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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中介機構操作風險

發布時間:2021-03-28 01:10:09

❶ 2018年保險中介機構稅務稽查新的風險點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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❷ 保監會關於保險中介機構,中介業務的管理規定。

一、推行保險中介渠道與保險中介業務信息化管理
自2010年3月1日起,保險公司應使用計算機信息系統管理保險中介渠道(機構和人員)及保險中介業務,系統應實現四項基本功能:一是保險中介渠道管理;二是聯網出單管理;三是傭金提取支付管理;四是查詢匯總管理。
二、規范傭金支付管理
嚴禁通過虛列費用、虛假批退、虛假賠款、保費不入賬等方式套取資金,賬外直接或間接向保險中介機構和營銷員支付各類費用;嚴禁通過費用報銷等方式向保險中介機構和營銷員直接或間接支付合同以外的利益;嚴禁向員工、勞務派遣工等用工性質的人員支付傭金;通過保險兼業代理機構等中介機構銷售的保單,傭金必須以轉賬方式直接向保險中介機構支付,不得通過營銷員或其他渠道支付。
三、推行保險中介業務實名銷售制度
自2010年3月1日起,在全區范圍內全面推行保險中介業務實名銷售,嚴格落實「賣者有責」制度。
具體要求:一是通過保險中介機構或營銷員銷售的保單,應在投保單、保單正副本明示銷售中介的機構名稱或營銷員姓名。二是投保單、保單記載的銷售中介名稱或姓名必須與系統記載、傭金結算憑證、傭金轉賬支付對象一致。
四、推行傭金支付零現金制度
自2010年3月1日起,在全區范圍內全面推行中介傭金轉賬支付制度。
具體要求:一是中介傭金一律轉賬支付(包括營銷員傭金),嚴禁現金支付。二是轉賬支付對象必須與投保單、保單、中介業務傭金提取支付系統記載保持一致。三是傭金由保險公司中心支公司以上機構通過銀行轉賬方式統一支付,中心支公司以下機構不得支付傭金,銀行保險代理業務有特別規定的,從其規定。
五、實行交叉銷售機構結算制度
同一集團內不同保險公司建立交叉銷售代理關系的,傭金結算方式採取機構與機構間轉賬結算,不得直接或間接向非本機構營銷員支付傭金。
六、建立申報兼業代理機構實地調查制度
自2010年3月1日起,除金融機構、車商及廣西保監局規定的機構外,其他機構兼業代理資格的申報須經保險公司中心支公司以上機構實地調查,並向保監局提交調查報告(需註明調查人)及該機構營業場所照片。
七、建立責任追究制度
各保險公司應制定《保險公司中介業務違法違規行為責任追究辦法》,明確各級領導責任,將責任分解落實到關鍵部門的關鍵人員,建立一把手負總責、分管領導負主要責任、經辦部門負責人及經辦人員負直接責任的責任追究制度。責任追究辦法應明確:
(一)出單人員應嚴格區分保單的歸屬渠道,嚴禁將直銷業務歸屬中介業務;
(二)中介渠道管理人員應嚴格管理中介渠道,確保中介渠道的合法性,嚴禁虛列中介機構和營銷員;
(三)財務人員應加強對傭金、費用報銷等財務支出真實性審核,不得配合、放任業務部門弄虛作假。
(四)稽核審計部門應把中介業務作為審計稽核的重點,發現問題的,應嚴格依照責任追究辦法追究相關人員責任。稽核審計部門不認真履行職責的,應追究其責任。

❸ 保險專業中介機構在業務經營過程中的哪些行為不符合合規監管規定

保險合規是指保險公司、保險中介機構、保險代理機構及其員工的行為應符合法律法規、監管規定、自律規則、市場慣例、公司內部管理制度以及誠實守信的道德准則。
保險「合規風險」指的是:銀行因未能遵循法律法規、監管要求、規則、自律性組織制定的有關准則、以及適用於銀行自身業務活動的行為准則,而可能遭受法律制裁或監管處罰、重大財務損失或聲譽損失的風險。從內涵上看,合規風險主要是強調銀行因為各種自身原因主導性地違反法律法規和監管規則等而遭受的經濟或聲譽的損失。這種風險性質更嚴重、造成的損失也更大。

