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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合同列明風險對應的概念下載

發布時間:2021-03-27 11:35:59

保險合同有哪些分類

保險合同的分類:
1.根據保險合同的標的不同可分為財產保險合同和人身保險合同
財產保險合同:是以財產及其有關利益為保險標的的保險合同。財產保險合同所涉及的標的包括有形財產和無形財產,故而以有形的物質財產為合同標的的是有形財產保險合同,如企業財產保險合同等;以無形的財產為合同標的的是無形財產保險合同,如責任保險合同、信用保險合同等。
人身保險合同:是以人的壽命和身體為保險標的的保險合同。由於人身保險合同所保障的危險不同,又可以具體分為人壽保險合同、意外傷害保險合同和健康保險合同。
2.根據保險合同訂立時是否確定保險價值可分為定值保險合同和不定值保險合同
定值保險合同:是指保險合同當事人將保險標的的保險價值事先約定並在合同中給予載明作為保險金額的保險合同。
不定值保險合同:是指只載明保險標的保險金額而未載明其保險價值的合同。在不定值保險合同中,僅載明保險金額,並依此作為賠償的最高限額,至於保險標的的保險價值則處於不確定的狀態。財產保險多採用不定值保險合同。一般而言,財產損失是以賠償實際損失為原則,因此,不定值保險合同通常以保險標的的實際價值作為判定損失額的依據。
3.根據保險人支付保險金的行為性質不同可分為補償性保險合同和給付性保險合同
補償性保險合同:是指當保險事故發生時,保險人根據被保險人的要求並對保險標的的實際損失進行核定後支付保險金的合同。大多數的財產保險合同都是補償性保險合同,尤其是不定值保險合同。
給付性保險合同:是指保險人與投保人協商一定的保險金額,待保險事故發生時,保險人負有支付全部保險金義務的合同。該類保險合同多為人身保險所採用。
4.按保險責任范圍不同可分為特定風險合同和綜合風險合同
特定風險保險合同:是指承保一種或某幾種風險責任的保險合同,該合同通常是以列舉的方式進行,如地震險或戰爭險。
綜合風險合同是指保險人對「責任免除」以外的任何危險造成的損害負承保責任的合同。該合同訂立的特點是以列舉「責任免除」的形式約定保險合同適用的險情。
5.根據保險合同保障標的的不同可分為特定式合同、總括式合同、流動式合同和預約合同
特定式合同:是指保險人只對事先商定的具體保險標的進行承保的保險合同。
總括式合同:是指只規定保險人可以承保某種類別的保險標的,而對該類別保險標的不再分類的保險合同。
流動式合同:是指一種適合財產變化比較頻繁的保險合同。
預約合同:又稱開口合同,是保險人和投保人雙方預先約定保險責任范圍的長期性協議。險人自動承保。
6.根據訂立合同的主體不同可分為原保險合同和再保險合同。
原保險合同:是指投保人與保險人之間就保險標的約定保險權利與義務的協議。
再保險合同:是指保險合同的分出人與分入人就保險責任的分擔約定保險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

㈡ 什麼是保險合同糾紛

一般是保險公司。《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規定:保險合同是投保人與保險人約定保險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根據保險合同的約定,收取保險費是保險人的基本權利,賠償或給付保險金是保險人的基本義務;與此相對應的,交付保險費是投保人的基本義務,請求賠償或給付保險金是被保險人的基本權利。保險理賠的流程:1、 如果發生保險事故,應及時向保險公司報案,並將相關的資料由自己或委託他人送到保險公司。2、 保險公司理賠部接到材料後,會馬上立案。如遇重大事故或有疑問的事故,會派專人進行調查。3、 調查員根據要求,展開調查。4、 理賠員對材料進行審核,確定事故是否屬於保險責任范圍,計算出賠付金額。如有疑問仍可派人調查。作出核賠結論。5、 理賠員將審核意見和結論上報,專人簽批,簽批同意後結案。6、 通知領取賠款或其他書面通知。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條保險合同是投保人與保險人約定保險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投保人是指與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並按照合同約定負有支付保險費義務的人。保險人是指與投保人訂立保險合同,並按照合同約定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責任的保險公司。

