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人承保的風險
承保的風險從形式上可以分為兩類:一類是保險單上列舉的風險;另一類是以附加條款的形式加保的風險,包括附加險與特別附加險,這部分風險須經雙方特別約定,在增加保險費的情況下
❷ 風險保險費率有國家規定嗎
有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六條的規定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前款規定的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
訂立保險合同,保險人就保險標的或者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詢問的,投保人如實告知。
保險公司應當按照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的規定,公平、合理擬訂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不得損害投保人、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權益。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相關規定
投保人提出保險要求,經保險人同意承保,保險合同成立。保險人應當及時向投保人簽發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
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應當載明當事人雙方約定的合同內容。當事人也可以約定採用其他書面形式載明合同內容。
保險合同成立後,投保人按照約定交付保險費,保險人按照約定的時間開始承擔保險責任。除本法另有規定或者保險合同另有約定外,保險合同成立後,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
❸ 保險費由誰承擔
理所當然是單位出,是病假啊,不是別的,就是事假,如果單位批准了,都應該是單位出,這什麼單位啊,有沒有搞錯!!!!
❹ 保險人所承擔的責任風險中的責任限於什麼
根據中國《保險法》規定,保險人又稱「承保人」,是指與投保人訂立保險合同,並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責任的保險公司。在中國有股份有限公司和國有獨資公司兩種形式。保險人是法人,公民個人不能作為保險人。保險人的具體形式有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相互保險公司、相互保險社、保險合作社、國營保險公司及專業自保公司。
保險人又叫承保人,是指經營保險業務的組織和法人。指與投保人訂立保險合同,並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責任的保險公司。又稱「承保人」。
按照現行的法律,保險人需要依法注冊成立,經營被限制在一定的地域和業務范圍之內。跨區域經營或者超范圍經營都會導致保險合同的效力縮水。個別地方出現的「地下保單」和「空心保單」就是保險人沒有按照法律規定從事業務的現象。保險的實力有大小,經營有好壞;所以不要抱保險人不會破產的念頭。
當然,大多數在市場聯系業務的還不是保險人自己,而是打著保險公司旗號的各類保險代理人或保險人的營銷人員。在沒有查清保險人身份實力和市場信譽的情況下,不要簽定保險合同。
權利與義務
《保險法》規定的保險人的權利主要有:
1、對保險標的的檢查、建議權。
2、投保人、被保險人違約時的增加保險費或合同解除權。
3、經被保險人同意採取安全預防措施權。
4、危險增加而增加保險費或合同解除權。
5、代位賠償請求權。
保險人
6、除合同有相反約定外,保險標的部分損失時,保險人有權終止合同。保險人終止合同的,應提前15日通知投保人並退還相應的保險費。
義務
保險人的主要義務為:
1.說明告知合同內容,免責條款等的義務
2.賠償和給予保險金的義務
3.及時簽單的義務。
4.對於被保險人的任何信息和涉及保險條款相關協定內容等的保密義務。
其中承擔保險賠償(給付)的義務是保險人依照法律規定和合同約定所承擔的最重要、最基本的義務。也是保險人履行保險合同義務的具體體現。
說明義務
