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純粹風險會導致保險學

發布時間:2021-03-28 06:10:27

Ⅰ 如何區分純粹風險與機會風險

純粹風險只會帶來損失,不會帶來收益的風險;而機會風險既可能帶來損失,也可能獲得收益的風險。很容易理解,比如說發生地震、火災造成的損失,就是純粹的風險,它只會給企業帶來損失,不會有收益;而對於投資股票,可能造成損失,也可能會獲得收益,這就是機會風險。

Ⅱ 為什麼純粹風險會給社會帶來危害

純粹風險是指只有損失機會,而無獲利可能的風險。
這種風險可能造成的結果只有兩個,即沒有損失和造成損失。
例如,自然災害,人的生老病死等。
對純風險的處理有迴避風險、預防風險、自留風險和轉移風險等四種方法。

Ⅲ 風險按性質分為:純粹風險和投機風險;按照風險發生的原因分為:自然風險,社會風險,生理風險;按照風險

社會風險

保險學作業

客觀題部分:
一、選擇題(每題1分,共15題)
參考答案:
1.ABC 2.ABE
3.ABCD 4.ABCDE
5.ABCDE 6.ABCDE
7.ABCDE 8.ABCDE
9. BC 10.ACDE
11.ABCD 12.AD
13.ABC 14.ABD
15.DE

主觀題部分:
一、簡答題(每題2.5分,共2題)
1、什麼是再保險?再保險與原保險相比有哪些區別?
答案要點:
再保險也叫分保,是保險人通過訂立合同的形式將自己所承保的風險責任,全部或部分地向另外一個保險人再一次進行保險。再保險與原保險的區別主要體現在:1)合同雙方當事人不同;2)保險標的不同;3)保險合同的性質不同,即再保險合同都具有補償性;4)保險費支付方式不同。
2、保險代理人有哪些權利和責任?
答案要點:
保險代理人是保險人的代理人,保險代理人根據代理合同代理保險業務並收取傭金;這是保險代理人享有的權利。保險代理人的責任為:1)對保險人的責任,保險代理人要對其不履行職責而使得保險人因此遭受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2)對被保險人的責任,保險代理人由於不嚴格正確地履行其責任,而使得被保險人蒙受損失,保險代理人負有賠償責任。
二、論述題(每題5分,共2題)
1、保險公司在壽險業務中是如何避免投保人的逆選擇的?
答案要點:
1) 闡述逆選擇的含義;
2)闡述壽險公司在壽險業務營銷中面臨哪些種類的逆選擇;
3)從死亡保險、生存保險、兩全保險的產生和發展過程中,論述壽險公司通過壽險產品的開發、組合來避免投保人的逆選擇。
2、財產保險合同與人壽保險合同有哪些基本區別?
答案要點:
1)財產保險合同與人壽保險合同的概念;
2)保險標的的區別;
3)保險期限長短的差異;
4)保險方式方面的差異;
5)保險基本原則適用方面的差異。

Ⅳ 保險純粹風險有哪些

又稱「純粹風險」,「投機危險」的對稱,是指只有損失機會而無獲利可能的危險。如房屋遭受火災、工廠發生爆炸、汽車發生碰撞事故、人的未老身故等。
這些危險的發生,其結果是使人們蒙受經濟上的損失,而不會得到任何利益。只有純粹危險具有可保性,但也並非所有的純粹危險都具有可保性。可保的純粹危險必須滿足下列條件:
(1)危險必須大量同質。
據此,保險人能比較精確地預測損失的平均頻率和程度。(2)危險導致的損失必須是意外的。
如果故意製造的損失能得到賠償,則道德危險會明顯增加,保險費就會相應提高,大數法則也會失靈。
(3)危險導致的損失是可以測定的
。具體地說,危險損失的原因、時間、地點和金額具有確定性。這種確定性是通過大數法則而測定的。
(4)危險必須是大量標的均有遭受損失的可能性
。如果危險只是一個標的或幾個標的所具有,那麼保險人承保這一危險等於是下賭注。
(5)危險應有發生重大損失的可能性。

