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已簽了個人自願放棄社保協議書還能起訴公司嗎
員工簽屬自願放棄社保申請書不具有法律效力。
根據《勞動法》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這是國家對企業及勞動者的強制性要求,用人單位不繳納或不按規定繳納都屬違法,單位對於包括不為員工繳納社保費、單位和勞動者約定不繳納社保費。
代之以現金補償、試用期滿才給勞動者繳納社保費、與勞動者協商選擇參保險種及繳費基數等做法,均需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由於勞動者自願申請不購買社會保險,造成無法享受相關的社會保險待遇,應當由用人單位來承擔。
勞動者自願申請不購買社保行為不能對抗國家的社保徵收制度。作為用人單位,為勞動者購買社保和直接從勞動者工資上扣除個人應繳部分具有法律依據。用人單位以勞動者自願申請不購買社會保險造成無法享受相關的社會保險待遇,不應由其承擔來抗辯,是不成立的。
『貳』 與保險公司簽訂個人保險代理合同是否有效
有合同效力,沒辦法失效
『叄』 個人與企業的合作協議如何簽訂才有效
具備以下七點的協議是有效的:
《勞動法》第十九條規定了勞動合同的法定形式是書面形式,其必備條款有7項:
1、勞動合同期限。
法律規定合同期限分為三種:有固定期限,如1年期限、3年期限等等均屬這一種;無固定期限,合同期限沒有具體時間約定,只約定終止合同的條件,無特殊情況,這種期限的合同應存續到勞動者到達退休年齡;以完成一定的工作為期限
2、工作內容。
在這一必備條款中,雙方可以約定工作數量、質量,勞動者的工作崗位等內容。在約定工作崗位時可以約定較寬泛的崗位概念,也可以另外簽一個短期的崗位協議作為勞動合同的附件,還可以約定在何種條件下可以變更崗位條款等等。掌握這種訂立勞動合同的技巧,可以避免工作崗位約定過死,因變更崗位條款協商不一致而發生的爭議。
3、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在這方面可以約定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的規定,各項勞動安全與衛生的措施,對女工和未成年工的勞動保護措施與制度,以及用人單位為不同崗位勞動者提供的勞動、工作的必要條件等等。
4、勞動報酬。
此必備條款可以約定勞動者的標准工資、加班加點工資、獎金、津貼、補貼的數額及支付時間、支付方式等等。
5、勞動紀律。
此條款應當將用人單位制定的規章制度約定進來,可採取將內部規章制度印製成冊,作為合同附件的形式加以簡要約定。
6、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
這一必備條款一般是在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中約定,因這類合同沒有終止的時限。但其他期限種類的合同也可以約定。須注意的是,雙方當事人不得將法律規定的可以解除合同的條件約定為終止合同的條件,以避免出現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合同時支付經濟補償金而改為終止合同不予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情況。
7、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
一般約定兩種違約責任形式,第一種是一方違約賠償給對方造成經濟損失,即賠償損失的方式;二是約定違約金的計算方法,採用違約金方式應當注意根據職工一方承受能力來約定具體金額,避免出現顯失公平的情形。違約,不是指一般性的違約,而是指嚴重違約,致使勞動合同無法繼續履行,如職工違約離職,單位違法解除勞動者合同等。
拓展資料
《勞動合同法》第三條規定,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守如下原則:
一、合法原則
勞動合同必須依法以書面形式訂立。做到主體合法、內容合法、形式合法、程序合法。只有合法的勞動合同才能產生相應的法律效力。任何一方面不合法的勞動合同,都是無效合同,不受法律承認和保護。
二、協商一致原則
在合法的前提下,勞動合同的訂立必須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雙方協商一致的結果,是雙方「合意」的表現不能是單方意思表示的結果。
三、合同主體地位平等原則
在勞動合同的訂立過程中,當事人雙方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不因為各自性質的不同而處於不平等地位,任何一方不得對他方進行脅迫或強制命令,嚴禁用人單位對勞動者橫加限制或強迫命令的情況。只有真正做到地位平等,才能使所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公正性。
四、等價有償原則
勞動合同明確雙方在勞動關系中的地位作用,勞動合同是一種雙務有償合同,勞動者承擔和完成用人單位分配的勞動任務,用人單位付給勞動者一定的報酬,並負責勞動者的保險金額。
『肆』 個人與公司怎麼簽合同
簽合同是大事,簽合同合同中標明的每一項都應該認真分析,個人在合同中應有的責任和義務,簽署後就應該認真履行.