❹ 保險中介機構監管包括哪些內容

須明白自己的工作目標,而且所有的具體監管行為必須是為達到監管目標而選擇的手段、途徑或形式。倘若監管沒有明確的目標,或者沒有理性的目標,或者雖然有堂而皇之的目標,但這個目標並不能左右自己的具體監管行為,甚至行為的後果住往與所謂的目標背道而馳,將是監管者的悲哀,也將是被監管者的不幸。
為了順應保險中介市場化、規范化、職業化和國際化發展的潮流,有必要探討一下保險中介監管的目標,並以此檢驗具體監管行為的效果。
在健全的市場經濟條件下,保險中介監管目標的第一層意思應當是保護被保險人合法權益。這是監管當局的基本職責。
也許有人會提出,沒有將保護監管對象,即中介公司的合法權益作為監管目標,是否公平?此問看似合理,其實不然。那麼,保險中介公司的合法權益由誰來維護呢?回答很簡單,應當由它自己依法維護。保險中介公司擁有獨立的商業人格,法律法規對其權利義務有明確規定,同時它也須能夠獨立承擔法律責任。任何部門、單位、團體和個人如果其侵犯了保險中介公司的合法權益,保險中介公司應當、也能夠堂堂正正地通過法律程序維護自己的權益。作為一個獨立法人,保險中介公司擁有自己的專業人才、法律顧問和相當的財務、物力,嚴格地講,在法制經濟環境中,一個不具備依法保護自身權益的意識和能力的企業,是沒有生存和發展空間的。
保險中介監管目標的第二層意思應當是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市場經濟要突出強調競爭,沒有競爭就沒有活力,沒有競爭就沒有繁榮,沒有競爭就沒有公平。但競爭必須有規則,像游戲和比賽一樣,沒有規則的游戲,沒有規則的比賽是不可想像的。沒有規則、或不按規則進行的競爭是不公平的競爭,是霸道,霸道的結果必然是少數人侵害多數人的利益。因此,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的目標也可以理解為第一目標的延伸。
同時,監管者也要明白,自己的使命是維護公平競爭的秩序,不能為了「秩序井然」而人為地限制、壓制競爭。沒有競爭,秩序是毫無意義的。
保險中介監管目標的第三層意思應當是維護保險體系的安全與穩定。這是維護被保險人的合法權益、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的客觀要求和自然延伸。如果保險體系的運轉是安全和穩定的,那麼,維護被保險人的合法權益和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就有了必要的基礎和條件。相反,如果整個保險體系的運轉是不安全、不穩定的,那麼,被保險人的合法權益就難以保障,市場秩序也難以維護。
這里有兩點需要注意,一是維護整個保險體系的安全穩定是前兩個目標的自然延伸,而不是單一的和惟一的目標。因此,維護整個保險體系的安全、穩定,不能以有損被保險人利益、抑制競爭和效率為代價。
二是維護保險體系的安全穩定,並不排除某些保險中介機構因經營失敗而自動或被強制退出市場。監管者不應當、也不可能為保險中介機構提供「保險」。因經營不善而倒閉破產,或因違法違規而被強制關閉,都是正常的和必要的。監管者所追求的是整體的安全穩定,而不是個體的「有生天死」。
綜上所述,保險中介監管的目標可以表述為:維護被保險人的合法權益,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秧序,維護保險體系的安全與穩定。這是相輔相成的一個整體,其中維護被保險人的合法權益是核心和前提。監管者應當緊緊圍繞監管目標研究制定相應的監管法規和監管規章,認真依法履行監管職責,一是市場准入監管,不允許先天不足的機構進入市場,防止潛在風險;二是業務營運監管,督促已獲准入的機構依法穩健經營,維護市場秩序,防範經營風險;三是市場退出監管,監督經營不善或嚴重違規經營的機構依法按程序盡快退出市場,最大限度地減少市場波動,降低損失,維護被保險人利益和整個保險體系的全穩定。
所有監管法律、規章,監管措施和具體監管行為是否正確和有效。只能也必須以是否符合監管目標為准繩。對那些與監管目標沒有關系,甚至與監管目標相悖的條條框框必須進行認真的反思和檢討。
需要指出的是,監管者有效地履行監管職責,是實現監管目標的必要條件,但要將這些目標變成現實,單憑監管者的努力是遠遠不夠的,還需要有保險人、保險中介人和被保險人的配合與支持,需要有經濟、金融、法律環境以及市場參與者的競爭意識、風險意識、法律意識、責任意識、道德意識、信譽意識和自我保護意識的配套與支撐。

❺ 如何利用保險中介機構虛構保險中介業務套取費用

銀保監會新規正式施行,沒有信息系統不得經營保險中介業務!-工保網



二、行業影響


長期以來,我國保險中介市場一直存在中介機構數量龐大、經營水平參差不齊、從業人員流動性大、兼業代理機構市場經營不規范等多方面市場發展問題。《辦法》對保險中介機構與兼業代理機構提出全面信息化建設要求,無形中提高著保險中介行業准入門檻與監管要求,實現了保險中介市場新一輪的優勝劣汰,進一步規范保險中介市場經營秩序,提高保險中介經營水平與服務質量。


