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風險是指損失會發生的。
風險是對某種行為結果的預判和評估,並不是給出行為的直接結果。風險越大,說明該行為帶來的損失會可能的很大,並要為這樣的損失做好心理准備。
⑵ 在保險理論與實務中 風險僅指什麼
只可能產生損失的風險;廣義的風險是指事件的發生存在著兩種或兩種以上的可能性;在保險理論與實務中,風險僅指損失的不確定性,即只可能產生損失的風險。
⑶ 保險中的風險指的是什麼
指的是意外,無法預料的損失
⑷ 風險的定義
風險就是目的與結果之間的不確定性,大致有兩層含義:一種定義強調了風險表現為收益不確定性。而另一種定義則強調風險表現為成本或代價的不確定性。
「風險」一詞的英文是「risk」,來源於古義大利語「riscare」,意為「todare」(敢),其實指的就是冒險,是利益相關者的主動行為,有某些正面的含意。
從不同的角度出發,風險有不同的意義。對風險的理解也應該是相對的,因為既可以是一個正面的概念,也可以是一個負面的概念。一方面與機會、概率、不測事件和隨機性相結合,另一方面與危險、損失和破壞相結合。風險總是存在的,不能夠被完全消滅。
做為管理者會採取各種措施減小風險事件發生的可能性,或者把可能的損失控制在一定的范圍內,以避免在風險事件發生時帶來的難以承擔的損失。
風險性質:風險具有客觀性、普遍性、必然性、可識別性、可控性、損失性、不確定性和社會性。
風險成本:由於風險的存在和風險事故發生後人們所必須支出費用的增加和預期經濟利益的減少,又稱風險的代價。包括風險損失的實際成本,風險損失的無形成本和預防和控制風險損失的成本。
相關風險概念:
1、風險因素:是指能產生或增加損失概率和損失程度的條件或因素。是風險發生的潛在原因,是造成損失的內在或間接原因。
2、風險事件:是指造成損失的偶發事件。是造成損失的外在原因或直接原因。如失火、雷電、地震等事件。這里要注意把風險事件與風險因素區別開來。
3、損失:是指非故意的,非計劃的和非預期的經濟價值的減少,通常以貨幣單位來衡量。
4、風險管理:風險管理就是一個識別、確定和度量風險,並制定、選擇和實施風險處理方案的過程。
5、風險管理過程:包括風險識別、風險評價、風險對策、決策、實施決策、檢查五方面的內容。
6、風險管理的目標:在風險事件發生前,其首要目標是使潛在損失最小,其次是減少憂慮及相應憂慮的價值,在風險事件發生後其首要目標是使實際損失減少到最低程度。
7、風險控制是指風險管理者採取各種措施和方法,消滅或減少風險事件發生的各種可能性,或減少風險事件發生時造成的損失。
⑸ 在保險理論和實務中,風險單位是指
在保險理論和實務中,風險單位是指是指保險標的發生一次災害事故可能造成的最大損失范圍。
風險單位的劃分有三種:
1、按地段劃分,由於標的之間在地理位置上相毗鄰,具有不可分割性,當風險事故發生時,受損失的機會是相同的,故將一個地段作為一個風險單位;
2、按投保單位劃分,為了簡化手續,有時候有一個投保單位就是一個風險單位;
3、按標的劃分,一個標的作為一個風險單位。對於一些與其他標的無毗連關系風險集中於一體的保險標的,可以視一個保險標的為一個風險單位。
⑹ 保險學中的風險的具體含義是什麼
風險:在實現其目標的經營活動中,會遇到各種不確定性事件,這些事件發生的概率及其影響程度是無法事先預知的,這些事件將對經營活動產生影響,從而影響企業目標實現的程度。這種在一定環境下和一定限期內客觀存在的、影響企業目標實現的各種不確定性事件就是風險。簡單來說,所謂風險就是指在一個特定的時間內和一定的環境條件下,人們所期望的目標與實際結果之間的差異程度。
⑺ 幫我回答保險學的幾個問題(100分)
