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銀監會要求商業銀行在從事理財業務中的"四銀監會要求商業銀行在從事理財業務中的"四個禁止"是什麼 個禁止
銀監會頒布《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管理暫行辦法》和《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風險管理指引》可以概括為「一個原則、兩項制度、三點要求、四個禁止、五個注意」。
一個原則:即商業銀行應按照符合客戶利益和風險承受能力的原則,審慎盡責地開展個人理財業務。這是體現在《辦法》和《指引》中的一條主線。
兩項制度:就是商業銀行開展理財業務,必須針對業務特點制定相應的風險管理制度和內部控制制度。
三點要求:一是要求理財業務成本可算,不能稀里糊塗不管掙錢賠錢什麼都辦;二是風險可控;三是信息披露或曰充分風險揭示,要對社會負責,這個產品到底是誰承擔風險-是商業銀行還是客戶,要說清楚。
四個禁止:一是禁止將理財業務作為變相高息攬儲的手段;二是禁止將一般儲蓄存款產品單獨當作理財計劃銷售;三是禁止銷售無條件向客戶承諾高於同期儲蓄存款利率的保證收益率產品;四是禁止銷售不能獨立測算或收益率為零或負值的理財計劃。
五個注意:一是在理財產品銷售和相關資產管理過程中,注意防範法律風險和聲譽風險-變相高息攬儲就承擔著聲譽風險。二是在理財投資過程中,注意防範市場風險和信用風險;三是在內部人員管理過程中,注意防範操作風險;四是在理財業務的會計處理、稅務管理等方面,注意防範合規性風險;五是在確定理財業務發展方向方面,注意防範戰略風險。
B. 個人理財業務的風險管理包括什麼
個人理財業務的風險管理,既應包括商業銀行在提供個人理財顧問服務和個人理財綜合委託投資服務過程中面臨的法律風險、操作風險、聲譽風險、流動性風險等主要風險,也應包括理財計劃或產品包含的相關交易工具的市場風險、信用風險、操作風險、流動性風險等,以及商業銀行進行有關投資操作和資產管理中面臨的其他風險。
C. 無證從事證券理財業務,可能有什麼法律風險
在證券公司工作的話,都需要有證券從業資格證的,建議報考證券從業資格考試,這樣也為你以後的工作方向好,證券從業資格考試並不是很難,考試成績達到60分就可以。(普華在線)
D. 如何看待理財產品的法律風險
市面上的理財產品種類復雜。有的是銀行自己設計的產品形態,這一形式由銀行信用作為支撐,相對還算安全。風險最為難以預估的就是這幾年發行如火如荼並且遊走在法律邊緣的各類私募股權。
據了解,市場上有些項目就是講故事,講完故事後把產品設計出一套貌似很嚴密的法律文件交給銀行。老百姓不明所以,誤認為這是銀行發行的東西,瘋狂搶購,其實這些產品跟作為發行方的銀行一毛錢關系都沒有。一旦出現風險,銀行並不承擔任何法律責任。有個別投資人已經出現了血本無歸的遭遇。
另外還有一大部分理財產品,圈到錢後,最終投向的目標都不見得是最初承諾的項目或者是宣傳的項目,作為一個普通投資者,並不具備專業的金融和法律知識,很難甄別這些真真假假、虛虛實實的各類理財產品,風險根本難以控制。
E. 銀行理財產品的風險有哪些
做理財看三點:收益、安全和流動。從這三點來看,相比其他理財渠道,銀行理財都不太好。
銀行理財大多為代銷基金、證券、信託、保險、二級市場等金融機構的產品和衍生品,本身這些產品和衍生品的收益就不高,銀行還對投資人收取託管費、銷售費(即代銷費)和管理費(超出預期部分歸銀行所有),以致給投資人的剩下的收益就沒有多少了,一般只有6%左右,無法抵禦通貨膨脹。
從安全性來看,銀行代銷的理財產品比較安全,一般從R1到R4的風險級別理財產品都可以保證本金,不過銀監會還是規定除存款外理財業務都不能承諾保本保息,因為只要投資就是有風險的,銀行有責任向消費者揭示任何潛在的風險。有少數較小的商業銀行,比如城商行會在風險揭示中說可以保證本金和收益,以吸引投資人,這是違反規定的。但是有一點你得清楚,銀行理財在風險揭示書中會寫,風險由投資人自己承擔。
流動性有目共睹,銀行理財中途不能贖回,而且需要募集期、贖回期之類的清算期,這些時期不給投資人收益,銀行白用你的錢。我有個同事做銀行理財,協議書上寫T+1贖回,結果等了一個星期才把錢打回來。
