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失業保險制度有多大意義
在政府強制實施的社會保險險種中,我最不願意參加失業保險。失業保險,簡單地說,就是當你失業了,可以到政府設立的社會保險機構那裡領取相應的失業保險金,直到你重新找到工作為止(這個期限一般為24個月)。 我們來看看另外兩個險種,養老保險和醫療保險。養老保險就是退休後你可以拿退休金,醫療保險就是你去看病可以用醫療保險金來付費。可以肯定的是,人總有退休的那一天,所以,為未來儲蓄一下(參加養老保險)是可行的。人總有生病的時候,尤其是有得大病付不起費的風險,所以,參加醫療保險也是明智的。但失業在一個人的一生中並不一定是必然的,也算不上是大風險,很多人可能在一個單位奉獻一輩子,或者從一個單位跳槽到另一個單位,根本就談不上是失業,繳那個失業保險金有什麼意義呢? 我認為,強制實施失業保險制度並不可取,說得本質一點,它是政府將強制性地轉移個人財產這種行業制度化了而已。因為,一個從不擔心自己失業的人,一個根本不想參加失業保險的人,你有什麼理由強制他這樣做?你竟然從他的工資所得中拿走1%,同時又從他的單位身上拿走1%,然後再把這些強行的所得用於救助那些失業的人。好處都叫你自己落了,因為你得了個樂於助人的美名,壞處都叫那些不失業的人背了,他們一生中勞動所得的1%就這樣被浪費掉了。 失業保險的根本性作用在於為那些失去工作的人提供暫時的救濟。我覺得這個作用簡直可有可無。一個失去工作的人尤其是短暫失業的人,就一定需要你去救濟嗎?他失業了,並不意味著他沒錢吃飯,而且沒飯吃的人一般有一個保障即最低生活保障金可以為他提供幫助。再者,他失業可能是自找的,他可能是主動辭去工作、炒他老闆魷魚的,因為他發現自己干個體戶或者另謀高就可能更好。這個時候,你救濟他給他錢(失業救濟金),不是純屬鼓勵養懶漢嗎? 人們應該重新思考社會保障制度的功能。我的理解是,政府實施的社會保障制度,其功能是向那些因自身無法控制的情勢而蒙受極端貧困或飢饉的人提供某些救濟,只有在這個意義上,政府的強制行為才有人道依據。即便如此,在法律上,政府的強制仍然是不合法的或者說是不正義的。大衛·休謨在談到正義諸規則時指出,未經(本人)同意的財產轉移是非義的,也是非法的。 再說到失業保險,既然有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為那些無依無靠者提供生存救濟,失業保險幾乎成了多此一舉的險種。而且,它要麼減少了個人所得,要麼給用人單位增加了成本。
2. 失業保險金的管理原則
(1)強制性原則。強制性是社會保險的一項基本屬性。中國作為一個發展中國家,在發展過程中始終面臨資金緊張的約束,實行強制性原則有利於集中資金,分散風險。近10年的實踐也證明了這一點。因此,我國失業保險制度應繼續貫徹這一原則。失業保險的強制性首先表現在它是通過高層次立法來推動的,這是保障社會保障事業發展的首要條件,在參加人員范圍、享受條件、繳費比例等方面有嚴格規定。(2)公平與效率兼顧,突出效率的原則。公平原則是社會保險的通用原則,而效率原則對失業保險具有獨特的意義。失業保險對象具有勞動能力。失業保險負有促進就業的責任,這種責任要求失業保險要以充分開發利用勞動力資源為目標,這種效率功能具體體現在促進就業、預防失業上。公平和效率的兩重性使失業保險成為我國社會保險體系和就業服務體系的連接點,建立我國失業保險制度的總體原則應當是兩者兼顧,但從我國就業壓力大,勞動力隊伍年輕化這一特點出發,應當適當突出效率原則。(3)適時調整原則。所謂適時調整就是對失業保險的繳費比例、失業保險金支出結構和救濟水平可以在一定范圍內作出變動。這一原則的主要依據是,我國在改革過程中許多方面的情況難以得出准確的預測,失業人員的結構和失業特點也處於不斷變化之中;同時,失業率具有周期性變化的特點,不同階段的就業與失業管理政策重點不一樣,應當留有餘地。除此以外,與其他社會保險項目一樣,我國的失業保險實行統一徵收和統籌基金原則,管理上政事分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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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簡述我國失業保險改革的必要性和內容
完善我國工傷保險制度的對策建議
保險風險證券化問題研究
我國失業保險制度存在問題與對策分析
中資保險公司競爭力培育問題研究
論保險合同中保險人的如實告知義務
政策性農業保險在黑龍江省的發展研究
我國失業保險制度促進再就業的功能
關於建立我國存款保險制度及利弊分析
保險產業組織的市場結構
我國養老保險基金問題分析
國際養老保險制度轉軌及其原因分析
