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哪些保險機構可以經營農業保險業務
保險機構經營農業保險業務,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並經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依法批准:
(1)有完善的基層服務網路;
(2)有專門的農業保險經營部門並配備相應的專業人員;
(3)有完善的農業保險內控制度;
(4)有穩健的農業再保險和大災風險安排以及風險應對預案;
(5)償付能力符合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的規定;
(6)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條件。
未經依法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農業保險業務。
(喵喵保)
B. 如何認識農業風險與農業保險
1.農業風險的分類
農業風險通常分為兩種類型:
(1)自然災害:指由氣候變異、地殼運動等不可抗力等自然因素引起的較大程度上的災害和損失。降水異常所致的水澇災害、乾旱、暴雨、冰雹等;溫度異常引起的高溫、寒潮;風力異常引起的台風、龍卷風等;屬於地殼運動引起的自然災害。
(2)意外事故:指由不可預料或非故意行為造成的損失。如畜禽因火災、爆炸、侵襲、中毒等引起的傷害和死亡,以及農作物的滅失。
主要包括:
生物災害:指災害、蟲害、草害等。
社會風險:指來自社會各方面的可能導致農業生產損失的不確定性事件。
2.農業保險的含義與種類
(1)農業保險是由保險企業集合眾多農業生產單位或個人,合理計收損失分攤金,建立共同基金,對農業生產過程中所遭受到的意外損失提供資金補償。
(2)農業保險的主要種類:農業保險主要劃分為種植業保險和養殖業保險兩大類。其中,種植業保險包括:
農作物保險:指以林木以外的人工栽培的植物為標的物的保險。又可分為生長期農作物保險和收獲期農作物保險。
林木保險:指以各種用材林或經濟林等為標的物的保險。包括:森林保險、經濟林保險和苗圃保險等。
養殖業保險是指以農牧場或個人飼養的畜禽、水產動物為保險標的的保險如養雞保險、養魚保險、珍珠飼養等。可分為:
牲畜保險:指以役用畜、肉用畜、乳用畜或家畜家禽為保險標的的保險。
水產養殖保險:保險標的主要是以商品性生產的人工養魚、養蝦和育珠等水產養殖產品。
其他養殖保險:包括家畜家禽和水產養殖保險未能包括的養鹿、養豹、養狐等經濟動物的保險和養蜂、養蠶保險。
C. 我國農業保險商業性運營的困境有哪些
保險小編幫您解答,更多疑問可在線答疑。
您好!我國農業保險商業性運營的困境主要表現在「供給不足,需求乏力」。分析原因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可以概括為「四個矛盾」:
第一,農業保險的外部性與商業運營的趨利性之間的矛盾。農業保險的准公共產品屬性,決定了農業保險具有較強的外部性,單一依靠市場機制的配置會造成市場的失靈,要求政府履行其宏觀調控和公共管理的職責。農業保險的商業化運作,趨利性的目標追求,偏低的邊際收益,會導致農業保險經營者以經濟利益的回報程度來選擇保險險種,從而降低農業險種的投入和經營強度。矛盾的結果,必然是農業保險業發展,特別是外部性突出的農業險種發展的萎縮,乃至消失,農業保險供給不足。
第二,農業保險的低補償性與農業產業的高風險性之間的矛盾。農業產業是受自然災害影響較為嚴重的產業,由於產業的弱質性和農業生產經營設施條件的缺乏,自然災害對我國農業產業發展造成的損失非常大,對欠發達地區的危害程度會更大,並且有逐步加重的趨勢,農業保險的賠付率居高不下。但作為農業產業發展「保護傘」的農業保險業,由於受自身收益和險種管理等因素的影響,對農業災害的補償水平卻很低,遠遠低於實際損失的價值。
