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求匯率風險案例分析
1.身邊的案例
我所供職的商學院最好、最受追捧的課程是為企業量身定製的top executive課程。去年九、十月份,某超大型國企旗下的人才開發學院來詢問了有關定製六天課程的報價,然後向上頭去要今年做這個課程的預算。最近,該國企人才開發學院拿到了這筆預算,再來與我們商學院聯系,卻發現課程價格已從當時預算做的280萬RMB上升到了340萬RMB。
除了課程本身價格(以瑞士法郎計)上漲10%以外,RMB價格漲幅的另一半來自匯率變動。該國企做預算用的匯率是當時的6.25,而目前瑞士法郎兌RMB匯率已升至超過7,升幅超過10%。該國企人才開發院院長非常希望做成這個課程,但與預算的缺口有60萬之巨,令他頭痛不已。
既然該國企當時已打算訂我們的課程,而瑞士法郎兌RMB在2007年一路升值,如果進行一些避險(hedging)操作,就能把匯率變動帶來的損失鎖定在一定范圍內:
藉助銀行提供的遠期結售匯業務
該國企詢價時即期匯率為1瑞士法郎=6.25RMB, 假設當時6個月遠期售匯匯率為1瑞士法郎=6.30RMB,該國企與銀行做遠期售匯交易,那麼6個月後的今天,無論瑞士法郎匯率如何變動,該國企都能夠按6.30的匯率兌換瑞士法郎,計算下來,成本僅上升兩萬多RMB。
藉助貨幣市場工具
根據我們學院報價44.8萬瑞士法郎,該國企可拆借2,796,504元人民幣(=448,000/(1+0.25%/2)*6.25,0.25%為瑞士法郎6個月期存款年利率),兌換成447,440瑞士法郎,並將這筆外匯存6個月。6個月後的今天,447,440瑞士法郎連本帶息變為44.8萬,付給我們商學院;同時,人民幣6個月期貸款年利率為6.57%,該國企需要歸還的本金及利息為2,888,369元人民幣(=2,796,504*(1+6.57%/2)),也就是說,成本上升僅8萬多RMB。在這里,瑞士法郎與RMB存款利率之差達到6.32%(=6.57%-0.25%),如果利率之差小一些,節省的成本會更多。
藉助外匯期權工具
該國企可買入6個月期看漲瑞士法郎看跌人民幣期權,假設期權的協定匯率為6.30,也就是說,該國企獲得了6個月後以6.30的匯率用RMB買入瑞士法郎的權利。6個月後的今天,該國企執行期權並選擇實物交割,以2,822,400元人民幣購得44.8萬元瑞士法郎,加上期權費成本(交易額的1%-3%),仍能節省巨大的匯兌成本。
2.利用貿易融資規避匯率風險
從匯率風險防範的角度看,進口貿易融資可以通過推遲企業購匯時間,避開匯率的高點,先由銀行墊付資金對外付匯,待匯率下跌時再購匯歸還銀行本息,從而降低購匯成本;出口貿易企業在結算貨幣匯率預期下跌時,可預先從銀行取得貸款;辦理結匯,待實際從國外收匯時再歸還銀行本息,從而避免匯率下跌的風險。以進口押匯為例,如某企業A於3月15日需對外付匯100萬歐元,進口合同確定的歐元兌人民幣匯率為993.8/100,付匯當日匯率為1007.6/100,是近期最高點。企業財務人員通過查看近1個月以來的匯率走勢,以現歐元兌人民幣匯率波動區間為983.2/100—1007.6/100,而且波動劇烈,因此決定辦理進口押匯融資業務,先行付款,待利率回調時再買入歐元,歸還銀行貸款。可行性分析的結果:銀行當期歐元流動資金貸款利率為3.2%,月利率為2.67‰。因此一個月內只要出現一次歐元匯率下調超過2.67‰的情況,融資就有收益。從近期歐元匯率波動來看,日波動幅度最大達到2.42%,波動幅度超過1%的天數超過8天,因此融資是可行的。最終企業辦理了一個月期限的全額進口押匯,利息為2,666.67歐元,到4月10日歐元匯率下調至990.8/100,企業立即買進1002666.67歐元,共支付人民幣993.44萬元,較直接購匯付匯節省人民幣100×1007.6/100-994.96=14.16萬元人民幣。
3.匯率國際結算和信用證結算風險案例
