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各類基金的風險等級
基金產品 有五個風險等級,分別是:謹慎型產品(R1)、穩健型產品(R2)、平衡型產品(R3)、進取型產品(R4)、激進型產品(R5)。
R1和R2級:R1和R2的投資范圍基本相同, R1級別投資低風險部分的比例會更高,一般屬於保本保收益的產品,R2一般屬於浮動收益類產品,不會承諾保證本金。這兩個等級的投資方向基本相同,一般是銀行拆借,企業或國家債券等較低風險產品。
R3級:R3產品一般是將R1,R2的部分投資產品與一些股票、商品、外匯等高波動性金融產品相結合,做資產配置,且高風險產品的所佔比例不超過30%。該級別不保證本金,結構性產品的本金保障比例一般在90%以上,收益浮動且有一定波動。
R4級:R4級的產品一般投資於股票、黃金、外匯等高波動性金融產品,且比例可超過30%,不保證本金,風險和收益都較大,收益波動性也較高,受到各類因素影響,虧損的可能性較高。
R5級:該級別產品可以完全投資於股票、外匯、黃金等高風險的金融產品,並可採用衍生工具,杠桿放大的方式進行投資。本金風險極大,同時收益浮動和預期收益也很高。
② 資產評估企業要計提職業風險基金會計分錄怎樣做
計提時:
借 管理費用-職業風險基金
貸 職業風險基金
用時:
借:職業風險基金
貸:相關科目
③ 風險基金怎麼申請
你說的是VC吧。。也就是我們平常所說的風險投資基金!
風險投資(VC)
風險投資(venture capital)簡稱是VC
在我國是一個約定俗成的具有特定內涵的概念,其實把它翻譯成創業投資更為妥當。廣義的風險投資泛指一切具有高風險、高潛在收益的投資;狹義的風險投資是指以高新技術為基礎,生產與經營技術密集型產品的投資。根據美國全美風險投資協會的定義,風險投資是由職業金融家投入到新興的、迅速發展的、具有巨大競爭潛力的企業中一種權益資本。從投資行為的角度來講,風險投資是把資本投向蘊藏著失敗風險的高新技術及其產品的研究開發領域,旨在促使高新技術成果盡快商品化、產業化,以取得高資本收益的一種投資過程。從運作方式來看,是指由專業化人才管理下的投資中介向特別具有潛能的高新技術企業投入風險資本的過程,也是協調風險投資家、技術專家、投資者的關系,利益共享,風險共擔的一種投資方式。
【風險投資的運作方式】
風險投資一般採取風險投資基金的方式運作。風險投資基金在法律結構是採取有限合夥的形式,而風險投資公司則作為普通合夥人管理該基金的投資運作,並獲得相應報酬。在美國採取有限合夥制的風險投資基金,可以獲得稅收上的優惠,政府也通過這種方式鼓勵風險投資的發展。
【風險投資的特徵】
1,投資對象對為處於創業期(start-up)的中小型企業,而且多為高新技術企業;
2,投資期限至少3-5年以上,投資方式一般為股權投資,通常占被投資企業30%左右股權,而不要求控股權,也不需要任何擔保或抵押;
3,投資決策建立在高度專業化和程序化的基礎之上;
4,風險投資人( venture capitalist )一般積極參與被投資企業的經營管理,提供增值服務;
除了種子期(seed)融資外,風險投資人一般也對被投資企業以後各發展階段的融資需求予以滿足;
5,由於投資目的是追求超額回報,當被投資企業增值後,風險投資人會通過上市、收購兼並或其它股權轉讓方式撤出資本,實現增值。
【風險投資的特點】
風險投資是一種權益資本(Equity),而不是借貸資本(Debt)。風險投資為風險企業企業投入的權益資本一般占該企業資本總額的30%以上。對於高科技創新企業來說,風險投資是一種昂貴的資金來源,但是它也許是唯一可行的資金來源。銀行貸款雖然說相對比較便宜,但是銀行貸款迴避風險,安全性第一,高科技創新企業無法得到它。
風險投資機制與銀行貸款完全不同,其差別在於:首先,銀行貸款講安全性,迴避風險;而風險投資卻偏好高風險項目,追逐高風險後隱藏的高收益,意在管理風險,駕駑風險。其次,銀行貸款以流動性為本;而風險投資卻以不流動性為特點,在相對不流動中尋求增長。第三,銀行貸款關注企業的現狀、企業目前的資金周轉和償還能力;而風險投資放眼未來的收益和高成長性。第四,銀行貸款考核的是實物指標;而風險投資考核的是被投資企業的管理隊伍是否具有管理水平和創業精神,考核的是高科技的未來市場。最後,銀行貸款需要抵押、擔保,它一般投向成長和成熟階段的企業,而風險投資不要抵押,不要擔保,它投資到新興的、有高速成長性的企業和項目。