Ⅵ 求保險學作業

一,
1.ABCD
2.ABE
3.ABCD
4.ABCE
5.ABCDE
6.AC
7.ABC
8.ABCD
9.ABCD
10.A
11.ABC
12.ADE
13.A
14.ABC
15.E
二,
1.再保險與原保險的聯系與區別
原保險指的是被保險標的選擇的是直接向一保險公司投保保障的保險合同。一般這種情況,財險居多,比如A國對(發射)一顆衛星進行投保,涉及資金的龐大,所以全部責任由B保險公司直接承保下來。
再保險指的是保險人為了分擔保險責任,經監管部門的同意,把其相應的保險責任分擔出去的保險合同。比如如上所述,再由C保險公司與B保險公司進行協商,讓C保險公司分出一部分業務即所謂的再保險合同。
兩者相輔相成,共同承擔相應責任。區別就在於再保險與原保險的保險標的沒有直接責任,而是通過原保險公司間接發生關系。
2.(1)保險代理人的權利
①與保險人具有平等法律地位的權利。就保險代理關系而言,保險代理人既不從屬於某個保險公司,也不受制於某個保險公司,而是與保險人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的主體。

②獨立開展業務活動的權利.保險代理人進行代理行為時,受代理許可權范圍的限制。但在不超越代理許可權的范圍內,為了完成任務,代理人有權自己主張和投保人(被保險人)進行保險代理活動,即保險代理人可以運用自己的知識、經驗和工作能力,獨立進行分析、判斷、決定如何同投保人洽談業務。

③拒絕違法要求的權利。保險代理人有權拒絕違法的委託代理事項。比如某些非法定保險業務或強制保險等。
④傭金請求權。保險代理人有權就其開展的保險代理業務所付出的勞動向保險人索取傭金。

⑤訴訟權利。保險代理人有權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當保險人或第三者的民事侵權行為損害到保險代理人的利益時,保險代理人有權提起訴訟.

⑥有解除合同的權利。在不損害保險人根本利益的前提下,在與保險人共同協商的基礎上,保險代理人可以單方提出解除代理合同。保險代理人若要解除代理合同,一般情況下,應提前通知保險人交充分陳述理由。

(2)保險代理人的義務
保險代理人的義務就是保險代理人必須進行某些代理活動或不得進行某些代理活動,以實現保險人的合法利益。保險代理人的具體義務如下:

①誠實和告知義務。保險代理人以保險人的名義從事代理業務時,應遵循誠信原則和如實告知的義務。一方面,保險代理人應將投保人、被保險人應該知道的公司業務情況和保險條款的內容及其含義如實告知投保人、被保險人;另一方面,保險代理人也應將被保險人所反映的自身的實際情況如實告知保險人。我國規定:保險代理人在保險代理業務中欺騙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或串通被保險人欺騙保險公司的,由中國人民銀行給予10000—50000元罰款的處罰;情節嚴重的,吊銷其《保險代理人資格證書》或《經營保險代理業務許可證》。上述行為的責任人員構成犯罪時,由有關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②如實轉交保險費的義務。保險代理人受保險人委託可以在業務范圍內代收保險費,代收的保險費應立即上繳保險人或按合同規定的方式上繳或轉帳給保險人。保險代理人無權擅自挪用代收的保險費。保險代理人拖欠、挪用保險費的,除依法承擔違約責任外,中國人民銀行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並可處單位10000—50000元人民幣、個人5000—10000元人民幣罰款或吊銷《保險代理人資格證書》、《經營保險代理業務許可證》。如果構成犯罪的,由有關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③履行合同的義務。保險代理人應自覺遵守並執行保險代理合同。如果在執行代理合同的過程中對某些合同內容不滿意,則保險代理人可以在協商的基礎上變更合同或者在合同自然終止後續約時再要求變更。保險代理人不得單方面隨意變更或解除合同。

④維護保險人利益的義務。在保險代理過程中,保險代理人有義務維護被代理的保險人的利益。

⑤個人代理人有接受有關培訓的義務。為提高自身的代理義務水平,以便積極有效地為保險人開展代理業務,個人代理人有義務接受保險人或保險行業協會組織的必要的業務培訓。

⑥接受監督的義務。保險人是保險代理業務活動最直接的指導者和監督者且要對代理人的代理行為的法律後果承擔責任。因此,為保證保險人的利益,保險代理人在平等法律地位的前提下,有義務接受保險人對其的合同管理、業務管理和財務管理。