具體而言,國內2600多家專業保險中介機構與32000多家保險兼業代理機構中,只有少數機構實現了與保險公司的系統對接,大部分保險中介機構尤其是保險兼業代理機構依舊使用傳統的郵件、社交媒體等線下人工方式進行對接。而客觀上,信息系統的研發費用動輒可達百萬元,對於中小型保險中介機構形成沉重的企業經營挑戰。


當然,《辦法》中雖然提出可以採用合作開發、定製開發、外包開發和購買雲服務方式實現信息系統建設任務,但從文件內容對保險中介機構信息化建設的長遠發展要求來看——「提高自主研發能力,逐步降低對外包服務商的依賴」,獨立的信息系統將成為未來專業保險中介機構信息化發展的必經之路。因此,《辦法》實際上為眾多保險中介機構及兼業代理機構豎起一道高高的業務經營門檻,加劇著保險中介市場競爭。通過淘汰一批「小亂差」的市場經營主體,進一步規范保險中介市場秩序,提高保險中介經營水平與服務質量。


此外,「信息系統建設」要求保險中介機構與保險公司實現系統互通、業務互聯、數據對接,同時生成符合監管要求的數據文件與保險中介監管信息系統數據對接,解決了此前一些保險中介機構在業務信息交互、業務流程管理、業務監管數據報送等方面存在的不規范、不透明、不及時准確等問題,有利於保險中介機構與保險公司業務信息交互的規范、透明、可追溯,有利於解決監管部門在保險中介市場監管中面臨的困境,提升監管效能。

❻ 代理保險業務的風險主要包括哪些

首先是道德風險。有的代理銀行將保險產品表述為儲蓄產品,有的未按保險條款對重要事項進行如實告知,有的對保險品種的風險提示不夠。同時還有主體關系誤導,部分臨櫃人員向客戶宣傳時,故意迴避銀行代理地位等。
其次是操作風險。部分銀行業金融機構員工因不懂保險知識和業務,不明保險規章,在代理保險業務中給自身經營增加了新的風險隱患。
再次是資金風險。保險公司直接將手續費返給銀行櫃員,一些代理銀行對此也是聽之任之,使三者之間的關系變得復雜。
還有就是市場風險和腐敗風險。表現在兩個方面,一是多頭代理,二是手續費偏高。少數保險企業出於搶占市場、增加業績方面的考慮,不斷給出更高的手續費或變相提成,甚至出現賬外貼補等涉嫌商業賄賂的情況,而個別銀行業金融機構的管理層和員工則收受高額回扣、參加由保險企業組織的境外旅遊等高消費活動,為滋生腐敗提供了溫床。

❼ 專業的保險中介機構包括哪些類型

保險中介人的主體形式多樣,主要包括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和保險公估人等。此外,其他一些專業領域的單位或個人也可以從事某些特定的保險中介服務,如保險精算師事務所、事故調查機構和律師等。
保險代理人是指根據保險人的委託,在保險人授權的范圍內代為辦理保險業務,並依法向保險人收取代理手續費的單位或者個人。
保險經紀人(Insurance Broker),我國《保險法》第一百一十八條規定:保險經紀人是基於投保人的利益,為投保人與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提供中介服務,並依法收取傭金的機構。
保險公估人是指依照法律規定設立,受保險公司、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委託辦理保險標的的查勘、鑒定、估損以及賠款的理算,並向委託人收取酬金的公司。公估人的主要職能是按照委託人的委託要求,對保險標的進行檢驗、鑒定和理算,並出具保險公估報告,其地位超然,不代表任何一方的利益,使保險賠付趨於公平、合理,有利於調停保險當事人之間關於保險理賠方面的矛盾。
保險中介,指介於保險經營機構之間或保險經營機構與投保人之間,專門從事保險業務咨詢與銷售、風險管理與安排、價值衡量與評估、損失鑒定與理算等中介服務活動,並從中依法獲取傭金或手續費的單位或個人。 保險中介在保險市場上作用的發揮,是由其在專業技術服務、保險信息溝通、風險管理咨詢等諸方面的功能所決定的。按照建立和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制度、推行改革開放政策的客觀要求,市場化、規范化、職業化和國際化是未來中國保險中介行業生存的前提,也是發展的方向。