國際結算案例:某公司出口服裝到韓國,客人要求做D/P托收,並且指定韓國工業銀行作為代收行。由於買賣雙方做業務也不是第一次了,以前也通過韓國工業銀行托收過,所以此次業務還是重復過去的做法。但是這次單據寄到韓國工業銀行之後,卻6個多月也沒有收到貨款,而客人其實早就把貨物提走賣掉了。原來是銀行私自將提貨單據放給了買方。該出口商非常著急,聘請了律師專門飛到韓國,好不容易才把貨款追回。後來該出口商仔細核對過去的收款紀錄,發現以前歷次托收雖然都收到了貨款,其實每次都是銀行先將單據放給了客人,客人都要滯後至少一個星期才付款。
以上案例其實是跟單托收方式結算的時候指定代收行的問題。很多進出口企業在業務中,會遇到托收結算方式下,進口商指定出口商將托收單據寄到指定的代收行的情形。對於這樣的情況,出口商要特別有風險意識,否則後果是很難設想的。對於出口商來說,後果是輕則代收行違反UCP522的規定,被拖延付款;重則出口商根本收不到貨款。所以當企業自己作為出口商的時候要謹慎對待進口商指定代收行的要求;而當企業自己是進口商的時候,可以考慮是否自己指定代收行。
點評:跟單托收一般都適用國際商會的《跟單托收統一規則》,也就是第522號出版物,簡稱UCP522,或者URC522。該規則從1996年1月開始生效,其第七款:商業單據的交單(承兌交單D/A和付款交單D/P),附有商業單據的托收,必須在付款時交出的托收指示,不應包含遠期付款的匯票。
如果托收包含遠期付款的匯票,托收指示應列明商業單據是憑承兌而不是憑付款交給付款人。如果未有說明,商業單據只能是付款交單,而代收行對由於交付單據的任何延誤所產生的任何後果不承擔責任。
如果托收包含遠期付款的匯票,而且托收指示列明應憑付款交出商業單據時,則單據只能憑該付款才能交付,而代收行對由於交單的任何延誤所產生的任何結果不承擔責任
根據以上的規定,可以看出,如果是D/P托收,後面跟的匯票一定是即期匯票。如果托收含有遠期匯票,那麼一定是D/A,而不是D/P。換句話說,如果托收聲明是按照UCP522規則,那麼D/P遠期就是不存在的。UCP522的第七款的第三條其實就是說,假設出口方提交的單據是D/P遠期,好比D/P60天,那麼單據將在付款人付款之後才交給付款人(進口商)。如果因此造成了貨物滯留碼頭之類的風險和費用,代收行將是不負責的。
過去一些銀行收到遠期D/P的托收單據以後,會發函要求委託方更改托收指示,比如改成D/P即期,或者D/A遠期,不然他們將視作D/A遠期,而且過去南美的銀行會將D/P遠期視做D/A。
現在的情形是:D/P一定是即期,只要是遠期的,一定是D/A,全世界的銀行都這么做。
信用證結算的風險我國的國際貿易商比較傾向於採用信用證的結算方式,特別是出口商,覺得信用證結算最保險。其實信用證結算也有風險,而且很多國際騙子利用人們相信信用證的心理,利用信用證詐騙。
信用證本身必須是真實有效的。這是出口商接到一份信用證以後首先必須確認的問題。
開證行的資信問題信用證是什麼?最簡單地說,就是開證行的一個有條件的付款承諾。既然信用證是一個付款承諾,那麼是誰做出的付款承諾就非常重要。開證行和進口商聯合詐騙的事例在一些落後的,混亂的,腐敗的國家並不少見。對於信用等級不佳的銀行開出的信用證,就要考慮拒絕接受或者一定要求資信很好的銀行保兌。
制訂合理的信用證條款,保證出口商安全收匯。
信用證既然是開證行的一個有條件的付款承諾,那麼具體是什麼條件當然也非常重要。出口商收到信用證之後,一定要仔細閱讀信用證,了解每個條款的真實含義和用途,及時發現信用證中不合理的條款,自相矛盾的條款,似是而非的條款,做不到的條款,非單據條款,軟條款……
軟條款信用證問題結構或者內容不完整的信用證;有客檢證條款或者其他要求買方提交某種單據的信用證;部分物權憑證直接寄給買方或者賣方根本就不掌握貨權的信用證;有自相矛盾的條款或者沒法做到的條款的信用證有付款保留條款的信用證。
案例:某外貿公司出口一些運動器材到美國。由於信用證規定的裝運期比較短,另外具體的規格型號在生產過程中也有些調整,所以出口商提交的信用證項下單據有好幾個不符點。經過和進口商的磋商,進口商給出口商寫了保證函,聲明接受單據中的所有不符點,並且將正本的保證函寄給了出口商。那麼出口商應該怎麼做?