保險人的說明義務有特定含義,指保險人在合同訂立階段保險人向投保人負擔對合同條款進行明確陳述、解釋的義務。保險交易日益消費化,保險人與投保人之間的交易能力差距越來越大,他們對保險知識與產品知識的把握也越來越不平衡,保險合同成為最為典型的格式合同,如何維護交易公平是保險合同法必須面臨的現代課題。在對保險交易管制逐漸放鬆的現實背景下,強化保險人說明義務、適當提高保險人在締約信息收集與交流方面的注意義務水平是一種合理選擇,各國保險法對保險人說明義務的規定越來越嚴格。中國《保險法》規定了嚴格的說明義務,保險人不僅要說明合同內容,而且必須明確說明責任免除條款。保險人利用保險條款進行欺詐的現象絕非個別,人們當然會對保險人說明義務制度有相當高的期望,司法實務也傾向於擴展保險人說明義務,要求保險人對合同條款進行實質性說明。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就曾認為,「明確說明,是指在與投保人簽保險合同之前或簽訂保險合同之時,對於保險合同中所約定的免責條款,除了在保險單上提示投保人注意之外,還應當對有關免責條款的概念、內容及其法律後果等,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或其代理人做出解釋,以使投保人明了該條款的真實含義和法律後果。」立法規定與司法意見的期望無可非議,但保險市場運行實際表明,制度預期與現實之間存在著巨大反差。「保險就是騙錢」成為許多保險消費者的共同認識,中國保險業遭
保險人
遇了前所未有的誠信危機。
《保險法》第17條規定,保險人有說明合同內容的義務;第18條規定,對於免責條款,保險人必須予以明確說明,未明確說明的,該條款不發生效力。保險人的說明義務屬於格式合同條款訂入規則范疇。對消費合同中格式條款的訂入控制,主要有合理提醒規則、了解機會規則、消費者同意規則。(註:由於消費合同中格式合同條款負面影響程度比商業合同的要嚴重得多,所以法律對一般消費合同中格式條款的控制嚴格得多。(蘇好朋.論格式條款訂入合同的規則[J].載楊振山、桑德羅?斯奇巴尼.羅馬法?中國法與民法法典化—物權和債權之研究,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1.570.))合理提醒規則要求經營者在訂約時必須以明示或者其他合理、適當的方式提醒相對人注意其欲以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事實。格式條款對消費者愈不利,則經營者提醒消費者注意的義務也愈重。了解機會規則要求條款使用,為確保相對人有了解機會,條款使用人有提供條款的義務,有的國家還強制規定某些合同的成立需要經過一定時間,強令消費者在訂立合同之前認真地進行權衡。消費者同意規則是指消費者對該條款的同意是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前提。(註:蘇好朋:《論格式條款訂入合同的規則》,載楊振山、桑德羅?斯奇巴尼:《羅馬法?中國法與民法法典化—物權和債權之研究》,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1年版,第570頁。)法律規定的保險說明義務與一般規則的顯著區別在於:保險人的義務是「說明」,而非「提醒」,對於免責條款還有「明確」的要求;沒有使用了解機會規則,保險人必須使投保人了解條款內容,而不是僅僅給予機會;保險人必須主動說明,不需要投保人詢問。這些不同,實質上是義務履行的實質判斷與形式判斷的區別。保險法對說明義務的界定強調實質判斷,一般規則則強調形式判斷。面對有關說明義務的爭議,保險人應當承擔已經履行的證明義務。
實質判斷,就是以某個人的實際理解為基準進行判斷。依據判斷基準人的不同,有保險人理解標准、投保人的理解標准、「理性外行」理解標准。有理論認為,由於是以一般保險外行人為標准進行判斷而能夠有效衡平雙方當事人利益,「理性外行」標准代表了立法發展趨勢。(註:徐衛東:《商法基本問題研究》,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頁。)但是從有效解決有關爭議的角度看,實質性標准對於判斷保險人履行說明義務有具體指導作用,但沒有決定性意義,還不是一個有效標准。一方面,難以存在一個統一的實質性判斷標准;一方面,要求保險人對合同每一個條款進行主動說明與解釋也未免過於苛刻。要求保險人要就所有條款進行口頭解釋會相當困難,而把全部條款用書面表達出來並且全部進行書面解釋就更加困難,因為每一種保險產品的條款及其解釋都多達百頁。
❺ 簡述在海運貨物保險中,保險公司承擔哪些風險、損失和費用急!急!急!