風險投資是一種長期的(平均投資期為5-7年)流動性差的權益資本。一般情況下,風險投資家不會將風險資本一次全部投入風險企業,而是隨著企業的成長不斷地分期分批地注入資金。
風險投資家既是投資者又是經營者。風險投資家與銀行家不同,他們不僅是金融家,而且是企業家,他們既是投資者,又是經營者。風險投資家在向風險企業投資後,便加入企業的經營管理。也就是說,風險投資家為風險企業提供的不僅僅是資金,更重要的是專業特長和管理經驗。
風險投資家在風險企業持有約30%的股份,他們的利益與風險企業的利益緊密相連。風險投資家不僅參與企業的長期或短期的發展規劃、企業生產目標的測定、企業營銷方案的建立,還要參與企業的資本運營過程,為企業追加投資或創造資金渠道,甚至參與企業重要人員的僱用、解聘。
風險投資最終將退出風險企業。風險投資雖然投入的是權益資本,但他們的目的不是獲得企業所有權,而是盈利,是得到豐厚利潤和顯赫功績從風險企業退出。
風險投資從風險企業退出有三種方式:首次公開發行(IPO,Initial Public Offering);被其他企業兼並收購或股本回購;破產清算。顯然,能使風險企業達到首次公開上市發行是風險投資家的奮斗目標。破產清算則意味著風險投資可能一部分或全部損失。
以何種方式退出,在一定程度上是風險投資成功與否的標志。在作出投資決策之前,風險投資家就制定了具體的退出策略。退出決策就是利潤分配決策,以什麼方式和什麼時間退出可以使風險投資收益最大化為最佳退出決策。
風險投資過程的幾個關鍵環節】
1、搜尋投資機會。
投資機會可以來源於風險投資企業自行尋找、企業家自薦或第三人推薦。
2、初步篩選。
風險投資企業根據企業家交來的投資建議書,對項目進行初次審查,並挑選出少數感興趣者作進一步考察。
3、調查評估。
風險資本家會花大約六周到八周的時間對投資建議進行十分廣泛、深入和細致的調查,以檢驗企業家所提交材料的准確性,並發掘可能遺漏的重要信息;在從各個方面了解投資項目的同時,根據所掌握的各種情報對投資項目的管理、產品與技術、市場、財務等方面進行分析,以作出投資決定。
4、尋求共同出資者。
風險資本家一般都會尋求其他投資者共同投資。這樣,既可以增大投資總額,又能夠分散風險。此外,通過辛迪加還能分享其他風險資本家在相關領域的經驗,互惠互利。
5、協商談判投資條件。
一旦投、融資雙方對項目的關鍵投資條件達成共識,作為牽頭投資者的風險資本家就會起草一份「投資條款清單」,向企業家作出初步投資承諾。
6、最終交易。
只要事實清楚,一致同意交易條件與細節,雙方就可以簽署最終交易文件,投資生效。
④ 關於工資中風險金的
任何單位沒有任何理由扣壓員工工資做押金、風險金之類的。
1994年3月4日勞動部、公安部、全國總工會《關於加強外商投資企業和私營企業勞動管理、切實保障職工合法權益的通知》,即勞部發[1994]118號文件明確指出:「企業不得向職工收取貨幣、實物等作為入廠押金,也不得扣留或者抵押職工的居民身份證、暫住證和其他證明個人身份的證件。對擅自扣留、抵押居民身份證等證件和收取抵押金的,公安部門、勞動監察機構應責令企業立即退還職工本人」;再有,勞辦發[1994]256號文件,對「關於國有企業和集體所有制企業能否參照執行勞部發[1994]118號文件中有關規定的請示」的復函同樣指出:「國有企業和集體所有制企業也不得向職工收取貨幣、實物等作為入廠押金或風險金,對擅自收取抵押金的,勞動行政部門應責令企業立即退還給本人」;另外,1995年7月3日勞辦發[1995]150號文件,即「關於用人單位要求在職職工繳納抵押性錢款或股金的做法應否制止的請示」的復函再次重申了118號文及256號文的精神,並進一步指出:「對於用人單位向職工收取的勞動合同保證金、勞動保護物品及生產工具使用(承包)抵押金等行為也應予以制止。」
你可以向勞動局下設的勞動監察大隊投訴,也可以申請勞動仲裁,不過向你種情況一般通過投訴應該就可以解決了.