關於我國社保基金投資問題的分析
保險創新:新農村建設背景下農業保險發展的核心動力
關於我國保險資金運用與管理問題的研究
保險人道德風險控制機理研究
關於建立我國政策性農業保險體系的思考
試析我國養老保險基金財務危機的解決方案
建立中國特色的訴訟保險制度
中國醫療保險制度改革問題與對策研究
我國農村合作醫療保險制度存在的問題與對策研究
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監管研究
完善我國養老保險制度的若干思考
我國建立存款保險制度必要性分析
我國保險公司在企業年金市場的定位
我國農村養老保險制度的研究
環境責任保險構成要素分析
個人住房抵押貸款保險研究
我國利用企業年金節稅的可行性
我國引進訴訟保險制度的必要性及可行性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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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政府在提供失業保險時如何防止逆向選擇
你的問題太含糊了~!我整這個保險的沒辦法回答你。補充回答你:為什麼一般公司不承擔呢,因為就和你說的一樣失業保險因為存在較嚴重的道德風險和逆向選擇,如果是一般保險公司沒辦法控制,此保險如果想騙那太簡單了,一般保險公司覆蓋面小。所以不願意提供這個保險服務;而政府是不一樣的,首先他覆蓋面廣,信息暢通,國家有政策支持,現在還在逐步完善,比如個人信息現在個做到你個人參保省內通查這就避免騙保,你如果在申請領取時再就業又參保那直接可以在信息庫里看到可以及時終止。失業保險和其他保險性質又不一樣,其他保險都是人人得利,而此保險只為非自願失業人員提供,而繳納是公務員以外都是參加范圍。只要你到退休都沒失業就算交的錢全做貢獻了又不退包括個人交的。你換成是一般保險公司根本就把這個錢收不起來的,政府部門收都存在很多問題,更別說一般保險公司。政府部門如果已經包這個保險和稅收或 其他保險(5險1金)結合起來徵收更不存在收不到,你交1就必交其他,不交就所有都不收你,你公司根本開不起走。下一步信息庫全國聯網後可以解決更多問題。到時候什麼都不存在問題了。所以政府徵收是最好的途徑。
5. 我國政府對失業。做了哪些措施!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黨中央、國務院對就業和再就業工作高度重視。最近,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會和國務院常務會議專門聽取了再就業工作情況匯報,並決定在適當時候召開全國再就業工作座談會,進一步推動再就業工作。去年9月黨中央、國務院召開全國再就業工作會議以來,各地區、各部門認真貫徹落實會議精神和《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做好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工作的通知》(中發[2002]12號,以下簡稱《通知》),加強了對再就業工作的組織領導,陸續出台了配套實施辦法,逐步建立了目標責任體系,並在加大再就業資金投入和幫助困難對象再就業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但是,目前地區間工作進展不平衡,一些地區存在著工作進展緩慢、責任不夠明確、政策措施不夠得力、工作尚未取得明顯實效等問題。當前,我國就業的壓力很大,就業的結構性矛盾相當突出,困難群體再就業問題還未緩解,就業形勢依然嚴峻。特別是非典型肺炎疫情的突發,使我國經濟發展環境的不確定因素增加,給就業工作帶來了新的困難和不利影響,實現今年工作目標的任務相當艱巨。為進一步做好就業和再就業工作,千方百計實現今年凈增就業800萬人以上、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400萬人以上(其中「4050」人員100萬人)、城鎮登記失業率控制在4.5%左右的工作目標,經國務院同意,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加強領導,落實責任
