。
無論是投資於股票、
債券、
期貨,
還是投資
於外匯、
基金市場,
幾乎所有投資者都必須承擔這種風險。
通常用證券市場價格
指數變化來衡量價格風險的大小。
(
2
)利率風險
對於保險公司這樣特殊性質的企業,我所理解利率風險主要包括:由於銀行
利率的調整而產生的利差損,
以及由於銀行產品和保險產品具有一定的可代替性
而降低保險險產品的購買率。
(
3
)信用風險
信用風險包括:違約風險,評級降級或變動風險,間接信貸或價差風險,集
中風險。
另一種信用風險與金融交易處理的流程有關。
其發生情形通常是:
如果
交易的一方已經交割,
但另一方未能交割,
損失將會發生,
損失金額等於這筆交
易的本金。
甚至一方只是遲緩交割,
另一方也可能由於喪失投資機會而導致損失。
(
4
)流動性風險
流動性風險是指保險人的流動資產不足以支付到期債務的風險。
保險人的流
動性風險是資產和負債共同作用的結果。
流動性風險包括:
清算價值風險,
關聯
投資風險,資本融資風險。
2
、保險資金運用的內部風險
保險投資還存在內部風險,所謂內部風險就是指保險企業在投資決策、投資
操作過程中存在的決策失誤、操作失誤等風險,這些風險如不能加以控制的話,
也會對保險投資產生巨大的影響。
相對於外部風險的難測性來說,
保險投資內部
風險是可控與可測得,只要平時加強監管是可以降低的。
3
、資產負債不匹配風險
對於以負債為中心運作的保險投資部門來說,與其他投資公司不同之處在
於,還有一類重要的風險,即因資產與負債無法合理匹配而產生的流動性風險。
如果保險公司將資金過多地佔用於長期資產,
使得流動負債超過了流動資產,
就
必須降價出售部分長期資產以緩解現金短缺,
這種情況也可能發生在賬面投資價
值遠遠超過賬面負債的情況下。
這種風險屬於因投資管理不當造成的,
具有內生
性質。
控制流動性風險的最有效途徑是以負債為基礎確立投資策略,
對資產進行
合理的組合安排,使資產能夠在總量與結構上與負債相匹配,化解流動性風險。
㈥ 如何充分安全有效地運用保險資金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保險業保持了快速健康發展的良好勢頭,保險市場的發展使得保險資金運用的重要性日益突出。如何充分安全有效地運用保險資金,提高收益成為各界關注的焦點問題之一。本文針對保險資金運用中存在的利率、信用、匯率、資產和負債不匹配、股票投資五類主要風險進行分析,並對如何防範風險提出相應管理對策。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保險業保持了快速健康發展的良好勢頭,年均增長率在30%以上,成為國民經濟中發展最快的行業之一。保險市場的快速發展使得保險資金運用的重要性日益突出。2005年末,我國保險資金運用余額達14100.11億元,比年初增加3321.49億元,增長30.82%。其中,銀行存款為5168.88億元,占資金運用余額的36.66%;債券為7424.55億元,占資金運用余額的52.66%;證券投資基金為1107.15億元,占資金運用余額的7.85%;股票為158.88億元,占資金運用余額的1.13%;其他投資為212.84億元,占資金運用余額的1.51%。2005年,我國保險資金運用收益率達3.6%,比2004年提高0.7個百分點。保險資金運用及風險管理已成為影響和推動保險市場健康發展的重要因素,並成為保險業支持國民經濟發展,參與金融市場建設的重要途徑。
一、保險資金運用的歷史沿革
中國保險業資金運用是隨著中國保險業發展而發展的,大體經歷了四個階段:
第一階段為單一投資階段(1980年至1987年)。保險業處於恢復時期,經營主體多為綜合性保險公司,產壽險也尚未分業經營,產險資產和壽險資產並沒有分開管理。此時保險資金投資形式單一,基本上以銀行存款為主。