第三,農業保險的高成本與農戶家庭的低收入之間的矛盾。農業保險以大數定律為基礎,投保多則保費低、保障足。農業產業的高風險、空間的分散性、時間的季節性、定損的復雜性,造成了農業保險的高成本性,農業保險需要比一般城鎮保險付出較多的人力、物力和財力,這就決定了農業保險實現正常運營必須要有高費率作保障,一些地區農作物保險的費率高達10%。然而,與城鎮居民相比,由於我國農業基礎地位薄弱、農業生產效率和效益不高、農民收入水平相對低下,對農業保險的支付能力有限,從而導致農業保險的有效需求嚴重缺乏。
第四,農業保險的道德風險與法律制度缺失之間的矛盾。受農業經營者自身屬性、小農意識和文化素質的影響,特別是由於法律制度的缺失,導致農業保險中道德風險比較嚴重,監督控製成本難以降低。而地域和個性的差異導致的逆選擇性,更使得農業保險經營者賠付率居高不下。問題的原因除了保險市場的信息不對稱等原因外,有關法律制度的缺失是重要矛盾之一。《保險法》是我國一部有關商業性保險的法律,對農業保險不適用。《農業法》也只是泛泛談及,沒有具體的法律規定,有關農業保險的法律法規幾乎仍是一片空白。
D. 傳統的農業保險主要是保什麼風險
農業保險是指在農業生產經營活動過程中,固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造成有生命的動植物的經濟利益的損失,以經濟補償為目的的保險保障活動。 根據農業種類不同;可分為種植業保險、養殖業保險和林木保險。
E. 近年來國家重視農業,農業保險有哪些經營模式
保險小編幫您解答,更多疑問可在線答疑。
1、我國農業保險業的發展
我國農業保險業發展經歷了20多年的曲折歷程,大體分為兩個階段。
第一階段:恢復與波動發展階段(1982年-2003年)。1982年開始由民政部門、農業部門、保險公司等陸續開辦農業保險業務,業務發展呈現快速上升趨勢,1992年農業保險費收入達到8.62億元。同時,賠付率也大幅上升,1991年農業保險的賠付率達到119%。隨著政府支持性措施減弱,特別是中國人民保險公司開始向商業性保險公司轉變後,農業保險業務逐步萎縮。2000年農業保險保費收入下降到3.87億元,2002年又減到3.0億元,全國農民人均繳納保費不足1元。據統計,1982年-2002年期間,農業保險的平均賠付率高達88%,遠高於農業保險經營盈虧平衡點79%的賠付率,導致農業保險業務長期虧損,各家保險公司相繼取消了農業保險的經營。只有中國人民保險公司上海分公司、新疆建設兵團財產保險公司仍有經營,但品種、規模很小。這一階段我國農業保險業經歷了恢復後快速發展到萎縮低迷的發展時期。
第二階段:破冰與升溫發展階段(2004年至今)。由於近年來「三農」問題的不斷升溫,加之入世過渡期終結的日益臨近,農業保險對「三農」的保護傘作用日益突出,農業政策性保險受到了政府和社會的關注。2004年中國保監會在上海、黑龍江、吉林等9個省區市啟動了農業保險試點工作。目前,國內已設立了4家農業保險公司。今年,按照中央1號文件精神要求,政府有關部門正在加大農業政策性保險試點工作的力度,擴大試點范圍,通過試點探索我國農業保險發展的不同模式,並制定政策鼓勵商業性保險公司參與農業保險事業。為此,有人樂觀地稱中國農業保險發展的春天即將來臨。
2、我國農業保險商業性運營的困境分析
農業和保險業是我國兩個典型的弱勢產業,風險大、成本高、盈利低的規律特點,使農業保險成為「弱弱結合」產業。10多年農業保險商業性運營的實踐表明,我國農業保險商業性運營已經進入了「供給不足,需求乏力」的困境。分析原因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可以概括為「四個矛盾」:
第一,農業保險的外部性與商業運營的趨利性之間的矛盾。農業保險的准公共產品屬性,決定了農業保險具有較強的外部性,單一依靠市場機制的配置會造成市場的失靈,要求政府履行其宏觀調控和公共管理的職責。農業保險的商業化運作,趨利性的目標追求,偏低的邊際收益,會導致農業保險經營者以經濟利益的回報程度來選擇保險險種,從而降低農業險種的投入和經營強度,因為農業保險經營者不會主動為政府或社會承擔外部性造成的經濟損失。矛盾的結果,必然是農業保險業發展,特別是外部性突出的農業險種發展的萎縮,乃至消失,農業保險供給不足。
第二,農業保險的低補償性與農業產業的高風險性之間的矛盾。農業產業是受自然災害影響較為嚴重的產業,由於產業的弱質性和農業生產經營設施條件的缺乏,自然災害對我國農業產業發展造成的損失非常大,對欠發達地區的危害程度會更大,並且有逐步加重的趨勢,農業保險的賠付率居高不下。但作為農業產業發展「保護傘」的農業保險業,由於受自身收益和險種管理等因素的影響,對農業災害的補償水平卻很低,遠遠低於實際損失的價值。據測算,1998-2000年需要補償的農業損失平均每年為1681.59億元,通過農業保險平均年補償為4.5億元,僅佔0.27%。
第三,農業保險的高成本與農戶家庭的低收入之間的矛盾。農業保險以大數定律為基礎,投保多則保費低、保障足。農業產業的高風險、空間的分散性、時間的季節性、定損的復雜性,造成了農業保險的高成本性,農業保險需要比一般城鎮保險付出較多的人力、物力和財力,這就決定了農業保險實現正常運營必須要有高費率作保障,一些地區農作物保險的費率高達10%。然而,與城鎮居民相比,由於我國農業基礎地位薄弱、農業生產效率和效益不高、農民收入水平相對低下,對農業保險的支付能力有限,從而導致農業保險的有效需求嚴重缺乏。
第四,農業保險的道德風險與法律制度缺失之間的矛盾。受農業經營者自身屬性、小農意識和文化素質的影響,特別是由於法律制度的缺失,導致農業保險中道德風險比較嚴重,監督控製成本難以降低。據統計,道德風險給保險公司造成的損失占農作物保險賠償的20%。而地域和個性的差異導致的逆選擇性,更使得農業保險經營者賠付率居高不下。問題的原因除了保險市場的信息不對稱等原因外,有關法律制度的缺失是重要矛盾之一。《保險法》是我國一部有關商業性保險的法律,對農業保險不適用。《農業法》也只是泛泛談及,沒有具體的法律規定,有關農業保險的法律法規幾乎仍是一片空白。
二、國外農業保險發展借鑒:政策性與商業性有機結合
農業保險具有管理風險、收入轉移等功能,世界各國都高度重視農業保險業的發展,並作為重要手段實現對農業的支持與保護。目前,世界上有40多個國家建立了較為健全的農業保險制度。其中,既有美國、加拿大、法國等發達國家,也有菲律賓、模里西斯、智利等發展中國家。各國根據自身國情不同,採取了不同的發展模式和政策。
從各國農業保險的模式來看,大體可以分為政府主導的政策性農業保險發展模式和市場主導的商業性農業保險發展模式。具體又可分為以下幾種類型:
1、政府主辦、商業保險公司經營的發展模式
這一模式以美國為代表。美國政府依據頒布的《聯邦農作物保險法》,取消了政府救濟計劃,通過提供基本保障的巨災保險、較高保障水平的擴大保障保險、集體保險和非保險作物保障計劃等4大險種,將農作物生產者納入農作物保險計劃。還規定,不參加政府保險計劃的農戶,不能得到政府其他計劃的幫助。在運作模式上,聯邦政府成立了農作物保險公司,委託各商業保險公司進行具體經營。政府承擔聯邦農作物保險公司的各項費用以及農作物保險推廣和教育費用,對經營農業保險的商業保險公司提供20%-25%費用補貼,並提供農作物保險免稅、比例再保險和超額損失再保險等政策扶持。2000年美國農險補貼平均為純保費的53%,保費補貼額平均為6.6美元/英畝,農作物巨災風險實行強制保險制度,巨災保險補貼全部保費,其他都是自願選擇。投保農民當年農作物收成因災害減產25%以上時,可以取得聯邦農作物保險公司的最高賠償金額。1980-1999年,聯邦政府對農作物保險的財政補貼總額累計達到150億美元,1999年達到22.4億美元。