㈢ 有關於保險的幾個概念

保單價值
是你要在這一年退保是能夠拿回來的錢,
基本保險金額
是指保險公司為你承擔多大的責任,
猶豫期
是你在簽收保單回執的十天內提出退保,保險公司為你全額退款的,
等待期
是指(平安保險公司)在保單生效30天內,住院是不予承擔責任的,90天內發生重大疾病不予承擔責任的。
(中國人壽保險公司)在保單生效90天內,住院是不予承擔責任的,180天內發生重大疾病不予承擔責任的。

㈣ 什麼是非列明風險

列明風險是指保險人將保險合同多承保的風險都明確地例舉出來。保險人承擔列明風險造成的保險標的的損失,對於採用列明風險的保險合同,凡是未被列入在風險條款中的災害事故均為保險合同不予承保的風險。

㈤ 什麼是保險定義、分類與保險合同

什麼是保險 「天有不測風雲,人有旦夕禍福」。自然災害和意外事故是人類生活中有可能發生,也有可能不發生的或然風險。保險就是轉移風險、補償損失的最佳手段。《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以下簡稱《保險法》)第2條明確了保險的定義:「本法所稱保險,是指投保人根據合同約定,向保險人支付保險費,保險人對於合同約定的可能發生的事故因其發生所造成的財產損失承擔賠償保險金責任,或者當被保險人死亡、傷殘、疾病或者達到合同約定的年齡、期限時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的商業保險行為。」 根據以上定義可知,首先商業保險行為是一種以保險合同為形式、以經濟補償為內容的民事法律行為,不同於以國家立法為基礎的社會保險;其次投保人必須根據合同約定,履行交費義務,才可享有保險事故發生時的索賠權和經濟補償,不同於以單方給予為基礎的社會救濟;第三,保險人的賠償給付義務的履行(人壽保險除外)是不確定的,有賴於合同約定的事故(人身保險也稱事件)的發生與否,不同於以確定的受益權為基礎的儲蓄制度。 保險的基本職能是轉移風險、補償損失,即投保人通過交納少量保險費,將風險轉由保險人承擔;一旦發生風險,則進行損失分攤,由眾多的企業和個人共同分攤少數遭受災害事故的企業和個人的損失。由於保險具有這一基本職能,因此,對家庭和個人具有不可低估的保障作用。首先可以保障家庭生活的安定。因為個人的財力有限,很難積累足以應付天災人禍的後備資金,一旦受損,正常生活難以為繼。如果個人和家庭參加了財產保險和人身保險,則可以根據保險合同約定,從保險人處獲得賠償和給付,由此保障了家庭生活的安定;其次可以積累個人資金。因為長期人壽保險具有類似儲蓄的投資作用。雖然參加長期人壽保險沒有買股票獲利的機會多,但沒有風險性,而且還可以獲得生老病死的經濟保障。由於人壽保險單本身具有現金價值,可以抵押,可以轉讓,故在國外普遍被認作個人金融資產,購買人壽保險無疑是既能獲得經濟保障,又能使貨幣保值增值的一舉兩得的最好的投資方式。隨著改革開放的進一步深化,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逐步建立,人們對保險的認識將從量的積累到質的飛躍,最終將由過去的被動型轉變為當今的主動型。有風險、買保險,已成為現代經濟社會的共識。 保險的分類 財產保險與人身保險 根據保險標的的不同,保險可分為財產保險和人身保險兩大類。 財產保險是指以財產及其相關利益為保險標的的保險,包括財產損失保險、責任保險、信用保險、保證保險、農業保險等。它是以有形或無形財產及其相關利益為保險標的的一類補償性保險. 人身保險是以人的壽命和身體為保險標的的保險。當人們遭受不幸事故或因疾病、年老以致喪失工作能力、傷殘、死亡或年老退休時,根據保險合同的約定,保險人對被保險人或受益人給付保險金或年金,以解決其因病、殘、老、死所造成的經濟困難。 商業保險與社會保險 商業保險是指按商業原則經營,以營利為目的的保險形式,由專門的保險企業經營。所謂商業原則,就是保險公司的經濟補償以投保人交付保險費為前提,具有有償性、公開性和自願性,並力圖在損失補償後有一定的盈餘。 社會保險是指在既定的社會政策的指導下,由國家通過立法手段對公民強制徵收保險費,形成保險基金,用以對其中因年老、疾病、生育、傷殘、死亡和失業而導致喪失勞動能力或失去工作機會的成員提供基本生活保障的一種社會保障制度。社會保險不以營利為目的,運行中若出現赤字,國家財政將會給予支持。兩者比較,社會保險具有強制性,商業保險具有自願性;社會保險的經辦者以財政支持作為後盾,商業保險的經辦者要進行獨立核算、自主經營、自負盈虧;商業保險保障范圍比社會保險更為廣泛。 原保險與再保險 發生在保險人和投保人間的保險行為,稱之為原保險。發生在保險人與保險人之間的保險行為,稱之為再保險。 再保險是保險人通過訂立合同,將自己已經承保的風險,轉移給另一個或幾個保險人,以降低自己所面臨的風險的保險行為。