二。
1.
.1:健康告知
.2:醫療報銷類需90天的等待期
.3:健康險類:需180天等待期
等觀察期:即在這一期間內如果發生保險責任內疾病,保險公司不負責理賠

另外還有核保之類的
2.
1、保險期限不一樣:除了短期健康險2個公司是一樣的。一般財險都是一年,壽險沒有界定。

2、保險意義不一樣:財險是補償型,壽險是給付型。(在索賠時能體現出來)

3、保險利益不一樣:財險需要投保人、被保險人與保險標的有經濟厲害關系。壽險不同。

4、保險價值不一樣:財險保險標的都是有價值的,保額不能超過標的價值,超過無效,一般只能買一份,買都份時總保額不能超過標的價值。人身保險是定額保險,人的生命是無價的,買多少份都可以。

5.費率變動不一樣,人身保險是變動的危險率,各個年齡段死亡率不同,一般採用平準保費法
6.保險事故不一樣,不用解釋吧?
7.保險標的性質不一樣,

時間太趕,加上忘了蠻多了啊,要去吃飯,粗略回答了一下,我是保險專業的,歡迎交流,

Ⅶ 什麼是保險中的純粹風險

純粹風險是,只有損失機會,而無獲利可能的風險。例如得某種疾病的風險。
相對於純粹風險,還有一種風險是投機風險,即既有獲利可能,也有損失的可能的風險。例如投資理財的風險。

