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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工程保險金問題的法律風險

發布時間:2021-03-28 18:25:50

❶ 工程建設領域的風險主要有什麼風險

工程建設領域的風險主要有:
1、招投標風險點
杜絕「暗箱」操作,防止招投標過程中的關系標、形式標和陪標等弄虛作假現象發生。嚴格審查投標單位法人資格、資質等級、質量業績、社會信譽等,杜絕「掛羊頭,賣狗肉」現象。嚴格執行評標專家隨機抽取、信息透露公平、評標結果公示制度,接受社會和輿論監督。
2、施工單位管理風險點
1)、人員和機械設備
按投標文件對中標施工單位的人員資質進行嚴格檢查核對,確保投標承諾人員真實到場。同時監督施工單位對材料設備采購、資金使用、機械租賃、工程分包等方面制定具體管理制度,加強以上環節的監督管理。
2)、工程變更簽證
工程變更設計,須由項目業主組織原設計單位及監理、施工單位共同研究方案,在取得一致意見後,按規定程序報批。對工程土石方、橋涵、隱蔽工程等計量支付時,按照工程進度,嚴格完備證明材料,要求施工、監理、跟蹤審計和項目負責人簽字齊全方有效,以確保資金規范運作。
3)、內部資金管理制度
嚴格按有關規定對建設資金建賬核算,對建設資金嚴格按照專款專用,專戶儲存,嚴禁截留、擠占和挪用。同時對資金的使用和批准許可權作出明確規定,將資金的撥付與工程進度、質量掛鉤。嚴格按照合同支付,不支付工程人情款。
3、監理單位風險點
監理單位作為業主委託的專業監管機構,在工程施工中有較大的權利,是施工單位拉攏的主要對象,他們為了自己的經濟利益便想方設法偷工減料、虛增工程量。為了達到目的,主要手段就是想方設法拉攏、腐蝕監理人員,為其質量低劣的工程簽字認可和對其虛增工程量簽認。因此項目負責人加強對監理單位的監督管理是廉政建設的重要環節。
1)、監理人員
加強對監理單位人員資質檢查,杜絕監理企業使用鍾點工形式的監理人員,從根本上消滅「江湖游監」。合理配備監理人員,不能片面追求監理人員的數量而忽視監理人員的質量,負責任的監理工程師1個人可以管好10km路基或路面工程,同樣10個不負責任的監理工程師可能管不好1km的路基或路面工程。要在監理招投標辦法中取締最低價中標的規定,要讓好的監理企業有錢賺,讓優秀的監理工程師拿高薪。通過規范市場行為,吸引高素質、有經驗的優秀人才到監理隊伍中來。如果監理人員有高薪,再加上嚴格管理,他們就會有序流動,就會愛崗敬業,也會十分珍惜自己的職業。因此監理人員的合理配備和監理經費的合理支出是杜絕監理人員腐敗的根本途徑。
2)、監理權利
「絕對的權利,必然導致絕對的腐化」,項目業主如不加強對監理權利的監控,將為「腐敗」行為的發生提供便利條件。對監理權利監控要從容易誘發腐敗的「偷工減料」、「虛假變更」、「虛報工程量」等環節入手,首先對監理的材料試驗、工程成品檢測方面引入第三方檢測,項目業對施工單位自檢數據、監理單位檢測數據和第三方檢測單位檢測數據進行綜合驗收核對,在三方數據基本一致情況下,予以確認。其次,對監理簽字驗收的工序驗收單,項目負責人要進行復核,避免監理和施工單位串通作假。再次,對工程計量、工程變更進行嚴格控制,原則上嚴格按照投標書數量進行計量,所有變更業主要參與復核確認,重大變更要組織專家評審團進行現場確定。
4、項目負責人員管理風險點
對項目負責人員的管理,首先要從制度上予以嚴格控制,廣泛開展廉政教育,杜絕工作人員「吃、拿、卡、要」現象,不允許推銷材料、介紹施工隊伍、承攬私活等行為,實行廉政舉報制度,接受社會監督。其次,對項目負責人的權利進行監督,所有簽證要有兩人以上共同確認,防止「一言堂」。

❷ 建築工程一切險保險合同生效問題

該保險合同於( 2008年4月3日零時 )生效。

❸ 建築工程的保險在計算賠款時,若為不足額保險,則採取賠償方式

保險賠款=損失金額×(保險金額÷出險時保險財產的實際價值)=損失金額*投標比例
比例賠償方式按照保險財產的保險金額與保險價值的比例來進行保險賠付,
它可以用手計算不定值保險中不足額保險的部分損失賠款,計算公式為:
賠款=損失金額×(保險金額/保險價值)(保險金額≤保險價值)
比例賠償方式還可以用於計算定值保險中部分損失的損失程度,
並據此計算定值
保險的賠償數額,
計算公式為:賠款=保險金額×損失程度
損失程度=(出險時當地完好市價-損余價值)/出險時當地完好市價】*100%