(一)各地要處理好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與經濟工作的關系,一手抓防治非典型肺炎這件大事,一手抓經濟建設這個中心不動搖。各級政府要從實現國家長治久安的高度,把促進就業和再就業作為維護改革發展穩定大局的一件大事來抓,繼續鞏固和強化再就業工作「一把手」責任制,切實把這項工作擺上重要議事日程。要把凈增就業崗位、落實再就業政策、強化再就業服務、加大再就業資金投入和幫助困難群體就業五項具體工作目標,作為考核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工作是否落實的重要內容,層層分解,從措施辦法、資金投入和督促檢查等方面給予保證,除了非典型肺炎疫情暫時比較嚴重的地區外,其他地區均要按月、按季落實再就業工作目標的完成進度,落實部門責任制。
(二)加強對就業和再就業工作的組織協調。國務院決定建立再就業工作部際聯席會議制度,由勞動保障部、國務院辦公廳、發展改革委、教育部、監察部、民政部、財政部、建設部、國資委、人民銀行、稅務總局、工商總局、中央編辦和全國總工會組成,在國務院直接領導下,加強部門統一協調,及時通報各部門工作落實情況,分析工作中出現的新問題,研究解決政策難點,督促檢查各地區、各部門任務完成情況,更有力地指導和推動再就業工作開展。地方各級政府也要相應建立再就業工作領導機構,形成統一領導、分工協作的工作機制。各有關部門要從上到下建立落實再就業政策的推動機制,按季調度工作進展情況,建立基層單位基礎台賬和本系統的統計制度。部門之間要加強協調,密切配合,真正形成齊抓共管、共同推動政策落實的合力。要充分發揮工會、婦聯、共青團組織的積極性和主動性,動員全社會共同參與,齊心協力做好就業和再就業工作。
二、加大工作力度,全面落實政策
(三)各級政府和各有關部門要全面貫徹《通知》精神,加快落實稅費減免、社保補貼、崗位補貼、小額貸款、就業服務、工商登記、場地安排等各項再就業扶持政策。地級城市所有配套政策的實施辦法應在6月底前制訂出台,並在街道、社區建立勞動保障工作平台,切實做到機構、人員、經費、場地、制度和工作到位,確保7月底前全面進入政策實施階段。各地勞動保障部門要根據本地實際,進一步完善再就業優惠證發放辦法,加強規范管理,加快再就業優惠證的審核、發放,保證符合條件的下崗失業人員及時領到優惠證,並定期向稅務、工商等部門通報有關情況。在各項扶持政策的具體實施中,各地及各有關部門要從有利於解決實際問題和積極促進再就業出發,切實保證已經出台的各項再就業政策不折不扣地得到落實,努力為就業和再就業創造更為寬松的環境。各地還要按照屬地管理的原則,將中央企業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納入當地的再就業工作規劃,統籌安排落實。
(四)各級政府要根據再就業工作的實際需要,調整財政支出結構,落實再就業資金,並按時足額撥付到位。2003年度中央財政補助地方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業專項轉移支付資金已下達,並與地方資金實際投入情況和工作成效掛鉤。各地應根據當年凈增就業崗位、強化再就業服務、幫助困難群體再就業等目標任務的需要,加大再就業資金投入,並與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資金統籌安排使用,做到及時撥付,加強管理,提高效益。
(五)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結合實際,及時研究解決政策落實中的難點問題。財政部、人民銀行負責組織各商業銀行抓緊制定下崗失業人員小額擔保貸款實施細則,並督促各經辦銀行按要求加大貸款發放力度,簡化貸款手續,提高經辦效率。各級政府要積極採取措施,在6月底前將擔保基金落實到位,使小額貸款擔保業務盡快開展起來。各級稅務、工商等部門要將扶持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的工作成效作為部門考核的重要內容,嚴格按規定執行有關稅費減免政策,不得以完成稅費徵收任務為由對落實稅費減免的有關政策打折扣。對按政策減免的稅費,可以相應抵減基層單位稅費收繳的任務。財政部、稅務總局、國資委等部門要進一步明確享受再就業扶持政策的商貿企業的標准,細化國有企業主輔分離的操作程序,簡化審批手續,使地方和企業准確執行政策。
三、大力開發就業崗位,多渠道拓寬就業門路
(六)各地要努力實現國民經濟持續快速健康發展和促進充分就業雙重目標,並結合本地實際,提出發展經濟與增加就業崗位有機結合、擴大內需與擴大就業良性互動的具體措施。要大力發展第三產業以及有比較優勢和市場需求的勞動密集型產業,鼓勵發展就業容量大的個體、私營、外商投資、股份合作等多種所有制經濟,積極發展有市場需求的中小企業,繼續發展勞動就業服務企業,促進跨地區的勞務協作和對外勞務輸出,千方百計為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創造崗位和機會。要積極推進城市社區建設,大力開發社會化服務崗位,引導更多的下崗失業人員在社區服務領域實現再就業。當前,要特別注意把防治非典型肺炎與開發社區環境衛生、清潔消毒等公益性就業崗位結合起來,幫助就業困難對象實現再就業。
