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建築行業固定總價合同是否要減掉社保費
1、規費里的社會保障費在建設單位辦理施工許可證時已上繳了,施工單位報預算時應該要報這部分費用,這部分費用要包含在總造價之中,但是由於該費用已經由建設單位繳納,所以承包商結算時財務要扣除這部分費用。
2、建設工程社會保障費是工程造價的組成部分,是企業為職工繳納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等社會保障方面的費用,在項目費用組成中屬於規費,系不可競爭費用。
2. 請問由總承包單位交保險這個情況是法律規定的嗎包工頭手下的人不固定,這種情況怎麼交保險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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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與社會保障部、建設部2004年《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支付管理暫行辦法》
為規范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支付行為,預防和解決建築業企業拖欠或剋扣農民工工資問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一、本辦法適用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建築業企業(以下簡稱企業)和與之形成勞動關系的農民工。
本辦法所指建築業企業,是指從事土木工程、建築工程、線路管道設備安裝工程、裝修工程的新建、擴建、改建活動的企業。
二、縣級以上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企業工資支付的監督管理,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協助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對企業執行本辦法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三、企業必須嚴格按照《勞動法》、《工資支付暫行規定》和《最低工資規定》等有關規定支付農民工工資,不得拖欠或剋扣。
四、企業應依法通過集體協商或其他民主協商形式制定內部工資支付辦法,並告知本企業全體農民工,同時抄報當地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與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五、企業內部工資支付辦法應包括以下內容:支付項目、支付標准、支付方式、支付周期和日期、加班工資計算基數、特殊情況下的工資支付以及其他工資支付內容。
六、企業應當根據勞動合同約定的農民工工資標准等內容,按照依法簽訂的集體合同或勞動合同約定的日期按月支付工資,並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准。具體支付方式可由企業結合建築行業特點在內部工資支付辦法中規定。
七、企業應將工資直接發放給農民工本人,嚴禁發放給「包工頭」或其他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和個人。
企業可委託銀行發放農民工工資。
八、企業支付農民工工資應編制工資支付表,如實記錄支付單位、支付時間、支付對象、支付數額等工資支付情況,並保存兩年以上備查。
九、工程總承包企業應對勞務分包企業工資支付進行監督,督促其依法支付農民工工資。
十、業主或工程總承包企業未按合同約定與建設工程承包企業結清工程款,致使建設工程承包企業拖欠農民工工資的,由業主或工程總承包企業先行墊付農民工被拖欠的工資,先行墊付的工資數額以未結清的工程款為限。
十一、企業因被拖欠工程款導致拖欠農民工工資的,企業追回的被拖欠工程款,應優先用於支付拖欠的農民工工資。
十二、工程總承包企業不得將工程違反規定發包、分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個人,否則應承擔清償拖欠工資連帶責任。
十三、企業應定期如實向當地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報送本單位工資支付情況。
十四、企業違反國家工資支付規定拖欠或剋扣農民工工資的,記入信用檔案,並通報有關部門。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可依法對其市場准入、招投標資格和新開工項目施工許可等進行限制,並予以相應處罰。
十五、企業應按有關規定繳納工資保障金,存入當地政府指定的專戶,用於墊付拖欠的農民工工資。
十六、農民工發現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權向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舉報:
(一)未按照約定支付工資的;
(二)支付工資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
(三)拖欠或剋扣工資的;
(四)不支付加班工資的;
(五)侵害工資報酬權益的其他行為。
十七、各級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依法對企業支付農民工工資情況進行監察,對違法行為進行處理。企業在接受監察時應當如實報告情況,提供必要的資料和證明。
