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買的。
商業保險(commercial insurance)是指通過訂立保險合同運營,以營利為目的的保險形式,由專門的保險企業經營。
商業保險關系是由當事人自願締結的合同關系,投保人根據合同約定,向保險公司支付保險費,保險公司根據合同約定的可能發生的事故因其發生所造成的財產損失承擔賠償保險金責任,或者當被保險人死亡、傷殘、疾病或達到約定的年齡、期限時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 。
所謂社會保險,是指收取保險費,形成社會保險基金,用來對其中因年老、疾病、生育、傷殘、死亡和失業而導致喪失勞動能力或失去工作機會的成員提供基本生活保障的一種社會保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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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分財產保險、人壽保險和健康保險
一、財產保險
財產保險包含機動車保險、企業財產保險、家庭財產保險、船舶保險、責任保險、保證保險、貨物運輸保險、意外傷害險、農業保險、工程保險、信用保險等。
二、人壽保險和健康保險
1、根據投保人的數量分類,可分為個人健康險和團體健康險。
2、根據投保時間的長短,可以分為短期健康險和長期健康險。投保時間長短還與投保人的數量結合構成團體短期險和團體長期險,同樣與個人結合可構成個人短期險和個人長期險等。
3、按照保險責任分類
a)疾病保險是指以疾病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保險,即只要被保險人患有保險條款中列明的某種疾病,無論是否發生醫療費用或發生多少費用,都可獲得定額補償。
b)醫療保險也稱為醫療費用保險,指對被保險人在接受醫療服務時發生的費用進行補償的保險。
c)失能保險也稱為收入損失保險、收入保障保險,指因被保險人喪失工作能力而使收入、財產等受到損失的一種保險。
4、根據損失種類分類,可分為醫療費用保險、失能收入損失保險和長期護理保險。
5、根據給付方式不同分類
a)費用型保險:保險人以被保險人在醫療診治過程中發生的合理醫療費用為依據,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補償其全部或部分醫療費用。
b)津貼型保險(定額給付型保險):津貼型保險是指不考慮被保險人的實際費用支出,以保險合同約定的標准給付保險金的保險。
c)提供服務型產品,在此類產品的提供過程中,保險人直接參與醫療服務體系的管理。保險人根據一定標准來挑選醫療服務提供者(醫院、診所、醫生),並將挑選出的醫療服務提供者組織起來。
為被保險人提供醫療服務。並有嚴格正式的操作規則以保證服務質量,經常復查醫療服務的使用狀況,被保險人按規定程序找指定的醫療服務提供者治病時可享受經濟上的優惠。
社會保險與商業保險之間既有聯系:
從功能上看,兩者都是社會風險化解機制。
社會保險是多層次社會保障體系的主體,商業保險可以作為對社會保險的補充,是多層次社會保障體系的一個組成部分。社會保險的產生晚於商業保險,它所使用的術語和計算、預測方法很多與商業保險有關。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五十七條用人單位應當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內憑營業執照、登記證書或者單位印章,向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予以審核,發給社會保險登記證件。
用人單位的社會保險登記事項發生變更或者用人單位依法終止的,應當自變更或者終止之日起三十日內,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變更或者注銷社會保險登記。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民政部門和機構編制管理機關應當及時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通報用人單位的成立、終止情況,公安機關應當及時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通報個人的出生、死亡以及戶口登記、遷移、注銷等情況。
第五十八條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自願參加社會保險的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社會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應當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
國家建立全國統一的個人社會保障號碼。個人社會保障號碼為公民身份號碼。
第五十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加強社會保險費的徵收工作。
社會保險費實行統一徵收,實施步驟和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六十條用人單位應當自行申報、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緩繳、減免。職工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由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用人單位應當按月將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明細情況告知本人。
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社會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可以直接向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繳納社會保險費。
第六十一條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應當依法按時足額徵收社會保險費,並將繳費情況定期告知用人單位和個人。
第六十二條用人單位未按規定申報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的,按照該單位上月繳費額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確定應當繳納數額;繳費單位補辦申報手續後,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按照規定結算。