從本案分析可看出:出口商應該牢記信用證的定義———信用證是開證行的付款承諾。如果進口商直接寫信給出口商,承諾接受單據中的一切不符點,那是沒有任何意義的。對於出口商來說,正確的做法是:要麼修改信用證,要麼敦促開證行作出接受這些不符點的承諾。
對有不符點單據的處理方法:在實踐中,企業經常發現從業務的一開始就非常小心謹慎,但是對於信用證項下的單據,在交單的時候,仍然存在不可避免有不符點,這時候我方將怎麼處理呢?
應該立即通知國外買方,告知其單據中有不符點了;如果可能要求盡快修改信用證,可以要求我方銀行立即發電報給開證行,告知其單據中所有的不符點,並詢問是否接受這些不符點,有不符點的單據,盡量不要改為托收方式,因為信用證結算方式下,假設出口商提交的單據存在不符點,開證行收到這些單據後,要麼是拒絕接受單據並且退單,要麼就是接受不符點單據並支付貨款。這一切,都必須在開證行收到單據後的合理工作日之內,而且肯定必須在7個工作日之內完成這一切。這樣出口商知道對方拒收單據之後,還來得及作其他處理,比如退運或者轉賣他人。如果改成托收結算方式,國外銀行只有義務在7個工作日之內向進口商提示單據,如果進口商遲遲不去銀行贖單,那麼很可能造成額外的費用,甚至錯過處理貨物的時機。有不符點的單據,
不要相信客人的同意接受的保證書。信用證是開證行承擔第一性的付款責任,所以假設出口商提交的單據有不符點,必須讓開證行認可才行,進口商的認可是沒有實質意義和法律意義的。
轉讓信用證問題案例:某公司通過韓國的中間商出口服裝到歐洲。韓國中間商提出採用D/A的結算方式。該出口商覺得D/A結算方式風險太大,不願意接受。而後韓國中間商提出要麼改成D/P結算方式,要麼改成轉讓信用證的結算方式,韓國中間商是第一受益人,該出口商是第二受益人。該公司就選擇了轉讓信用證的方式,覺得信用證方式的風險總要比托收小。
2. 保險案例分析
首先表明一下觀點:不贊成購買兩全保險,平安鴻利終身保險(分紅型)
也是其中一種。還有那個富貴人生兩全保險(A款)(分紅型)也是一樣的。
明確自己的理財目標。如果是需要保障,就買一份純保障型的保險;如果是要求資金的回報,那就關注股票、基金等;如果是即想要保障,還想要投資回報,那就關注投資連接保險和萬能壽險,此兩款險種不會受到預定利率的限制。
主要理由是:
1、現在保險業的預定利率都不能高於2.5%,有很高的利息損失風險。(預定利率參考:http://www.lovebaoxian.com/ns_detail.asp?id=500286&nowmenuid=500259&previd=0)
2、保險的本質是保障,是對未來損失的一種補償。這類的兩全保險保費相對較高,保障不足。
樓主給的信息不是很全,只能勉強分析。(需要現金價值表、紅利演算表、還有您的年齡)
如果要更詳細的分析,可以相關的信息發給我,我做一個更詳細的![email protected]
衡量保險計劃的收益不能像計算基金收益那樣計算。
應該是用保障倍數=(身故保險金+生存保險金+紅利)/保費
保單年度 保險金額 生存金 身故給付 累計交費 保障倍數
1 10000 0 1900 900 2.111111111
2 10000 0 10000 1800 5.555555556
3 10000 800 10000 2700 4
4 10000 800 10000 3600 3
5 10000 800 10000 4500 2.4
6 10000 1600 10000 5400 2.148148148
