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行)
第一條 為了更好地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根據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保監會」)發布的《保險公司非壽險業務准備金管理辦法(試行)》(保監會令〔2004〕13號)(以下簡稱「《試行辦法》」),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試行辦法》所稱非壽險業務,是指除人壽保險業務以外的保險業務,包括以下保險業務及其再保險業務:
(一) 企業財產保險
(二) 家庭財產保險
(三) 工程保險
(四) 責任保險
(五) 信用保險
(六) 保證保險
(七) 機動車輛法定第三者責任保險
(八) 機動車輛商業第三者責任保險
(九) 機動車輛車體損失保險
(十) 機動車輛其他保險
(十一) 船舶保險
(十二) 貨物運輸保險
(十三) 特殊風險保險
(十四) 農業保險
(十五) 短期健康保險
(十六) 意外傷害保險
(十七) 投資型非壽險
(十八) 其它類保險
第三條 凡是經營《試行辦法》所稱非壽險業務的財產保險公司和再保險公司,應當按照中國保監會的規定,遵循非壽險精算的原理和方法,對未來可能發生的損失和費用進行充分的估計,謹慎評估各項准備金。
第四條 除未到期責任准備金和未決賠款准備金之外的中國保監會規定應當提取的其它責任准備金,如巨災風險責任准備金等,由中國保監會另行規定。
第五條 保險公司應當採用二十四分之一法、三百六十五分之一法或者其他更為謹慎、合理的方法評估非壽險業務的未到期責任准備金。其中,對於機動車輛法定第三者責任保險,應當採用三百六十五分之一法評估其未到期責任准備金。
第六條 保險公司在評估未到期責任准備金時,要對其充足性進行測試。未到期責任准備金的提取金額應不低於以下兩者中較大者:
(一)預期未來發生的賠款與費用扣除相關投資收入之後的余額;
(二)在責任准備金評估日假設所有保單退保時的退保金額。
當未到期責任准備金不足時,應提取保費不足准備金,提取的保費不足准備金應能彌補未到期責任准備金和上述兩者較大者之間的差額。
第七條 保險公司在評估已發生已報案未決賠款准備金評估時,不得扣減為相應賠案所預付的賠款。
第八條 保險公司採用鏈梯法、案均賠款法、准備金進展法、B-F法等方法提取已發生未報案未決賠款准備金時,應採用至少兩種方法進行謹慎評估,並根據評估結果的最大值確定最佳估計值。
第九條 保險公司應對直接理賠費用准備金和間接理賠費用准備金所包含的內容、間接理賠費用准備金分攤方法、分攤比率等在保險公司非壽險業務准備金報表(見附件)的附註中詳細披露。
第十條 保險公司應當謹慎評估未決賠款准備金。對於在中國(不含港、澳、台)開業時間不足三年或本年度保費收入增長率超過50%的保險公司,按照評估的未決賠款准備金計算的本公司本事故年度賠付率不得低於全行業上一事故年度的平均賠付率。
第十一條 保險公司應當在報送年度償付能力報告時,同時向中國保監會報送由公司精算責任人簽署的准備金評估報告。本實施細則中規定的保險公司非壽險業務准備金報表是准備金評估報告的重要組成部分,保險公司應當認真編制,並在報送准備金評估報告時,將有關報表一同呈報保險監管部門。
第十二條 保險公司非壽險業務准備金報表主要分為兩類,即反映未到期責任准備金評估情況的報表和未決賠款准備金評估情況的報表。
第十三條 有關報表的編制說明
一、「未到期責任准備金分析表」主要反映保險公司未到期責任准備金提取和轉回的情況。
該表按照險種大類(或者險種),區分分保前的保險業務和分出業務進行填列。
「未到期責任准備金(直接業務+分入業務)」是指保險公司對承保的直接業務和分入業務提取的未到期責任准備金,該准備金根據保險公司分出保費前的保費收入進行提取和轉回;「分出業務准備金」是指為直接業務的再保分出和分入業務的轉分分出所提取和轉回的准備金。「本期提取」是指報告期當期所提取的未到期責任准備金;「上期轉回」是指報告期轉回的上期提取的未到期責任准備金。
二、「再保後未到期責任准備金分析表-按保單未到期期限分類 」主要反映保險公司提取的再保後未到期責任准備金的未到期期限的結構分布狀況,以全面了解保險公司非壽險業務的負債與資產在時間上的匹配狀況。
