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巨災債券的基本原理
20世紀90年代,一些投資銀行、經紀商和再保險公司開發出一種場外交易保險的衍生產品。這種證券不是在交易所交易,其交易方式像適應顧客需要的遠期合同或期權。有人將這種證券化的巨災再保險看成是一種高回報的債券;也有人把它稱作類似的單期產品。這種產品將巨災風險通過資本市場的方式予以分散,具體地說,也就是通過發行收益與指定的承保損失相連接的債券,將保險公司部分承保風險轉移給債券投資者。如果在約定期限內指定的承保損失超過一定限額,債券投資人的本金和利息收益將用於彌補保險公司超過限額的承保損失;若指定的承保風險損失沒超過該限額,則債券投資者可得到高於無風險利息的回報,作為承擔相應承保風險的補償。
㈡ 巨災債券的缺點
相對而言,巨災債券的發行也具有以下幾個缺點:
⒈交易成本較高。由於債券交易涉及投資銀行、十足財務擔保、信託機構、精算與定價等,造成交易成本較高。
⒉可能影響股價。債券交易的細節容易造成相關信息的公布,而可能影響風險承擔公司股價的下跌。
⒊低投資杠桿。巨災風險投資者必須提出100%的擔保。
⒋交易關系僅及於合同期間。不像傳統再保險分出與分入公司間的良好長久關系,因此,所有的交易在期間終結,亦同時終止買賣雙方間的關系,並無後續關系往來。
⒌投資者對巨災風險不熟悉。並非所有的機構投資者都熟悉巨災風險的合理價格,亦不了解財產保險損失賠款的計算,因此無法全面普及於資本市場的投資者。
㈢ 災難債券是什麼意思呢
災難債券指高收益債務,一般與保險相關,旨在應付出現天然災害,例如颶風或地震的資金需要。設有特殊條款,若發行人由於既定天然災害而蒙受損失,則其還本付息的責任可獲延遲,甚至被完全豁免 高收益債務工具,一般與保險相關,旨在應付出現天然災害,例如颶風或地震的資金需要。設有特殊條款,若發行人由於既定天然災害而蒙受損失,則其還本付息的責任可獲延遲,甚至被完全豁免。
將巨災風險轉移至資本市場正在全球范圍內迅速發展,到目前為止,許多國家不同種類的自然災害風險都曾經被證券化,如美國、歐洲各國、日本、澳大利亞、墨西哥、土耳其等國家的洪水、颶風、地震等風險都曾用證券化的手段轉移風險。
瑞士是巨災證券化的領軍者。在瑞士再保險公司總部,2004年,全球自然災害再保險市場總承保能力約1120億美元,其中巨災債券所提供的承保能力約40億美元,占總額的4%;到2009年,全球發行巨災債券總量達到140億美元,佔全球巨災再保險承保能力2000億美元的7%,不論絕對數額還是總額佔比都有了大幅度的提高。
關於保險連結證券的功能,瑞再全球非壽險風險轉型結構設計師王星表示,對保險、再保險公司等發行人而言,保險連結證券最重要的功能是通過把保險風險轉移到資本市場,提高保險公司和再保險公司的承保能力;同時,保險連結證券也是一種資本管理工具,它可使投資者獲得一個單純投資保險風險的機會。
㈣ 巨災債券的優點
不同於傳統再保險的安排,巨災債券的發行經由資本市場,因此對風險轉移者而言,具有以下幾個優點:
⒈基差風險(basis risk)較低。與合同標准化程度較高的保險期貨或期權相比,雖然巨災債券合同標准化程度低,但享有較低的基差風險,使風險的轉移更為完整 。
⒉無信用風險。債券發行所募集的資本,由SPR公司存入信託機構,僅於巨災損失發生或債券到期後,才動用信託基金的余額,因此,買賣雙方間的信用風險幾乎不存在。
⒊增加承保能力。通過巨災債券的發行,能使資本市場的資金直接參與保險市場風險的承保,增加整個巨災市場的承保能力,使得再保險或保險公司的承保能力也隨之增加。
⒋穩定市場價格。長期以來,傳統巨災再保險的價格相當不穩定,市場價格常因巨災頻繁而不斷上漲,甚至無人願意提供承保,因此,通過巨災債券的發行,能夠有效穩定巨災再保險市場的價格。
⒌債券非衍生性產品。巨災債券為一種債券,而非衍生性產品,可以作為壽險業、退休金或年金公司的投資工具,在監管法規的認定上,僅視為債券交易。
⒍能降低投資組合風險。巨災債券為一零貝塔(Zero-Beta)投資工具,不存在市場風險,根據投資組合理論,巨災債券能降低投資組合風險。
⒎根據承擔的風險賺取合理的報酬。即完全按照投資者風險承擔的程度,給付風險性的利息報酬。
㈤ 巨災風險證券化等不等於巨災債券,不等於的話兩者有何區別
不相等,證券化大家分攤,債券到期會支付本金和利息
㈥ 巨災債券的巨災債券發行的程序
當保險公司與發行機構簽訂巨災風險債券發行約定書後,債券發行的程序應可分成六個階段。
階段一:識別/評估風險
界定債券發行所承擔的巨災風險,並選取適當的風險評估模型。在實際中,通常交由專業的風險評估公司進行,如EQE、AIR等。
階段二:證券發行的結構
針對風險轉移者的個別需求以及發行者的國內或地區相關金融保險法律規定,設計出合乎法規要求的債券發行結構與形態,諸如SPR究竟是採取保險公司形式還是採取再保險公司形式等。
階段三:審查評定
在巨災債券發行前,由會計師或律師針對分保公司的財務狀況、原承保合同的經營狀況、分保風險的內容以及SPR公司的財務狀況作一評定報告。
階段四:文件編寫編
寫債券合同發行的內容,主要內容包括發行者與投資者的權利義務、投資稅賦、風險轉移內容、損失計算等。
階段五:債券信用評級
由國際信用評級公司(如標准普爾、穆迪等)提供巨災債券信用等級信息,作為投資者承包和購買債券的參考。
階段六:上市發行
通常會交給投資銀行或證券公司,由其負責債券發行上市的承銷工作。
㈦ 巨災債券的概述
賠償性觸發條件是以其實際損失賠償數額來表示的,在早期的巨災債券市場普遍使用,用來減少公司的基差風險,但過程過於復雜要求信息的完全披露。
指數性觸發條件則用某種特殊的指數來表示,如行業損失指數和參數指數等。它代表了損失的相對水平,進而反映總體情況,這可以減少信息不對稱給投資者帶來的損失,但它容易引起基差風險。
基差風險是指對沖包含的損失暴露於對沖的表現可能不同的風險(美國精算學會,1999),即用於或構造證券化產品結算的指數或基礎的價值可能與保險公司需要的損失不完全一樣。
巨災債券之所以能在較短的時間內在國際市場迅速發展,這與它自身的優勢有關.