第二階段為自由發展階段(1987年至1995年)。盡管仍未實現產壽分業經營,但投資渠道卻大為放寬,保險資金全面介入房地產、有價證券、信託投資等領域。這一時期保險投資處於探索階段,在經驗缺乏、內部風險管理和外部監管寬松的背景下,出現了很多不良資產,影響了保險業的償付能力,也直接促進其後《保險法》對保險投資的嚴格限制。
第三階段為嚴格限制階段(1995年至2002年)。1995年10月《保險法》的實施,對保險公司的投資范圍進行了嚴格限制,加大了監管力度,保險資金運用步入規范發展的階段。這一時期原有的綜合性保險公司完成了產壽險分業經營,資金進行了分賬管理,壽險業管理的資產逐步超過產險業,成為保險投資的主導力量。盡管其間經國務院批准,自1998年開始允許保險公司進入銀行間同業拆借市場、進行債券現券交易,1999年5月允許保險公司購買AA+以上的鐵路、電力等企業債券,10月允許保險公司投資證券投資基金,但投資渠道狹窄的問題並沒有根本解決。加之管理經驗不足和金融衍生工具的缺乏,保險資產的規模矛盾和結構矛盾日益突出。
第四階段為專業經營階段(2002年至今)。隨著《保險法》修訂並實施,投資范圍進一步放寬。2004年8月,中國保監會、中國人民銀行聯合發布《保險外匯資金境外運用管理暫行辦法》,允許保險外匯資金境外運用;2004年10月,中國保監會、中國證監會聯合發布《保險機構投資者股票投資管理暫行辦法》,允許保險資金直接投資股票市場;2004年,國家允許保險公司投資銀行次級債和可轉換公司債券,並將保險公司投資企業債的比例由20%提高至30%。同時,保險公司和保監會都非常重視資產管理的專業化。保監會成立了專門的資金運用管理部,中國人壽等保險公司均成立了獨立的資產管理公司,保險業的資產管理進入了一個新的發展時期。
二、保險公司資金運用中的風險分析
盡管我國保險資金運用工作在近幾年取得明顯成績,由於起步較晚、基礎較為薄弱,目前仍處於發展的初級階段,無論與國際同行相比,還是與發展目標相比,都存在較大的差距。無論從歷史還是現實看,保險資金運用要實現又快又好發展,必須准確分析和有效防範化解各類風險。
1、利率風險
利率風險是指由於市場利率波動而造成的投資收益變動的風險。目前,保險公司的投資組合中,90%以上的資金投向利率敏感性產品,利率水平的變化對保險投資業務有重要影響。由於債券已實現充分市場交易,流動性很強,市場價格波動大,其價值受升息影響也最大。利率風險成為了固定收益證券(特別是國債)面臨的主要風險。據估算,利率每上升1個百分點,債市價格將下跌5-10%。而且,升息周期的縮短也使財政、銀行、企業等發債主體發行長期債券的意願愈加減弱,市場上長期債券的供給會進一步減少,增加了保險資產負債匹配管理的難度。
2、信用風險
信用風險是指證券發行人在證券到期時無力還本付息而使投資者遭受損失的風險。信用風險主要受證券發行人的經營能力、盈利水平、規模大小等因素的影響。一般而言,政府債券的信用風險最小,其它依次是金融債券和企業債券,而投資回報率正好相反。隨著我國債券市場規模不斷擴大,債券品種日益豐富,保險資金投資債券的比重也在不斷上升。2005年末,我國1.4萬億的保險資金運用余額中,國債為3591.76億元,占資金運用余額的25.47%;金融債券為1806.04億元,占資金運用余額的12.81%;企業債券為1206.05億元,占資金運用余額的8.55%;次級債為820.7億元,占資金運用余額的5.82%。其中,金融債券和企業債券的增幅大大高於國債的增幅。雖然增加持有金融債券和企業債券對改善保險業的投資效益有益,但在我國信用體系還不十分健全的情況下,保險業在增加金融債券和企業債券投資時,更要關注信用風險。
3、匯率風險