7 10000 1600 10000 6300 1.841269841
8 10000 1600 10000 7200 1.611111111
9 10000 2400 10000 8100 1.530864198
10 10000 2400 10000 9000 1.377777778
11 10000 2400 10000 9900 1.252525253
12 10000 3200 10000 10800 1.222222222
13 10000 3200 10000 11700 1.128205128
14 10000 3200 10000 12600 1.047619048
15 10000 4000 10000 13500 1.037037037
16 10000 4000 10000 14400 0.972222222
17 10000 4000 10000 15300 0.91503268
18 10000 4800 10000 16200 0.913580247
19 10000 4800 10000 17100 0.865497076
20 10000 4800 10000 18000 0.822222222
21 10000 5600 10000 18000 0.866666667
22 10000 5600 10000 18000 0.866666667
23 10000 5600 10000 18000 0.866666667
24 10000 6400 10000 18000 0.911111111
25 10000 6400 10000 18000 0.911111111
26 10000 6400 10000 18000 0.911111111
27 10000 7200 10000 18000 0.955555556
28 10000 7200 10000 18000 0.955555556
29 10000 7200 10000 18000 0.955555556
30 10000 8000 10000 18000 1
3. 保險案例分析
李某,賠意外傷殘保險金1000元(屬於全殘范圍),醫療費賠付1000元(最高賠付為保險金額)。
鄧某,配意外傷殘保險金500元,醫療費500元。(假設沒有免賠額並且100%報銷)
毛某,賠付賠付醫療費80元。
毛某的弟弟不賠。
毛某的弟弟的醫療費應該有李某的監護人賠付。
4. 保險案例分析
1.從
保險責任
來講:公司為A辦理的「一年期
團體人身意外傷害保險
」中,基本上所有保險公司要求被保險人做「健康告知」,或者要求被保險人必須身體健康,傳染病,既往症病史等都是做為「
除外責任
」的,當然,公司投的是意外方面,也就不存在健康告知!
2.從導致A死亡的原因來看:A是因為意外摔傷導致其右手上臂肌肉破裂,當時並沒有死亡,這個是「遠因」,也就是「間接原因」;而事實上表明:存留在體內的
結核桿菌
,在傷口受到感染後「復活」並「擴散」,由於沒有及時治癒才導致其死亡,這是「
近因
」,也就是「直接原因」。我們可知:他是疾病未治癒而死亡!
3.對「意外」的定義:是指被保險人在保險期間內因遭受外來的非本意的、外來的、突發的情況或者事故導致其身體蒙受傷害、殘廢或死亡。
對「疾病」的理解:是指機體在一定的條件下,受病因
損害作用
後,因自穩調節紊亂而發生的異常生命活動過程。
4.我們很容易得出結論:保險公司沒有責任賠付!