巨災債券的一個核心概念是觸發條件,即發生怎樣的巨災風險或風險程度如何時,投資者的收益將發生變化。根據債券發行時約定的條款,投資者可能會損失全部或者部分在剩餘時間內應得的利息,還可能會損失部分本金。
致損條件一般可以分為兩大類,一類是一定級別的災難,如一定強度的地震;另一類是一定的災後賠付額。災後賠付額又分兩種,一種是直接以發行債券的保險公司的賠付額為基礎;另一種是以特定區域的行業賠付額為基礎。
巨災債券是新的分散風險的途徑,擴大了以前只有再保險這條途徑。當約定條件就是巨災發生時,保險人可以不返還本金(當然也不還利息)給債券持有人;但巨災沒有發生時,保險人就要按約定返還本金和利息給持有人,而且它的報酬率要高於市面上的其他債券的回報率。
㈧ 中國巨災風險證券化的發展現狀
中國風險證券化的
發展問題,你可以
上網查一下
㈨ 巨災保險債券的分類
巨災債券的運作及我國發行巨災債券的對策研究呂雪梅
【摘要】:我國是世界上自然災害最嚴重的少數國家之一。近些年來,我國因自然災害造成的經濟損失年均達2000多億,佔GDP的3%,佔新增GDP的42%。因此,我國的巨災保險需求不斷上升,是一個潛在的巨大市場。但我國目前在巨災保險方面的供給卻十分有限,許多防範巨災風險的險種幾乎空白,供給和需求間存在巨大缺口。究其原因,主要是我國再保險市場缺乏足夠多的市場主體和資金來對巨災風險進行分保。巨災債券作為發達國家保險業積累巨災基金,擴大保險業償付能力的成功做法,可以將保險市場的巨災風險轉嫁給資本市場,從而彌補保險市場的資金不足,同時也為各種金融機構提供了新的發展空間。因此,在我國發行巨災債券對於我國保險業轉移巨災風險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本文在深入探討了巨災債券的內涵、運作機制及產品特性的基礎上,考察了發達國家特別是美國巨災債券的發行及運作情況,全面分析了我國發行巨災債券的必要性、可行性、障礙,並提出了相關對策建議。
【關鍵詞】:巨災風險巨災債券觸發條件再保險特殊目的再保險公司
【學位授予單位】:吉林大學
【學位級別】:碩士
【學位授予年份】:2007
【分類號】:F842;F832.5
【DOI】:CNKI:CDMD:2.2007.106715
【目錄】:內容提要4-6引言6-9一、研究背景和意義6二、文獻綜述6-8三、研究方法與內容8-9第一章巨災債券運作的基本原理9-20第一節巨災債券的內涵及分類9-11第二節巨災債券的特性分析11-13第三節巨災債券的運行機制及風險13-16第四節巨災債券的定價分析16-20第二章西方發達國家巨災債券的運作及借鑒20-30第一節巨災債券產生的動因20-21第二節美國USAA巨災債券的運作21-25第三節日本巨災債券運作25-27第三節歐洲巨災債券的運作27-29第四節發行巨災債券對我國的借鑒意義及啟示29-30第三章我國發展巨災債券的可行性及對策建議30-44第一節我國發展巨災債券的必要性30-34第二節我國發展巨災債券的可行性34-36第三節我國發展巨災債券的障礙分析36-39第五節我國發展巨災債券的對策建議39-44結論44-45注釋45-46參考文獻46-49論文摘要49-51ABSTRACT51-54後記54
希望對你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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㈩ 巨災債券的介紹
巨災債券(catastrophe bonds)是通過發行收益與指定的巨災損失相連結的債券,將保險公司部分巨災風險轉移給債券投資者。在資本市場上,需要通過專門中間機構(SPRVS)來確保巨災發生時保險公司可以得到及時的補償,以及保障債券投資者獲得與巨災損失相連結的投資收益。其重要條件是有條件的支付,即所謂的得賠償性觸發條件和指數性觸發條件。巨災債券是指債券公開發行後,未來債券本金及債息的償還與否,完全根據巨災損失發生情況而定。即買賣雙方通過資本市場債券發行的方式,一方支付債券本金作為債券發行的承購,另一方則約定按期支付高額的債息給另一方,並根據未來巨災損失發生與否,作為後續付息與否及期末債券清償與否的根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