十八、農民工與企業因工資支付發生爭議的,按照國家勞動爭議處理有關規定處理。
對事實清楚、不及時裁決會導致農民工生活困難的工資爭議案件,以及涉及農民工工傷、患病期間工資待遇的爭議案件,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可部分裁決;企業不執行部分裁決的,當事人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十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3. 勞務分包人的工傷保險是由勞務分包單位自己給工人買還是由總包單位買還是業主
勞務分包企業負責的工傷保險的繳納。
工傷保險原則是誰的職工誰負責(與誰簽合同誰負責),一般勞工與勞務分包公司(勞務分包公司與施工分包公司不是一個概念)簽訂勞動合同,施工單位(總包和分包)向勞務分包公司要人,施工單位是用工單位,勞務分包企業是用人單位,所以是勞務分包企業負責的工傷保險的繳納。
現在有很多包工頭(這是不合法的)直接帶領農民工去施工單位去工作,沒有經過勞務分包企業的法律默認這個錢是由施工單位出,出了事是由分包單位,總包單位,建設單位承擔連帶責任(找誰都行)然後由出錢的一方追償。
比如有人在工地上出事,責任是分包單位的,但是分包單位和總包都找不到,勞工可以找建設單位要求賠償,建設單位再找總包追償,總包找分包單位追償。
(3)總承包方購買社會保險費規定擴展閱讀:
工傷保險遵循以下十個原則:
1、無責任補償(無過失補償)原則;
2、國家立法、強制實施原則;
3、風險分擔、互助互濟原則;
4、個人不繳費原則;
5、區別因工與非因工原則;
6、經濟賠償與事故預防、職業病防治相結合原則;
7、一次性補償與長期補償相結合原則;
8、確定傷殘和職業病等級原則;
9、區別直接經濟損失與間接經濟損失原則;
10、集中管理原則。
作用
1、工傷保險作為社會保險制度的一個組成部分,是國家通過立法強制實施的,是國家對職工履行的社會責任,也是職工應該享受的基本權利。工傷保險的實施是人類文明和社會發展的標志和成果。
2、實行工傷保險保障了工傷職工醫療以及其基本生活、傷殘撫恤和遺屬撫恤,在一定程度上解除了職工和家屬的後顧之憂、工傷補償體現出國家和社會對職工的尊重,有利於提高他們的工作積極性。
3、建立工傷保險有利於促進安全生產,保護和發展社會生產力。工傷保險與生產單位改善勞動條件、防病防傷、安全教育,醫療康復、社會服務等工作緊密相聯。對提高生產經營單位和職工的安全生產,防止或減少工傷、職業病,保護職工的身體健康,至關重要。
4、工傷保險保障了受傷害職工的合法權益,有利於妥善處理事故和恢復生產,維護正常的生產、生活秩序,維護社會安定。
工傷保險的特點
1、工傷保險對象的范圍是在生產勞動過程中的勞動者。由於職業危害無所不在,無時不在,任何人都不能完全避免職業傷害。因此工傷保險作為抗禦職業危害的保險制度適用於所有職工,任何職工發生工傷事故或遭受職業疾病,都應毫無例外地獲得工傷保險待遇。
2、工傷保險的責任具有賠償性。也就是說勞動者的生命健康權、生存權和勞動權受到影響、損害甚至被剝奪了。因此工傷保險是基於對工傷職工的賠償責任而設立的一種社會保險制度,其他社會保險是基於對職工生活困難的幫助和補償責任而設立的。
統一專屬工傷保險方案與社保完全對接,補充了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賠償。
3、工傷保險實行無過錯責任原則。無論工傷事故的責任歸於用人單位還是職工個人或第三者,用人單位均應承擔保險責任。
4、工傷保險不同於養老保險等險種,勞動者不繳納保險費,全部費用由用人單位負擔。即工傷保險的投保人為用人單位。
5、工傷保險待遇相對優厚,標准較高,但因工傷事故的不同而有所差別。
6、工傷保險作為社會福利,其保障內容比商業意外保險要豐富。除了在工作時的意外傷害,也包括職業病的報銷、急性病猝死保險金、喪葬補助(工傷身故)。
商業意外險提供的則是工作和休息時遭受的意外傷害保障,優勢體現為時間、空間上的廣度。比如上下班途中遭遇的意外,假如是機動車交通事故傷害可以由工傷賠償,其他情況的意外傷害則不屬於工傷的保障范圍。
4. 施工總包單位支付給分包單位的人工費是否還納入總包單位社會保險繳費基數
社會保險繳費基數是每個員工前12個月月均工資,跟其他的沒關系
5. 哪項法律規定用人單位必須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和各自的繳費比例
勞動法中直接涉及員工保險的法條有四條:
第七十條國家發展社會保險,建立社會保險制度,設立社會保險基金,使勞動者在年老、患病、工傷、失業、生育等情況下獲得幫助和補償。
第七十一條社會保險水平應當與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和社會承受能力相適應。
第七十二條社會保險基金按照保險類型確定資金來源,逐步實行社會統籌。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
第七十三條勞動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
(一)退休;
(二)患病;
(三)因工傷殘或者患職業病;
(四)失業;
(五)生育。
勞動者死亡後,其遺屬依法享受遺屬津貼。
勞動者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條件和標准由法律、法規規定。
勞動者享受的社會保險金必須按時足額支付。
6. 新勞動法對購買社會保險是怎麼規定的
1、勞動法中規定用人單位應在員工入職三十天內購買社會保險的。