Ⅷ 談談對保險學中風險的認識

風險問題在傳統的哲學和社會學的研究中,並沒有被認為是一個重要的問題;可是,在現實的社會生活和社會活動(經濟活動、政治活動、軍事活動、醫療活動、體育活動等)中,風險問題卻是一個經常遇到的和非常重要的問題。在經濟學、軍事學、醫學等學科的研究中,風險問題也已成為了一個引起許多學者關注的問題。這里將結合一些社會現實生活的問題和有關學科的研究成果,著重從哲學、經濟學和社會學的角度對風險問題進行一些分析和討論。
從嚴格的意義上說和從根本上看,風險現象只能是而且必定是社會現象。在描述 「 純粹 」 的自然現象時,在 「 純粹 」 的自然科學中, 「 風險 」 這個概念是毫無用武之地的,換言之,在這里不需要也用不上 「 風險 」 這個概念。例如,我們有理由推斷在許多億年之前的地質年代裡,地球上曾經有過猛烈的火山爆發,有過極其強烈的地震,但是,由於那時沒有人類,我們就不能說那時的地球環境是一個高 「 風險 」 的地質環境。可是,在當前的社會條件下,如果有人要在某個有頻發地震歷史的地區建造大壩,那我們就必須說這是一個有很大風險的事情了。更具體地說,任何風險都必定是而且只能是針對某個人類主體而言的風險。討論風險問題時所針對的主體一般來說是作為個人的主體或作為集體的主體,有時也可以是某些類型的主體,甚至是全人類和人類社會。
因此,對風險泛泛而談是沒有意義的,在某些情況下,甚至有可能是荒謬的。 例如,在對抗性的軍事活動或體育活動中,對某一方來說是高風險的行為,對另一方來說,往往就是沒有什麼大風險的行動了。
從哲學的觀點來看,風險現象之所以產生,是由於我們生活在一個充滿不定性(不確定性)的世界上。如果我們是生活在一個沒有不定性的世界上,那麼,世界上就不存在風險,我們也就不會遇到風險了。這就是說,風險概念是同不定性這個概念緊密地聯系在一起的;風險來自不定性,不定性是一個比風險更普遍、更基礎、更根本的概念。
從近代保險業產生以來,特別是上世紀 60 年代以來,風險研究出現了大量的文獻,涉及自然科學、社會科學中的諸多學科。塞爾頓 · 科里姆斯基與多米尼克 · 古爾丁說,對風險的研究一度只局限在學術團體和保險業狹小的領域,但現在已經在公共政策需求的推動下發展起來,迅速成為一個多學科的研究領域。這些學科從各自的角度,對風險進行了定義。
統計學、精算學、保險學等學科把風險定義為一件事件造成破壞或傷害的可能性或概率。通用的公式是風險( R)=傷害的程度(H)x發生的可能性(P)。這個定義帶有明顯的經濟學色彩,採用的是成本-收益的邏輯。
以瑪麗道格拉斯和維爾達沃斯基為代表的人類學者、文化學者把風險定義為一個群體對危險的認知,它是社會結構本身具有的功能,作用是辨別群體所處環境的危險性。道格拉斯認為:知識是不斷變化的社會活動的產物,並總處於建構過程中。因此,盡管風險在本質上有其客觀依據,但必然是通過社會過程形成的。「風險總是社會產物」,是「集體建構物」。而由於環境的不同,「每一種社會生活形態都有自身特有的風險列表」。
社會學家盧曼的定義與道格拉斯等人的類似,也認為風險是一種認知或理解的形式,但強調風險並非一直伴隨著各種文化,而是在具有嶄新特徵的 20世紀晚期,因為全新問題的出現而產生的。更重要的是,風險是具有時間規定性的概念。它是一種非常不同的時間限制形式(a form of time-binding),或者說是一種「意外(偶然)出現的圖式」(contingency schema)。這種偶然性是由人的認知決定的,有的人認為是危險,有的則認為是風險。艾瓦爾德認為, 「任何事情本身都不是風險,世界上也本無風險。但是在另一方面,任何事情都能成為風險,這端賴於人們如何分析危險,考慮事件。」因此,風險的重要性不在於風險本身,而在於風險的附著對象。
比較而言,貝克的定義似乎更具有洞察力和學理性,揭示了風險的現代性本質。 1986年以來,他發表了包括《風險社會》(1986年)、《風險時代的生態政治》(1988年)、《世界風險社會》(1999年)、《風險社會理論修正》(2000年)等在內的一系列著作和文章,對風險以及風險社會概念進行了深入而全面的論述。他從生態環境與技術的關系切入,把風險首先定義為技術對環境產生的威脅,然後不斷擴大該概念的適用范圍,使之與反思的現代性理論聯系在一起,從而抽象為一個具有普遍意義的概念,以揭示現代性對人類產生的影響。他認為風險是「一種應對現代化本身誘致和帶來的災難與不安全的系統方法。與以前的危險不同的是,風險是具有威脅性的現代化力量以及現代化造成的懷疑全球化所引發的結果。它們在政治上具有反思性。」在後來的著作中,他更明確地指出,風險是「預測和控制人類行為未來後果的現代方式」,而這些後果是「徹底(radicalized)的現代化產生的意料之外的後果。」風險已經「成為了政治動員的主要力量」,成為一種造成傳統政治范疇過時的話語體系。貝克與道格拉斯、盧曼等人一樣,也把風險視為一種認知,但承認其也是客觀存在的,是一種辯證的統一。他說,總之,風險是一種「虛擬的現實,現實的虛擬」。上述定義可以分為兩類,一類是把風險看作物質特性,以第一種定義為代表;其他定義屬於第二類,既把風險看作一種物質特性,也視為一種社會建構,並且把重點放在後一種含義上。這兩種認識風險的路徑各有優勢。把風險看作物質特性,強調了風險的可計算性和可補償性,並賦予了個人理性發揮的空間。但這種認識路徑帶有明顯的 「經濟主義」色彩和「理性至上論」傾向。隨著社會發展的日益復雜化,其無法給人們認識風險提供一個更宏觀、更綜合的框架。比較而言,強調風險的社會建構性深化了我們對風險的認識。一方面並非所有風險都是可計算的、以及可以通過技術手段來解決的;另一方面不同文化和社會背景下,對同樣的風險有不同的理解,因而也會採取不同的行動。

除了用歸納法定義「風險」外,有的學者還用列舉法來定義「風險」。比如漢森歸納了風險的三種用法:( 1)通常表示某種不好的事情可能發生也可能不發生、我們又不能確切預知的情況。(2)表示某種糟糕事情的可能性。(3)這種用法是專業風險分析中通用的, 指一種有害事情發生幾率增長時產生的負面影響程度。雷恩則認為風險定義包含三個因素:不利的結果、發生的可能性以及現實的狀態。歸納法定義有助於我們對風險有一個更直觀、更生動的認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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