1.風險是指未來損失的不確定性。風險並非特指「不幸事件」,它不僅與損失相聯系,而且與盈利相聯系。如股價下跌,對於多頭來講是不幸事件,而對於空頭來講就是利好了。而保險中所說的事件則是指不幸事件。==>可保風險是指可以被保險公司接受的風險,或可以向保險公司轉嫁的風險。可保風險必須是純粹風險,即危險。但也並非任何危險均可向保險公司轉嫁,也就是說保險公司所承保的危險是有條件的。(1)可保風險所指的風險不是投機的,即僅有損失機會,並無獲利可能的風險。(2)可保風險所指的風險必須是偶然的,對個體而言必然的風險,保險人是不予承保的。如患有絕症的人是不能投保死亡保險的。(3)可保風險所指的風險必須是意外的,即風險的發生或風險損害後果的擴展都不是投保人的故意行為,且風險的發生是不可預知的。(4)可保風險所指的風險必須是大量標的均有遭受損失的可能性,符合保險的大數法則原理。(5)可保風險所指的風險應由發生重大損失的可能性,如果導致損失的可能性只局限於輕微損失的范圍,就不需要通過保險來獲取保障,因為在經濟上是不合算的。
2.這個沒大想清楚,大概寫一下吧,不知道對不對
保險利益即可保利益是保險合同的客體。可保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認的利益。保險標的則是保險合同中所載明的投保對象,是保險事故發生所在的本體,即作為保險對象的財產及其有關利益或者人的生命、身體和健康。在保險合同中,明確了保險標的,對投保人來說,就是肯定了轉嫁風險的范圍;對保險人來說,則是指明了它對哪些財產和哪些人的生命和身體承擔保險責任。特定的保險標的是保險合同訂立的必要內容。但是訂立保險合同的目的並非保障保險標的本身。換句話說,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將保險標的投保後並不能保障保險標的的本身不發生損失,而是在保險標的發生損失後,他們能夠從經濟上得到補償。因此,保險合同實際上保障的是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所具有的利益。
3保險利益原則是指在簽訂和履行保險合同的過程中,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必須具有可保利益,如果投保人對保險標的不具有可保利益,簽訂的保險合同無效;或者保險合同生效後,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失去了對保險標的的可保利益,保險合同也隨之失效。
保險合同(不是公司吧)的成立必須具有保險利益是因為:(1)保險利益可以規定保險保障的最高限度(2)可以防止道德風險的發生(3)使保4.險區別於賭博
4,促成損失結果的最有效的,或起決定作用的原因屬於保險責任的,保險人應承擔損失賠償責任;不屬於保險責任的,保險人不負賠償責任。這就是所謂的近因原則。
若造成損失的原因只有一個,則該原因就為近因。
若多個原因同時致損,即原因發生無先後之分,且對損害結果的形成都有直接與實質的影響效果,則原則上他們都是損失的近因。
若多種原因連續發生致損,即各原因依次發生,持續不斷,且具有前因後果的關系,其最先發生並造成一連串事故的原因為近因。
若多種原因間斷發生致損,即各原因的發生雖有先後之分,但其之間不存在任何因果關系,其中對保險事故的發生起直接的、決定性作用的原因是近因。
5.(1)根據近因原則來判明保險責任,尤其要准確分清保險責任、除外責任和附加責任等。
(2)以保險金額、被保險人的可保利益或保險財產的實際損失為最高賠償限額。
(3)對第三者導致的財產保險損失,在賠償後應行駛代位追償權,以維護保險人的經濟利益。
(4)嚴格按照承保方式或約定履行賠償業務。如對不同的業務採取比例賠償方式、第一危險賠償方式、限額責任賠償方式等。
(5)對重復保險的保險財產損失,要按照重復保險分攤原則在所有承保人之間分攤損失。
(6)在陪款計算中,除剔除不屬於保險財產和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外,還應扣除免賠額,對有關費用還需要進行分攤。
就這些吧,問一句你要這些題的答案有什麼用啊?