第六十三條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責令其限期繳納或者補足。
用人單位逾期仍未繳納或者補足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可以向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查詢其存款賬戶;並可以申請縣級以上有關行政部門作出劃撥社會保險費的決定,書面通知其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劃撥社會保險費。
用人單位賬戶余額少於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可以要求該用人單位提供擔保,簽訂延期繳費協議。
用人單位未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且未提供擔保的,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賣其價值相當於應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財產,以拍賣所得抵繳社會保險費。
2. 法律上有沒有規定公司必須給員工買保險
法律上有規定必須要給員工買保險。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五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同時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規定勞動合同必須具備勞動報酬、勞動合同期限、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以及社會保險等九個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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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保險的特徵:
1、社會保險的客觀基礎,是勞動領域中存在的風險,保險的標的是勞動者的人身;
2、社會保險的主體是特定的。包括勞動者(含其親屬)與用人單位;
3、社會保險屬於強制性保險;
4、社會保險的目的是維持勞動力的再生產;
5、保險基金來源於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的繳費及財政的支持。保險對象范圍限於職工,不包括其他社會成員。保險內容範圍限於勞動風險中的各種風險,不包括此外的財產、經濟等風險。
3. 公司不給員工購買社會保險違法嗎
1、按相關勞動法律規定,試用期間包括在勞動期限內,在這段時間內勞動者跟用人單位已建立實際上的勞動關系,並且在建立勞動關系後滿一個月後就必須簽訂勞動合同。按照實際上成立的勞動關系,試用期間的勞動者享受員工福利待遇,比如五險一金。但是,現實中很多公司因為試用期間的員工不是正式的員工,就拒絕為其繳納五險一金。
2、實際上,公司的在試用期間不給員工買五險一金的行為違法,因為根據法律規定,只要在勞動合同成立期間,公司就要為員工繳納社會保險,試用期限被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在試用期不交、過後補交社保都是違法的。
3、即使說是員工要求不必購買的,工作單位也不能免責。因為社保是國家強制保險,為職工辦理社會保險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即使員工提出要求也不能免除用人單位為職工辦理社會保險的法定義務。
4、若是在工作過程中發現公司沒有自己購買社會保險的,可以向當地的勞動保障監察部門投訴,也可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或者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投訴。
5、在現實中,要是發現公司沒有在試用期間給自己購買社保,試用期過後也沒有買,或是在自己換了工作之後要求轉移社保的時候有所拖延的,建議最好及時採取措施解決。像那種公司沒買社保,而自己在工作中受傷後無法認定工傷,造成較重的損失,特別是在承擔醫療費用上,那麼員工可以找個專業的勞動法方向律師,為自己解決工傷問題。
擴展閱讀:【保險】怎麼買,哪個好,手把手教你避開保險的這些"坑"
4. 勞動合同規定員工自己買保險,公司給予一定報銷.是否違法
按照國家及地方社會保險繳納的有關規定,一般情況下,社會保險應該通過企業繳納,即企業統一向社會保險機構繳納企業應繳納部分與代扣職工個人應繳部分。職工個人不能直接向社會保險機構繳納社會保險。
但是,由於我國勞動力市場剛剛建立,職工的各種就業形態較多,存在許多職工沒有一個比較固定的工作,即在一個單位的工作時間都比較短的現象,如果都嚴格要求必須由所在企業為其繳納社會保險,那麼由於社會保險的繳納要求有一定的周期,辦理其手續也需要一定時間,這樣,可能按照常規企業在辦理社會保險過程中,手續還未辦理完畢,職工就已經離開企業了,對於企業而言是一種浪費,對於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也是一種浪費,對於職工個人也未必有多大意義。同時,由於這些職工在企業就業不太穩定,其人事檔案往往存在人才服務中心或者勞動局職業介紹中心等社會中介機構,因此,如果一概要求必須企業繳納,無論是企業還是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都比較困難。為此,北京市為了滿足這部分人員的要求,同時也是為了保護這部分職工獲得的社會保險權利,允許職工個人繳納社會保險,然後由企業報銷應該由企業繳納部分。
同時,職工個人繳納社會保險也為部分短期性失去工作,但又不願意辦理登記失業的人員繼續繳納社會保險提供了渠道,使這部分職工可以在其短期失去工作的時間內自己繳納社會保險,不使社會保險出現中斷(雖然這么做實際沒有多大意義)。
因此,可以看到,這種情況主要是為了滿足工作更換比較頻繁人員或者短期失去工作人員要求,而不是一個正常的繳納形態,嚴格來講,是不符合法律規定的。對於正常形態的勞動關系,即職工與企業簽訂了勞動合同,而且工作比較穩定,那麼如果仍然採取這種繳納形式應該是不符合有關規定的,也是沒有法律依據的。
不過,從社會保險繳納的實質而言,雖然形式有區別,但是企業為你報銷了企業應該繳納部分,企業已經支出了其應該負擔部分,你的該權益並未損失。
5. 公司未按規定給職工購買保險,員工集體不上班,這樣員工違法嗎
建議拿勞動合同法去與單位協商,要求不交押金、交社會保險、簽勞動合同,如果不同意,早日與該單位拜拜。
6. 公司社保繳納是否違規
一、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
(一)自2017年7月1日起,繳存基數按2016年1月1日至12月31日職工個人月平均工資調整執行;