F. 政策性農業保險有哪些方面的缺陷
隨著政策性農業保險在我國逐步展開,一些問題也逐漸顯現。主要包括以下幾點:
1.對政策性農業保險的認識不夠明確
政策性農業保險在我國已經展開了幾年,並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由於政府宣傳力度不夠,使得地方政府及參保農戶沒有產生足夠的重視。這體現在:一是地方政府對於為什麼要進行「政策性農業保險」,對於它的方向發展、最終的目標,說法不一,存在諸多疑問。一些地方政府甚至把徵收農業保險費看成是亂收費,因此對其缺乏積極性。二是,「政策性農業保險」的經營方式不夠明確。目前我國的農業保險主要是「政策性保險」和「商業化經營」相結合的的運營模式。商業性保險公司也參與農業保險的經營,但是如何判斷保險公司的盈虧是由政策性農業保險業務所致還是由經營商業性敬業保險業務所至以及政府的補貼力度如何,難以確定。這都將成為影響「政策性農業保險」的進一步發展的原因。
2.法律法規不健全
「政策性農業保險」對我國農業的發展將起到促進和保護的作用。它應該成為一種制度而保留下來,這必須要有一系列的法律法規作為支撐。而我國對於「政策性農業保險」到目前還沒有一部完整的法律法規出台[2] 。相關的農業保險的法律只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法》中簡單的提到:「農業保險必須自願加入,任何人不得強制」,而經過改版後的現行的《保險法》也主要是針對商業性保險,對農業保險沒做具體規定,只是提到「國家支持為農業生產服務的保險事業,農業保險法律,行政法規另行規定」。我國至今專門的農業保險法律法規還是一個空白,現在諸多問題的解決措施一直無法可依。農業保險的健康發展受到很大的制約。
3.低收入和高保費率的沖突
我國目前農業種植主要是人工耕作,生產力低下,人均耕種面積小,年收入很低。一年除去必要生活開支,生產成本幾乎沒有剩餘。而農業保險,由於其本身的特點,其成本較高,這就決定了高保險費率。據統計,一般農作物的保險費率在2%— 15%之間,與其他保險相比,保險費率要高出十幾倍。這樣「政策性農業保險」的補貼費率即使能高達50%,廣大農民仍交不起保費,這結果造成投保需求不足,影響了「政策性農業保險」的發展空間。
4.缺乏農業巨災保險項目近幾年來我國多地遭受了大范圍的洪澇、乾旱等自然災害,農民幾近顆粒無收,損失慘重。而我國政府並沒有建立巨災風險分散機制,各級政府在財政上也沒有專項補貼。巨災發生時,保險公司的賠付金額往往要超出當年收繳的農業保險費十幾倍。這樣就大大的增加了保險公司的負擔,甚至保險合同難以履行。因此如何分散風險,以確保農業保險繼續發展下去是一個重要的問題。
5.監督管理問題
我國目前的農業保險的監管主要是由保監會來執行的,而從歷史上來看,保監會主要是從事商業性保險的監管,而政策性農業保險是非盈利的,具有公益性質,而商業性保險和前者正相反,是以盈利為目的的保險。政策性農業保險和商業性保險二者的目的不同,經營理念亦不同。對於商業性保險,監管部門要考慮保險公司的盈益,也要確保被保險人的權益,力求二者的利益兼顧,而對於「政策性農業保險」,監管部門主要任務是將其作為一種政策進行推動,以達到最終政策想要達到的目標。兩種不同性質的業務,目標理念不同,由同一部門監管,你然要產生多方面的矛盾沖突。這樣,必然要影響到「政策性農業保險」的順利開展。
G. 農業保險可以承保的農業風險有
1.
