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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保風險是指投保人需要保險的風險

發布時間:2021-03-26 02:38:05

1. 幫我回答保險學的幾個問題(100分)

1.風險是指未來損失的不確定性。風險並非特指「不幸事件」,它不僅與損失相聯系,而且與盈利相聯系。如股價下跌,對於多頭來講是不幸事件,而對於空頭來講就是利好了。而保險中所說的事件則是指不幸事件。==>可保風險是指可以被保險公司接受的風險,或可以向保險公司轉嫁的風險。可保風險必須是純粹風險,即危險。但也並非任何危險均可向保險公司轉嫁,也就是說保險公司所承保的危險是有條件的。(1)可保風險所指的風險不是投機的,即僅有損失機會,並無獲利可能的風險。(2)可保風險所指的風險必須是偶然的,對個體而言必然的風險,保險人是不予承保的。如患有絕症的人是不能投保死亡保險的。(3)可保風險所指的風險必須是意外的,即風險的發生或風險損害後果的擴展都不是投保人的故意行為,且風險的發生是不可預知的。(4)可保風險所指的風險必須是大量標的均有遭受損失的可能性,符合保險的大數法則原理。(5)可保風險所指的風險應由發生重大損失的可能性,如果導致損失的可能性只局限於輕微損失的范圍,就不需要通過保險來獲取保障,因為在經濟上是不合算的。
2.這個沒大想清楚,大概寫一下吧,不知道對不對
保險利益即可保利益是保險合同的客體。可保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認的利益。保險標的則是保險合同中所載明的投保對象,是保險事故發生所在的本體,即作為保險對象的財產及其有關利益或者人的生命、身體和健康。在保險合同中,明確了保險標的,對投保人來說,就是肯定了轉嫁風險的范圍;對保險人來說,則是指明了它對哪些財產和哪些人的生命和身體承擔保險責任。特定的保險標的是保險合同訂立的必要內容。但是訂立保險合同的目的並非保障保險標的本身。換句話說,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將保險標的投保後並不能保障保險標的的本身不發生損失,而是在保險標的發生損失後,他們能夠從經濟上得到補償。因此,保險合同實際上保障的是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所具有的利益。
3保險利益原則是指在簽訂和履行保險合同的過程中,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必須具有可保利益,如果投保人對保險標的不具有可保利益,簽訂的保險合同無效;或者保險合同生效後,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失去了對保險標的的可保利益,保險合同也隨之失效。
保險合同(不是公司吧)的成立必須具有保險利益是因為:(1)保險利益可以規定保險保障的最高限度(2)可以防止道德風險的發生(3)使保4.險區別於賭博
4,促成損失結果的最有效的,或起決定作用的原因屬於保險責任的,保險人應承擔損失賠償責任;不屬於保險責任的,保險人不負賠償責任。這就是所謂的近因原則。
若造成損失的原因只有一個,則該原因就為近因。
若多個原因同時致損,即原因發生無先後之分,且對損害結果的形成都有直接與實質的影響效果,則原則上他們都是損失的近因。
若多種原因連續發生致損,即各原因依次發生,持續不斷,且具有前因後果的關系,其最先發生並造成一連串事故的原因為近因。
若多種原因間斷發生致損,即各原因的發生雖有先後之分,但其之間不存在任何因果關系,其中對保險事故的發生起直接的、決定性作用的原因是近因。
5.(1)根據近因原則來判明保險責任,尤其要准確分清保險責任、除外責任和附加責任等。
(2)以保險金額、被保險人的可保利益或保險財產的實際損失為最高賠償限額。
(3)對第三者導致的財產保險損失,在賠償後應行駛代位追償權,以維護保險人的經濟利益。
(4)嚴格按照承保方式或約定履行賠償業務。如對不同的業務採取比例賠償方式、第一危險賠償方式、限額責任賠償方式等。
(5)對重復保險的保險財產損失,要按照重復保險分攤原則在所有承保人之間分攤損失。
(6)在陪款計算中,除剔除不屬於保險財產和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外,還應扣除免賠額,對有關費用還需要進行分攤。
就這些吧,問一句你要這些題的答案有什麼用啊?

