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航:首頁 > 風險投資 > 領導幹部可否購買保險

領導幹部可否購買保險

發布時間:2021-03-23 05:13:56

㈠ 副處級以上幹部可以投資股票,基金,保險等有相關政策嗎

可以用家庭親戚的賬戶或可信任的其他人,保險目前國內基本上沒有什麼優勢,股票沒有一定的消息或技術很難長期穩定盈利,基金的看基金經理的投資能力,個人認為不如自己學習下多掌握點技能。我是做私人理財顧問的,

㈡ 自願在領導老婆那裡買保險領導屬於違紀違規嗎

除非你能夠證明你是
被脅迫之後而購買的保險,
否則就不能追究其領導的責任。

㈢ 村委會為兩委幹部購買了社保,還可以為兩委幹部購買商業保險嗎

這個應該可以,因為購買商業保險,不會影響到社保,當然如果村委會投了社保,是不應該再買商保,也不符合規定。

㈣ 公務員可以賣保險嗎

正常來說不可以,除非沒人舉報你。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

第9章 懲戒部分 第53條規定公務員不得有下列行為中第14款

很明確的寫出了(公務員不得)從事或者參與營利性活動,在企業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中兼任職務;

因為監督制度的存在,上級對下級負責。所以如果您的行為一旦被人舉報或者被上級發現,就會面臨很嚴重的後果

根據《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27條規定:

從事或者參與營利性活動,在企業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中兼任職務的,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㈤ 行政事業單位可以公款購買商業保險嗎

《關於黨政機關及事業單位用公款為個人購買商業保險若干問題的規定》的通知

黨中央有關部門,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全國政協辦公廳,有關人民團體,高法院,高檢院,民主黨派,工商聯,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監察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監察局:

根據2004年中央紀委第三次全會的部署,為了進一步加強黨風廉政建設,維護財經紀律的嚴肅性,財政部、監察部針對目前黨政機關及事業單位用公款為個人購買商業保險的有關問題,研究制定了《關於黨政機關及事業單位用公款為個人購買商業保險若干問題的規定》,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執行中有何問題,請及時反饋。

附件:關於黨政機關及事業單位用公款為個人購買商業保險若干問題的規定

關於黨政機關及事業單位用公款為個人購買商業保險若干問題的規定

為規范黨政機關及事業單位用公款為個人購買商業保險的行為,維護財經紀律的嚴肅性,加強財政性資金的管理,進一步加強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現將有關問題規定如下:

一、本規定所稱黨政機關及事業單位用公款為個人購買商業保險,是指由單位繳付全部或部分保費,為幹部職工購買商業保險公司提供的各類商業保險產品的行為。

二、本規定所稱「黨政機關及事業單位」區分為以下兩類:

(一)黨政機關和依照公務員管理的事業單位。其中:黨政機關是指,各級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以及各級工會、共青團、婦聯等人民團體;依照公務員管理的事業單位是指,按照人事部和各地人事廳局有關文件確定的依照公務員管理的事業單位。

(二)不依照公務員管理的事業單位。

三、黨政機關和依照公務員管理的事業單位用公款為幹部職工購買商業保險,應嚴格遵守下列規定:

(一)購保的險種。僅限於旨在風險補償的人身意外傷害險,包括公務旅行交通意外傷害險、特崗人員的意外傷害險,以及為援藏援疆等支援西部地區幹部職工購買的人身意外傷害險。

(二)受保的人員范圍。一般僅限於單位在職的幹部職工,但離退休人員參加單位組織的集體活動、赴外就醫的,可以購買交通意外傷害險。

(三)保費的財務列支渠道。公務旅行交通意外傷害險的費用在單位的差旅費中列支。特崗人員、援藏援疆等支援西部地區幹部職工人身意外傷害險費用,應首先在單位按照規定計提的職工福利費中列支;職工福利費不足的,黨政機關在人員經費中列支,事業單位在職工福利基金中列支。

四、不依照公務員管理的事業單位用公款為幹部職工購買商業保險,應嚴格遵守下列規定:

(一)購保的險種。限於本規定第三條第一款規定的意外傷害險,以及與建立補充醫療保險相關的險種。購買補充醫療保險的只能是未享受公務員醫療補助或公費醫療的事業單位。

(二)受保的人員范圍。意外傷害險受保人員的范圍按本規定第三條第二款的規定執行;補充醫療保險受保人員的范圍包括單位在職幹部職工和離退休人員。

(三)保費的財務列支渠道。公務旅行交通意外傷害險、特崗人員以及援藏援疆等支援西部地區幹部職工人身意外傷害險費用的財務列支渠道,按照本規定第三條第三款的規定處理。補充醫療保險費用在社會保障費中列支。

五、黨政機關及事業單位為特崗人員購買人身意外傷害險的,對特崗人員的界定、具體的意外傷害險險種、以及購保資金的額度等,按照分級管理的原則,由省級政府和中央部門審批確定。其中,中央單位由部級機關審批確定,報財政部備案;地方單位由省級政府各部門及直屬單位商省級財政部門報省政府審批確定,有關審批文件抄送省級財政部門。

六、不依照公務員管理的事業單位為幹部職工建立補充醫療保險的,單位承擔的年度購保資金額度不得超過上一年度工資總額的4%(工資總額按國家統計局的口徑執行);超出部分的購保資金,由受保人員自行承擔,並由單位在其工資中代扣代繳。其他有關事項,按照((國務院關於印發完善城鎮社會保障體系試點方案的通知))(國發[2000]42號)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對企業建立補充醫療保險的規定執行。

七、黨政機關及事業單位用公款為個人購買商業保險時,嚴禁下列行為:

(一)購買雖在本規定險種范圍之內,但具有投資分紅性質的商業保險;

(二)購買本規定險種范圍之外其他任何形式的商業保險;

(三)為本規定受保人員范圍之外的其他人員購買任何形式的商業保險:

(四)違反本規定的財務列支渠道,擠占、挪用其他資金購買商業保險,以及私設「小金庫」購買商業保險等;

(五)利用行政隸屬關系或行政管理職權,指使或接受主管范圍以內的下屬單位為單位領導幹部或職工購買商業保險;

(六)利用職務之便,在購買商業保險的過程中收取「回扣」等謀取私利的行為。

八、黨政機關及事業單位應嚴格按照以上條款的規定,認真清理本單位用公款為幹部職工購買的商業保險,有關清退政策規定如下:

(一)清退范圍的界定。對各單位用公款購買的商業保險,凡不符合上述規定的商業保險險種、受保的人員范圍,以及用私設「小金庫」或財政專款購買的商業保險,一律納入清退范圍。保險已經期滿或失效,個人領取了年金、紅利等收益的,以及在本規定下發之前已辦理退保並由個人領取了退保金的,也必須全部清退。

在本規定下發時受保人員已經死亡或正在接受大病醫療保險的,可不列入清退的范圍。

(二)退保資金的財務處理。對納入清退范圍的退保資金,屬於用私設「小金庫」或財政專款購買的商業保險,一律上繳同級財政部門;屬於用職工福利費、職工福利基金、工會經費等其他資金購買的商業保險,由單位按原資金來源渠道收回。對於沒有納入清退范圍,但財務列支渠道與本規定不一致的,可不再進行賬務調整。

(三)保費的清退方式。各保險公司在向原投保單位支付退保資金時,對由單位繳付全部保費的商業保險,退保資金一律通過銀行轉賬支付給單位,不得直接向受保人員支付現金或銀行儲蓄存單;對由單位和個人共同出資購買的商業保險,退保資金由單位和個人按繳費比例分配,退保損失也應按比例分攤,保險公司給單位的退保資金須通過銀行轉賬支付。

(四)允許個人自願買斷。在受保人員自願用個人資金補償單位已繳保費的前提下,允許個人續保。採取個人自願買斷方式的,單位不得再以任何形式彌補個人應補償給單位的款項或為個人續保提供贊助。