簡單地說,再保險即「保險人的保險」。 我們把分出自己直接承保業務的保險人稱為原保險人,接受再保險業務的保險人稱為再保險人。再保險是以原保險為基礎,以原保險人所承擔的風險責任為保險標的的補償性保險。無論原保險是給付性還是補償性,再保險人對原保險人的賠付都只具有補償性。再保險人與原保險合同中的投保人無任何直接法律關系。原保戶無權直接向再保險人提出索賠要求,再保險人也無權向原保戶提出保費要求。另外,原保險人不得以再保險人未支付賠償為理由,拖延或拒付對保戶的賠款;再保險人也不能以原保險人未履行義務為由拒絕承擔賠償責任。 再保險是在保險人系統中分攤風險的一種安排。被保險人和原保險人都將因此在財務上變得更加安全。利用再保險分攤風險的典型例子就是承保衛星發射保險。該風險不能滿足可保風險所要求的一般條件。保險人接受特約承保後,將面臨極大的風險,一旦衛星發射失敗,資本較小的公司極可能因此而破產。最明智的做法是將該風險的一部分轉移給其他保險人,由幾個保險人共同承擔。 個人保險與團體保險 按保險保障的對象分,可以把人身保險分為個人保險和團體保險。 個人保險是為滿足個人和家庭需要,以個人作為承保單位的保險。團體保險一般用於人身保險,它是用一份總的保險合同,向一個團體中的眾多成員提供人身保險保障的保險。在團體保險中,投保人是「團體組織」,如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等獨立核算的單位組織,被保險人是團體中的在職人員。已退休、退職的人員不屬於團體的被保險人。另外,對於臨時工、合同工等非投保單位正式職工,保險人可接受單位對其提出的特約投保。 團體保險包括團體人壽保險、團體年金保險、團體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團體健康保險等,在國外發展很快。特別是由僱主、工會或其他團體為雇員和成員購買的團體年金保險和團體信用人壽保險發展尤為迅速。團體信用人壽保險是團體人壽保險的一種,是指債權人以債務人的生命為保險標的的保險。團體年金保險已成為雇員退休福利計劃的重要內容。近幾年,美國有些雇員福利計劃中還加入了團體財務和責任保險項目,比如團體的私用汽車保險和僱主保險等。我國保險公司也開展了團體壽險、人身意外傷害險、企業補充養老保險和醫療保險等團體保險業務,但險種還不完善。隨著經濟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入,商業保險的作用將不斷加強,團體保險應有更大的發展空間。 自願保險和強制保險 按保險的實施方式分,保險可分為自願保險和強制保險。 自願保險是投保人和保險人在平等互利、等價有償的原則基礎上,通過協商,採取自願方式簽訂保險合同建立的一種保險關系。具體地講,自願原則體現在:投保人可以自行決定是否參加保險、保什麼險、投保金額多少和起保的時間;保險人可以決定是否承保、承保的條件以及保費多少。保險合同成立後,保險雙方應認真履行合同規定的責任和義務。一般情況下,投保人可以中途退保,但另有規定的除外。比如《保險法》第三十四條明確規定:「貨物運輸保險合同和運輸工具航程保險合同,保險責任開始後,合同當事人不得解除合同」。但當前世界各國的絕大部分保險業務都採用自願保險方式辦理,我國也不例外。 強制保險又稱法定保險,是指根據國家頒布的有在法律和法規,凡是在規定范圍內的單位或個人,不管願意與否都必須參加的保險。 保險合同的概念 保險合同是投保人與保險人約定保險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 (一)保險合同的性質 保險合同是民商事合同中的一種,調整具有保險內容的民事法律關系。因此,保險合同不僅適用《保險法》,而且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以下簡稱《合同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以下簡稱《民法通則》)的有關規定. (二)保險合同的當事人 保險合同的當事人是投保人和保險人。保險人亦稱承保人。《保險法》第九條規定:「保險人是指與投保人訂立保險合同,並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責任的保險公司。」投保人亦稱要保人,是與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並按照保險合同負有支付保險費義務的人。自然人和法人都可以成為投保人。成為投保人的條件為:具有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對保險標的具有保險利益。