❽ 注冊保險中介機構需要滿足什麼條件

注冊保險中介機構需要滿足的條件:
(一)保險專業代理機構經營保險業務許可審批。
1.股東、發起人信譽良好,最近3年無重大違法記錄。
2.注冊資本達到《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中國保監會有關規定的最低限額。
3.公司章程符合有關規定。
4.董事長、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符合規定的任職資格條件。
5.具備健全的組織機構和管理制度。
6.有與業務規模相適應的固定住所。
7.有與開展業務相適應的業務、財務等計算機軟硬體設施。
8.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二)保險代理集團(控股)公司設立審批。
1.股東、發起人或者合夥人信譽良好,最近3年無重大違法記錄。
2.注冊資本達到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監會相關規定的最低限額。
3.公司章程或者合夥協議符合有關規定。
4.董事長、執行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符合規定的任職資格條件。
5.具備健全的組織機構和管理制度。
6.有與業務規模相適應的固定住所。
7.有與開展業務相適應的業務、財務等計算機軟硬體設施。
8.擁有5家及以上子公司,其中至少有2家子公司為保險專業中介機構;
9.保險中介業務收入占集團總業務收入的50%以上;
10.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三)保險兼業代理機構代理資格審批。
1.具有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發的營業執照;
2.有同經營主業直接相關的一定規模的保險代理業務來源;
3.有固定的營業場所;
4.具有在其營業場所直接代理保險業務的便利條件。
(四)外資保險代理公司設立審批。
允許香港保險代理公司在內地設立獨資保險代理公司,申請人需滿足以下條件:
1.經營保險代理業務10年以上;
2.提出申請前3年的平均業務收入不低於50萬港元;
3.上一年度的年末總資產不低於50萬港元。

❾ 保險中介機構的專業技術能力主要體現在哪些方面

保險中介機構介入保險交易,推動保險市場建立有效的競爭機制,加快了保險公司與中間商之間的社會分工,提高了保險經營集約化程度,更加有效地配置了保險資源。《若干意見》提出「不斷提升保險中介機構的專業技術能力,發揮中介機構在風險定價、防災防損、風險顧問、損失評估、理賠服務等方面的積極作用,更好地為保險消費者提供增值服務」。
第一,風險定價。是指保險中介機構具備對風險狀況進行定價甄別的能力,可以通過風險管理使保險標的風險狀況有所改善,利用其專業知識和專業能力幫助客戶提高與保險公司的談判能力,為客戶和保險公司之間達成一致價格提供技術支持。保險中介機構具備通暢的詢價渠道,通過市場競爭機制,也可以使客戶在保險交易中獲得更合理的保險價格。
第二,防災防損。是指保險中介機構能夠深入參與到企業、工程等保險標的一線,尋找可能的風險隱患、提供必要的防範措施和指導,從而降低風險發生概率,減少風險損失。還包括在事故發生時,積極採取搶救施救工作以降低損失。
第三,風險顧問。是指保險中介機構能夠為客戶提供從風險評估、風險分析、風險防範、成本測算、風險轉移到災後防損、索賠等全方位、全過程的服務,為風險處置提供專業化意見。充分考慮客戶的實際情況,度身定做最適合的保險方案,使客戶能夠以科學、合理的保險條件獲得充分的保險保障。
第四,損失評估。是指保險中介機構在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事故發生後,受託參與到保險標的損失處理過程中去,為委託方提供損失原因分析、保險責任歸屬、理算報告出具等服務,確定因保險事故造成保險財產損失的金額,為理賠提供實際損失價值參考依據。
第五,理賠服務。是指保險中介機構在客戶出險後,可以代表客戶參與到理賠過程中,協助准備必要資料,與保險公司交涉,以專業知識和豐富經驗協助客戶處理賠案,爭取及時、快捷、公平合理的賠償,通過參與降低客戶獲得賠償的難度,最大限度地維護客戶的利益。

❿ 對保險公司夥同中介機構套取資金行為的分析

保險公司為何屢屢利用保險中介機構來套取資金,主要原因也是保險中介機構有空子可鑽。以上述的XX代理為例,監管部門稱,其存在使用與實際不符的發票沖抵費用、使用外單位發票報銷入賬以及財務憑證不完整、報表與公司真實的業務情況不符等財務管理混亂、數據不真實的問題,該公司以展業費和營業費的名義,通過轉賬方式向保險公司工作人員的個人賬戶支付相關費用,主要用於支付投保人、業務介紹人及無資質的代理機構,累計金額為xx萬元。
業內人士指出,保險監管機構雖然在近年來加大了打擊的力度,但保險公司與保險中介機構之間的違法違規行為仍然屢禁不絕,「防火牆」屢屢失效,主要原因是因為利益所驅,一些機構或是個人為了一己私利,挖空心思鑽監管空子,而保險公司的政策、內控也確實存在漏洞,使得個別人員有利可圖。

擴展閱讀:【保險】怎麼買,哪個好,手把手教你避開保險的這些"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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