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風險是指尚未發生的、能使保險對象遭受損害的危險或事故,如自然災害、意外事故或事件等。被視為保險風險的事件具有可能性和偶然性。
保險風險的特徵:
(一)風險的不確定性
1.不能確定是否會發生。就個體風險而言,其是否發生是偶然的,是一種隨機現象,具有不確定性。
2.不能確定發生時間。雖然某些風險必然會發生,但何時發生卻是不確定的。例如,生命風險中,死亡是必然發生的,這是人生的必然現象,但是具體到某一個人何時死亡,在其健康時卻是不可能確定的。
3.不能確定事故的後果,即損失程度的不確定性。例如,沿海地區每年都會遭受台風襲擊,但每一次的後果不同,人們對未來年份發生的台風是否會造成財產損失或人身傷亡以及損失程度也無法准確預測。
正是風險的這種總體上的必然性與個體上的偶然性的統一,構成了風險的不確定性。
(二)風險的客觀性
風險不以人的意志為轉移,是獨立於人的意識之外的客觀存在。例如,自然界的地震、台風、洪水,社會領域的戰爭、瘟疫、沖突、意外事故等,都是不以人的意志為轉移的客觀存在。因此,人們只能在一定的時間和空間內改變風險存在和發生的條件,降低風險發生的頻率和損失程度,但風險是不可能徹底消除的。正是風險的客觀存在,決定了保險活動或保險制度存在的必要性。
(三)風險的普遍性
人類的歷史就是與各種風險相伴的歷史。在當今社會,風險滲入到社會、企業、個人生活的方方面面,個人面臨著生、老、病、死、意外傷害等風險;企業面臨著自然風險、市場風險、技術風險、政治風險等;甚至國家和政府機關也面臨著各種風險。正是由於這些普遍存在的對人類社會生產和人們的生活構成威脅的風險,有了保險存在的必要和發展的可能。
(四)風險的可測定性
個別風險的發生是偶然的,不可預知的,但通過對大量風險事故的觀察發現,風險往往呈現出明顯的規律性。運用統計方法去處理大量相互獨立的偶發風險事故,可比較准確地反映風險的規律性。根據以往大量資料,利用概率論和數理統計的方法可測算風險事故發生的概率及其損失程度,並且可構造出損失分布的模型,成為風險估測的基礎。例如,在人壽保險中,根據精算原理,利用對各年齡段人群的長期觀察得到的大量死亡記錄,就可以測算各個年齡段的人的死亡率,進而根據死亡率計算人壽保險的保險費率。
B. 風險的特徵有哪些
風險的特徵是具有客觀性、普遍性、必然性、可識別性、可控性、損失性、不確定性和社會性。
風險按照性質可分為:
1、純粹風險:純粹風險是指只有損失機會而無獲利可能的風險。比如房屋所有者面臨的火災風險、汽車主人面臨的碰撞風險等,當火災碰撞事故發生時,他們便會遭受經濟利益上的損失。
2、投機風險:投機風險是相對於純粹風險而言的,是指既有損失機會又有獲利可能的風險。投機風險的後果一般有三種:
一是沒有損失;
二是有損失;
三是盈利。
比如在股票市場上買賣股票,就存在賺錢、賠錢、不賠不賺三種後果,因而屬於投機風險。
(2)保險風險有幾個方面的特徵擴展閱讀:
風險按照產生的原因可分為:
1、自然風險:自然風險是指因自然力的不規則變化使社會生產和社會生活等遭受威脅的風險。如地震、風災、火災以及各種瘟疫等自然現象是經常的、大量發生的。在各類風險中,自然風險是保險人承保最多的風險。
自然風險的特徵如下:
(1)自然風險形成的不可控性;
(2)自然風險形成的周期性;
(3)自然風險事故引起後果的共沾性,即自然風險事故一旦發生,其涉及的對象往往很廣。
2、社會風險:社會風險是指由於個人或團體的行為(包括過失行為、不當行為以及故意行為)或不行為使社會生產以及人們生活遭受損失的風險。如盜竊、搶劫、玩忽職守及故意破壞等行為將可能對他人財產造成損失或人身造成傷害。
3、政治風險(國家風險):政治風險是指在對外投資和貿易過程中,因政治原因或訂立雙方所不能控制的原因;使債權人可能遭受損失的風險。如因進口國發生戰爭、內亂而中止貨物進口;因進口國實施進口或外匯管制等等。