(七)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要積極運用各項再就業扶持政策,鼓勵服務型企業多吸納下崗失業人員;鼓勵下崗失業人員自謀職業、自主創業以及通過非全日制、臨時性、季節性、彈性工作等靈活多樣的方式實現再就業;鼓勵有條件的國有大中型企業通過重組改制、主輔分離分流安置企業富餘人員。
四、強化就業服務,建立再就業援助制度
(八)各級政府要建立完善公共就業服務制度,全面落實免費再就業培訓和免費職業介紹政策。要加強勞動力市場信息網路建設。要廣泛推行上門服務、即時服務和承諾服務,普遍推廣在同一場所開展各項就業服務和社會保險業務的「一站式」服務。要努力提高再就業培訓的針對性、實用性和有效性,完善免費職業培訓和職業介紹制度,動員社會各方面力量開展再就業培訓和中介服務。各級勞動保障部門要對社會辦的職業培訓機構和職業介紹機構進行資質認定,並根據培訓和再就業效果給予補貼。要大力開展創業培訓,結合項目開發、開業指導、小額貸款、稅費減免、跟蹤扶持,以創業促就業。要加快研究制訂鼓勵靈活就業的政策措施,做好下崗失業人員社會保險關系接續服務工作。
(九)建立健全再就業援助制度,千方百計幫助大齡就業困難人員實現再就業。這項工作要從政府、部門一直落實到基層。各級政府要抓緊建立公益性崗位空崗報告制度,凡是由政府投資形成的公益性崗位,要優先安排「4050」人員。街道勞動保障工作機構和社區工作人員要摸清「4050」人員底數,並逐一建立台賬,為其提供專門的幫助和便捷的服務,切實幫扶一批大齡就業困難人員實現再就業。
五、鞏固「兩個確保」的成果,做好三條保障線銜接
(十)各級政府要繼續落實資金,進一步鞏固「兩個確保」,不得發生新的拖欠。要進一步加強三條保障線的銜接,積極穩妥地解決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向失業保險制度並軌中出現的問題。對企業新裁減人員和出中心的下崗職工,要做好社會保險接續工作,按規定為其提供失業保險。對符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件的,要及時將其納入最低生活保障。協議期滿的下崗職工,原則上應按規定出中心,並與企業解除勞動關系。對協議期滿暫時無法解除勞動關系的下崗職工,各級政府和企業要繼續運用現有各類資金渠道籌措的資金保障其基本生活。
(十一)做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將符合條件的城市貧困居民及時納入保障范圍,做到「應保盡保」。要處理好最低生活保障與促進就業的關系,有勞動能力和就業願望但尚未就業的城市居民,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間,應當參加社區組織的公益性勞動和就業培訓活動。
六、加強督促檢查,加大宣傳力度
(十二)各級政府和各有關部門要抓緊建立政府和部門自上而下的監督檢查制度,建立社會和群眾自下而上的監督舉報機制,對再就業工作進行督辦、督促和檢查評估。5月底前,各地級以上城市和各有關部門要普遍建立再就業政策監督舉報制度,向社會公布監督舉報電話,接受社會和群眾的監督。從6月份開始,勞動保障部要按月匯總各地再就業專項工作進展情況,按季匯總主要目標的完成情況,對地方政府進行通報(對非典型肺炎疫情仍較重的地區可適當推遲)。各級政府也要建立再就業工作通報制度,了解工作進展,推動工作落實。國務院將在今年第三季度組織專項督查,採取地方自查與國務院有關部」督辦相結合的方式,促使再就業政策切實得到貫徹落實。
(十三)加強勞動力市場管理,保障勞動者合法權益。
各地要結合再就業扶持政策的貫徹落實,加大勞動監察力度,組織開展企業用工情況大檢查,對各類用人單位招聘人員不簽訂勞動合同、濫用試用期、拖欠和剋扣工資、拒繳社會保險費等違法行為,要依法查處。要加強對各類中介機構的監管,嚴厲打擊非法職業中介和各類欺詐行為。要進一步做好勞動者的勞動保護和職業安全衛生工作。
(十四)各地區、各有關部門和新聞單位要繼續通過多種形式把促進再就業的各項政策宣傳到群眾、企業和基層單位,並大力宣傳黨和政府對下崗失業人員的關心和對再就業工作的支持,繼續引導下崗失業人員轉變就業觀念,樹立和宣傳一批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和企業吸納下崗失業人員就業的典型,營造全社會支持和幫助再就業的良好氣氛。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辦公廳