F. 居民在個人理財時,如何進行對理財業務法律風險的防範 以居民的立場。詳細一點,系統一點。謝謝!!
要對理財產品做一個全面了解 許諾高額回報一般是假的
G. 銀行理財業務有哪些違法違規行為
1、違規承諾收益;
2、違法高息攬儲;
3、違規進入股市;
4、違規進入房地產行業;
5、未向投資者充分揭示風險;
6、銀行員工個人違法犯罪(飛單);
7、違規以獎品吸引客戶辦理理財產品
H. 如何防範銀行業務法律風險
面對激烈的競爭,各家商業銀行都在服務上下功夫,因此,基於營銷需要,信貸人員往往在經辦業務中不自覺地對客戶(特別是老客戶、優質客戶)作出某些遷就。但是隨著借款人的法律意識的提高,存在著借款人及保證人的「道德風險」,容易產生法律糾紛。本文圍繞具體信貸業務中容易疏忽的幾個細節問題來探討商業銀行信貸人員應注意的潛在法律風險。
1.關於簽章方面
目前,部分信貸人員往往注意借款人(或保證人)在借款合同、最高額擔保合同、貼現等合同上審查單位公章及法定代表人私章,而疏忽了法定代表人簽字。這可能存在兩種潛在風險:一是企業經辦人道德風險,即未經企業法定代表人授權,私自蓋章獲取貸款或給其他企業提供保證;二是企業法定代表人的道德風險,即企業法定代表人以其未簽字為由,不承認債務或保證責任。因為根據《合同法》第54條、《擔保法》第30條相關規定,借款人和保證人可以「合同意思表示不真實」為理由提出抗辯。
防範此類風險的對策是:對於經常發生貸款的客戶,要求其法定代表人簽署一份「委託授權書」給企業經辦人,信貸員須注意這份「委託授權書」法定代表人簽字的真實有效(須當面驗證);對於不常發生貸款的客戶,特別是個人客戶,確保每筆合同都有簽字(不會簽字的客戶,蓋私章並加按指紋)。
2.關於抵押物財產共有人的簽字及共有人與抵押人關系證明問題
根據《擔保法司法解釋》第54條關於「共同共有人以其共有財產設定抵押,未經其他共有人的同意,抵押無效」的規定,信貸人員在辦理抵押貸款時,須要求抵押物財產共有人簽字或公司「董事會同意抵押決議書」(企業財產設定抵押情況),在實際經辦過程中還須注意以下細節:
以私房設定抵押的,在很多情況下房產證上沒有登記共有人,這在大部分房管部門辦理抵押登記時,登記部門會要求共有人簽字(實際上是替銀行把了一關);但在有些地方的房管部門辦理抵押登記時,登記部門未作此要求,在這種情況下,即使取得了合法的「他項權利證書」,也會因此項抵押未經共有人同意而導致無效。
盡管《新婚姻法》規定婚前財產不屬於共有財產,但信貸人員並不能因此而忽略了共有人的簽字。因為《新婚姻法》的司法解釋又規定,夫妻一方的財產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而成為共有財產,但夫妻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這個司法解釋說明了只要夫妻雙方有一張書面約定,那麼婚前財產又可以成為共有財產。因此夫妻單方同意的抵押行為(即使是單方的財產)很可能歸於無效。同時,在辦理抵押貸款過程中,須注意提供共有人與抵押人的關系以此確定是否是真實的共有人。
3.關於公司「董事會同意抵押或保證決議書」真實合法性問題
對於公司制企業提供的抵押或保證,銀行要求企業出具「董事會同意抵押或保證決議書」,這是一項非常重要的法律文書。必須確保其真實性,在信貸操作中要注意兩點:一方面,注意董事會人數問題。根據《公司法》,有限責任公司的董事會人數是3-13人,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會人數是5-19人,這要審查公司的章程及企業的相關資料,確定該公司董事會人數,及規定的表決比例(如二分之一或三分之二以上通過為有效),如果全體股東都有簽字則更好;另一方面,須注意董事簽字的真實性。這在實際工作中可能有些難度,這就要求信貸人員掌握必要的辦事藝術,即如何做到既不引起客戶反感又能有效防範部分商業銀行的信貸風險。
4.關於企業出具抵押承諾書的有效性問題
信貸實踐中,由於企業產權證書不齊或其他原因無法辦理抵押登記,企業僅簽訂了抵押合同或抵押承諾書。眾所周知,銀行要求企業辦理抵押的初衷是為了獲得對抗第三人的優先權,而根據《擔保法》第41條關於「當事人以本法第42條規定的財產抵押的,應當辦理抵押物登記,抵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的規定,這說明僅出具抵押承諾書或抵押合同而沒有辦理抵押物登記手續的,抵押行為無效,也就是對於抵押財產,銀行無法獲得對抗第三人的優先權。
5.關於抵押物財產保險單上「第一受益人為銀行」的約定的重要性問題
根據保險相關法律法規規定,被保險人為第一受益人。因此,若不約定銀行為第一受益人的話,有可能在出險時,部分商業銀行無法獲得保險賠償。
當然,以上列出的只是其中幾個問題,實際信貸工作中存在著更多、更復雜的情況,這就要求商業銀行信貸人員必須保持清醒頭腦,對於客戶既應尊重,又應以防範風險為底線,做到有禮有節。
I. 商業銀行法律風險有哪些
您好!商業銀行的風險如下:
1、市場准入法律風險。