4、經濟風險:經濟風險是指在生產和銷售等經營活動中由於受各種市場供求關系、經濟貿易條件等因素變化的影響或經營者決策失誤,對前景預期出現偏差等導致經營失敗的風險。比如企業生產規模的增減、價格的漲落和經營的盈虧等。
5、技術風險:技術風險是指伴隨著科學技術的發展、生產方式的改變而產生的威脅人們生產與生活的風險。如核輻射、空氣污染和噪音等。
C. 保險中風險主要有哪三個方面的特性
客觀性 損失性 不確定性
D. 簡述保險的特徵有哪些
保險的特徵:
1、互助性:保險具有「一人為眾,眾為一人」的互助特性。保險在琮條件下,分擔了單位和個人所不能承擔的風險,從而形成了一種經濟互助關系。這種經濟互助關系通過保險人用多數投保人交納的保險費建立的保險基金對少數遭受損失的被保險人提供補償或給付而得以體現。
2、法律性:從法律角度看,保險雙是種合同行為,是一方同意補償另一方損失的種合同安排,同意提供損失賠償的一方是保險人,接受損失賠償的一方是投保人或被保險人。
(4)保險風險有幾個方面的特徵擴展閱讀:
按照保險保障范圍分為:人身保險、財產保險、責任保險、信用保證保險。
1.火災保險是承保陸地上存放在一定地域范圍內,基本上處於靜止狀態下的財產,比如機器、建築物、各種原材料或產品、家庭生活用具等因火災引起的損失。
2.海上保險實質上是一種運輸保險,它是各類保險業務中發展最早的一種保險,保險人對海上危險引起的保險標的的損失負賠償責任。
3.貨物運輸保險是除了海上運輸以外的貨物運輸保險,主要承保內陸、江河、沿海以及航空運輸過程中貨物所發生的損失。
E. 保險有哪些要素,保險有什麼特徵
保險的要素指哪些?
現代商業保險的要素主要包括五個方面的內容。
(一)可保風險的存在
可保風險是指符合保險人承保條件的特定風險。一般來講,可保風險應具備的條件包括:
1.風險應當是純粹風險。即風險一旦發生成為現實的風險事故,只有損失的機會,而無獲利的可能。
2.有大量同質標的存在。保險標的數量的充足程度關繫到實際損失與預期損失的偏離程度,影響保險經營的穩定性。
3.風險應當有導致重大損失的可能。風險的發生應當有導致重大損失的可能性,這種損失是被保險人不願承擔的。如果損失很輕微,則無參加保險的必要。此外,保險費不僅包含損失成本,而且包括保險人經營的費用成本。因而對被保險人來講,將輕微的損失通過保險轉嫁給保險人在經濟上是非常不合算的。
4.風險不能使大多數的保險標的同時遭受損失。這一條件要求損失的發生具有分散性。因為保險的目的,是以多數人支付的小額保費,賠付少數人遭遇的大額損失。如果大多數保險標的同時遭受重大損失,則保險人通過向投保人收取保險費所建立起的保險資金根本無法抵消損失。然而,在保險實踐中,有些可保風險可能並不完全滿足上述條件,如洪水、地震等巨災往往導致多數保險標的同時遭受重大損失,因此保險人在承保時力求將風險單位分散,這不僅可以避免大多數保險標的同時遭受重大損失,而且可以保證預期的損失與實際的損失相一致,保證保險公司的經營穩定性。在保險經營中,通過再保險的方式轉嫁一部分風險責任,也能達到力求風險單位分散的目的。
5.風險必須具有現實的可測性。在保險經營中,保險人必須制定出准確的保險費率,而保險費率的計算依據是風險發生的概率及其所致保險標的損失的概率。這就要求風險具有可測性。如果風險發生及其所致的損失無法測定,保險人也就無法制定可靠穩定的保險費率,也難於科學經營,這將使保險人面臨很大的經營風險。因此,如果風險缺乏現實可測性,一般不能成為可保風險。
但是,可保風險的條件也會隨著保險技術的發展和外部環境的變化而發生改變,如市場競爭、國家政策等。當然,我們也不能因此而完全否定可保風險的基本條件,從而保證保險經營的科學性。因此,保險人在經營過程中界定可保風險時,堅持上述條件的同時,還要考慮其他因素的影響。
保險有哪些特徵?