二○○三年五月十二日
來源: 勞動部網站 失業是發達商品經濟的必然產物,同時,由於必要、合理的失業能夠在社會再生產過程中起到對勞動力供求關系的調節作用,因此,我們沒有必要也不可能完全消滅失業。我們所要做的,是採取行之有效的措施,把我國的失業控制在一個合理、適度的程度內。
1 我們應當盡快採取必要措施,加快和深化國有企業改革,轉換企業經營機制,實現國有企業大面積的扭虧增盈。這樣,既可以減少國有企業下崗失業的人數,又可以增加對勞動力的有效需求。在這里我們想著重談一談我國國有企業在改革中擴大企業家經營決策權同強化職工的民主管理與監督的關系對企業的重要影響問題。我國在企業改革過程中,擴大企業家的經營決策權當然是無可非議的,但如何保證這種權力不被濫用卻是任何人也不能迴避並且在事實上也一直未能解決的問題。在現實經濟生活中,由於國家、職工無法控制企業廠長(經理)的行為,再加之有很多人事實上沒有經營管理能力甚至沒有責任心,導致企業經營決策的失誤並進一步導致企業破產倒閉成為一種經常的現象。更為嚴重的是在企業負責人權力膨脹甚至失控時,還往往導致腐敗現象。事實上有相當一部分困難或破產倒閉企業,其負責人的責任是相當大的。這樣,在企業職工對廠長(經理)的行為無法控制的情況下,卻要讓職工來承擔下崗失業的風險和後果,是極不正常和極不應當的。因此,為了實現國有企業大面積的扭虧增盈,為了讓企業職工的權力與承擔的風險相對稱,我們必須強化企業職工的民主管理與監督。
2 在解決失業和再就業問題上,應當強化政府的作用。我們認為,從總體上來講應當建立就業與經濟、社會的發展相協調的政府管理體制,把就業問題納入宏觀調控政策和基本建設、技術改造、合資合作項目管理體系中。具體來講,政府作用的強化應當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一是政府應當盡快採取有效措施培育新的經濟增長點,以增加對勞動力的有效需求;二是政府應當大力發展各種免費的職業介紹機構,疏通就業信息,溝通就業渠道,並規范目前部分收費的私人職業介紹機構,堅決取締那些存在欺騙行為的私人職業介紹機構;三是可考慮增加政府對失業勞動者進行再就業培訓的經費投入,建立各種行業、跨行業的就業培訓和指導中心,通過加強職業培訓,改進和提高勞動者的職業技能,調整勞動者的知識結構和技術結構;四是作為一種短期措施,可考慮在國有企業改革攻堅戰的近2-3年內,由政府投資舉辦各種公共工程建設項目,以暫時緩解再就業的壓力;五是可考慮幫助部分勞動者由失業問題較嚴重的老工業城市和地區向新的經濟增長地帶和城市實現地區遷移;六是作為一種短期措施,可考慮在近幾年內適當限制富餘勞動力向失業問題較嚴重的城鎮和地區的無序、過量流入,以減少他們與城鎮勞動力競爭有限的就業崗位。
3 採取一些優惠政策,大力發展 「 勞動密集型 」 產業,特別是大力發展第三產業。應當指出的是,在發展第三產業問題上,我國是大有潛力可挖的。據統計,在就業人數上比較,1994年第三產業就業人數在全國就業總人數中,幾個國家的比重分別為:美國72.8%,日本62.7%,德國59.4%,俄羅斯56%,而我國僅為23%。在發展第三產業中,大力發展區街經濟、社區經濟等不失為可供選擇的方案。
4 大力發展彈性工作、非全日制工作、鍾點工等靈活多樣的就業形式,以拓寬就業渠道
5 加大宣傳力度。轉變勞動者的擇業、就業觀念,使他們由目前相當部分人所持有的對就業期望值過高、不切實際地希望找到舒適輕松、報酬優厚、相對穩定的工作的思維定勢中解脫出來,增強就業、擇業的競爭意識。同時,政府應對苦、臟、累、險等工作崗位實行必要的分配傾斜政策,如減免這些部門、行業的部分稅收等,以吸引勞動者到這些部門、行業就業。
6 對下崗和失業勞動者進行勞動關系的清償。眾所周知,我國企業過去一直實行低工資的政策,在這種制度下的工資實際上僅是工人應當獲得的勞動報酬的一部分,其餘部分連同工人在剩餘勞動內創造的價值則形成了積累。可以說我國龐大的國有資產事實上是廣大勞動者勞動的結晶。從理論上講,這種勞動的結晶理應用於保證勞動者同生產資料的結合從而進行勞動並獲得勞動收入。我們在同許多下崗失業勞動者交談時,他們幾乎都不約而同地提出了一個共同的問題:我們在企業工作多年,就算沒有功勞也有苦勞,現在我們老了,重新尋找工作的能力又有限,而企業虧損或破產倒閉,要我們自謀生路,那麼過去的老帳應該怎樣算?事實上這是對勞動關系明確提出的補償要求。對這一問題,我們認為絕不應當視之為無稽之談而置之不理,在勞動者下崗失業時應當對他們進行勞動關系的清償。具體辦法可以採用一次性清算,如廣東省實行的一次性 工齡買斷 」 的辦法,也可以採用分期支付的辦法;既可考慮用貨幣形式支付,也可考慮以國有資產的債權、股權甚至住房等非貨幣形式支付。或者在職工自願參加的原則下,將這部分資金適當集中建立一種基金,用於失業勞動者的培訓、為失業者 自我僱傭 」 的開業提供貸款或為他們到銀行貸款提供抵押、擔保等等。我們認為,實行這一辦法至少有兩個好處,首先,可以增強失業勞動者再就業的經濟能力(如失業者可以使用這部分貨幣實現 自我僱傭 」 ,也可以使用這部分貨幣投資入股,在 「 股份合作制 」 企業實現再就業,等等);其次,可以解決部分下崗勞動者事實上已重新就業,但仍在原企業領取一定數量收入,企業的壓力事實上並未減輕的 隱性失業 」 問題。需要指出的是,我們絕不能把這種對勞動關系的清償視之為國有資產流失,從理論上講,這只是 取之於民,還之於民 」 。
