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重慶市五險一金繳納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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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養老保險
單位繳費比例20%,職工個人繳費比例8%
依據:渝府發〔2000〕48號,;渝勞社發〔2006〕3號。
2、養老保險
單位繳費比例8%,職工個人繳費比例2%
依據:《重慶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重慶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市級統籌暫行辦法的通知》
(渝府發〔2001〕120號)文件,2001年12月5日印發,2001年12月1日起執行。
3、失業保險
單位繳費比例2%,職工個人繳費比例1%
農民合同工本人不繳納失業保險費,依據:《重慶市失業保險條例》
4、工傷保險
單位繳費比例:一類行業0.5%,二類行業0.8%—1.5%,三類行業2%---2.5%
職工個人不繳費,依據:根據渝勞社發〔2004〕24號文件規定。
5、生育保險
單位繳費,費率為0.7%
政策依據:《重慶市職工生育保險暫行辦法》(重慶市人民政府令第181號)
以上5項保險繳納比例2011年至2014年都一樣的。
② 重慶五險一金個人繳費比例是多少
重慶具體的社保構成比例為:
養老保險:單位每個月為你繳納15%(2010年之前是20%),你自己繳納8%;
醫療保險:單位每個月為你繳納9%,你自己繳納2%外加2塊錢的大病統籌(大病統籌主要管住院這塊);
失業保險:單位每個月為你繳納2%,你自己繳納1%;
工傷保險:單位每個月為你繳納0.5%,你自己一分錢也不要繳;
生育保險:單位每個月為你繳納0.8%,你自己一分錢也不要繳;
住房公積金:單位每個月為你繳納4%,你自己繳納4%
這樣每月單位應該繳納31.3%,個人應繳納15%+2元,個人繳納的部分不管怎麼都是在2000元內扣的部分,單位繳納部分為2000*31.3=626元,單位在2000元外補貼800元,比626元多,所以選取單位補貼,自己再繳納是可以有盈餘的。
具體內容參見《五險一金實務》,孫艷穎 馮秀斌編著,2011年7月。
③ 重慶市個人養老保險繳費比例
繳費比例不是40%-100%,是60-100%,截至2018年,重慶市養老保險繳費如下:
繳費基數:在重慶市上年度社平工資的60%-100%間,有五個檔次供自選確定繳費基數;
繳費比例:選定的繳費基數的20%;
變更次年繳費基數,應於當年9月至12月申報,每年只能變更一次。
(3)重慶保險單位和個人繳費比例擴展閱讀:
個人身份參保的條件:
年滿16周歲,且未達到國家法定退休年齡的靈活就業人員,均可以個人身份參加職工養老保險。
1、不論有無重慶戶籍;
2、不論是城鎮戶口還是農村戶口。
個人身份參保的材料:
持本人身份證、戶口薄原件等相關資料;
重慶戶籍的在戶籍所在地的區縣社保局或鎮街社保所辦理;
非重慶戶籍的按就近就便原則,在常住地區縣社保局或鎮街社保所辦理;
參保後,通過約定的銀行賬戶,按選定的個人參保檔次,每月定時扣繳養老保險費。
④ 2019年重慶社保繳納基數,單位和個人分別繳納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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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由單位和員工個人共同繳納,五項社保的具體繳費比例各地有所區別,但大致分別為:
養老保險:單位和個人分別繳納個人工資的20%和8%;
醫療保險:單位和個人分別繳納約10%和2%;
失業保險:單位和個人分別繳納約2%和1%;
生育保險:單位繳納約0.8%,個人不繳費;
工傷保險:單位繳納約2%,個人不繳費
⑤ 重慶市社保個人繳納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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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繳納社保比例和個人繳納比例
醫療保險:個人承擔2%,單位承擔8%;
養老保險:個人為8%,單位承擔12%;
失業保險:個人為1%,單位承擔2%;
工傷保險:個人無,單位1%;
生育保險:個人無,單位1%;
而工傷和生育保險的費用均由單位承擔。
因此,社保個人承擔部分僅為11%,單位需承擔24%。
例如,工資為6000元每月,那麼其需要交納的保費為:
醫療保險:6000*2%=120元,單位6000*8%=480元;
養老保險:6000*8%=480元,單位6000*12%=720元;
失業保險:6000*1%=60元,單位6000*2%=120元;
工傷保險:個人無,單位6000*1%=60元;
生育保險:個人無,單位6000*1%=60元。
社保繳費占工資比例第一
⑥ 重慶市企業個人社保企業應該繳納的比例是多少
單位方式參保,以實際工資作為交納基數。
以單位買全社保為准,計算如下所示:
1、醫療保險:個人承擔2%,單位承擔8%;
2、養老保險:個人為8%,單位承擔20%;
3、失業保險:個人為1%,單位承擔2%;
4、工傷保險:個人無,單位1%;
5、生育保險:個人無,單位1%;
6、公積金:個人3.5%,單位3.5%。
(6)重慶保險單位和個人繳費比例擴展閱讀
第五十七條 用人單位應當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內憑營業執照、登記證書或者單位印章 ,向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予以審核,發給社會保險登記證件。
用人單位的社會保險登記事項發生變更或者用人單位依法終止的,應當自變更或者終止之日起三十日內,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變更或者注銷社會保險登記。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民政部門和機構編制管理機關應當及時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通報用人單位的成立、終止情況,公安機關應當及時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通報個人的出生、死亡以及戶口登記、遷移、注銷等情況。
第五十八條 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自願參加社會保險的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社會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應當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
國家建立全國統一的個人社會保障號碼。個人社會保障號碼為公民身份號碼。
第五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加強社會保險費的徵收工作。
社會保險費實行統一徵收,實施步驟和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六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自行申報、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緩繳、減免。職工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由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用人單位應當按月將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明細情況告知本人。
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社會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可以直接向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繳納社會保險費。
第六十一條 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應當依法按時足額徵收社會保險費,並將繳費情況定期告知用人單位和個人。
第六十二條 用人單位未按規定申報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的,按照該單位上月繳費額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確定應當繳納數額;繳費單位補辦申報手續後,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按照規定結算。
第六十三條 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責令其限期繳納或者補足。
用人單位逾期仍未繳納或者補足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可以向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查詢其存款賬戶;並可以申請縣級以上有關行政部門作出劃撥社會保險費的決定,書面通知其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劃撥社會保險費。用人單位賬戶余額少於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可以要求該用人單位提供擔保,簽訂延期繳費協議。
用人單位未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且未提供擔保的,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賣其價值相當於應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財產,以拍賣所得抵繳社會保險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