在人保財險、中國人壽、平安保險等公司境外成功上市後,保險外匯資產已達100億美元,成為保險資產的重要組成部分。在國際投資中,匯率變化將引起投資收益的變化。當投資以外幣表示資產時,就要承擔匯率變動帶來的風險。同時還要認識到的是,匯率的波動還會對保險上市公司資產帳面價值產生影響。由於記賬貨幣的原因導致的賬面數據變動以不同幣種表示時可能是截然不同的,升值可導致以人民幣計算的每股凈值小幅減少,但同時也使以美元表示的每股凈資產、每股利潤以較高幅度上漲,從而改善在海外上市中表現出的財務數據狀況。
4、資產和負債不匹配的風險
保險業務是一種典型的現金流運作業務,保險公司是資產和負債的集合體,保險公司的資產和負債不匹配風險,表現在某個時點資產的凈現金流與負債的凈現金流不匹配,從而導致保險公司的資產損失。保險公司資產和負債暫時的不匹配,只會影響保險公司日常賠付、投資的減少和財務的穩定性;而長期的不匹配則會導致保險給付危機,甚至可能導致保險公司破產。在壽險業中,主要表現為市場上缺乏與壽險長期負債相對應的長期資產,導致壽險公司資產和負債失配。在產險業中,主要表現為公司為套取現金而急於拋售手中的資產產生流動性風險。
5、股票投資風險
2005年2月,保險資金獲準直接投資國內A股市場,截至2005年底,保險公司直接和間接投資股票額度達845.6億元,占保險資金運用余額的6%。應該看到,股票市場的高收益率與高風險是對應的,加之股票市場變化原因復雜且動盪不定,我們不能簡單的將保險公司資金直接入市與高回報等同起來,因為股票投資的系統性風險很高,投資收益率的波動也很大。
三、建立健全保險資金運用管理制度
保險資金規模的擴大、投資渠道的增加、運作方式的改進,以及保險資產管理面臨決定著新的環境、新的形勢,進一步規范全行業的政策執行能力和投資運作行為,提高企業的盈利能力和防範風險的能力,必須採用新的辦法,建立和完善新的制度。
1、改進保險資金管理,探索新的模式
加快保險資產管理改革,大力推進資產運營的專業化,組建保險資產管理的專業化機構,打破原有的體制框架,形成了新的管理和運營格局。目前、保險資產管理由原來公司內部的分工逐步變成公司外部的合作,保險公司和資產管理公司的關系已發生深刻變化。因此必須適應新的形勢,建立保險資金管理的基本框架,確定委託人與受託人主要職責,明確當事人之間的法律關系,建立相互協作、相互制衡的機制。保險公司作為委託人,主要負責資產負債匹配管理,確定資產戰略配置,分析市場運行情況,選擇專業投資機構,督促投資機構履行職責。資產管理公司作為受託人,應當根據委託人的要求,優化投資組合,防範投資風險,有效地配置資產,確保安全增值;同時要按照委託合同規定,及時向委託人報告委託資金運行情況,主動接受委託人的監督檢查,建立委託人、受託人職責明晰、分工合理的新的合作關系。
通過這種集中統一和專業化管理,做到保險業務和投資業務相分離,能夠形成投資操作、風險評估和內控監督相互制約的管理機制,將有助於切實提高保險資金運用的安全性和收益率。
2、改善資產管理公司治理,搭建新的運作平台
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結構是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的核心。良好的公司法人治理結構,越來越被國際資本市場和全球投資人看作是改善經營業績、提高投資回報的一個重點內容。毫無疑問,完善公司治理是增強保險資金運用行業和資產管理公司競爭能力的重要途徑。
實現保險資產管理的規范化,規范資產管理公司的運作行為,基礎和關鍵都公司治理。保險資產管理公司建立不久,公司治理結構不夠完善,服務理念、管理體制和運作機制等方面存在不少問題,已經成為影響保險資產管理公司提高競爭能力的重要因素。保險資產公司作為受託人,應當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加強公司治理,明確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和管理層的職責,以優化股權結構為基礎,以加強董事會建設為核心,以形成內部制衡機制為主要內容,從保險資產公司專業機構的特點出發,搭建有效運營的組織構架和運作平台,建立保險資產管理公司的現代企業制度。