7 增加失業保險基金數量,擴大失業保險覆蓋范圍,規范失業保險基金的管理和使用。目前,我國失業保險基金的收繳比例過低(企業上繳部分及職工個人交納部分合計只佔工資總額的2%-3%),因此,應當提高失業保險基金的收繳比例,特別是應當把交納失業保險金通過法律程序規定下來,任何企業和個人都應當交納,否則就是違法行為。同時,也應當增加政府對失業保險基金的投入力度(政府應當增加對失業保險基金投入力度的理論依據與上述關於對勞動關系清償是相同的)。在此基礎上,應當擴大失業保險金的覆蓋范圍(目前許多地方只對幾種特殊類型的失業人員發放)。在失業保險基金的管理上,應當採取切實有效的措施,防止基金時常被挪作他用的現象發生。
我國的社會主義國家,廣大勞動者從整體上看是生產資料的共同主人,大家的整體
6. 如何完善失業保險制度
失業保險制度是社會保障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我國勞動就業體制的重要內容,具有保障生活和促進就業的雙層功能。1986年,我國正式建立了失業保險制度,20年來,它對穩定社會、凝聚民心、創造良好發展環境,推進體制改革和經濟社會的發展等發揮了不可替代的作用。但市場經濟的快速發展及我國的失業保險制度歷史性缺欠,這一制度亟待完善。
一、當前我國失業保險制度面臨的主要問題
我國的失業保險制度是在20世紀80年代中期建立並逐步發展起來的,其先天不足的歷史局限及快速發展變化的就業環境,決定著其自我缺陷與不足。
1.對失業保險制度認識不足。解決失業人員的基本生活保障和促進就業已經成為我國改革攻堅階段的一大難題,失業成為社會共同關注的一個焦點問題。但是,對於失業保險制度建設的重要性、緊迫性方面的認識依然不到位。失業保險既不像職業傷害那樣產生明顯的影響,也不像生、老、病、死那樣影響到每一個勞動者,它只涉及在市場經濟發展進程中因種種原因而失業的部分人員,失業人員是暫時失去勞動機會,而並非永久喪失勞動能力。
因此,失業保險制度建設的重大意義未能真正引起全社會的重視,企業職工的失業保險意識不強,對參加失業保險甚至採用故意拖延、抵制的做法。
2.失業保險制度覆蓋范圍窄。現行《失業保險條例》第二條規定:「城鎮企業事業單位、城鎮企業事業單位職工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繳納失業保險費」該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可以決定本條例適用於本行政區域內的社會團體及其專職人員、民辦非企業單位及其職工、有僱工的城鎮個體工商戶及其僱工」由於該條例對前者參保是強制性規定,而對後者是選擇性規定,所以從執行情況看,事實上存在後三類人員中有全部參保的,也有部分參保的,還有根本沒參保的不同做法,影響了部分人員的利益。另外,該條例沒有明確機關人員是否實行失業保險,在貫徹執行過程中,機關人員普遍沒有參保,所以引起了部分事業單位人員的攀比。此外,「下崗」職工被排斥在失業保險的適用范圍之外。按現行條例和政策的規定,失業保險不適用於那些雖然失去工作但仍然與企業保持勞動關系的職工即「下崗」職工,但「下崗」實際上就是失業,因此如何使這部分隱性失業者顯性化,這是我國失業保險制度必須解決的一個重要問題。同時,未曾就業的失業者排除在失業保險范圍之外。該條例中對失業人員的認定是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即曾經就業者不含尚未就業者,事實上,我國目前25歲以下尚未就業的青年失業者比例很高。
3.失業保險基金的籌集渠道單一,基金承受能力較弱《國有企業職工待業保險規定》把企業作為保險基金的徵收對象;個人不負擔任何費用,企業按全部職工標准工資總數的0.6%—1%繳納待業保險費,在實際執行中企業基本上都是按照1%的比例上繳。由於計算口徑是依照標准工資額,因而占實際工資收人的比例很低 (從參照失業風險確定的比例來看,國外一般的比例為工資總額的3%左右)。因此,收繳的失業保險費數額有限,在基金入不敷出的情況下,就得由地方財政給予補貼。隨著改革的深化,企業經營機制的轉換,失業職工人數的增加,支付的失業救濟金也大幅度增加。