3.
4(經濟蕭條)
H. 什麼是農業風險性
農業風險的可保性分析
保險具有分散風險、轉移風險和損失補償的職能,保險一般只承保純粹風險,然而並非所有的純粹風險都具有可保性,可以保險的風險一般必須滿足一些條件:1.大量同質風險存在,滿足大數法則;2.損失發生具有意外性;3.損失必須是可以確定或測定的;4.保險對象的大多數不能同時遭受損失;5.保險費必須合理,費率不能過高。那麼農業保險的可保性如何呢?
(一)農業風險經營中大數法則的適用性分析
保險經營的首要原則是要滿足大數法則,即大量同質風險的存在,它是指同一農業風險要達到足夠數量方可分散風險,而且這些事件應當是相互獨立的。在農業保險中,每一個風險單位就是一個隨機事件,而許多農業風險,比如旱災、洪水、蝗災、禽流感等,一旦發生少則波及一兩個縣,多則幾個省,使得這些農業保險對象的風險單位相當大。而如果要把每一個保險單位作為一個風險單位的話,那麼各個隨機風險事件是高度相關的,對於氣象災害等風險事件,如果保險區域過小,或保險對象過於集中,那麼農業風險隨機事件可能過少或風險事件之間具有高度的相關性,從而達不到分散風險的目的。
對於農作物等種植業保險對象,除了少數的工廠化設施農業受氣象等自然因素影響較小而外,大多數農作物都會受到氣象災害、病蟲災害的強烈影響,這些風險因素構成的風險單位很大,因而使得獨立風險事件數量有限,而小范圍的農業保險也使得保險單位之間的風險高度正相關,因此要保證有大量獨立隨機風險存在的條件就不容易滿足,其可保性很差。但是,如果保險區域廣大而分散,將會有較多的獨立隨機風險事件,再加上只要保持農業保險業務的持續經營,也可以從時間方面大量增加風險單位,雖然不同地區的自然災害的發生有一定的規律性,但由於氣象災害和地質災害的變化相當復雜,不同年份之間的災害風險相關性並不是很強,那麼風險單位數量將與保險經營年限呈倍增關系,長期的、大范圍的農業保險經營將具有較好的可保性,特別是當建立起全國性以至於全球性的農業再保險體系後,獨立的同質農業風險數量將大為充足,農業風險能夠在全國以至於全世界范圍內得到分散,其可保性將大大增強。
(二)損失發生的意外性分析
農業風險的發生一般都是意外的,特別是各類自然災害、病蟲害、動物疾病和意外傷害,雖然在保險業經營中,包括在農業保險實踐中,也會不時發生一些道德風險,即投保人誇大損失或故意製造損失獲得賠償,出現一些故意損害保險標的的情況,比如耕牛因病導致無法再役使,投保農戶為獲賠而故意不醫治從而導致耕牛死亡以獲得保險賠款,但總的來看,農業風險的損失還是以意外為主。
(三)對農業風險的損失確定在實際操作上存在一些技術性的難點
對農業風險造成的損失而言,其損失的時間、地點是能夠加以確定的。對損失金額,大多數標的在理論上是可以確定損失金額的,但在實際操作上則存在一些技術性的難點,比如對糧食作物損失,究竟是按收成損失加以賠償,還是按投入成本損失加以賠償?假設在壯苗期農作物因意外災害造成絕收,如果按農民實際投入成本(也可以包括勞動成本)加以計算,則損失金額不算太大,但從農民的角度,此時的實際損失是農作物未來預期收成的全部損失,則這種損失金額要大得多,因此要准確衡量損失存在著技術上的困難,不過一旦確立了損失標准,那麼損失金額還是完全可以確定的。