目前我國法律體制不夠健全,國家對私營小企業的管理力度不夠,以及求職者往往法律意識淡薄所以很容易被企業利用這一漏洞與職工簽署不公正的合同,
雖然國家勞動機關近幾年加大對普通勞動者保護力度,但在實際中普通職工的合法權利往往還是會受到侵害,所以為了保護好自己合法權利就需要學法懂法.
根據個人經驗,地方小企業很多都不跟勞動者簽署合法合理的勞動合同,
主要表現在過分限制職工權利,制定不合理的勞動紀律,
對違紀的處分力度過大,或者連職工到底應該享有哪些待遇都不與標明.工傷賠償等事項更是很少出現在合同中.合同中往往對企業自身違規的約束卻很少.
其實國家對企業用工合同有些條款是國家明文規定的,要學會保護自己的權利就要了解這些規定清楚自己必須應有的權利和義務.
另外一份有效的企業用工合同必須是要經過國家有關部門公證的,而且企業要有用工資格.
(4)個人和公司簽訂保險協議書擴展閱讀:
合同的法律約束力,應是法律賦予合同對當事人的強制力,即當事人如違反合同約定的內容,即產生相應的法律後果,包括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約束力是當事人必須為之或不得為之的強制狀態,約束力或來源於法律,或來源於道德規范,或來源於人們的自覺意識,當然,源於法律的法律約束力,對人們的行為具有最強迫約束力。
合同的約束力主要表現為:
①當事人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
②當事人應按合同約定履行其合同義務;
③當事人應按誠實信用原則履行一定的合同外義務,如完成合同的報批、登記手續以使合同生效。
不得惡意影響附條件法律行為的條件的成就或不成就,不得損害附期限法律行為的期限利益等。
1.自成立起,合同當事人都要接受合同的約束;
2.如果情況發生變化,需要變更或解除合同時,應協商解決,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
3.除不可抗力等法律規定的情況以外,當事人不履行合同義務或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承擔違約責任;
4.合同書是一種法律文書,當事人發生合同糾紛時,合同書就是解決糾紛的根據。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的保護。
『伍』 公司為員工買意外保險,需要與員工簽訂協議,這協議該怎麼寫
這樣的協議是無效的。因為意外險的投保人為單位,但是被保險人為員工個人,只有被保險人及其指定的受益人才有索賠權和領取賠款的權利。你只能與員工簽訂協議,如果公司墊付的話,員工在得到賠償後返還公司。
『陸』 公司與員工簽訂購買保險合同怎麼寫
如果是社保,不需要簽訂購買合同的
勞動合同法規定 企業有代扣代繳義務,是必須的
『柒』 員工與公司簽訂了自願不買社會保險是否違反勞動法
員工與公司簽訂了自願不買社會保險違反勞動法。不管是通過自願簽訂、還是脅迫簽訂的協議約定的不購買社保,都是違反了強制性規定,所以協議是無效的。公司應該為員工補繳欠繳的社保費,並且要繳納相應的滯納金。
《勞動法》第七十二條的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該規定屬於國家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對於員工來說,既是權利也是義務,是不允許通過個人約定改變的,否則該約定視為無效。
另外《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項規定,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合同無效。
(7)個人和公司簽訂保險協議書擴展閱讀:
第五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第五十三條合同中的下列免責條款無效:
(一)造成對方人身傷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
第五十四條下列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一)因重大誤解訂立的;
(二)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當事人請求變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不得撤銷。
第五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權消滅:
(一)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二)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後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放棄撤銷權。
第五十六條無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銷的合同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合同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五十七條合同無效、被撤銷或者終止的,不影響合同中獨立存在的有關解決爭議方法的條款的效力。
第五十八條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後,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五十九條當事人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財產收歸國家所有或者返還集體、第三人。
『捌』 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後,個人保險是由公司全交,還是員工和公司各出一部分
一般都是個人部分由個人承擔,即從工資扣除,單位部分由單位承擔,承擔比例是由當地社保部門公布的。如果工資低於社保最低繳費基數的,按最低繳費基數繳納,高於社保繳費最低繳費基數的按實際工資繳納,最高不超過社保繳費的上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