4.失業保險給付標准偏低,保障不了基本生活。按照《國營企業職工待業保險規定》,失業人員可根據工齡的長短享受12—24個月的失業救濟金,失業救濟金是以職工失業前的標准工資為標准,金額視不同情況占標准工資的50%-75%,然而我國職工的標准工資只佔工資總收入的50%甚至更低,由此計算出的失業救濟金僅占失業者工資收入的25%-37.5%左右,根本不能保證職工的基本生活。這個標准不僅大大低於國際勞工組織建議的失業保險金占失業前工資收入的60%,而且也低於發展中國家40%-50%的平均水平。
5.對享受失業保險資格條件的審核不夠嚴格,資格審核欠缺相應的機構。世界各國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資格條件雖不盡相同,但其基本條件是相同的,即失業者必須是非自願失業者;失業者必須處於勞動年齡階段,且有勞動能力;必須提供足以證明其為非就業人員並積極要求就業的證據;失業前工作過一段時間或有過一定的投保經歷。而我國《失業保險條例》14條對就業期、參保期、非自願失業、就業部門登記、主觀就業願望都有明確規定,惟獨對法定勞動年齡和勞動能力這一條沒有要求,造成了我國失業保險基金的顯性流失,其原因主要是審核失業資格條件不夠嚴格。失業保險制度的對象是失業者,但它的主要目的在於通過保險失業人員基本生活而促進就業,因而同其他社會保險相比其資格條件應有更加嚴格的限制,規定重新就業者停止領取失業保險金,不能繼續享受失業保險待遇。但現實中,由於缺乏相應的資格審核機構,往往一部分人一邊擁有就業收入,一邊領取失業保險金。
6.失業保險管理水平相對滯後。從目前我國的失業保險基金的運作來看,其保值、增值的能力較差。失業保險金的發放也存在著很多不合理的現象,互濟互助性較差。此外,失業保險的監管機制尚未有效建立,從中央到地方的失業保險制度,既缺乏實際監管的機構,又缺乏進行監管和處罰的細則,挪用、擠占失業保險基金的現象時有發生。失業保險管理水平相對滯後還表現在失業保險信息化建設的滯後。由於對下崗職工、失業人員、參保標准等多個重要數據統計不準確,統計手段落後,管理手段信息化程度失真,也使得失業保險管理所處理的信息有誤,妨礙了失業保險管理的有效性。
7.我國失業保險立法層次低,缺乏較高的法律效力和相對完善的法律責任《失業保險條例》僅僅是國務院頒布的一個行政法規,還沒有上升到全國人大或常委會立法的高度。它僅僅是失業保險制度實施的一個基本規范,不是失業保險的基本法,這無疑影響其法律效力。在國外選擇強制性失業保險模式的國家,其失業保險立法層次都是國家最高形式的立法,如日本的《僱傭保險法》、德國的《就業促進法》,都以國家最高立法確定的。由於《失業保險條例》非最高形式立法,就形成了對違法行為的追究不利,使強制性失業保險制度變為實際上的自願失業保險。
二、完善我國失業保險制度的對策
1.加大宣傳力度。改革我國失業保險制度,首先要加大宣傳力度,使全社會從思想上高度重視失業保險制度,通過政策引導教育、媒體宣傳、輿論監督等多種渠道宣傳失業保險制度,使人們樹立失業保險觀,增強企業和個人的失業保險意識。
2.拓寬失業保險制度的覆蓋范圍。(1)《失業保險條例》的適用范圍,應進一步擴大,最好是全國統一,將城鎮所有具有失業風險的勞動者都納入適用范圍。這樣,可避免各地在適用范圍及對象上存在差異,有利於這項制度在規范化、制度化軌道上健康發展,維護廣大勞動者的合法權益。(2)將國有企業下崗職工納入失業保險對象范圍之內。
3.建立相應的資格審核機構,對享受失業保險資格條件的進行嚴格審核。我國審核失業資格條件不夠嚴格,欠缺相應的資格審核機構。為此建議在修訂條例時,在條例第十四條增補「法定勞動年齡,具有勞動能力」條款,這樣我國失業保險待遇條件不僅與國際接軌,且從制度的設計上堵住了那些不具備勞動能力,沒有達到法定勞動年齡而又符合其他條件的勞動者領取失業保險金。同時應明確界定「就業」與「失業」,設立專門的失業保險資格審核機構,督促失業者早日進入失業保障體系,隱性就業者申報就業,退出失業保障體系,確保失業保險基金安全、良性運行。
目前我國對於失業與就業的界限未作明確劃分,西方國家對失業與就業的劃分標准主要有兩條:一是工作時間,二是工作收入水平,所以我們可以認為失業者如果從事一些合法的經濟活動並獲得相應的收入且收入達到法定最低工資的就可以視為就業者,這樣在理論和實務上就可以將失業者和就業者加以區分,在此基礎上設立專門的資格審核機構嚴格把關,在失業申報的同時,輔之以就業申報,實行失業與就業的雙重申報制度,並將失業保險待遇與各種就業活動掛鉤。這樣一方面能使失業保險金的發放落到實處,另一方面也解決「隱性失業」導致的失業保險金的流失現象。