該表按照險種大類(或者險種)分別填列。表中的「1-12個月」、「13-24個月」、「25-36個月」、「36個月以上」是指對准備金評估日未到期期限分別在12個月以內(含12個月)、大於12個月但不大於24個月(含24個月)、大於24個月但不大於36個月(含36個月)、36個月以上的保險合同應提取的再保後未到期責任准備金。表中第5列的「合計」應等於表一「未到期責任准備金分析表」中第7列的「再保後未到期責任准備金」的「本期提取」相應金額。
三、「再保後未到期責任准備金分析表-按保單保險期間分類」主要反映保險公司提取的再保後未到期責任准備金在保險期間上的結構分布,以全面了解保險公司一年期以上保險業務的承保情況,及其承保標的的風險變化和退保風險的暴露總量。
該表按險種大類(或者險種)分別填列。表中的「1-12個月」、「13-24個月」、「25-36個月」、「36個月以上」是指對准備金評估日保險期間分別在12個月以內(含12個月)、大於12個月但不大於24個月(含24個月)、大於24個月但不大於36個月(含36個月)、36個月以上的保險合同應提取的再保後未到期責任准備金。表中的第5列「合計」應等於表一「未到期責任准備金分析表」中的「再保後未到期責任准備金」的第7列「本期提取」相應金額。
四、「賠款與理賠費用分析表」主要反映保險公司非壽險業務在各事故年度發生的賠案截止至准備金評估日提取的未決賠款與理賠費用准備金、已決賠款及理賠費用、財務年度的保費收入、已賺保費,以及在准備金評估日評估的各事故年度的賠付率等。
該表分為匯總分析表和分險種大類(或者險種)明細表,各險種大類(或者險種)明細表的編制方法和匯總分析表相同,有關項目的匯總應當和匯總表中的相關項目相一致。示例報表為2004年度賠款與理賠費用匯總分析表,以後各期報表需按照報告期所屬年度自上往下更新事故年(或財務年)。其中,「事故年」是指保險責任范圍內保險事故發生的年度。為了從歷史角度反映公司經營管理的水平和業務的承保質量,事故年至少應反映10個年度。披露年度不足10年的保險公司,應說明具體原因,並逐步進行相關數據的積累,但保險公司應至少對報告期事故年度的相關數據予以披露。
預付賠款是指對於尚未結案的賠案,保險公司預先支付給被保險人的賠款。在填列該表時,不得將預付賠款從已發生已報案未決賠款准備金中扣減。
賠款與理賠費用分析表分為未決賠款與理賠費用准備金分析表、已決賠款與理賠費用分析表以及賠付率分析表。
(一) 未決賠款與理賠費用准備金分析表
1、未決賠款准備金、未決直接理賠費用准備金、未決間接理賠費用准備金分別在第1列至第10列填寫。各事故年填寫的未決賠款准備金、未決直接理賠費用准備金、未決間接理賠費用准備金是指保險事故發生在各事故年的賠案截止至報告期末的相應余額。
2、預期的殘余物資及追償款收入。第11列和第12列分別以「再保前」和「再保後」填列預期的殘余物資及追償款收入。預期的殘余物資及追償款收入是指公司理賠人員根據保險標的發生損失的原因、損失程度等,對該保險標的的殘余物資的作價或變賣收入和追償款收入的估計。
3、未決賠款與理賠費用准備金。第13列和第14列分別以「再保前」和「再保後」填列未決賠款與理賠費用准備金。其中,再保前未決賠款與理賠費用准備金(13)=(1)+(3)+(5)+(7)+(9)-(11);再保後未決賠款與理賠費用准備金(14)=(1)-(2)+(3)-(4)+(5)-(6)+(7)-(8)+(9)-(10)-(12)。
4、未決賠案件數。第15列填寫未決賠案件數,各事故年行填寫的未決賠案件數是指發生在各事故年的賠案截止至報告期末的未決賠案件數。
(二) 已決賠款與理賠費用分析表
1、已決賠款及理賠費用。第16列至第21列填寫已決賠款、已決直接理賠費用和已決間接理賠費用,各項應按照「再保前」和「再保攤回」分別填列。「以前年度」事故年行填寫的已決賠款與理賠費用是指在「以前年度」事故年發生保險事故的賠案,在報告期所屬年度發生的已決賠款和理賠費用的金額;1995~2004年各事故年行填寫的已決賠款與理賠費用是指在各事故年發生保險事故的賠案,截止至報告期末累計的已決賠款和理賠費用的金額。
2、殘余物資及追償款收入。第22列和第23列分別以「再保前」和「再保後」填列殘余物資及追償款收入。殘余物資及追償款收入是指保險公司因保險標的發生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並完全進行賠付後所收回的該保險標的的殘余物資作價或變賣所得收入以及因第三者的過錯造成保險標的的損失,在賠償被保險人後取得代位求償權並向第三者索回賠償所取得的收入。已決賠款是指已經結案的賠案賠款數據,其中不應扣減殘余物資及追償款收入。如果公司已經從已決賠款中直接扣減了殘余物資及追償款收入,應當將其從已決賠款中區分出來並填列該項目。