(一) 平安險
本保險負責賠償:
1、 被保險貨物在運輸途中由於惡劣氣候、雷電、海嘯、地震、洪水自然災害造成整批貨物的全部損失或推定全損。當被保險人要求賠付推定全損時,須將受損貨物及其權利委付給保險公司。被保險貨物用駁船運往或運離海輪的,每一駁船所裝的貨物可視作一個整批。推定全損是指被保險貨物的實際全損已經不可避免,或者恢復、修復受損貨物以及運送貨物到原訂目的地的費用超過該目的地的貨物價值。
2、 由於運輸工具遭受擱淺、觸礁、沉沒、互撞、與流冰或其他物體碰撞以及失火、爆炸意外事故造成貨物的全部或部分損失。
3、 在運輸工具已經發生擱淺、觸礁、沉沒、焚毀意外事故的情況下,貨物在此前後又在海上遭受惡劣氣候、雷電、海嘯等自然災害所造成的部分損失。
4、 在裝卸或轉運時由於一件或數件整件貨物落海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損失。
5、 被保險人對遭受承保責任內危險的貨物採取搶救、防止或減少貨損的措施而支付的合理費用,但以不超過該批被救貨物的保險金額為限。
6、 運輸工具遭遇海難後,在避難港由於卸貨所引起的損失以及在中途港、避難港由於卸貨、存倉以及運送貨物所產生的特別費用。
7、 共同海損的犧牲、分攤和救助費用。
8、 運輸契約訂有「船舶互撞責任」條款,根據該條款規定應由貨方償還船方的損失。
(二) 水漬險
除包括上列平安險的各項責任外,本保險還負責被保險物由於惡劣氣候、雷電、海嘯、地震、洪水自然災害所造成的部分損失。
(三) 一切險
除包括上列平安險和水漬險的各項責任外,本保險還負責被保險貨物在運輸途中由於外來原因所致的全部或部分損失。
❻ 各投保人或被保險人應按其風險的大小分擔保險事故的損失與費用的原則是什麼
各投保人或被保險人應按其風險的大小分擔保險事故的損失與費用的原則有以下幾點:
1、.最大誠信原則:指保險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在簽訂和履行保險合同時,必須保持最大限度的誠意,雙方都應遵守信用,互不欺騙和隱瞞,投保人應向保險人如實申報保險標的的主要風險情況,否則保險合同無效;
2、可保利益原則:指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因具有各種利害關系而享有的法律上承認的經濟利益。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具有可保利益是保險合同生效的依據;
3、補償原則:保險標的發生保險事故時,保險人無論以何種方式賠償被保險人的損失,也只能使被保險人在經濟上恢復到受損前的同等狀態,被保險人不能獲得額外收益。因此,保險人在理賠時一般按以下三個標准確定賠償額度:以實際損失為限,以保險金額為限,以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的可保利益為限。在這三個標准中,以最低的為限;
4、近因原則:當被保險人的損失是直接由於保險責任范圍內的事故造成的,保險人才給予賠償。這是因為現實中保險標的的損失是由多種風險事故同時或者連續發生造成的,而這些風險事故往往同時有被保風險、非保風險或除外風險。近因原則是判斷保險人是否需要賠償的標准。
❼ 在海運貨物保險中,保險公司承擔哪些風險、損失和費用
海洋運輸貨物保險條款
一、 責任范圍
本保險分為平安險、水漬險及一切險三種。被保險貨物遭受損失時,本保險按照保險單上訂明承保險別的條款規定,負賠償責任。
(一) 平安險
本保險負責賠償:
1、 被保險貨物在運輸途中由於惡劣氣候、雷電、海嘯、地震、洪水自然災害造成整批貨物的全部損失或推定全損。當被保險人要求賠付推定全損時,須將受損貨物及其權利委付給保險公司。被保險貨物用駁船運往或運離海輪的,每一駁船所裝的貨物可視作一個整批。推定全損是指被保險貨物的實際全損已經不可避免,或者恢復、修復受損貨物以及運送貨物到原訂目的地的費用超過該目的地的貨物價值。