(一)互助性
保險具有「一人為眾,眾為一人」的互助特性。保險在一定條件下,分擔了單位和個人所不能承擔的風險,從而形成了一種經濟互助關系。這種經濟互助關系通過保險人用多數投保人交納的保險費建立的保險基金對少數遭受損失的被保險人提供補償或給付而得以體現。
(二)法律性
從法律角度看,保險又是一種合同行為,是一方同意補償另一方損失的一種合同安排,同意提供損失賠償的一方是保險人,接受損失賠償的一方是投保人或被保險人。
(三)經濟性
保險是通過保險補償或給付而實現的一種經濟保障活動。其保障對象財產和人身都直接或間接屬於社會再生產中的生產資料和勞動力兩大經濟要素;其實現保障的手段,大多最終都必須採取支付貨幣的形式進行補償或給付;其保障的根本目的,無論從宏觀的角度,還是微觀的角度,都是與社會經濟發展相關的。
(四)商品性
保險體現了一種對價交換的經濟關系,也就是商品經濟關系。這種商品經濟關系直接表現為個別保險人與個別投保人之間的交換關系;間接表現為在一定時期內全部保險人與全部投保人之間的交換關系,即保險人銷售保險產品,投保人購買保險產品的關系;具體表現為,保險人通過提供保險的補償或給付,保障社會生產的正常進行和人們生活的安定。
(五)科學性
保險是處理風險的科學有效措施。現代保險經營以概率論和大數法則等科學的數理理論為基礎,保險費率的釐定、保險准備金的提存等都是以科學的數理計算為依據的。
F. 風險主要有哪三個方面的特性
如果是期貨市場的三個特性:
一、風險存在的客觀性
指市場風險的存在具有客觀性。這種客觀性一方面體現了市場風險的共性,即在任何市場中,都存在由於不確定性因素而導致損失的可能。隨著交易方式、交易內容日益復雜,這種不確定性因素帶來的市場風險也越來越大。
另一方面,期貨市場風險的客觀性也來自期指交易內在機制的特殊性,期指交易具有杠桿放大效應等特點,也會帶來一定的風險。
此外,期指市場風險的客觀性還來自股票市場本身的風險。股指期貨市場之所以產生,是出自規避股票市場風險的需要,影響股票市場的各種因素也會導致股指期貨市場的波動。
二、 風險因素的放大性
股指期貨市場的風險與現貨市場的風險相比,具有放大性的特徵,主要有以下兩方面原因:
其一,期指交易實行保證金交易,具有 「杠桿效應」,它在放大收益的同時也放大了風險;
其二,期指交易具有遠期性,未來不確定因素多,引發價格波動的因素既包括股票市場因素,也包括股指期貨市場因素。
三、 風險的可控性
盡管期貨市場風險較大,但卻是可以控制的。
從整個市場來看,期貨市場風險的產生與發展存在著自身的運行規律,可以根據歷史資料、統計數據對期貨市場變化過程進行預測,掌握其徵兆和可能產生的後果,並完善風險監管制度,採取有效措施,對期貨市場風險進行控制,達到規避、分散、降低風險的目的。
對於單個投資者來說,期貨市場風險主要來自於期貨價格的不利變化。除此之外,對於初次進行股指期貨交易的投資者,還可能因為對期貨市場制度和規則了解不夠而帶來風險。投資者可通過認真學習相關規則避免此類風險。
G. 請問保險的風險類型有哪幾種
總的來說分兩類,一是財產類,風險有盜搶,自然災害所導致的損失,貨物運輸途中的損毀風險,交易中的信用風險等
二是壽險類,風險有疾病,意外以及疾病和意外所導致的身殘,身故。例如貓抓狗咬,跌打損傷,燒傷燙傷,切菜時不小心切著手也算,還有公共交通事故等
H. 可保風險的五大特點
1
可保風險
可保風險僅限於純風險。所謂「純風險」,是指只損失可能而無獲利機會的不確定性。當然,並非所有的純風險都是可保風險。純風險成為可保風險必須滿足下列條件:
(一)損失程度較高
潛在損失不大的風險事件一旦發生,其後果完全在人們的承受限度以內,因此,對付這類風險根本無需採用物品,即使丟失或意外受損亦不會給人們帶來過大的經濟困難和不便。但對於那些潛在損失程度較高的風險事件,如火災、盜竊等,一旦發生,就會給人們造成極大的經濟困難。對此類風險事件,保險便成為一種有效的風險管理手段。
(二)損失發生的概率較小
可保風險還要求損失發生的概率較小。這是因為損失發生概率很大意味著純保費相應很高,加上附加保費,總保費與潛在損失將相差無幾。如某地區自行車失竊率很高,有40%的新車會被盜,即每輛新車有40%的被盜概率,若附加營業費率為0.1,則意味著總保費將達到新車重置價格的一半。顯然,這樣高的保費使投保人無法承受,而保險也失去了轉移風險的意義。
(三)損失具有確定的概率分布
損失具有確定的概率分布是進行保費計算的首要前提。計算保費時,保險人對客觀存在的損失分布要能作出正確的判斷。保險人在經營中採用的風險事故發生率只是真實概率的一個近似估計,是靠經驗數據統計、計算得出的。因此,正確選取經驗數據對於保險人確定保費至關重要。有些統計概率,如人口死亡率等,具有一定的「時效性」,像這種經驗數據,保險人必須不斷作出相應的調整。