其中,「以前年度」事故年行填寫的殘余物資及追償款收入是指在「以前年度」事故年發生保險事故的賠案,在報告期所屬年度獲取的殘余物資及追償款收入;1995~2004年各事故年行填寫的殘余物資及追償款收入是指在各事故年發生保險事故的賠案,截止至報告期末累計獲取的殘余物資及追償款收入。
3、已決賠款與理賠費用。第24列和第25列分別以「再保前」和「再保後」填寫已決賠款與理賠費用。其中,再保前已決賠款與理賠費用(24)=(16)+(18)+(20)-(22),再保後已決賠款與理賠費用(25)=(16)-(17)+(18)-(19)+(20)-(21)-(23)。
4、結案件數。第26列填寫結案件數。「以前年度」事故年行填寫的結案件數是指在「以前年度」事故年發生保險事故的賠案,在報告期所屬年度結案的案件數;1995~2004年各事故年行填寫結案件數是指在各事故年發生保險事故的賠案,截止至報告期末累計結案的案件數。
(三)賠付率分析表
1、財務年度保費收入。第27~29列填寫財務年度保費收入,此列表頭的年份表示財務年度,填寫的各財務年度的保費收入應與財務報表中的保費收入保持一致。
2、未到期責任准備金提轉差。第30~32列填寫各財務年度的未到期責任准備金提轉差,應當區分直接和分入業務、分出業務及自留業務分別填列。
3、已賺保費。第33~35列填寫已賺保費,其中直接業務加分入業務已賺保費(33)=(27)-(30),分出業務已賺保費(34)=(28)-(31),自留業務已賺保費(35)=(29)-(32)。
4、總發生損失與理賠費用。第36~37列填寫總發生損失與理賠費用。再保前總發生損失與理賠費用(36)=(13)+(24);再保後總發生損失與理賠費用(37)=(14)+(25)。
5、賠付率。第38列和第39列分別「再保前」和「再保後」填寫各事故年度的賠付率,此列表頭的年份表示事故年。其中,再保前賠付率(38)=(36)/(33),再保後賠付率(39)=(37)/(35)。
其中,「以前年度」事故年的相關數據不需填寫,僅填寫1995~2004年事故年的相關數據。
五、再保後終極損失與直接理賠費用分析表
本表主要反映保險公司在各事故年度發生的賠案截止至各發展年度末和報告期末評估的終極損失與直接理賠費用的發展變化。
該表分為匯總表和分險種大類(或者險種)明細表。分險種大類(或者險種)明細表的編制方法和匯總表相同,有關項目的匯總應當和匯總表中的相關項目相一致。
該匯總的三角形流量分析表按照再保後的金額填列。
示例的准備金報表格式為2004年准備金報表,以後各期報表須按照報告期所屬年度自上往下更新事故年,自左往右更新發展年。
1、終極損失與直接理賠費用。本表填寫的終極損失與直接理賠費用是指在各事故年度發生的所有賠案的損失總額以及直接理賠費用總額,包括已決賠款、未決賠款及其直接理賠費用,但不包含間接理賠費用。
2、「以前年度」事故年。「以前年度」事故年行填寫的各發展年度末和報告期末的終極損失與直接理賠費用與事故年1995~2004年行填寫的相應數據存在差異。「以前年度」事故年行在發展年1995年列填寫的終極損失與直接理賠費用為截止至1995年12月31日的未決賠款與直接理賠費用(即「以前年度」事故年在1995年發展年的「已決賠款與直接理賠費用」設置為零);在發展年1996年及以後各年填寫的終極損失與直接理賠費用為自1996年1月1日至發展年末和報告期末的已決賠款和直接理賠費用與截止至發展年末和報告期末的未決賠款和直接理賠費用之和。
3、1995~2004年事故年。1995年事故年行填寫的數據應為保險事故發生在1995 年的所有賠案分別截止至1995年、1996年、1997年、…2004年十個發展年度末和報告期末時點評估的終極損失與直接理賠費用;1996年事故年行填寫的數據應為保險事故發生在1996 年的所有賠案分別截止至1996年、1997年、…2004年九個發展年度末和報告期末時點評估的終極損失與直接理賠費用;以後年度依此類推。
4、終極損失和直接理賠費用年度發展。第11列和第12列分別填列發生損失和直接理賠費用的「一年發展」和「兩年發展」,用於反映在最近一年和兩年的時間間隔中重新評估的發生損失和直接理賠費用的發展變化,以揭示保險公司提取和評估未決賠款准備金的准確性、一致性和謹慎性。表的第12行「終極損失與直接理賠費用的年度發展合計」匯總終極損失與直接理賠費用的一年發展和兩年發展,其中「一年發展」(11)=(10)-(9),表示在報告期末2004年12月31日評估2003年及以前年度事故年的終極損失與直接理賠費用與在2003年12月31日評估2003年及以前年度事故年的終極損失與直接理賠費用的差額;「兩年發展」(12)=(10)-(8),表示在報告期末2004年12月31日評估2002年及以前年度事故年的終極損失與直接理賠費用與在2002年12月31日評估2002年及以前年度事故年的終極損失與直接理賠費用的差額。