當投保人與被保險人為同一人時,被保險人屬當事人范疇。 (三)保險合同的關系人 保險合同的關系人包括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等。被保險人是其財產或者人身受保險合同保障,享有保險金請求權的人。被保險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受益人是由投保人或被保險人指定的享有保險金請求權的人。《保險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險合同中由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險金請求權的人,投保人、被保險人可以為受人。」受益人一般由投保人或者被保險人在保險合同中加以指定,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時必須經被保險人同意。如果被保險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則受益人可以由被保險人的監護人指定;如果沒有指定受益人,則在被保險人死亡時,由其繼承人領受保險金。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可以變更受益人,但是應當書面通知保險人。投保人變更受益人必須經被保險人同意。 (四)投保人的主要義務 1、交付保險費的義務。投保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時間、地點、方式向保險人交付保險費。投保人如不按約定的時間交付保險費,則保險人可按照約定要求其交付保險費或者終止合同。 2、如實告知的義務。在訂立保險合同時,投保人負有將保險標的的有關情況如實向保險人陳述、申報或聲明的義務。根據《保險法》的有關規定,投保人違反如實告知義務將承擔相應的法律後果,導致不能索賠或合同的解除。 3、危險增加的通知義務。危險增加是指保險合同當事人在締約時預料的保險標的的危險在合同的有效期內其程度增強。在合同有效期內,一旦發生危險增加,被保險人應當按照約定及時通知保險人;針對危險增加的情況,保險人有權要求增加保險費或者解除保險合同。被保險人未履行此項義務的,因危險增加而發生的保險事故,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4、保險事故通知義務。保險事故發生後,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應當及時通知保險人,以便保險人迅速地調查事實真相,收取證據,及時處理。 5、防災防損和施救的義務。在合同成立後,被保險人有義務遵守國家有關消防、安全、生產操作、勞動保護等方面的規定,維護保險標的的安全,並根據保險人有關保險標的安全的建議對保險標的的安全維護工作進行改進。在保險事故發生時,被保險人有義務盡力採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減少保險標的的損失。 6、提供有關證明、單證和資料的義務。保險事故發生後,依照保險合同請求保險人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時,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應當向保險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與確認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等有關的證明和資料。 (五)保險人的主要義務 1、賠付保險金的義務。保險事故發生後,保險人依據保險合同向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承擔賠償或給付保險金的責任。在財產保險中稱為賠償保險金,在人身保險中稱為給付保險金。承擔賠付保險金義務時,保險金的支付僅在保險合同約定或者法律規定的責任范圍內進行,保險金最高賠付額不超過合同約定的保險金額。 2、告知義務。訂立保險合同,保險人應當向投保人說明保險合同的條款內容;保險合同中規定有關保險人責任免除條款的,保險人在訂立保險合同時應當向投保人明確說明,未明確說明的,該條款不產生效力。 3、及時簽發保險單證的義務。保險合同成立後,保險人應及時向投保人簽發保險單或其他保險憑證,並載明當事人雙方約定的內容。 4、積極進行防災防損的義務。保險人應允許利用自身擁有的專業技術,配合被保險人積極進行防災防損工作。