比例賠償方式將保險目標的實際價值和保險金額聯系在一起,如果確定的保險金
額低於保險目標的實際價值,則只能按照比例獲得賠償。因此,比例賠償方式一
般用於一些隨市價變動較大的動產投保或者某些企業財產保險。

擴展閱讀:【保險】怎麼買,哪個好,手把手教你避開保險的這些"坑"

❹ 什麼是建築工程保險

建築工程保險的被保險人大致包括方面①工程所有人,即建築工程的最後所有者。

②工程承包人,即負責承建該項工程的施工單位,可分為主承包人和分承包人,分承包人是向主承包人承包部分工程的施工單位。

③技術顧問,即由所有人聘請的建築師、設計師、工程師和其他專業顧問,代表所有人監督工程合同執行的單位或個人。

④其他關系方,如貸款銀行或債權人等。當存在多個被保險人時,一般由一方出面投保,並負責支付保費,申報保險期間風險變動情況,提出原始索賠等。

承包項目1.建築施工合同中規定的建築工程,包括永久工程、臨時工程以及工地上的物材。

2.建築用的機器設備,包括施工用的各種機器如起重機、打樁機、鏟車、推土機、汽車;各種設備如水泥攪拌設備、臨時供水及供電設備、傳送裝置、腳手架等,均可投保。

3.工地上原有的財產物資,包括工程所有人或承包人在工地上的房屋建築物及其他財產物資,由於施工過程中的意外而造成的損失危險,保險人亦可承保。

4.安裝工程項目,即建築工程項目中需要進行機器設備或其他設施安裝的項目,如電梯及發電、取暖、空調等機器設備的安裝存在的危險予以承保。

5.損害賠償責任,即建築過程中因意外事故導致他人損害並依法應承當的損害賠償責任,雖是責任保險中的承保對象,亦可作為建築工程保險項目之一加以承保。

❺ 建築工程保險的特點有哪些

建築工程保險的特徵有:
1、承保風險的特殊性。建築工程保險承保的保險標的大部分都裸露於風險中,同時,在建工程在施工過程中始終處於動態過程,各種風險因素錯綜復雜,風險程度增加。
2、風險保障的綜合性。建築工程保險既承保被保險人財產損失的風險,又承保被保險人的責任風險,還可以針對工程項目風險的具體情況提供運輸過程中、工地外儲存過程中、保證期間等各類風險。
3、被保險人的廣泛性。包括業主、承包人、分承包人、技術顧問、設備供應商等其他關系方。4、費率的特殊性。建築工程保險採用的是工期費率,而不是年度費率。

❻ 在建築工程保險中,設計錯誤引起的損失和費用屬於(   )。

C
設計錯誤引起的損失和費用適用於物質損失部分的責任免除。由設計錯誤引起的損失和費用應當由設計師來承擔,設計師可以通過投保相應的職業責任保險轉嫁這一風險。如果需要工程保險人來承擔這一風險,需另行約定。

❼ 建築工程保險的特徵是什麼

建築工程保險的被保險人大致包括方面
①工程所有人,即建築工程的最後所有者。
②工程承包人,即負責承建該項工程的施工單位,可分為主承包人和分承包人,分承包人是向主承包人承包部分工程的施工單位。
③技術顧問,即由所有人聘請的建築師、設計師、工程師和其他專業顧問,代表所有人監督工程合同執行的單位或個人。
④其他關系方,如貸款銀行或債權人等。當存在多個被保險人時,一般由一方出面投保,並負責支付保費,申報保險期間風險變動情況,提出原始索賠等。
承包項目
1.建築施工合同中規定的建築工程,包括永久工程、臨時工程以及工地上的物材。
2.建築用的機器設備,包括施工用的各種機器如起重機、打樁機、鏟車、推土機、汽車;各種設備如水泥攪拌設備、臨時供水及供電設備、傳送裝置、腳手架等,均可投保。
3.工地上原有的財產物資,包括工程所有人或承包人在工地上的房屋建築物及其他財產物資,由於施工過程中的意外而造成的損失危險,保險人亦可承保。
4.安裝工程項目,即建築工程項目中需要進行機器設備或其他設施安裝的項目,如電梯及發電、取暖、空調等機器設備的安裝存在的危險予以承保。
5.損害賠償責任,即建築過程中因意外事故導致他人損害並依法應承當的損害賠償責任,雖是責任保險中的承保對象,亦可作為建築工程保險項目之一加以承保。