2、 由於運輸工具遭受擱淺、觸礁、沉沒、互撞、與流冰或其他物體碰撞以及失火、爆炸意外事故造成貨物的全部或部分損失。
3、 在運輸工具已經發生擱淺、觸礁、沉沒、焚毀意外事故的情況下,貨物在此前後又在海上遭受惡劣氣候、雷電、海嘯等自然災害所造成的部分損失。
4、 在裝卸或轉運時由於一件或數件整件貨物落海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損失。
5、 被保險人對遭受承保責任內危險的貨物採取搶救、防止或減少貨損的措施而支付的合理費用,但以不超過該批被救貨物的保險金額為限。
6、 運輸工具遭遇海難後,在避難港由於卸貨所引起的損失以及在中途港、避難港由於卸貨、存倉以及運送貨物所產生的特別費用。
7、 共同海損的犧牲、分攤和救助費用。
8、 運輸契約訂有「船舶互撞責任」條款,根據該條款規定應由貨方償還船方的損失。
(二) 水漬險
除包括上列平安險的各項責任外,本保險還負責被保險物由於惡劣氣候、雷電、海嘯、地震、洪水自然災害所造成的部分損失。
(三) 一切險
除包括上列平安險和水漬險的各項責任外,本保險還負責被保險貨物在運輸途中由於外來原因所致的全部或部分損失。
二、 除外責任
本保險對下列損失,不負賠償責任:
(一) 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或過失所造成的損失。
(二) 屬於發貨人責任所引起的損失。
(三) 在保險責任開始前,被保險貨物已存在的品質不良或數量短差所造成的損失。
(四) 被保險貨物的自然損耗、本質缺陷、特性以及市價跌落、運輸延遲所引起的損失或費用。
(五) 本公司海洋運輸貨物戰爭險條款和貨物運輸罷工險條款規定的責任范圍和除外責任。
三、 責任起訖
(一) 本保險負「倉至倉」責任,自被保險貨物運離保險單所載明的起運地倉庫或儲存處所開始運輸時生效,包括正常運輸過程中的海上、陸上、內河和駁船運輸在內,直至該項貨物到達保險單所載明目的地收貨人的最後倉庫或儲存處所或被保險人用作分配、分派或非正常運輸的其他儲存處所為止。如未抵達上述倉庫或儲存處所,則以被保險貨物在最後卸載港全部卸離海輪後滿六十天為止。如在上述六十天內被保險貨物需轉運到非保險單所載明的目的地時,則以該項貨物開始轉運時終止。
(二) 由於被保險人無法控制的運輸延遲、繞道、被迫卸貨、重行裝載、轉載或承運人運用運輸契約賦予的許可權所作的任何航海上的變更或終止運輸契約,致使被保險人貨物運到非保險單所載明目的地時,在被保險人及時將獲知的情況通知保險人,並在必要時加繳保險費的情況下,本保險仍繼續有效。保險責任按下列規定終止:
1、 被保險貨物如在非保險單所載明的目的地出售,保險責任至交貨時為止,但不論任何情況,均以被保險貨物在卸載港全部卸離海輪後滿六十天為止。
2、 被保險貨物如在上述六十天期限內繼續運往保險單所載原目的地或其他目的地時,保險責任仍按上述第(一)款的規定終止。
四、 被保險人的義務
被保險人應按照以下規定的應盡義務辦理有關事項,如因未履行規定的義務而影響保險人利益時,本公司對有關損失,有權拒絕賠償。
(一) 當被保險貨物運抵保險單所載明的目的港(地)以後,被保險人應及時提貨,當發現被保險貨物遭受任何損失,應即向保險單上所載明的檢驗、理賠代理人申請檢驗,如發現被保險貨物整件短少或有明顯殘損痕跡應即向承運人、受託人或有關當局(海關、港務當局等)索取貨損貨差證明。如果貨損貨差是由於承運人、受託人或其他有關方面的責任所造成,應以書面方式向他們提出索賠,必要時還須取得延長時效的認證。
(二) 對遭受承保責任內危險的貨物,被保險人和本公司都可迅速採取合理的搶救措施,防止或減少貨物的損失。被保險人採取此項措施,不應視為放棄委付的表示,本公司採取此項措施,也不得視為接受委付的表示。