3、建立和完善科學的業績評價體系
長期以來,我國保險業投資缺乏科學的業績評價體系:一是缺乏符合國際慣例的計算公式;二是計算收益往往只考慮了當期的利息收益,而不包括資本增值收益和再投資收益;三是計算業績只考慮回報,不考慮資產風險;四是業績計算和考核以年度為單位,不考慮資產與負債的匹配,導致短期行為。保險行業需要針對上述問題和不足,建立合理的業績評價體系和有效的激勵機制,防範化解資金運用中的各類風險。
4、加強投資人員管理,增加新的運作資源
制度再好,關鍵在於落實。建立和完善保險資產管理制度,目的在於要按制度辦事,用制度管人。積極參與金融市場改革,主動推進保險資產管理的市場化改革,建立市場化機制,提高市場競爭能力,一切在於人才。目前,保險資產管理的人才資源問題十分突出,需要在全行業實行開放的人力資源管理政策,大力吸引高素質的專業人才,大力培養已有的專業人員,迅速提升整個行業的人員素質和運作水平。
㈦ 保險資金間接投資基礎設施項目試點管理辦法的風險管理
第七十七條委託人應當根據《保險資金運用風險控制指引(試行)》,建立投資計劃風險控制制度,至少包括下列內容:
(一)產業、行業發展研究制度;
(二)項目評估、甄選和儲備制度;
(三)投資決策制度;
(四)資金劃撥授權制度;
(五)風險監測制度;
(六)投資計劃當事人信用評估制度;
(七)管理人才培養制度;
(八)突發事項緊急處理制度。
第七十八條委託人應當採取有效措施,防範投資計劃投資過程中的決策風險、操作風險、信用風險、道德風險和法律風險。
(一)規范投資決策流程,建立集體決策制度,投資決策過程每一環節應當有風險責任人簽字,防範投資決策風險;
(二)引入專業評估機構,建立信用評估制度,全面持續跟蹤有關當事人的信用狀況,防範信用風險;
(三)設置相關業務部門,建立崗位分離制度,梳理揭示投資計劃投資的主要風險點,制定控制措施,防範投資操作風險;
(四)加強職業道德教育,建立投資監督制度,對重要崗位、主要人員和關鍵環節進行監督和制約,防範道德風險;
(五)審定合同要素條款,建立合規審查制度。起草、修改或者簽訂有關合同,應當經執業律師獨立審查,防範法律風險。
第七十九條委託人的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嚴格按照投資決策流程和風險控制制度做出決策,主要業務人員應當熟悉有關投資運作規則和風險控制方法。
第八十條委託人、受託人應當組織有關專家和專業機構,從經濟、社會、技術、財務等角度,論證投資計劃的可行性。可行性報告至少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項目綜合評估,主要對項目的社會必要性、經濟合理性、技術先進性、財務可行性和市場前瞻性等進行評估;
(二)項目預算評估,主要對項目投資預算、項目資金來源與籌措方式的合規性、可靠性等進行評估;
(三)項目運營評估,主要對項目建設期和管理期的政策環境、管理方式、運營狀況、配套設施,以及運營風險進行評估;
(四)項目效益評估,主要對項目財務收入、現金流量、資產負債、投資成本、投資收益、項目方償付能力等進行評估;
(五)各方當事人評估,主要對相關當事人的法人資格、治理結構、資產負債能力、資信狀況等進行評估;
(六)投資信用評估,主要對投資計劃擔保人資格、擔保能力、抵(質)押物價值、信用增級措施等進行評估;
(七)投資風險評估,主要對投資計劃面臨風險及不確定性進行評估。