(四)存在大量具有同質風險的保險標的
保險的職能在於轉移風險、分攤損失和提供經濟補償。所以,任何一種保險險種,必然要求存在大量保險標的。這樣,一方面可積累足夠的保險基金,使受險單位能獲得十足的保障;另一方面根據「大數法則」,可使風險發生次數及損失值在預期值周圍能有一個較小的波動范圍。換句話說,大量的同質保險標的會保證風險發生的次數及損失值以較高的概率集中在一個較小的波動幅度內。顯然,距預測值的偏差越小,就越有利於保險公司的穩定經營。這里所指的「大量」,並無絕對的數值規定,它隨險種的不同而不同。一般的法則是:損失概率分布的方差越大,就要求有越多的保險標的。保險人為了保證自身經營的安全性,還常採用再保險方式,在保險人之間分散風險。這樣,集中起來的巨額風險在全國甚至國際范圍內得以分散,被保險人受到的保障度和保險人經營的安全性都得到提高。
(五)損失的發生必須是意外的
損失的發生必須是意外的和非故意的。所謂「意外」,是指風險的發生超出了投保人的控制范圍,且與投保人的任何行為無關。如果由於投保人的故意行為而造成的損失也能獲得賠償,將會引起道德風險因素的大量增加,違背了保險的初衷。此外,要求損失發生具有偶然性(或稱為隨機性)也是「大數法則」得以應用的前提。
(六)損失是可以確定和測量的
損失是可以確定和測量的,是指損失發生的原因、時間、地點都可被確定以及損失金額可以測定。因為在保險合同中,對保險責任、保險期限等都作了明確規定,只有在保險期限內發生的、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保險人才負責賠償,且賠償額以實際損失金額為限,所以,損失的確定性和可測性尢為重要。
(七)損失不能同時發生
這是要求損失值的方差不能太大。如戰爭、地震、洪水等巨災風險,發生的概率極小,由此計算的期望損失值與風險一旦發生所造成的實際損失值將相差很大。而且,保險標的到時勢必同時受損,保險分攤損失的職能也隨之喪失。這類風險一般被列為不可保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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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保風險
保險公司可以承保的風險為可保風險,其餘的風險則是為不可保風險,動態風險、投機風險等都是不可保風險。通常認為,下列事項屬於不可保的風險:
(一)人身險中:
(1)被保險人在犯罪活動中所受的意外傷害;
(2)被保險人在尋釁斗毆中所受的意外傷害;
(3)被保險人在醉酒、吸食或注射毒品後發生的意外傷害;
(二)財產險中:
(1)戰爭、敵對行為、軍事行動、武裝沖突、罷工、暴動;
(2)被保險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為或縱容所致;
(3)核反應、核輻射以及放射性污染;
(4)地震、暴雨、洪水、台風、暴風、龍卷風、雪災、雹災、冰凌泥、石流、崖崩、滑坡、水暖管爆裂、搶劫、盜竊;
(5)保險標的本身缺失,保管不善導致的變質、霉爛、受潮、蟲咬。自然磨損、損耗、自燃、烘熔所造成的損失;
(6)保險財產遭受承保危險引起的各種間接損失;
(7)由於行政或執法行為所造成的損失;
(8)不屬於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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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保風險與不可保風險的轉化
可保風險與不可保風險間的區別並不是絕對的。隨著保險業的發展,可保風險的范圍也在不斷擴大。
如地震、洪水這類巨災風險,在保險技術落後和保險公司財力不足、再保險市場規模較小時,保險公司根本無法承保這類風險,它的潛在損失一旦發生,就可能給保險公司帶來毀滅性的打擊。但隨著保險公司資本日漸雄厚,保險新技術不斷出現,以及再保險市場的擴大,這類原本不可保的風險已被一些保險公司列在保險責任范圍之內。
當前,不少保險公司正積極應用金融創新促使不可保風險轉化。如通過使用大數據技術,保險公司可以收集有關客戶及其風險狀況的大量信息,從而更好地進行風險評估與細分,為以前不可保的部分風險提供保險。
不難發現,保險企業可以通過金融創新改進可保性,可保風險與不可保風險也是可以隨之轉化的。可以看到,隨著保險業和保險市場的不斷發展,保險提供的保障范圍將越來越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