六、累計再保後已決賠款與直接理賠費用分析表
本表主要用於反映保險公司在各事故年度發生的賠案截止至各發展年度末和報告期末評估的累計已決賠款與直接理賠費用的發展變化。
該表分為匯總表和分險種大類(或者險種)明細表。分險種大類(或者險種)明細表的編制方法和匯總表相同,有關項目的匯總應當和匯總表中的相關項目相一致。
該匯總的三角形流量分析表按照再保後的金額填列。
示例的准備金報表格式為2004年准備金報表,以後各期報表須按照報告期所屬年度自上往下更新事故年,自左往右更新發展年。
該匯總表的填列與「再保後終極損失與直接理賠費用匯總表」基本一致,以下僅對不同之處進行說明。
1、「以前年度」事故年。「以前年度」事故年在發展年1995年的數據不予填寫,報表已自動設置為零,在發展年1996年及以後各年列填寫的數據為保險事故發生在「以前年度」事故年的賠案自1996年1月1日至各發展年末和報告期末的已決賠款和直接理賠費用。
2、有賠付的結案案件數和無賠付的結案案件數。「以前年度」事故年行的「有賠付的結案案件數」是指在「以前年度」事故年發生保險事故的賠案,自1996年1月1日截止至報告期末已經結案的有賠付的結案案件數,「無賠付的結案案件數」是指在「以前年度」事故年發生保險事故的賠案,自1996年1月1日截止至報告期末已經結案的無賠付的結案案件數。1995~2004年事故年行的「有賠付的結案案件數」和「無賠付的結案案件數」是指保險事故發生在各事故年的所有賠案截止至報告期末的相關案件數。
七、再保後IBNR與直接理賠費用准備金分析表
本表主要用於反映保險公司在各事故年度發生的賠案截止至各發展年度末和報告期末評估的再保後IBNR與直接理賠費用准備金的發展變化。
該表分為匯總表和分險種大類(或者險種)明細表。分險種大類(或者險種)明細表的編制方法和匯總表相同,有關項目的匯總應當和匯總表中的相關項目相一致。
該匯總的三角形流量分析表按照再保後的金額填列。
示例的准備金報表格式為2004年准備金報表,以後各期報表須按照報告期所屬年度自上往下更新事故年,自左往右更新發展年。
該匯總表的填列與「再保後終極損失與直接理賠費用匯總表」基本一致,填寫的各項數據為發生在各事故年度的所有賠案截止至各發展年度末和報告期末的再保後IBNR與直接理賠費用准備金金額。
表的第12行「2004年再保後IBNR與直接理賠費用准備金總額」表示保險事故發生在2004年及以前年度的賠案截止至報告期末2004年12月31日的再保後IBNR與直接理賠費用准備金總額。
八、賠案件數分析表
本表主要反映保險公司在各事故年度發生的保險事故截止至各發展年度末和報告期末的累計結案案件數、未決案件數以及報案案件數的發展變化,它揭示和反映保險公司賠案的處理速度,各事故年度的案件發展趨勢等,結合相應的賠款流量表,可以獲得各相關年度的案均賠款的變化趨勢。
該表分為匯總表和分險種大類(或者險種)明細表。險種大類(或者險種)明細表的編制方法和匯總表相同,有關項目的匯總應當和匯總表中的相關項目相一致。
示例報表為2004年賠案件數分析表,以後各期報表須按照報告期所屬年度自上往下更新事故年,自左往右更新發展年。
賠案件數分析表分為累計有賠付的結案案件數分析表、未決案件數分析表和報案案件數分析表。
累計有賠付的結案案件數分析表與累計已決賠款與直接理賠費用匯總分析表類似,它是反映在各事故年度發生的賠案截止至各發展年度末和報告期末的累計已決案件數變化的三角形流量表。「以前年度」表示保險事故發生在「以前年度」事故年的賠案在1995年發展年度內及以後各發展年度和報告期內實際發生的已決賠案案件數而非累計已決賠案案件;但是其他各事故年的發展填列累計量。
未決案件數分析表是反映在各事故年度發生的賠案截止至各發展年度末和報告期末的未決案件數變化的三角形流量表。
報案案件數分析表是反映在各事故年度發生的賠案截止至各發展年度末和報告期末的累計已報案案件數變化的三角形流量表。「以前年度」表示保險事故發生在「以前年度」事故年的賠案在1995年發展年度內及以後各發展年度和報告期內內實際報案案件數而非累計報案案件;但是其他各事故年的發展填列累計量。