關於農業風險損失原因的確定,相對於一般財產保險而言具有較大的難度。一方面,農業風險事故與風險損失有時具有非一致性,比如雹災一般來說會給農作物造成損失,但如果在乾旱地域發生雹災,則不僅能緩解旱情,而且能將空氣中的氮等營養元素帶人土壤,增加土壤肥力,可能出現受災反而豐產的情況;另一方面,農業風險具有廣泛的伴生性,一種風險事故的發生會引起另一種或多種風險事故的發生,比如在雨澇季節,高溫會誘發農作物病害和蟲害,如果只保自然災害風險,而病蟲害風險不屬於保險責任范圍時,則在理論上就很難分清責任;第三,農業風險損失與農民的防災防損措施關系極大,比如加強農作物的田間管理,精耕細作清除雜草可以減少損失,當發生病蟲害後,如果採取積極措施殺滅病蟲,可以大大降低損失程度,根據我國農業損失的有關統計數據,這樣挽回損失的比例可以達到80%左右。
因此,對農業進行保險,其損失程度和原因具有一定的不確定性,可保程度不很充分。
(四)農業風險單位巨大,同時遭受損失的可能性大,風險不易分散
開辦農業保險,特別是小范圍的農業保險面臨的主要問題之一就是不易滿足可保風險中要求的大多數標的不能同時受損的條件。一場農業風險事故,諸如旱災、洪災、流行性疫病,一旦發生,往往波及多個縣以至於多個省,使得農業風險單位(即風險范圍)過於巨大,以至於在一縣一省以至於一個國家之內都難以得到有效分散,這與財產風險、人身風險等相比有顯著的區別,因為在一般的財產和人身保險中,每輛汽車、每個投保人都是一個投保單位和保險單位,幾乎不可能出現多數對象同時出險的情況。保險經營要滿足的一個重要條件是大數法則,而大數法則要求的是風險損失隨機事件是相互獨立的,這一事件應當是風險單位,而不是一個投保單位(如一個農戶或企業),也不是一個保險單位(如被保險人投保的某一地塊的農作物或企業的廠房等),因此從事種植業保險可能造成在某一地區參加農業保險的農戶越多,風險越不容易分散的情況,因為這一風險單位可能會更加巨大,一旦出現諸如旱災、洪水事故,風險損失反而越大。因此,如果要對農業進行保險,一是范圍不能太小,必須大面積開展,在一個省以至於一個國家內方能適當分散,同時,對農業保險在一國以至於在世界性范圍內進行再保險將是十分必要的。
(五)農業風險期望損失大,保險費率高
風險標的要適合於承保,一個重要條件是必須滿足經濟上的可行性,即所支付的保險費應合理,不宜過高,而農業保險從可保性上看面臨的最大問題就是保險費率過高,特別是多重風險和一切險農業保險更是如此,而保險費率過高的根本原因是由農業自身所面臨的風險所決定的。以重慶市的統計數據為例,1997年-2001年僅僅因旱災造成的受災面積占播種面積的比重就高達14.8%,而絕收所佔比重也達到3.54%,而各種災害造成的受災和絕收面積占所有播種面積的比重則分別達到了29.5%和6.75%。而從全國來看,2000年因自然災害造成的受災面積和絕收面積分別達到了3437萬公傾和1015萬公傾,分別佔了全國播種面積的22%和6.5%。由於農業標的損失率是確定保險純費率的基礎,那麼農業風險的高損失率必然帶來高費率。而在養殖業保險中,損失的概率一般會更高,有關專家在對陝西西安地區的奶牛死亡率調查中發現奶牛的平均死亡率達到2%-16%,其中犢牛死亡率達12%—16%,成年母牛死亡也達到3%—5%。相對而言,單一風險農業保險,如雹災保險的費率相對較低。
農業保險的高費率不僅體現在高損失率上,而且也體現在高費用率上,由於農業保險標的在地域上非常分散,而承保、理賠等工作的季節性又很強,點多面廣,在承保理賠上時間比較集中,地域比較廣闊,工作難度大,而且我國許多農村地區交通不便,通訊落後,如要實施有效的風險控制和業務管理措施,保險人必須投入大量的成本,國內外開展農業保險提取的農業保險費用一般佔了理論純保險費的15%-25%左右,高的可以達到35%-40%,由於農業保險費率中包含的業務費率較高,必然進一步加大農民的保費支出負擔。