第八十一條委託人、受益人應當及時與受託人、託管人、獨立監督人通報相關信息,跟蹤監測投資計劃執行和具體管理情況。委託人、受益人跟蹤監測,至少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各方當事人情況;
(二)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調整情況;
(三)投資計劃運作和項目運營情況;
(四)項目有關擔保情況。
第八十二條委託人、受益人應當每年對受託人、託管人和獨立監督人進行盡職評估,必要時按照投資計劃約定予以更換。
第八十三條各方當事人遇到突發事件時,應當採取積極措施,盡可能降低投資計劃財產損失。
第八十四條受益人大會修改投資計劃,受益人為保險機構的,應當及時報告中國保監會,並採取必要措施防範投資風險。
受益人大會修改投資計劃導致其不符合本辦法有關規定的,中國保監會可以要求前款所稱受益人轉讓所持有的投資計劃受益權。
第八十五條各方當事人不得違反投資計劃約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規以及中國保監會規定,泄漏與投資計劃相關的商業秘密。
第八十六條投資計劃以債權方式投資基礎設施項目應當取得擔保。擔保方式可以為保證、抵押、質押、留置和定金等。
(一)提供保證擔保的擔保人,應當是國內信用評級機構最近一年評級在AA級或者相當於AA級以上的金融機構,也可是上年末凈資產達到200億元人民幣以上的非金融機構。擔保人必須提供保證擔保的有關證明文件;
(二)提供抵押、質押擔保的擔保人,應當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提供相應的資產抵押、質押物清單和有處分權人同意提供抵押、質押的有效證明文件。提供抵押擔保的,抵押擔保的債權不能超過抵押物價值的50%;
(三)提供留置、定金擔保的擔保人,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提供相應的資產留置清單、定金合同和有處分權人同意提供留置、定金的有效證明文件。
第八十七條投資計劃以股權方式投資基礎設施項目,受託人至少採取以下風險控制措施:
(一)必須取得對所投資的項目的決策權;
(二)必須取得項目方的至少一個董事席位;
(三)確保具有可執行的股權退出機制。
第八十八條投資計劃以轉讓收益權、經營權及其他可行方式投資基礎設施項目,受託人至少採取以下風險控制措施:
(一)確保與受讓權利相關的基礎設施財產權屬完整,且沒有他項權利請求;
(二)確保與受讓權利相關的基礎設施財產的所有權人承諾,對因該基礎設施財產引發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賠償責任;
(三)取得最近一年國內信用評級在AA級或者相當於AA級以上的金融機構或者上年度末凈資產在200億元人民幣以上的非金融企業提供的擔保。
第八十九條投資計劃以物權和其他可行方式投資基礎設施項目,應當制定健全的風險控制措施,應用科學的風險管理手段,建立有效的風險管理機制。
㈧ 保險資金運用問題[專業人士進]
純屬政策性問題,應該是由金融專家和保監會高級官員才能夠做答。
㈨ 美國保險資金運用概況
從投資管理看,一方面保險機構應遵循「集中管理、統一配置、專業運作」的要求,實行保險資金的集約化、專業化管理;另一方面監管部門應緊跟市場發展變化,在落實償付能力監管的同時強化保險資金運用的風險意識。
概而言之,「兩新一重」孕育出的巨額投資需求將為大規模的保險資金提供投資契機,「兩新一重」項目所具有的絕對收益特徵,又正與保險資金運用的目標相符。且保險資金運用的風險治理是整個資金運用的核心,因此在控制資金運用風險的基礎上提高資金運用效率,方為保險資金支持「兩新一重」建設的應有之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