4.多渠道籌集失業保險基金。依照目前的形勢,僅僅依靠國家財政加大投入的力度,越來越大的失業保險收支缺口難以維系。鑒於我國目前大部分城鎮企業拖欠失業保險費嚴重的情況,可以採用稅費結合的方法強制徵收失業保險費,擴寬失業保險費的徵收范圍,將城鎮和農村的一些隱性失業人員納入到失業保險基金籌集的范圍內。同時,廣泛開辟失業保險基金的籌集渠道,如鼓勵個人和單位的投資、通過失業保險基金的高效運作吸引投資、通過開展公益性的活動等項目來吸引投資等。
5.規范和完善失業保險的管理制度。(1)加強對失業保險基金的管理。各省市成立財政、審計、計劃、勞動和工會等部門參加的失業保險基金管理委員會應切實加強對基金籌集、使用和管理的監督,嚴格審批失業保險基金的年度預算和年終決算,把失業保險基金的使用納入國家財務檢查和審計之中,將失業保險基金的支出置於財政和審計部門的監督之下,做到專款專用,無論是原准備金,還是其增值部分應全部用於失業保險。(2)加強對失業保險機構的管理。失業保險是社會保險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在制度、管理機構等方面也都應向統一的失業保險制度過渡。鑒於我國目前的失業保險制度管理體制不順、政出多門等問題,應合理確定有關部門的職責、許可權,解決政企不分、政出多門和扯皮內耗等問題,逐步實現政府不直接經辦失業保險,而成立專門的非營利性的社會失業保險機構,保證失業保險管理和運行的相對獨立。
6.加強失業保險的法制建設,逐步建立健全失業保險體系。失業保險制度作為強制性的社會保險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應建立在法制的基礎上,建議全國人大或常委會盡快制定《失業保險法》作為失業保險基本法,同時由國務院制定與之相配套的一系列法,在現有《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的基礎上重新制定《失業保險基金管理條例》、《失業保險統計、審計條例》及其他相關條例。
三、建立就業保障機制,進一步推動失業保險制度的發展
改革與完善我國失業保險制度,需要付出艱辛的努力和多方面的改革。但是,要從根本上改善我國的失業保險制度,就必須建立與之配套的就業保障機制,從根本上解決問題,進一步推動失業保險制度的順利發展。
1.突出就業導向。建立失業保險制度的關鍵就是促進再就業,政府應該在改革失業保險的進程中突出就業導向,在宣傳上突出就業的積極作用和意義。在我國經濟結構調整過程中,出現了大批的轉崗人員,這部分人口從某種程度上就構成了現實的失業人口,調整失業人員再就業的關鍵問題之一就是要解決好這部分人的觀念問題,引導他們樹立符合市場就業模式需求的就業價值觀,認識到市場經濟條件下失業現象存在的客觀性,建立「學習—就業—再學習—再就業」的模式,在全社會形成一個良性的循環系統,通過就業和再就業促進失業保險問題的解決。
2.建立失業預警制度。在改革與完善失業保險制度時,我們是以承認市場經濟條件下客觀存在的失業現象為前提的。但是,建立失業保險制度也需要把失業率控制在一個適當的水平之內,才可能保證失業保險的順利進行。建立失業預警制度就是監測失業並適時採取對策將失業率控制在安全水平之下。具體說,失業預警制度就是通過失業控制目標的確立、失業系統的建立、失業控制對策及實施等環節來達到控制失業水平的目的。建立失業預警制度是建立就業保障機制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它有助於就業政策的調整和實施。
3.建設就業機會創造體系。就業保險機制除了要能夠提供適當的事先預防措施外,還應該具有事後補救的功能。失業現象一旦發生,我們必須正視這一事實,特別是摩擦性失業是我們在任何時候都可能面臨的事實,因此就業機會創造體系必不可少。具體表現在:出台再就業的優惠政策、擴大就業形式、開辟新的就業渠道、加大再就業工程資金投入的力度等措施來促進就業機會創造體系的建設。
4.加強就業信息網的建設。就業保障機制能否促進失業保險制度更加完善的一個關鍵因素就是信息是否完善通暢。建設一個高效的就業信息網,可以更快、更新、更全面地提供失業者的信息和有關職位空缺的信息,而失業與職位缺失的矛盾恰恰是摩擦性失業產生的根源,因此,就業信息網的建設有助於解決摩擦性失業問題。特別是在勞動力全球化的進程中,最大限度地運用通訊、電子技術建設就業信息網,有助於勞動力的跨市場、跨地域、跨行業流動,從而在更大的范圍內來優化配置人力資源,也為勞動者提供更多更適宜的勞動機會,增加盡快就業的可能性,可以解決失業保險制度的困境。
總之,在我國市場經濟的建設中,一定要把推行積極的就業保障機制和完善失業保險制度結合起來,通過國家、企業、個人多方面的共同努力,建立起完備的失業保險制度,在保障社會穩定、深化國企改革、促進社會經濟快速發展的過程中發揮更大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