2. 可保風險的相關問題

傳統可保風險的上述五個條件,既符合保險之內涵,也遵循承保原則。換言之,按現行規定的可保條件作為衡量風險可保的尺度,是正確的,無可厚非的。但是,現代保險經營的實踐,對傳統可保風險的條件提出質疑和挑戰;為適應不斷增長的保險需求,不僅在總量上,而且在結構上需要拓展保險業務,擴大保險供給,致使可保風險的內涵與外延發生了一定的變化,出現了一些新情況,產生了一些新問題。對傳統可保風險條件的現實沖突有必要作一些理性思考。
首先,傳統可保風險條件同現代保險經營所處風險環境相沖突。隨著經濟的發展、科學技術的進步,現代保險經營所處風險環境呈現出一些新的特徵,表現為風險損失發生的頻率增加,損失波及的范圍擴大,損失幅度也在增加,高風險、大保額標的保險需求增加,相應地要求保險公司放寬承保條件,不僅在總量上,而且在結構上拓展保險業務,擴大保險供給。在保險實際營運中,若保險公司嚴格以傳統可保條件的每項內容進行風險鑒別、風險的篩選,進而進行風險的承保,保險公司將失去大量的風險單位,其結果不僅可能因為風險單位大量的削弱,導致保險經營的不穩定,而且將影響保險公司的信譽,抑制或破壞了保險積極作用的充分發揮,降低保險在社會和經濟中的重要地位。
其次,傳統可保風險條件的理想化同實際保險營運的實踐性相沖突。傳統可保條件要求保險公用承保的風險單位具有大量性、同質性和獨立性,而客觀地分析,保險公司承保的或將要承保的風險單位根本不存在絕對的同質性,它們在保險金額、所處地點、內部結構及用途等方面都會不同程度地有差異,這就決定了它們各自可能的損失頻率與損失幅度會參差不齊。再說,風險本身具有的隨機性,決定了保險公司並非能夠完全控制和駕馭它,即使對已承保的風險。在客觀上不能完全避免可能出現的風險在時間和空間上過分集中的連鎖反應造成的巨災損失,更難規避異常劇烈、波及范圍廣泛的自然災害和特大意外事故造成的一次性巨額損失。因此,可保條件中的同質性和獨立性要求,是—種苛刻的條件,保險公司幾乎永遠辦不到。因此,大量也是一個模糊和相對的概念,因公司規模等而定,大量性的具體條件只能是一種充分的條件。
再者,傳統可保風險條件同現代保險經營技術的發展相沖突。一則風險及風險管理理論的不斷完善和發展,新型風險管理技術的普遍應用,為保險公司承保高風險、技術含量高的風險作了理論和技術准備;二則再保險及其體系的建立、健全和發達,為保險公司適當放寬承保條件作了財務安排。保險公司可將超過其自身承擔能力的風險責任轉嫁給再保險人,從而使自身賠付分布得以修正,減少了發生超賠的可能性,穩定了自身經營。三則保險准備金的積累和壯大,為保險公司抵禦巨災巨損作了資金准備。

3. 一切保險合同中,保險人承保的風險是指什麼

個人認為 除了投資失利的風險 還有就是政治因素 天災 僅代表個人觀點

4. 危險、保險、風險的區別與聯系。

風險是某種危險情況發生的可能性,以及這種危險情況發生後所造成傷害或財產損失等後果共同作用的結果。其中危險情況發生的可能性通常可以用這種危險情況發生的概率加以描述。
風險不等於危險。(一)可保風險的概念
可保風險:是保險人可接受承保的風險。即符合保險人承保條件的風險。它是風險的一種形式。
(二)可保風險的條件
1.可保風險是純粹風險,保險人可承保的風險不是投機風險。
2.風險的發生必須具有偶然性。
3.風險的發生是意外的。
4.風險必須是大量標的均有遭受損失的可能性。
5.風險的損失必須是可以用貨幣計量的。
(三)風險管理與保險的關系
1.風險是保險產生和存在的前提。
2.風險的發展是保險發展的客觀依據。
3.保險是風險處理的傳統有效的措施。
4.保險經營效益要受風險管理技術的制約。