㈥ 如何區分特定危險保險合同與一切危險保險合同(請舉例說明)

保險合同按保險標的來分類就有好多種,另外同樣的標的按不同的責任范圍來分也有好幾種,所以你問的問題用一部教科書來回答恐怕才能結束。保險合同沒有特定保險合同和一切危險保險合同這樣的分類的,請你詳細咨詢跟你講這兩個概念的朋友,請清楚地問他是什麼條款就行。然後不明白再繼續問。因為你說的這兩個概念不準確,行內沒有這種叫法。 1,在財產損失保險內,有基本險(還有綜合險)與一切險,如果是這兩種分類,那就是前兩者採取的是列明責任制,只有發生條款列明的那些風險,保險公司才負責賠償;後者採取除外責任制,它承保的風險大好多,除了除外責任,保險公司都負責賠償,所以行內都叫它一切險。2,另外在意外傷害保險里頭,有些是特定范圍的,例如:飛機意外傷害保險,只有在飛機上發生意外傷害才負責賠償;但是有些是叫做意外傷害保險,它不固定一定在飛機上發生意外才賠,只要發生意外,那麼保險公司就得負責賠償,所以這種是不分區域的。基於你的問題,只能簡單從以上兩個方面來做初步解答。

㈦ 財產一切險的條款解析

保險財產指在本保險單明細表中列明的財產及費用。
經被保險人特別申請,並經本公司書面同意,下列物品及費用經專業人員或公估部門鑒定並確定價值後,亦可作為保險財產:
(一) 金銀、珠寶、鑽石、玉器;
(二) 古玩、古幣、古書、古畫;
(三) 藝術作品、郵票;
(四) 建築物上的廣告、天線、霓虹燈、太陽能裝置等;
(五) 計算機資料及其製作、復制費用。
下列物品一律不得作為保險財產:
(一) 槍支彈葯、爆炸物品;
(二)現鈔、有價證券、票據、文件、檔案、帳冊、圖紙;
(三) 動物、植物、農作物;
(四) 攜帶型通訊裝置、電腦設備、照相攝像器材及其他貴重物品;
(五) 用於公共交通的車輛。 在本保險期限內,若本保險單明細表中列明的被保險財產因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直接物質損壞或滅失(以下簡稱「損失」),本公司按照本保險單的規定負責賠償。
定義:
自然災害:指雷電、颶風、台風、龍卷風、風暴、暴雨、洪水、水災、凍災、冰雹、地崩、山崩、雪崩、火山爆發、地面下陷下沉及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破壞力強大的自然現象。
意外事故:指不可預料的以及被保險人無法控制並造成物質損失的突發性事件,包括火災和爆炸。 本公司對下列各項不負責賠償:
(一) 設計錯誤、原材料缺陷或工藝不善引起的損失和費用;
(二)自然磨損、內在或潛在缺陷、物質本身變化、自燃、自熱、氧化、銹蝕、滲漏、鼠咬、蟲蛀、大氣(氣候或氣溫)變化、正常水位變化或其他漸變原因造成的損失和費用;
(三) 非外力引起機械或電氣裝置本身的損壞;
(四) 鍋爐及壓力容器爆炸引起其本身的損失;
(五) 被保險人及其雇員的操作過失造成機械或電氣設備損失;
(六) 盤點時發現的短缺;
(七) 貶值、喪失市場或使用價值等其他後果損失;
(八) 存放在露天或使用蘆席、蓬布、茅草、油毛氈、塑料膜或尼龍布等作罩棚或覆蓋的保險財產因遭受風、霜、嚴寒、雨、雪、洪水、冰雹、塵土引起的損失;
(九) 地震、海嘯引起的損失和費用;
(十) 固定在建築物上的玻璃破碎;
(十一) 被保險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為或重大過失引起的任何損失、費用和責任,以及被保險人的親友或雇員的偷竊;
(十二) 公共供電、供氣及其他公共能源的中斷引起的損失、但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引起的中斷不在此限;
(十三) 戰爭、類似戰爭行為、敵對行為、武裝沖突、恐怖活動、謀反、政變、罷工、暴動、民眾騷亂引起的損失、費用和責任;
(十四) 政府命令或任何公共當局的沒收、徵用、銷毀或毀壞;
(十五) 核裂變、核聚變、核武器、核材料、核輻射以及放射性污染引起的任何損失和費用;
(十六) 大氣、土地、水污染及其他各種污染引起的任何損失、費用和責任;但不包括由於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造成污染引起的損失;