⑤ 公司每月從工資裡面提取10%作為風險基金的做法合法啊
應該是違法的,建議咨詢律師
⑥ 請問市勞動局:企業能收取職工風險金嗎
勞動者不需要上繳,單位收取風險金或責任金是違法的。
勞動合同法:
第九條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得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和其他證件,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或者以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
第八十四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扣押勞動者居民身份證等證件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本人,並依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處罰。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以擔保或者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本人,並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標准處以罰款;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勞動者依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扣押勞動者檔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⑦ 公司扣除職工的風險金合理么
剝削勞動者,不管誰對誰錯,都不能以莫名的理由剋扣你的工資,你打當地勞動保障局監督電話投訴。
⑧ 關於公司扣員工風險金是否合法
如果是入職時候就要扣,那是不合法的。。。你可以去舉報,但是,大部分時候是不了了之。。。現在經濟條件不好,如果不想失業。。接受把,
⑨ 單位能從工資中扣除風險金嗎
問:我所在公司有一個規定,每位員工每個月的工資有10%要被扣掉,作為所謂的風險金。如果年終公司達到了預定的產值目標,風險金就會全額如數退還給個人;如果公司沒有達到指標,風險金就不返還給個人了。這種做法對嗎? 我仔細閱讀了公司的個人勞動合同,裡面第六章涉及到薪資的內容有這樣一條:乙方薪資中扣款項目與金額均按國家、地區相應法規及甲方規定辦理,薪資扣款包括:考勤扣款,薪資扣稅,社會統籌扣款,住房扣款,其他應扣:除上述扣款項目外的其他扣款(包括但不限於行政違規扣款、質量責任扣款、借款扣款等)。這裡面並沒有明確提出風險金,而且我詢問過公司的其他人員,他們也從未看到過任何文件陳述風險金的問題。 你是怎麼看待這個問題的呢?而且,一年剛剛過去了,我聽說公司確實沒有達到預定的目標,也就是說我們的錢就真的被扣掉了。 答:勞部發[1994]489號《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15條規定:用人單位不得剋扣勞動者工資。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代扣勞動者工資:(1)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的個人所得稅;(2)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的應由勞動者個人負擔的各項社會保險費用;(3)法院判決、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撫養費、贍養費;(四)法律法規規定可以從勞動者工資中扣除的其他費用。第16條規定: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以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從上述規定可以看出,用人單位扣發勞動者的工資僅限於法律規定和合同約定的內容。對於法律或合同中沒有約定的內容,用人單位是不能擅自扣發的。從您的來信中可以看出,單位與您的勞動合同中並沒有約定扣留風險金,因此扣發您的工資已經缺乏合同依據。那麼法律上是否允許用人單位扣發職工的工資作為風險金呢? 勞辦發[1995]150號《勞動部辦公廳、國家經貿委辦公廳對「關於用人單位要求在職職工繳納抵押性錢款或股金的做法應否制止的請示」的復函》規定:為規范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依法建立勞動關系的行為,禁止用人單位在建立勞動關系時,向職工收取勞動合同保證金、勞動保護物品及生產工具使用(承包)抵押金。至於一些用人單位與職工建立勞動關系後,根據本單位經營管理實際需要,按照職工本人自願原則向職工收取風險抵押金以及要求職工全員入股等企業生產經營管理行為,不屬於禁止的范圍。據此,企業向在職職工收取風險抵押金要遵循自願的原則,您所在的公司在未與職工協商同意的情況下就從工資中扣除風險金,這顯然是違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