(五)清退時限及監督檢查。各單位應由主要領導負責,高度重視清退工作,嚴格執行本規定的各項政策和要求,並將有關清退結果報同級紀檢、監察和財政部門備案。各級紀檢、監察和財政部門應加強對各單位清退工作的指導和監督,及時跟蹤檢查各單位清退工作的進度和質量,並對清退結果進行必要的抽查,切實保證各項清退政策的貫徹執行。各中央單位和省級財政部門應認真匯總《用公款為個人購買商業保險清退情況統計表》(附後),形成清退總結報告,並於2004年11月30日之前上報財政部。

九、各級黨政機關及事業單位應嚴格按照現行財務規章制度及財政性資金管理的有關規定,加強自身內部財務管理,杜絕用公款違規為個人購買商業保險的行為。

單位在規定的清退期限內拒不自查自糾,甚至弄虛作假、隱瞞不報,以及在本規定下發後仍違規用公款為個人購買商業保險的,一經查出,購保資金一律沒收並上繳同級財政部門;對單位主要領導等有關責任人員,按照黨紀政紀的有關規定,給予相應的處理;構成犯罪行為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十、省級政府和中央部門可以結合實際情況,依據本規定明確的各項政策和原則要求,制定具體的落實措施和清退方案,並報財政部、監察部備案。

十一、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執行。各級政府和部門制定頒發的有關政策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准。

㈥ 黨政領導幹部能否購買投資型保險

看單位規定 有需要告知以及限制的規定

㈦ 國家中央幹部支持人人都買商業保險嗎

支持因為對於國家而言養老保險和醫療保險,只是保,而不是包,遠遠不夠,商業保險是必然趨勢,用以補充養老金和醫療,國家自然想把一部分風險轉給保險公司

㈧ 領導幹部可以買保險

保險小編幫您解答,更多疑問可在線答疑。

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包括的內容很多,其中包括金融財產品,因此,銀行理財是需要填報的。
為加強對領導幹部的管理和監督,促進領導幹部廉潔從政,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黨內有關規定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了《關於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規定》,並發出通知,要求各地區各部門認真貫徹執行。
《關於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規定》第四條規定:領導幹部應當報告下列收入、房產、投資等事項:
(一)本人的工資及各類獎金、津貼、補貼;
(二)本人從事講學、寫作、咨詢、審稿、書畫等勞務所得;
(三)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的房產情況;
(四)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資或者以其他方式持有有價證券、股票(包括股權激勵)、期貨、基金、投資型保險以及其他金融理財產品的情況;
(五)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資非上市公司、企業的情況;
(六)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注冊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或者合夥企業的情況。
根據上述第(四)項規定,領導幹部個人有關事項報告的內容似乎包括金融理財產品的。

㈨ 領導幹部親屬做保險可以嗎

那是給家人丟臉。

閱讀全文

與領導幹部可否購買保險相關的資料

熱點內容
炒股可以賺回本錢嗎 瀏覽:367
出生孩子買什麼保險 瀏覽:258
炒股表圖怎麼看 瀏覽:694
股票交易的盲區 瀏覽:486
12款軒逸保險絲盒位置圖片 瀏覽:481
p2p金融理財圖片素材下載 瀏覽:466
金融企業購買理財產品屬於什麼 瀏覽:577
那個證券公司理財收益高 瀏覽:534
投資理財產品怎麼繳個人所得稅呢 瀏覽:12
賣理財產品怎麼單爆 瀏覽:467
銀行個人理財業務管理暫行規定 瀏覽:531
保險基礎管理指的是什麼樣的 瀏覽:146
中國建設銀行理財產品的種類 瀏覽:719
行駛證丟了保險理賠嗎 瀏覽:497
基金會招募會員說明書 瀏覽:666
私募股權基金與風險投資 瀏覽:224
怎麼推銷理財型保險產品 瀏覽:261
基金的風險和方差 瀏覽:343
私募基金定增法律意見 瀏覽:610
銀行五萬理財一年收益多少 瀏覽:7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