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事項報告表主要清理領導幹部及家屬經商情況,如有經商行為,必須進行退出清理,家屬經商如與幹部業務有關聯屬於重點清理情況。個人理財不屬於報告范圍,理財收入納稅等義務必須履行,但不是這個報告表需要填報的內容。
㈡ 為什麼幹部個人事項不包括存款
《關於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規定》裡面沒有提到存款報告。
根據《關於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規定》第四條規定:
第四條領導幹部應當報告下列收入、房產、投資等事項:
(一)本人的工資及各類獎金、津貼、補貼等;
(二)本人從事講學、寫作、咨詢、審稿、書畫等勞務所得;
(三)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為所有權人或者共有人的房產情況,含有單獨產權證書的車庫、車位、儲藏間等(已登記的房產,面積以不動產權證、房屋所有權證記載的為准,未登記的房產,面積以經備案的房屋買賣合同記載的為准);
(四)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資或者以其他方式持有股票、基金、投資型保險等的情況;
(五)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經商辦企業的情況,包括投資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注冊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等,以及在國(境)外注冊公司或者投資入股等的情況;
(六)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在國(境)外的存款和投資情況。
本規定所稱「共同生活的子女」,是指領導幹部不滿18周歲的未成年子女和由其撫養的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
(2)個人事項少填一支基金擴展閱讀:
按規定報告,強調不得遲報、漏報、少報,更不得虛假報告或隱瞞不報。這要求領導幹部應當「及時」「完整」「真實」報告上述事項,若有特殊情況,可以向受理報告的組織(人事)部門請示。實踐中,應注意對黨員領導幹部以他人名義持有的財產未予報告行為的認定和把握。
如有的黨員領導幹部規避組織處理和紀律處分,故意把個人所有的房產、股票、基金等登記到他人名下,在填報《領導幹部個人有關事項報告表》中不予報告。
對此類行為應堅持「實質判斷」標准,即只要根據證據能證明上述財產確屬領導幹部本人或家庭實際所有,且本人沒有如實報告,則構成「不按規定報告個人有關事項」行為。該條款要求情節較重的,才能給予相應黨紀處分。
未達到情節較重的則不構成違紀,可以根據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組織調整或者組織處理。
㈢ 您好,在填寫領導幹部個人有關事項報告中有關持有基金情況一欄中需要填寫余額寶的持有份額,請問如何查
這個應該是跟支付寶企業合作的,你這邊提供職工的身份信息讓支付寶後台查的吧,不過不知道這樣查合不合法。
㈣ 領導幹部個人有關事項報告表 中的基金指什麼
指的是證券投資基金,包括貨幣基金、債券基金、股票基金等,不包括公積金
㈤ 個人有關事項報告少報一支股票,怎麼寫檢討書
首先,我要在這里跟老師,同學們說聲對不起,對於前一陣子上課換位,我現在想起來非常後悔.
今天,我懷著萬分愧疚和懊悔的心情,寫下這份檢查.以向您表示我對上課換位這種惡劣行為的深痛惡絕及不再上課換位的決心.早在我踏進這個學校的時候,老師們已經三令五申,一再強調,全班同學不得遲到,不得上課換位.我知道,上課換位決不是一件可忽略的小事!只要我們在沒有極其特殊的情況,就沒有任何的借口任何理由可以開脫!而且,由於我一個人的上課換位,很有可能造成班別的同學效仿,影響班機紀律性和組織性.不但對不起辛苦養育我的父母和認真教育我們的老師,更在同學中間造成了極大的不良影響.也是對別的同學的不負責.而且, 也讓老師擔心我的安全,為我個人的事情操心和費神。本應按時到校上課的我未能按時出現,試問怎麼不會讓平時十分關心愛護每一個學生的老師擔心。而這樣的擔心很可能讓老師整天工作分心,造成更為嚴重的後果.