第十四條 本實施細則從2005年1月15日起施行。
㈡ 保險公司非壽險業務准備金管理辦法的第二章
第五條 保險公司非壽險業務准備金包括未到期責任准備金、未決賠款准備金和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它責任准備金。
第六條 未到期責任准備金是指在准備金評估日為尚未終止的保險責任而提取的准備金,包括保險公司為保險期間在一年以內(含一年)的保險合同項下尚未到期的保險責任而提取的准備金,以及為保險期間在一年以上(不含一年)的保險合同項下尚未到期終止的保險責任而提取的長期責任准備金。
第七條 未決賠款准備金是指保險公司為尚未結案的賠案而提取的准備金,包括已發生已報案未決賠款准備金、已發生未報案未決賠款准備金和理賠費用准備金。
第八條 已發生已報案未決賠款准備金是指為保險事故已經發生並已向保險公司提出索賠,保險公司尚未結案的賠案而提取的准備金。
第九條 已發生未報案未決賠款准備金是指為保險事故已經發生,但尚未向保險公司提出索賠的賠案報案而提取的准備金。
第十條 理賠費用准備金是指為尚未結案的賠案可能發生的費用而提取的准備金。其中為:直接發生於具體賠案的專家費、律師費、損失檢驗費等而提取的為直接理賠費用准備金;為非直接發生於具體賠案的費用而提取的為間接理賠費用准備金。
㈢ 保險公司非壽險業務准備金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的通知
關於印發《保險公司非壽險業務准備金管理辦法實施細則(試行)》的通知
保監發〔2005〕10號
各財產保險公司和再保險公司:
為更好地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根據《保險公司非壽險業務准備金管理辦法(試行)》(保監會令〔2004〕13號)(以下簡稱「《試行辦法》」),我會制定了《保險公司非壽險業務准備金管理辦法實施細則(試行)》(以下簡稱「《實施細則》」)。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為實現新舊制度的有效銜接和平穩過渡,2004年12月15日之前開業的保險公司在2007年1月1日前可按「雙軌制」向中國保監會報送財務報告和償付能力報告,即在按《保險公司財務制度》規定的標准計提責任准備金的同時,提供另一套按《試行辦法》和《實施細則》規定的標准計提的責任准備金備考數據。從2007年1月1日起,各公司只按《試行辦法》和《實施細則》規定的標准計提責任准備金。2004年12月15日之後開業的保險公司不適用「雙軌制」,直接按照《試行辦法》和《實施細則》規定的標准計提責任准備金。
二○○五年二月二日
保險公司非壽險業務准備金管理辦法實施細則
㈣ 保險公司管理規定的規定
1、為了加強對保險公司的監督管理,維護保險市場的正常秩序,保護被保險人合法權益,促進保險業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以下簡稱《保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
2、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保監會)根據法律和國務院授權,對保險公司實行統一監督管理。中國保監會的派出機構在中國保監會授權范圍內依法履行監管職責。
3、本規定所稱保險公司,是指經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批准設立,並依法登記注冊的商業保險公司。
4、本規定所稱保險公司分支機構,是指經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批准,保險公司依法設立的分公司、中心支公司、支公司、營業部、營銷服務部以及各類專屬機構。專屬機構的設立和管理,由中國保監會另行規定。本規定所稱保險機構,是指保險公司及其分支機構。
5、本規定所稱分公司,是指保險公司依法設立的以分公司命名的分支機構。本規定所稱省級分公司,是指保險公司根據中國保監會的監管要求,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內負責許可申請、報告提交等相關事宜的分公司。保險公司在住所地以外的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已經設立分公司的,應當指定其中一家分公司作為省級分公司。