(三) 如遇航程變更或發現保險單所載明的貨物、船名或航程有遺漏或錯誤時,被保險人應在獲悉後立即通知保險人並在必要時加繳保險費,本保險才繼續有效。
(四) 在向保險人索賠時,必須提供下列單證:
保險單正本、提單、發票、裝箱單、磅碼單、貨損貨差證明、檢驗報告及索賠清單。如涉及第三者責任,還須提供向責任方追償的有關函電及其他必要單證或文件。
(五) 在獲悉有關運輸契約中「船舶互撞責任」條款的實際責任後,應及時通知保險人。
五、 索賠期限
本保險索賠時效,從被保險貨物在最後卸載港全部卸離海輪後起算,最多不超過二年。
❽ 各投保人或被保險人應按其風險的大小分擔保險事故的損失與費用的原則是什麼
根據1995年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的規定,保險主要適用以下四種基本原則: 1.最大誠信原則 2.可保利益原則 3.補償原則 4.近因原則 1.最大誠信原則 是指保險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在簽訂和履行保險合同時,必須保持最大限度的誠意,雙方都應遵守信用,互不欺騙和隱瞞,投保人應向保險人如實申報保險標的的主要風險情況,否則保險合同無效。 2.可保利益原則 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因具有各種利害關系而享有的法律上承認的經濟利益。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具有可保利益是保險合同生效的依據。在壽險中,一般以下幾種情況投保人有可保利益:(1)投保人對本人;(2)配偶、子女、父母等;(3)具有收養、贍養等法定義務;(4)對有合同關系或其他債務關系的人;(5)對其他與之有合法經濟關系的人。另外我國《保險法》還規定,被保險人同意投保人為其訂立保險合同的,視為投保人對被保險人具有可保利益。 3.補償原則 保險標的發生保險事故時,保險人無論以何種方式賠償被保險人的損失,也只能使被保險人在經濟上恢復到受損前的同等狀態,被保險人不能獲得額外收益。因此,保險人在理賠時一般按以下三個標准確定賠償額度:以實際損失為限,以保險金額為限,以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的可保利益為限。在這三個標准中,以最低的為限。 4.近因原則 近因是指造成保險標的損失的最主要、最有效的原因。也就是說,保險事故的發生與損失事實的形成有直接因果關系。按照這一原則,當被保險人的損失是直接由於保險責任范圍內的事故造成的,保險人才給予賠償。這是因為現實中保險標的的損失是由多種風險事故同時或者連續發生造成的,而這些風險事故往往同時有被保風險、非保風險或除外風險。近因原則是判斷保險人是否需要賠償的標准。
❾ CIP和CIF的保險費既由賣方辦理並支付,那麼為什麼風險承擔人是買方
CIP賣方就只要把貨交給承運人,買完保險,之後的的事就不是他想的了 但是即使出現一些問題應該有保險,問題應該不大 主要是說CIP的風險分界點是貨交給承運人以後 CIF的風險分界就是船舷 這一切在國際貿易法中已經列明了 所以我們也沒有辦法!!
❿ 保險公司收到保費就要承擔風險嗎
保險的風險很多:保費投資風險,將每年收繳保費進行比例配置到投資渠道中獲取利潤。 不可抗力風險,例如汶川地震等大型不可抗力造成被保標的超出精算出現概率,導致增加賠付問題。利率風險,金融風險領域的風險有些是適用於保險的。經營
保險公司,保費\風險
保險的風險很多:保費投資風險,將每年收繳保費進行比例配置到投資渠道中獲取利潤。 不可抗力風險,例如汶川地震等大型不可抗力造成被保標的超出精算出現概率,導致增加賠付問題。利率風險,金融風險領域的風險有些是適用於保險的。經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