5. 可保風險的五大特點

1

可保風險

可保風險僅限於純風險。所謂「純風險」,是指只損失可能而無獲利機會的不確定性。當然,並非所有的純風險都是可保風險。純風險成為可保風險必須滿足下列條件:

(一)損失程度較高
潛在損失不大的風險事件一旦發生,其後果完全在人們的承受限度以內,因此,對付這類風險根本無需採用物品,即使丟失或意外受損亦不會給人們帶來過大的經濟困難和不便。但對於那些潛在損失程度較高的風險事件,如火災、盜竊等,一旦發生,就會給人們造成極大的經濟困難。對此類風險事件,保險便成為一種有效的風險管理手段。

(二)損失發生的概率較小
可保風險還要求損失發生的概率較小。這是因為損失發生概率很大意味著純保費相應很高,加上附加保費,總保費與潛在損失將相差無幾。如某地區自行車失竊率很高,有40%的新車會被盜,即每輛新車有40%的被盜概率,若附加營業費率為0.1,則意味著總保費將達到新車重置價格的一半。顯然,這樣高的保費使投保人無法承受,而保險也失去了轉移風險的意義。

(三)損失具有確定的概率分布
損失具有確定的概率分布是進行保費計算的首要前提。計算保費時,保險人對客觀存在的損失分布要能作出正確的判斷。保險人在經營中採用的風險事故發生率只是真實概率的一個近似估計,是靠經驗數據統計、計算得出的。因此,正確選取經驗數據對於保險人確定保費至關重要。有些統計概率,如人口死亡率等,具有一定的「時效性」,像這種經驗數據,保險人必須不斷作出相應的調整。

(四)存在大量具有同質風險的保險標的
保險的職能在於轉移風險、分攤損失和提供經濟補償。所以,任何一種保險險種,必然要求存在大量保險標的。這樣,一方面可積累足夠的保險基金,使受險單位能獲得十足的保障;另一方面根據「大數法則」,可使風險發生次數及損失值在預期值周圍能有一個較小的波動范圍。換句話說,大量的同質保險標的會保證風險發生的次數及損失值以較高的概率集中在一個較小的波動幅度內。顯然,距預測值的偏差越小,就越有利於保險公司的穩定經營。這里所指的「大量」,並無絕對的數值規定,它隨險種的不同而不同。一般的法則是:損失概率分布的方差越大,就要求有越多的保險標的。保險人為了保證自身經營的安全性,還常採用再保險方式,在保險人之間分散風險。這樣,集中起來的巨額風險在全國甚至國際范圍內得以分散,被保險人受到的保障度和保險人經營的安全性都得到提高。

(五)損失的發生必須是意外的
損失的發生必須是意外的和非故意的。所謂「意外」,是指風險的發生超出了投保人的控制范圍,且與投保人的任何行為無關。如果由於投保人的故意行為而造成的損失也能獲得賠償,將會引起道德風險因素的大量增加,違背了保險的初衷。此外,要求損失發生具有偶然性(或稱為隨機性)也是「大數法則」得以應用的前提。

(六)損失是可以確定和測量的
損失是可以確定和測量的,是指損失發生的原因、時間、地點都可被確定以及損失金額可以測定。因為在保險合同中,對保險責任、保險期限等都作了明確規定,只有在保險期限內發生的、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保險人才負責賠償,且賠償額以實際損失金額為限,所以,損失的確定性和可測性尢為重要。

(七)損失不能同時發生
這是要求損失值的方差不能太大。如戰爭、地震、洪水等巨災風險,發生的概率極小,由此計算的期望損失值與風險一旦發生所造成的實際損失值將相差很大。而且,保險標的到時勢必同時受損,保險分攤損失的職能也隨之喪失。這類風險一般被列為不可保風險。

2

不可保風險

保險公司可以承保的風險為可保風險,其餘的風險則是為不可保風險,動態風險、投機風險等都是不可保風險。通常認為,下列事項屬於不可保的風險:

(一)人身險中:
(1)被保險人在犯罪活動中所受的意外傷害;
(2)被保險人在尋釁斗毆中所受的意外傷害;
(3)被保險人在醉酒、吸食或注射毒品後發生的意外傷害;

(二)財產險中:
(1)戰爭、敵對行為、軍事行動、武裝沖突、罷工、暴動;
(2)被保險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為或縱容所致;
(3)核反應、核輻射以及放射性污染;
(4)地震、暴雨、洪水、台風、暴風、龍卷風、雪災、雹災、冰凌泥、石流、崖崩、滑坡、水暖管爆裂、搶劫、盜竊;
(5)保險標的本身缺失,保管不善導致的變質、霉爛、受潮、蟲咬。自然磨損、損耗、自燃、烘熔所造成的損失;
(6)保險財產遭受承保危險引起的各種間接損失;
(7)由於行政或執法行為所造成的損失;
(8)不屬於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

3

可保風險與不可保風險的轉化

可保風險與不可保風險間的區別並不是絕對的。隨著保險業的發展,可保風險的范圍也在不斷擴大。

如地震、洪水這類巨災風險,在保險技術落後和保險公司財力不足、再保險市場規模較小時,保險公司根本無法承保這類風險,它的潛在損失一旦發生,就可能給保險公司帶來毀滅性的打擊。但隨著保險公司資本日漸雄厚,保險新技術不斷出現,以及再保險市場的擴大,這類原本不可保的風險已被一些保險公司列在保險責任范圍之內。

當前,不少保險公司正積極應用金融創新促使不可保風險轉化。如通過使用大數據技術,保險公司可以收集有關客戶及其風險狀況的大量信息,從而更好地進行風險評估與細分,為以前不可保的部分風險提供保險。

不難發現,保險企業可以通過金融創新改進可保性,可保風險與不可保風險也是可以隨之轉化的。可以看到,隨著保險業和保險市場的不斷發展,保險提供的保障范圍將越來越大。

6. 投保人購買保險的時候,應不應該關心保險公司的風險

投保人購買保險的時候,肯定是要關心一下保險公司的風險的,而且要了解清楚這個保險公司是否適合你去投保,而且要看這個保險公司的一些具體情況要了解清楚,最好是找那種知名度或者是世界幾百強的那種保險公司投保是最好的。

7. 保險五要素是什麼

保險五要素的主要指:保險人、投保人、被保險人、保險標的及可保風險。

可保風險指符合保險人承保條件的特定風險。一般來講,可保風險應具備的條件包括:

1、風險應當是純粹風險。

即風險一旦發生成為現實的風險事故,只有損失的機會,而無獲利的可能。

2、風險應當使大量標的均有遭受損失的可能性。

3、風險應當有導致重大損失的可能。

重大的損失是被保險人不願承擔的。如果損失很輕微,則無參加保險的必要。

4、風險不能使大多數的保險標的同時遭受損失。

要求損失的發生具有分散性。因為保險的目的,是以大多數人支付的小額保費,賠付少數人遭遇的大額損失。如果大多數的保險標的同時遭受損失,保險人通過向被保險人收取保險費所建立起的保險資金根本無法抵消損失,從而影響保險公司的經營穩定性。

5、風險必須具有現實的可測性

在保險經營中,保險人必須制定出准確的保險費率,而保險費率的計算依據是風險發生的概率及其所致保險標的損失的概率。這就要求風險具有可測性。

(7)可保風險是指投保人需要保險的風險擴展閱讀:

目前可以提供大病保障的險種從性質上分,主要有三類:

1、主險

可單獨購買,一般保障期限都較長,價格中等,大病保障充分,是最主要的大病險。

2、附加險

價格便宜,大病保障充分,但保險期限較短,不可單獨購買,續保時要面臨再次核保。因此客戶的最大風險是真正風險來臨時,可能無法擁有保險。

3、組合險

由若干個險種捆綁銷售,價格較貴,一般都包括大病、意外、壽險等綜合保障,大病保障相對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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