5. 請根據以下案例分析他們面臨的風險,他們各自的風險態度和風險意識,並為他們做一個合適的保險規劃
^_^,簡單寫一下都至少要花20分鍾,我給你寫思路,你自己補充吧,分數要給我。
家庭一:
情況分析,雙職工家庭,先生是主要經濟支柱,太太是次要經濟支柱,孩子初二,4年後面臨太學教育的開銷;
靜態分析,如果先生出現身故或嚴重疾病風險,家庭經濟受影響會很大,根據他的收入,他身上的壽險和意外額度不應該太低,(5-10)年*(8-10)的保額才比較合適,即便他這一刻掛掉,他的家庭才有足夠的資金解決身後費用,房貸,教育費用等,未來太太和孩子的生活也會過渡的比較平穩;如果太太出現身故,對家庭的影響沒有先生大,所以壽險和意外保額適量就好;
然後做現金流分析,就是他們的平均月收入-平均開銷(房貸,生活費,養車等),大概的月現金流是多少,大概2000塊左右,這個是他們可以用的保費;需要注意,情況只是暫時的,5年後房貸還清,他們有額外2800塊/月的保費預算;所以,現在還可以用消費型保險來降低保費支出,接近5年後或者未來收入提高時再變化保險方案;
所以,方案基本成型:
先生,至少30萬重疾,60萬壽險20萬意外,
太太,至少30萬重疾,壽險意外酌情;
孩子,消費型重疾和10萬意外(未成年人);
保費控制在月1500元左右就可以了;
家庭二:
分析過程是一樣的,我就不重復了;
因為他們的現金流壓力較大,因此消費型保險要佔主導地位;
家庭三:
單身月光族,用交繳300塊左右做意外壽險和重疾,混合定期和長期保險,保額也要至少做30萬重疾,意外可以多加些;
保險是客戶家庭遭遇風險時的一張底牌,重要的保額,在理賠的時候,從來沒有客戶說錢太多了,只說當時要多買點就好了。一個優秀的規劃師要從客戶家庭財務安全形度出發去規劃方案,不是簡單的滿足保費。
分數記得加。
6. 保險 案例分析題
保險公司拒賠是合理的,理由是:原告在醫院治療期間,病歷申明確記載病史敘述者及可靠程度為:本人及家屬,可靠。既往史:七年前因患闌尾炎手術治療,3年前B超發現膽囊結石,患冠心病4年、高粘高脂血症3年、高血壓3年、糖尿病2年,並配輔助檢查及常規檢查,與病情相吻合。
原告在投保單健康告知欄中,對兩年內的健康檢查、5年內疾病狀況、目前患病或自覺症狀等事項的回答均選擇 "無",並在聲明欄中被保險人處簽名,稱對本保險合同條款和費率的規定及 "投保須知"均已了解並同意遵守,且所填各項及被保險人健康告知均屬事實。
後有既往病史,屬帶病投保,保險公司有權拒賠!
7. 一個保險案例分析
您好,您的問題有些見解,僅供參考。
實際價值—殘值—實際價值×(06%×10)=應賠金額
應賠金額×25%(免賠率)=實際賠償金額。
8. 保險的案例分析
新的保險法明確規定,投保後兩年後,保險公司不能以不如實告知為理由拒賠。
現在的問題在於新保險法2009年10月1日才生效,這個案子是否可以根據新保險法進行處理,此事涉及專業法律問題,找個律師咨詢下。如果適用新保險法,保險公司一定要賠付的。
9. 保險學的案例分析
如果不存在重復投保情形的話,應該全賠:
1、分股後,該船的使用性質及使用人均未變 ,標的可視為沒有增加風險因素;
2、所謂的保險利益不僅僅是所有權,還應有使用權、保管權等,故投保人對保險標的於出險時仍具有可保利益。例如租用倉庫者對倉庫並無所有權,但對其仍有可保利益,可以向保險公司投保相關險種規避可能存在的風險。
10. 保險案例分析
前兩個問題應該都是保額的累加,
第三個問題應該也是保額的累加,保險公司之間不可以追償
第四個問題第三者首先獲賠公共責任險,然後保險公司可以向承包方追償
第五個問題如果發生在上下班途中,屬於工作時間范疇內的能獲得賠償,如果是出去休閑娛樂時間責不賠償
地六個問題好像有點負責,好像僱主責任險不包括國外,只在國內有效,意外險應該可以賠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