(十七) 保險單明細表或有關條款中規定的應由被保險人自行負擔的免賠額。 (一) 如果發生本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本公司選擇下列方式賠償:
1、按受損財產的價值賠償;
2、賠付受損財產基本恢復原狀的修理、修復費用;
3、修理、恢復受損財產,使之達到與同類財產基本一致的狀況。
(二) 受損財產的賠償按損失當時的市價計算。市價低於保險金額時,賠償按市價計算;市價高於保險金額時,賠償按保險金額與市價的比例計算。如本保險所載項目不止一項時,賠款按本規定逐項計算。
(三) 保險項目發生損失後,如本公司按全部損失賠付,其殘值應在賠款中扣除,本公司有權不接受被保險人對受損財產的委付。
(四) 任何屬於成對或成套的項目,若發生損失,本公司的賠償責任不超過該受損項目在所屬整對或整套項目的保險金額中所佔的比例。
(五) 發生損失後,被保險人為減少損失而採取必要措施所產生的合理費用,本公司可予以賠償,但本項費用與物質損失賠償金額之和以受損的被保險財產的保險金額為限。
(六) 本公司賠償損失後,由本公司出具批單將保險金額從損失發生之日起相應減少,並且不退還保險金額減少部分的保險費。如被保險人要求恢復至原保險金額,應按約定的保險費率加繳恢復部分從損失發生之日起至保險期限終止之日止按日比例計算的保險費。
(七) 被保險人的索賠期限,從損失發生之日起,不得超過二年。 被保險人及其代表應嚴格履行下列義務:
(一) 投保時,被保險人及其代表應對投保申請書中列明的事項以及本公司提出的其他事項作真實、詳盡的說明或描述;
(二) 被保險人及其代表應根據本保險單明細表和批單中的規定按期繳付保險費;
(三) 在保險期限內,被保險人應採取一切合理的預防措施,包括認真考慮並付諸實施本公司代表提出的合理的防損建議,由此產生的一切費用,均由被保險人承擔;
(四) 在發生引起或可能引起本保險單項下索賠的事故時,被保險人或其代表應:
1、立即通知本公司,並在七天或經本公司書面同意延長的期限內以書面報告提供事故發生的經過、原因和損失程度;
2、採取一切必要措施防止損失的進一步擴大並將損失減少到最低程度;
3、在本公司的代表或檢驗師進行勘查之前,保留事故現場及有關實物證據;
4、在保險財產遭受盜竊或惡意破壞時,立即向公安部門報案;
5、根據本公司的要求提供作為索賠依據的所有證明文件、資料和單據。 (一)保單效力
被保險人嚴格地遵守和履行本保險單的各項規定,是本公司在本保險單項下承擔賠償責任的先決條件。
(二)保單無效
如果被保險人或其代表漏報、錯報、虛報或隱瞞有關本保險的實質性內容,則本保險無效。
(三)保單終止
除非經本公司書面同意,本保險單將在下列情況下自動終止:
1、被保險人喪失保險利益;
2、承保風險擴大。
本保險單終止後,本公司將按日比例退還被保險人本保險單項下未到期部分的保險費。
(四)保單注銷
被保險人可隨時書面申請注銷本保險單,本公司亦可提前十五天通知被保險人注銷本保險單。對本保險單已生效期間的保險費,前者本公司按短期費率計收,後者按日比例計收。
(五) 權益喪失
如果任何索賠含有虛假成分,或被保險人或其代表在索賠時採取欺詐手段企圖在本保險單項下獲取利益,或任何損失是由被保險人或其代表的故意行為或縱容所致,被保險人將喪失其在本保險單項下的所有權益。對由此產生的包括本公司已支付的賠款在內的一切損失,應由被保險人負責賠償。
(六) 合理查驗
本公司的代表有權在任何適當的時候對被保險財產的風險情況進行現場查驗。被保險人應提供一切便利及本公司要求的用以評估有關風險的詳情和資料。但上述查驗並不構成本公司對被保險人的任何承諾。
(七) 重復保險
本保險單負責賠償損失、費用或責任時,若另有其他保障相同的保險存在,不論是否由被保險人或他人以其名義投保,也不論該保險賠償與否,本公司僅負責按比例分攤賠償的責任;
(八) 權益轉讓
若本保險單項下負責的損失涉及其他責任方時,不論本公司是否已賠償被保險人,被保險人應立即採取一切必要的措施行使或保留向該責任方索賠的權利。在本公司支付賠款後,被保險人應將向該責任方追償的權利轉讓給本公司,移交一切必要的單證,並協助本公司向責任方追償。
(九) 爭議處理
被保險人與本公司之間的一切有關本保險的爭議應通過友好協商解決。如果協商不成,可申請仲裁或向法院提出訴訟。除事先另有協議外,仲裁或訴訟應在被告方所在地進行。