2、《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五十八條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自願參加社會保險的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社會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應當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
國家建立全國統一的個人社會保障號碼。個人社會保障號碼為公民身份號碼。
按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規定,用人單位和個人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國家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等社會保險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傷、失業、生育等情況下依法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和個人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有權查詢繳費記錄、個人權益記錄,要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社會保險咨詢等相關服務。個人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有權監督本單位為其繳費情況。
企業不給職工繳納養老保險屬於違法行為:
近幾年來,國家不斷完善養老保險制度,不斷提高養老保險待遇,同時要求用人單位給職工參保。但是有些企業還是頑固不化,不幫員工繳納養老保險。
相關案例:連雲港計程車駕駛員李先生遇到了這樣一個問題,那就是他所在的計程車公司要求駕駛員自己繳納全部的養老保險,若不按時繳納,將結束公司與駕駛員的租賃勞動合同。這就讓他既納悶又非常郁悶了。
針對此事情,江蘇省人社廳副廳長周英表示,作為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繳納養老保險是基本的義務。雖然計程車行業用工有特殊性,特殊性表現為計程車行業的工資報酬情況和一般的生產一線職工的薪酬有所不同。但計程車行業的用工必須遵循社會保險法的規定,繳納社會保險,用人單位和個人都有義務繳納國家強制性的各項社會保險。
所以說企業不繳納養老保險,或者給一部分錢讓職工自己去繳納,這個行為屬於違法。李先生可以向當地的勞動爭議仲裁部門進行維權。
7. 建設單位甲方,國家有規定給施工方乙方必須要購買什麼保險嗎
國家沒有明確規定甲方要給乙方購買保險,保險是一種風險轉移手段,規避風險及損失常用的相關措施。不簽訂保險建立在甲乙雙方在簽訂合同時對工程保險事項沒有特殊要求的情況下適用。
8. 請問國家哪一條法律規定公司一定要為職工購買社保
企業必須為職工繳納社會保險: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5號《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十七條 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七)社會保險
第七十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依法對下列實施勞動合同制度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六)用人單位參加各項社會保險和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情況;
第七十二條明確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
《社會保險費徵收暫行條例》第三條
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征繳范圍: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和其他城鎮企業及其職工,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及其職工。
企業不交社保處罰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八十四條用人單位不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用人單位處應繳社會保險費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八十六條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責令限期繳納或者補足,並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由有關行政部門處欠繳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不給員工上保險的工資也要做進工資表裡:
《所得稅》法第三十四條企業發生的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准予扣除。因此,不管是否上保險的工資,都可以稅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