《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管理暫行辦法》第四十五條和四十六條將個人理財業務的准入機制分為兩類,即審批制和報告制。如果商業銀行不注意個人理財產品性質的定位,可能發生該向銀行監管機構申請批準的未申請,或者該報告未能及時地報告。這種准入程序上的瑕疵,既可能導致業務違規風險,從而招致監管機構的懲罰,還可能成為與客戶發生糾紛時承擔有關民事賠償責任的根源之一。
2、理財產品設計中的法律風險。
理財產品的設計不僅體現了銀行在滿足不同客戶差異化需求方面的金融創新能力,也是對銀行的風險管理能力的一種考驗,在理財產品的設計中主要會出現下列幾種法律風險:理財產品同質化中的法律風險;理財產品法律定位不當引發的法律風險;理財產品違反財務稅收的風險。
3、理財產品宣傳和銷售中的法律風險。
理財產品的宣傳和銷售是理財業務開展一個非常關鍵的環節,同時也是法律風險出現比較密集的環節。盡管我國相關法律法規要求商業銀行必須遵守相關要求並承擔相應責任和後果,但實際效果並不明顯。具體來說,銀行在宣傳和銷售理財產品時主要面臨以下幾種風險:宣傳和銷售理財產品操作不當引起的風險;理財產品收費違法違規風險;風險提示不當、不充分的違規風險。
4、理財資金使用中的法律風險。
《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管理暫行辦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商業銀行應對理財計劃的資金成本與收益進行獨立測算,採用科學合理的測算方式預測理財投資組合的收益率。在理財資金使用中商業銀行應該在遵守相關法律的前提下切實按照理財產品的計劃使用理財資金,尤其是那些已經取得代客境外理財業務資格的商業銀行。因為可以將理財資金在全球進行投資,這就對商業銀行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其不僅受限於國內相關法律法規,還必須熟悉和遵守投資地的法律法規,否則可能會面臨投資地的法律制裁或懲罰。
5、其他法律風險。
除以上情況外,商業銀行還可能在證據保留和履行職責等過程中產生法律風險。例如《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管理暫行辦法》規定:「商業銀行未保存有關客戶評估記錄和相關資料的,不能證明理財計劃或產品的銷售符合客戶利益原則,給客戶造成經濟損失的,應按法律規定或合同的約定承擔責任」。可以看出該規定要求商業銀行在訴訟中承擔證明理財計劃或產品銷售的正確性的舉證責任。所以商業銀行一定要注重書面合約的內容設計和文件保存等問題,合約中要盡量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後期要妥善保管好相關文件,使自己能夠在訴訟中有充分的證據來證明自己行為的正當性。
如能提供更多信息,則可給出更為周詳的法律意見。
J. 銀行理財產品的法律風險
隨著我國經濟持續快速增長,居民的收入得到迅速提高,理財與投資意願不斷增強,使我國理財市場呈現出蓬勃發展之勢。但同其它成熟市場國家相比,我國理財市場起步較晚、相關法律法規相對滯後,投資者自我保護意識較為薄弱,關於理財產品的法律糾紛時有發生,這些法律風險嚴重阻礙了我國資本市場健康快速的發展,從宏觀來看,這些法律風險不僅有礙我國理財產品的持續健康發展,進而影響我國資本市場的穩定與繁榮;從微觀角度上說,會使投資者及商業銀行面臨著更多的法律層面上的不確定性,不僅增糾紛與爭議大幅增多,同時也提高了交易成本,挫傷了投資者的信心,因此對理財產品法律風險的剖析與防範極為必要。
逐年增多的法律糾紛在一定程度上起因於理財產品自身的特殊性與復雜性,但是我國相關法律不完善、理財產品法律關系不清晰以及交易各方法律風險防範意識不強才是問題產生的根本。因此我們的研究必須首先針對理財產品的法律性質,並在此基礎上探索法律風險產生的根本原因和防範措施。從研究來看,學術界關於理財產品法律風險的研究成果並不多見,且存在著發掘深度不夠深入、研究方法單一等諸多問題,仍有待於我們進一步研究。本文在總結學術界相關研究成果的基礎上,針對出現的法律問題,詳細分析其成因,理論結合實際,運用比較研究法、規范闡釋法等多種研究方法,對理財產品各方面法律風險進行全方位多角度的研究、分析、論證,並提出防範法律風險的政策建議。
首先界定了理財產品的概念、特徵,並針對比較流行的委託論和信託論,指出在分析理財產品法律關系時應根據自身特點進行具體分析,並將其分為三種類型分別對其法律關系進行研究和探討,進而對理財產品進行清晰的法律定位奠定了基礎。隨後結合實際,彌補前人研究不足,分別從投資者和商業銀行兩個角度來探討當事雙方所面臨的法律風險及其相對關系,並從金融立法、監管機構及商業銀行等方面深層次分析風險產生的根源。同時本文還比較和借鑒了發達國家和地區,如美、日、香港等地的商業銀行理財業務法律體系進行分析和研究,並從中得出對我國的啟示。本文的最後針對我國監管體系特點,針對理財產品市場的現狀及未來趨勢,分別從立法機構、商業銀行及投資者三個角度提出了各方應對法律風險時應採取的措施和政策建議,以期更好地控製法律風險的發生,為我國商業銀行理財業務的發展創造一個健康穩定的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