㈧ ( )是保險合同的核心內容

保險合同包括哪些主要內容
1、投保人的姓名與住所:明確投保人姓名與住所,是簽訂保險合同的前提。這里需說明幾點:被保險人不是一人時,需在保險合同中一一列明,經保險人核定承保後簽發保險單。保險合同中除載明投保人外,若另有被保險人或受益人,還需要加以說明;在貨物運輸保險中,有特別約定:貨物運輸保險合同有指示式和不記名兩種。在指示式合同中,除記載投保人的姓名外,還有「其他指定人」字樣,則可由投保人背書而轉讓第三人,在無記名式保險合同中,無須記明投保人的姓名,而隨保險標的物的轉移而同時轉讓第三人。
2、保險標的:保險標的是保險合同當事人雙方權利與義務所指的對象,是保險作用的對象,也是可保利益的物質形式。
3、保險風險:是保險人對投保人承擔損失賠償責任或保險金給付的風險因素,也必須在合同中一一列明。
4、保險價值與保險金額:保險價值是指投保人在投保時保險標的用貨幣計量的實際價值,保險金額是指保險人對投保標的的承保金額或訂入保險合同中的保險價值,它是保險人計算保險費的依據和承擔補償或給付責任的最大限額。
5、保險費和保險費率;
6、保險賠款或保險金的給付;
7、保險期限;
8、違約責任與爭議處理:違約責任是指保險合同當事人因其過錯致使保險合同不能完全履行,或違反保險合同規定的義務而需承擔的法律責任。
9、保險合同當事人雙方的權利和應盡的義務。
保險合同主要包括以上幾個方面的內容,在簽訂保險合同時您應當仔細查看以上條款,避免您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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㈨ 建築工程保險的保險人在保險單項下承擔的對物質損失的最高賠償責任不得超過保險單明細表中列明的

在實務中,由於建築工程的承包方式不同,所以其投保人也就各異。主要有四種情況:
1.全部承包方式。所有人將工程全部承包給某一施工單位,該施工單位作為承包人(或主承包人)負責設計、供料、施工等全部工程環節,最後以鑰匙交貨方式將完工的建築物交給所有人。在此方式中,由於承包人承擔了工程的主要風險責任,故而一般由承包人作為投保人。
2.部分承包方式。所有人負責設計並提供部分建築材料,施工單位負責施工並提供部分建築材料,雙方各承擔部分風險責任,此時可由雙方協商,推舉一方為投保人,並在合同中寫明。
3.分段承包方式。所有人將一項工程分成幾個階段或幾部分分別向外發包,承包人之間是相互獨立的,沒有契約關系。此時,為避免分別投保造成的時間差和責任差,應由所有人出面投保建築工程險。
4.施工單位只提供服務的承包方式。所有人負責設計、供料和工程技術指導;施工單位只提供勞務,進行施工,不承擔工程的風險責任。此時應由工程所有人投保。
由於建築工程保險的被保險人有時不只一個,而且每個被保險人各有其本身的權益和責任需要向保險人投保,為避免有關各方相互之間的追償責任,大部分建築工程保險單附加交叉責任條款,其基本內容就是:各個被保險人之間發生的相互責任事故造成的損失,均可由保險人負責賠償,無須根據各自的責任相互進行追償。
【建築工程一切險所承保的內容】
在建築工程一切險中通常包含2部分內容:1:物質損失險;2:第三者責任險.
在物質損失承保的責任范圍一般是:
1.在保險期限內,若本保險單明細表中分項列明的保險財產在列明的工地范圍內,因本保險單除外責任以外的任何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物質損壞或滅失(以下簡稱「損失」),本公司按本保險單的規定負責賠償。很多人會問及意外事故包括哪些呢?意外事故一般指的是不可預料的意外事件造成的物質損失。那很多人又會問:「施工現場的材料被偷盜了,算不算意外事故呢?」答案是肯定的,只要是非主觀行為,意外造成的損失,都在理賠范圍內(根椐最新條款,只需要在特別約定內加上盜竊保險就可以了)
2.對經本保險單列明的因發生上述損失所產生的有關費用,上海平安保險公司亦可負責賠償。
3.平安保險公司對每一建築工程保險項目的賠償責任均不得超過本保險單明細表中對應列明的分項保險金額以及保險單特別條款或批單中規定的其他適用的賠償限額。但在任何情況下,在本保險單項下承擔的對物質損失的最高賠償責任不得超過保險單明細表中列明的總保險金額。定義自然災害:指地震、海嘯、雷電、颶風、台風、龍卷風、風暴、暴雨、洪水、水災、凍災、冰雹、地崩、山崩、雪崩、火山爆發、地面下沉下陷及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破壞力強大的自然現象。意外事故:指不可預料的以及被保險人無法控制並造成物質損失或人身傷亡的突發性事件,包括火災和爆炸。

擴展閱讀:【保險】怎麼買,哪個好,手把手教你避開保險的這些"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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