2017年1月1日起新參加工作的職工,繳存基數為該職工參加工作第二個月月工資收入;
2017年1月1日起新調入的職工,繳存基數為該職工調入當月月工資收入。
(二)職工個人月平均工資的工資總額口徑按國家統計局《關於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國家統計局令〔1990〕第1號)規定執行。
二、社保繳費基數:
實際上應該按照實際工資作為繳費基數來計算。
用人單位應根據參保職工的上年度月平均工資,如實向地稅部門申報本單位參保職工下一社保年度的社會保險繳費基數。社保繳費基數一年一定,年度內不能變更。員工繳費基數的計算口徑應嚴格按照1990年1月1日國家統計局發布的《關於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計算,工資總額由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出差補貼、誤餐補貼、獨生子女補貼除外)、加班加點工資、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等六個部分組成。用人單位應如實申報員工上一年度的月平均工資。新參保(在本單位新參保,而不是從未參保的員工)員工,以合同約定的起薪當月的工資作為繳費基數。
7. 勞動法對公司給員工繳納保險是怎麼規定的呢沒有繳納保險屬於違法嗎
社會保險屬於國家強制性保險險種,任何建立了勞動關系的單位和個人都必須參加,對此,《勞動法》第七十二條、《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第七款作了明確規定。
因此,你所在的某韓資企業不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會保險的做法,既違法也侵害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是不能夠接受的。
公司想開除就開除員工的做法,同樣是違法的。
建議向勞動行政部門以及社保中心舉報,請求干預並查處;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申請,請求裁決解除與公司的勞動合同,支付相應的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不交錢教的社會會保險費等。
8. 最新勞動法是否規定企業必須給職工繳納保險。
依據《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第二十三條的規定:
繳費單位未按照規定辦理社會保險登記、變更登記或者注銷登記,或者未按照規定申報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
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情節特別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
2018年11月29日國家發展改革委稱,我國將對社會保險領域嚴重失信企業及其有關人員實施聯合懲戒。跨部門聯合懲戒措施包括:
1、限制招錄(聘)失信人為公務員或事業單位工作人員,
2、限制失信企業參與社會保險業務合作項目,
3、依法限制失信企業申請財政補助補貼性資金和社會保障資金支持,
4、依法限制失信企業作為供應商參加政府采購活動等。
(8)給職工購買保險是否違規擴展閱讀:
公司補繳員工社保需要的資料:
1、填報《社會保險人員補繳申報表》,一式兩份並加蓋公章;
2、補繳期間的職工勞動合同塬件及加蓋公章的復印件;
3、補繳期間的職工塬始工資表及加蓋公章的復印件;
4、補繳期間含工資發放情況的塬始會計憑證(裝訂成冊)。
需要補繳的費用=繳費基數*繳費比例 滯納金 利息。
其它需要攜帶:
1、公章;
2、《職工申報表》;
3、新增參保人員一寸彩照二張及身份證復印件一張;
4、農業戶口人員提供農業戶口復印件;
5、新增人員同時報U盤。
用人單位辦理社會保險登記後才能申報繳納社會保險費,不能向前補繳。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
9. 工廠只給員工買商業保險不買社保違法嗎
職工出事需要看是否和單位相關,單位有義務為職工購買工傷保險,用人單位必須為員工繳納社會保險,這是法律上的強制義務,而且是雙方的法定義務,勞動關系的雙方對此不可協商變通。
一、用人單位不繳納社保存在很大的法律風險:
員工可隨時向勞動監察舉報要求用人單位繳納,處理結果往往是限期補繳;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還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
如果用人單位繳納了醫療、工傷等社會保險費,員工在職期間一旦發生此類情況,相應的費用由社保基金負擔。相反,如不繳納社保,發生了此類情況,用人單位按照社保的標准自行負擔。
二、法律依據:
《勞動法》七十二條,基金來源,社會保險基金按照保險類型確定資金來源,逐步實行社會統籌。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
《勞動法》七十三條,勞動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退休;患病、負傷;因工傷殘或者患職業病;失業;生育。勞動者死亡後,其遺屬依法享受遺屬津貼。勞動者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條件和標准由法律、法規規定。勞動者享受的社會保險金必須按時足額支付;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三)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10. 公司不給員工買保險是違法的嗎
1、不簽勞動合同是用人單位的責任,你可以不用管,也不用擔心,用工的法律風險在用人單位。
2、社會保險是國家法定的,從用工之日起就應當建立,不管簽沒簽勞動合同用人單位不辦理是違法的。不支付加班工資也是違法的。
3、等到你什麼時候不想在這個單位幹了,你再提出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要求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以後支付雙倍工資。同時要求補充辦理所有社會保險。
4、如果單位不予支付,申請勞動仲裁,百分之百勝訴,現在不用著急。但要注意收集能證明勞動關系的證據。
5、單位的違法行為還可以作為你合法辭職的理由,不但不受提前30天的限制,更不用批准,可立馬走人,還可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的規定索取每工作一年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