❽ 建築工程一切險過了保險期限,但在保證期限內發生的損害能否索賠


但需要注意的是,相較成熟工程保證保險市場發展,目前國內工程保證保險的發展程度還有著明顯不足。較為顯著的即是工程保證保險各項主要功能作用的發展,如有效的市場准入篩選、有效的風控管理服務、以完成工程建設本身為最終目的,這三項保障功能都仍待進一步發展與完善。


1

有效的市場准入篩選,需要進一步探索發展高保額擔保方式與建立完善的市場誠信體系;

2

有效的風控管理服務,需要加大對各項保險技術應用的投入,對專業化人才、技術與管理力量的積累;

3

已完成工程建設本身為最終目的,需要探索工程保證保險全新的功能應用與保險服務理念,不只局限於風險事故理賠


同時,需要一步步建立起充分的市場認知與市場信心,將最後一項的功能作用形成工程建設風險管理中不可或缺的一環,才能有效建立起建築企業應對包括重大風險事故在內的各項風險保障。




建築企業在市場發展過程中往往面臨著眾多復雜多變的風險因素。各類風險事故的發生將直接影響企業的生存發展。完善的工程保證保險制度,其具備的各項功能應用,令其有著成為「有效的市場化自救方式」的可能。因此,國家與保險行業應進一步推動完善工程保證保險制度,使其快速成為建築行業發展的又一種風險保障。

❾ 給一建築項目,買建築工程保險,請問要注意哪些問題

工程意外傷害保險是指承保工程期間一切意外的物質損失和對第三者應負的建築意外傷害保險與財產損失保險。工程意外傷害保險按一切險承保。
具體有以下險種:以工程項目本身為保險的建築工程一切險、以安裝工程為主體的安裝工程一切險、以從事危險作業的職工的生命健康為目標的意外傷害險、以第三者的生命健康和財產為目標的第三者責任險、以設計人的設計、監理錯誤或員工工作疏漏給業主或承包商造成的損失為目標的執業責任險等。
工程意外傷害保險幾乎包含了施工時所能遇到的各種風險,無論是對於企業本身還是對於職工的安全都有重要的安全保障作用。
買工程意外傷害保險有一個焦點問題需要注意,那就是選擇哪一種保險方式比較好?
目前工程意外傷害保險主要有三種購買方式:一是按照施工建築面積計收;二是按工程合同造價計收;三是按投保人自行選擇的保險期間所對應的基準保險費計收。投保人應於合同成立前一次支付全部保險費,在保險費未繳清前,保險合同是不能生效的。保險公司的工程意外傷害保險基本都是大同小異。
選擇購買保險方式,這要根據工地的具體情況而定,根據工程面積的大小、樓層的高低、工期的長短等情況來決定。一般來講,工程面積越大、樓層越高、工期越長,保險費越高。望採納!

擴展閱讀:【保險】怎麼買,哪個好,手把手教你避開保險的這些"坑"