共 2 頁 1 [ 2 ]
農業保險性質與農業風險的可保險性分析(下)
www.cnfol.com 2006年01月10日 09:47
農業保險的高損失率和高費用率必然導致高費率,包括我國在內的世界各國的農業保險實踐都表明,農業保險的費率最低也應在2%以上,高的達到15%—20%,這相對於一般財產與人身保險千分之幾的費率而言高出十幾倍乃至幾十倍,這高得嚇人的費率必然使收入本來就不高的農民在農業保險面前望而卻步。
從上述對農業風險的可保性分析可以看出,在可保風險應滿足的五大條件中,除了第二個可保條件能夠滿足外,第三個條件勉強能滿足,第一和第四個條件滿足度較低,而第五個條件一般不易滿足,因此相對於一般的人身、財產風險,農業風險的可保性較差,如果農業保險實行純粹的商業保險,又沒有政府的政策性支持或補貼,較差的可保性將使得農業保險的商業化經營困難重重,這也是為什麼農業保險的純商業化經營在世界各國普遍不成功的重要原因。
三、規避農業保險市場失靈及弱可保性的對策探討
雖然農業保險具有一定程度的市場失靈及弱可保性特徵,但這決不意味著農業保險就不能開展而只能偃旗息鼓,事實上,根據國內外農業保險的經營實踐,結合本文的分析,可以採取一些有效措施加以規避和補救,從而使得農業保險可以有效持續經營。
(一)實行農業保險的統保和法定強制保險
通過實行農業保險的全面統保和強制保險,可以有效地防範道德風險和逆選擇,而且也可以避免防災等方面的搭便車行為,減少對非投保者的外部效應,並增加和壯大保險基金規模。
(二)對投保農民和保險經營機構給予政策性扶持或補貼
由於農業保險自身具有高費率和高賠付率特徵,其可保性較弱,導致農民不願投保,保險公司不願經營,但如果政府能在保費及經營費用上給予一定的補貼和支持,則農業保險的費率可以大大下降,其第五個可保性條件可以較好地滿足,而且農業保險還是具有一定程度的准公共性和外部性,通過補貼,可以部分彌補其市場失靈。
(三)擴大和分散農業保險的經營區域,避免實施范圍的過度集中
保險區域狹小和過度集中,比如僅在一個鄉或一個縣推廣,會導致風險過於集中而無法分散,而盡可能擴大和分散農業保險的經營區域,比如在全省以至於全國推廣則可以保證存在盡可能多的獨立保險單位,從而使農業保險較好地滿足可保性的第一和第三個可保條件,從而使得農業保險的可保性大大增強。
(四)發展單一風險農業保險,控制農業多重險或一切險的經營風險
由於多重風險或者一切險的保險責任較為寬泛,出險後不易分清保險責任和除外責任,一方面會引發道德風險,另一方面由於損失原因不易分清,使得第三個可保條件不易滿足。因此,一方面要盡量在條款上明確保險責任和除外責任,同時強化保險期間和理賠環節的風險控制,另一方面需大力開發單一風險保險或只承保包括少數幾種主要風險的多重風險農業保險。
(五)建立農業保險的再保險體系
由於農業保險風險單位巨大,且不易分散,因此建立省級和國家級的農業風險基金及實施農業再保險是必不可少的一環。這樣也可以通過加強第一和第四個可保條件,使得不易保險的風險可以通過再保險方式而具有可保性。
I. 財產保險行業經營中面臨的風險包括哪些
財產保險行業經營中面臨的風險包括:
一、定價不足風險:
二.承保質量低風險:
三.理賠制度管控不嚴風險:
四.分保風險:
五.信用風險:
六.應收風險:
七.合規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