⑻ 保險基本風險是指什麼
保險風險是指尚未發生的、能使保險對象遭受損害的危險或事故,如自然災害、意外事故或事件等。被視為保險風險的事件具有可能性和偶然性。
保險風險的特徵:
(一)風險的不確定性
1.不能確定是否會發生。就個體風險而言,其是否發生是偶然的,是一種隨機現象,具有不確定性。
2.不能確定發生時間。雖然某些風險必然會發生,但何時發生卻是不確定的。例如,生命風險中,死亡是必然發生的,這是人生的必然現象,但是具體到某一個人何時死亡,在其健康時卻是不可能確定的。
3.不能確定事故的後果,即損失程度的不確定性。例如,沿海地區每年都會遭受台風襲擊,但每一次的後果不同,人們對未來年份發生的台風是否會造成財產損失或人身傷亡以及損失程度也無法准確預測。
正是風險的這種總體上的必然性與個體上的偶然性的統一,構成了風險的不確定性。
(二)風險的客觀性
風險不以人的意志為轉移,是獨立於人的意識之外的客觀存在。例如,自然界的地震、台風、洪水,社會領域的戰爭、瘟疫、沖突、意外事故等,都是不以人的意志為轉移的客觀存在。因此,人們只能在一定的時間和空間內改變風險存在和發生的條件,降低風險發生的頻率和損失程度,但風險是不可能徹底消除的。正是風險的客觀存在,決定了保險活動或保險制度存在的必要性。
(三)風險的普遍性
人類的歷史就是與各種風險相伴的歷史。在當今社會,風險滲入到社會、企業、個人生活的方方面面,個人面臨著生、老、病、死、意外傷害等風險;企業面臨著自然風險、市場風險、技術風險、政治風險等;甚至國家和政府機關也面臨著各種風險。正是由於這些普遍存在的對人類社會生產和人們的生活構成威脅的風險,有了保險存在的必要和發展的可能。
(四)風險的可測定性
個別風險的發生是偶然的,不可預知的,但通過對大量風險事故的觀察發現,風險往往呈現出明顯的規律性。運用統計方法去處理大量相互獨立的偶發風險事故,可比較准確地反映風險的規律性。根據以往大量資料,利用概率論和數理統計的方法可測算風險事故發生的概率及其損失程度,並且可構造出損失分布的模型,成為風險估測的基礎。例如,在人壽保險中,根據精算原理,利用對各年齡段人群的長期觀察得到的大量死亡記錄,就可以測算各個年齡段的人的死亡率,進而根據死亡率計算人壽保險的保險費率。
⑼ 保險和風險有什麼不同
一.風險和保險的概念
人們在日常生活中,經常會遇到一些難以預料的事故和自然災害。意外事故和自然災害都具有不確定性,我們稱之為風險。
保險是投保人根據合同約定,向保險人支付保險費,保險人對於保險合同約定的可能發生的事故因起發生而造成的財產損失承擔賠償保險金責任,或者當被保險人死、傷殘和達到合同約定的合同約定的年齡、期限時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的商業保險行為。
從法律角度看,保險是一種合同行為。投保人在保險人發生合同規定的損失時給予補償。
探其本質,保險是一種社會化安排,是面臨風險的人們通過保險人組織起來,從而使個人風險得以轉移、分散,由保險人組織保險基金,集中承擔。當被保險人發生損失,則可以從保險基金中獲得補償。即「人人為我,我為人人」。可見,保險本質是一種互助行為。
從經濟學角度看,保險是對客觀存在的未來風險進行轉移,不不決定性損失轉變為確定性成本(保費),是風險管理的有效手段之一。
二、可保風險與不可保風險
可保風險僅限於純風險。所謂純風險,是指只有損失可能而無獲利機會的不確定性。但並非所有的純風險都是可保風險。純風險成為可保風險必須滿足下列條件:1、損失程度較高。一旦發生,就會給人們造成極大的經濟困難。對此類風險事件,保險便成為一種有效的風險管理手段。2、損失發生的概率較小。3、損失具有確定的概率分布。4、存在大量具有風險的保險標的。從而
保證風險發生次數及損失值以較高的概率集中在一個較小的波動幅度內。5、損失的發生必須是意外的。6、損失是可以確定和測量的。即損失發生的原因、時間、地點都可被確定以及損失金額可以測定。7、損失不能同時發生。
三、保險與風險管理
風險管理是指面臨風險者進行風險識別、風險估測、風險評價、風險控制,以減少風險負面影響的決策及行動過程。風險管理一條總的原則是:以最小的成本獲得最大的保障。
對純風險的處理有迴避風險,預測風險、自留風險和轉移風險四種方法。
1、迴避風險
迴避風險是指主動避免開損失發生的可能性。它適用於對付那些損失發生概率高且損失程度大的風險。其局限性表現在,並非所有的風險都可以迴避或應該進行迴避。
2、預防風險
預防風險是指採取預防措施,以減少損失發生的可能性及損失程度。預防風險涉及到一個現師成本與潛在損失比較的問題。
3、自留風險
自留風險即自己非理性或理性地主動承擔風險。在做出理性選擇時,自留風險一般適用與對付發生概率小,且損失程度低的風險。
4、轉移風險
轉移風險是指通過某種安排,把自己面臨的風險全部或部分轉移給另一方。通過轉移風險而得到保障,是應用保障,是應用范圍最廣、最有效的風險管理手段。保險就是轉移風險的風險管理手段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