保險公司在計劃單列市設立分支機構的,應當指定一家分支機構,根據中國保監會的監管要求,在計劃單列市負責許可申請、報告提交等相關事宜。
省級分公司設在計劃單列市的,由省級分公司同時負責前兩款規定的事宜。
6、保險業務由依照《保險法》設立的保險公司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保險組織經營,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或者變相經營保險業務。
㈤ 保險公司非壽險業務准備金管理辦法的第四章
第十八條 保險公司應當建立精算制度,指定精算責任人負責准備金的提取工作。
第十九條 保險公司應當定期向中國保監會報送由公司精算責任人簽署的准備金評估報告。,報告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報告的目的;
(二)聲明報告所採用的方法是否符合保險監管部門的規定;
(三)對准備金提取的精算評估意見;
(四)對准備金評估的詳細說明;
(五)對報告中特定術語及容易引起歧義概念的明確解釋。
第二十條 對准備金評估的說明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險種或類別的明確劃分標准和名稱;
(二)險種或類別數據的完備性、准確性,並說明數據中存在的問題;
(三)評估的精算方法和模型,如精算使用的方法和模型與過去採用的方法和模型不一致,要說明改變的原因和對准備金結果的影響;
(四)精算方法和模型所採用的重要假設及原因;
(五)上一次准備金提取的精算結果與實際情況之間的差異;
(六)准備金提取的充足性情況;
(七)對未到期責任准備金的提取,應當說明險種的周期性、保險費基準費率、風險調整系數、賠付率、費用率和退保率等因素的變化情況;
(八)未決賠款准備金的提取,應當說明賠款案件數發生規律、結案規律、案均賠款變化規律、承保實務、理賠實務、分保安排和額外成本增加等因素的變化情況。
第二十一條 保險公司應當按照業務險種或類別提取准備金,並分別按再保前、再保後報告准備金提取結果。
第二十二條 保險公司應當按照中國保監會規定的時間報送准備金評估報告。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2005年1月15日起開始施行。
㈥ 簡述保險公司的風險管理規則
簡述下保險公司的風險管理規則:
1、全面管理與重點監控相統一的原則。
保險公司應當建立覆蓋所有業務流程和操作環節,能夠對風險進行持續監控、定期評估和准確預警的全面風險管理體系。
同時要根據公司實際有針對性地實施重點風險監控,及時發現、防範和化解對公司經營有重要影響的風險。
2、獨立集中與分工協作相統一的原則。
保險公司應當建立全面評估和集中管理風險的機制,保證風險管理的獨立性和客觀性。
同時要強化業務單位的風險管理主體職責,在保證風險管理職能部門與業務單位分工明確、密切協作的基礎上,使業務發展與風險管理平行推進,實現對風險的過程式控制制。
3、充分有效與成本控制相統一的原則。
保險公司應當建立與自身經營目標、業務規模、資本實力、管理能力和風險狀況相適應的風險管理體系。
同時要合理權衡風險管理成本與效益的關系,合理配置風險管理資源,實現適當成本下的有效風險管理。
(6)保險公司風險儲備金管理規定擴展閱讀
保險公司可以設立由相關高級管理人員或者部門負責人組成的綜合協調機構,由總經理或者總經理指定的高級管理人員擔任負責,風險管理協調機構主要職責如下:
1、研究制定與保險公司發展戰略、整體風險承受能力相匹配的風險管理政策和制度。
2、研究制定重大事件、重大決策和重要業務流程的風險評估報告以及重大風險的解決方案。
3、向董事會風險管理委員會和管理層提交年度風險評估報告。
4、指導、協調和監督各職能部門和各業務單位開展風險管理工作。
5、合理確定各類風險限額,組織協調風險管理日常工作,協助各業務部門在風險限額內開展業務,監控風險限額的遵守情況。
㈦ 保險公司風險管理指引(試行)的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令
保監發〔2007〕23號
各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各保監局:
特此通知
二○○七年四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