❿ 建築企業面臨的法律風險有哪些如何防範

建設施工合同無效的六種情形:
1、承包人未取得建築企業施工資質簽訂的合同。
(1)建築企業按資質分類:建築工程施工總承包企業、專業承包企業、勞務分包企業。
(2)資質等級及承包范圍:
①施工總承包企業,可以承接施工總承包工程。施工總承包企業可以對所承接的施工總承包工程內各專業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將專業工程或勞務作業工程依法分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的專業承包企業或勞務分包企業。
②專業承包企業,可以承接施工總承包企業分包的專業工程和建設單位依法發包的專業工程,其可以對所承接的專業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將勞務作業依法分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的勞務分包企業。
總承包人將其承包范圍內上下水、暖氣、電氣、電訊消防工程、打樁工程、裝修工程等的專業工程發包的,須經得建設單位的同意。
③勞務分包企業,可以承接施工總承包企業或專業承包企業分包的勞務作業。
勞務分包無需經過建設單位或總承包人的同意。
2、承包人超越資質等級簽訂的合同。
(1)實踐中大量存在,為充實業績,爭取提高資質。司法解釋欲放鬆,但建設部堅決否定。
(2)承包人超越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范圍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在建設工程竣工前取得相應資質等級,合同有效。
行政後果:資質許可機關(建設主管部門)不予批准企業資質升級和增項申請;警告、責令改正、1-3萬元罰款
3、 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築施工企業名義簽訂的合同。
(1)形式:掛靠、變相作為內部承包、名義上的聯營等,由法官認定。
(2)建設部124號令第15條:分包工程發包人沒有將其承包的工程進行分包,但在施工現場所設項目管理機構的項目負責人、技術負責人、項目核算負責人、質量管理人員、安全管理人員不是工程承包人本單位人員的,視同允許他人以本企業名義承攬工程。
(3)建設單位的工程款直接進入項目管理機構財務的,亦視為掛靠行為。(《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
(4)法律後果:收繳已經取得的非法所得
(5)行政後果:資質許可機關(建設主管部門)不予批准企業資質升級和增項申請;警告、責令改正、1-3萬元罰款
4、建設工程必須進行招標而未招標
(1)《招標投標法》第三條:(一)大型基礎設施、公用事業等關系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項目;(二)全部或部分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家融資的項目;(三)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貸款、援助資金的項目。
《工程建設項目招標范圍和規模標准規定》對上述條件做了進一步細化,必
須招標的施工項目為:①以上規定范圍內的各類工程建設項目單項合同估算價在200萬元以上的;②重要設備、材料等貨物的采購,單項合同估價在100萬元以上的;③勘察、設計、監理等服務采購,單項合同估價在50萬元以上的;④項目總投資在3000萬元以上的。
(2)可不進行招標的施工項目:
經縣級以上地方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下列項目可以不招標:①停建或緩建後恢復建設的工程,且施工單位未發生變化;②施工企業自建自用的工程,且該施工企業資質等級符合工程要求;③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屬小型工程,或主體加層工程,且施工單位未發生變化;④其它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情形。
5、建設工程必須進行招標而中標無效
《招標投標法》第50、52、53、54、55、57條規定了六種投標人禁止行為
(即:「串標」、「圍標」):
(1)招投標代理機構泄露應當保密的與招投標活動有關的情況和資料,或者與招標人、投標人串通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其它人合法權益的,影響中標結果的(第五十條)
(2)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招標人向他人透露已獲取招標文件的潛在投標人的名稱、數量或者可能影響公平競爭的有關招投標的其它情況,或者泄露標底的,影響中標結果的(第五十二條);
(3)投標人相互串通投標或者與招標人串通投標的,投標人以向招標人或評標委員會成員行賄的手段謀取中標的;(第五十三條)
(4)投標人以他人名義投標或以其它方式弄虛作假、騙取中標的(第五十四條);
(5)依法必須招標的項目的招標人,與投標人就標價、投標方案等實質性內容進行談判,影響中標結果的(第五十五條);
(6)投標人在評標委員會確定的中標候選人以外確定中標人,依法必須招標的項目的招標人在所有投標被評標委員會否決後自行確定中標人的(第五十七條)。
行政後果:資質許可機關(建設主管部門)不予批准企業資質升級和增項申請;警告、責令改正、1-3萬元罰款
6、 非法轉包、違法分包。
(1) 轉包:
① 不履行合同約定,將其承包的全部工程發包給他人,
② 不履行合同約定,將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後以分包的名義分別發包給他人,
③ 分包工程發包人將工程分包後,未在施工現場設立管理機構和派駐相應人員,並未對該工程的施工活動進行組織管理的,視同轉包行為。
非法轉包,實質上是建築工程的(總)承包人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將其承包
的工程變更合同主體或雖不變更合同主體,但以包代管,不參加現場管理的行為。查處轉包行為,在施工過程中主要核查以下5個方面:
①核查承包合同主體是否變更或實際變更;
②現場管理人員隸屬關系,與申報質量監督時是否一致;
③管理人員到位情況;
④核查工程項目的原材料是否由承包人供應;
⑤工程施工的大型機具、設備、設施是否為總承包人所有或使用。
(2)違法分包:《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78條規定的四種情形:
① 總包單位將建設工程分包給不具相應資質的單位;
② 總承包合同中未有約定,又未經建設單位認可,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部分工程交由其它單位完成;
③ 將主體結構的施工分包;
④ 分包單位再分包。
(3)法律後果:
① 收繳已經取的非法所得;
② 建設單位有權與總包單位解除建設工程施工合同;
(4)行政後果:資質許可機關(建設主管部門)不予批准企業資質升級和增項申請;警告、責令改正、1-3萬元罰款。
(5)勞務分包除外。具有勞務作業法定資質的勞務分包人與總承包人、專業分包人簽訂的勞務合同,既不是違法分包,也不是轉包行為,是合法勞務分包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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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建築工程保險金問題的法律風險相關的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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