我作為一個學生,我的本份是學習.這是父母的希望,老師的希望,也是我做為一個即將步入社會的大學分內的事情,而我個人並沒有認識到這一點,而是把精力放到了別的地方沒有做好我作為一個學生本分和職責.學校給我們提供了良好的學習環境和生活環境,我知道在好的理由也只是理由,錯誤已經犯下就沒有理由去繼續強調理由.
㈥ 我在領導幹部個人重大事項報告中除股票、基金和投資性保險外,其他理財產品未填全怎樣向組織說明
補充填寫提交。
㈦ 基金已經贖回了,未到賬,個人事項報告需要填寫嗎
不要,贖回來的基金不可能立馬到帳,從贖回到到帳這中間有一個過程,大概要一個星期左右,貨幣基金快些,二個工作日差不多了。
㈧ 如何處理領導幹部個人有關事項報告不實的情況
根據《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規定》
第十三條領導幹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據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組織調整或者組織處理、紀律處分。
(一)無正當理由不按時報告的;
(二)漏報、少報的;
(三)隱瞞不報的;
(四)查核發現有其他違規違紀問題的。
《規定》對違反報告個人有關事項制度的責任追究作出明確:
一是規定領導幹部無正當理由不按時報告、漏報少報、隱瞞不報或者查核發現有其他違規違紀問題的,要根據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組織調整或者組織處理、紀律處分。
二是規定黨委(黨組)及其組織(人事)部門應當把查核結果作為衡量領導幹部是否忠誠老實、清正廉潔的重要參考,充分運用到選拔任用、管理監督等幹部工作中。
三是規定組織(人事)部門和查核聯系工作機製成員單位,應當嚴格遵守工作紀律和保密紀律。對違反工作紀律、保密紀律或者在查核工作中徇私舞弊的,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
(8)個人事項少填一支基金擴展閱讀
《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規定》
第三條領導幹部應當報告下列本人婚姻和配偶、子女移居國(境)外、從業等事項:
(一)本人的婚姻情況;
(二)本人持有普通護照以及因私出國的情況;
(三)本人持有往來港澳通行證、因私持有大陸居民往來台灣通行證以及因私往來港澳、台灣的情況;
(四)子女與外國人、無國籍人通婚的情況;
(五)子女與港澳以及台灣居民通婚的情況;
(六)配偶、子女移居國(境)外的情況,或者雖未移居國(境)外,但連續在國(境)外工作、生活一年以上的情況;
(七)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的從業情況,含受聘擔任私營企業的高級職務,在外商獨資企業、中外合資企業、境外非政府組織在境內設立的代表機構中擔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級職務,以及在國(境)外的從業情況和職務情況;
(八)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被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的情況。
本規定所稱「子女」,包括領導幹部的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撫養關系的繼子女。
本規定所稱「移居國(境)外」,是指取得外國國籍或者獲取國(境)外永久居留資格、長期居留許可。
第四條領導幹部應當報告下列收入、房產、投資等事項:
(一)本人的工資及各類獎金、津貼、補貼等;
(二)本人從事講學、寫作、咨詢、審稿、書畫等勞務所得;
(三)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為所有權人或者共有人的房產情況,含有單獨產權證書的車庫、車位、儲藏間等(已登記的房產,面積以不動產權證、房屋所有權證記載的為准,未登記的房產,面積以經備案的房屋買賣合同記載的為准);
(四)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資或者以其他方式持有股票、基金、投資型保險等的情況;
(五)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經商辦企業的情況,包括投資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注冊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等,以及在國(境)外注冊公司或者投資入股等的情況;
(六)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在國(境)外的存款和投資情況。
本規定所稱「共同生活的子女」,是指領導幹部不滿18周歲的未成年子女和由其撫養的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
本規定所稱「股票」,是指在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等發行、交易或者轉讓的股票。所稱「基金」,是指在我國境內發行的公募基金和私募基金。所稱「投資型保險」,是指具有保障和投資雙重功能的保險產品,包括人身保險投資型保險和財產保險投資型保險。
參考資料:網路-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