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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程車掛靠公司不購買保險

發布時間:2021-03-23 01:01:27

㈠ 計程車買保險的問題

原則上只有國家強制執行的保險才合法,不過你既然掛靠公司也就是有人管了,這些保險多上點還是好的,就是三者上的有點高了,又指定保險公司,很顯然你的公司在中間賺取手續非了,大家不妨一起和公司協商一下 有國家強制的交強險呢三者就別上了,至於司乘客運公司好象都強制上的

㈡ 我是開計程車的,公司強制讓我們買養老保險,全部由我們自己出錢。每月交612元,他們是否合法!

如果你 與計程車公司之間是勞動關系(特點公司給你發工資),那養老保險屬於強制購買,公司可以依法從你的工資中代扣代繳你個人應當繳納的部分,公司應當繳納的部分不應由你來出,如果公司違法剋扣,你可以向勞動部門投訴或者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公司返還。
如果不是勞動關系,屬於掛靠分成,那公司無權強制購買,同樣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返還。

㈢ 計程車掛靠經營是否違法

計程車可以掛靠經營,不違法,被掛靠的單位每年收取一定的管理費。

雖然沒有違法,但是現在各個城市正在逐漸取消

個人的計程車,為了各方面的事務管理的節省成本,把自己和車交由出租汽車公司來管理,與其簽定合同,向其繳納管理費。

關於掛靠,如果計程車司機出現意外,應當由被掛靠公司承擔工傷賠償,適用勞動法的規定。並且對他方造成的損失也應當有公司賠償,如果司機個人有過錯,公司再向個人追償。

關於計程車的掛靠,現行法律對此並無具體規定,但各省在這方面都由其高級法院做出的相關規定進行調整。計程車所在公司只是對其行使的管理權,其所有權仍歸個人所有。

計程車到了報廢的期限,所需購車費用仍由原車主自行解決。

雖然沒有違法,但是各個城市正在逐漸取消現存的高額承包、一次性買斷、掛靠、託管經營行為。

設立出租汽車客運企業或者企業新取得的經營權,應由企業全額出資購買車輛,嚴禁向駕駛員買斷經營權和收取高額風險抵押金,防止向駕駛員轉嫁投資和經營風險;嚴禁企業對出租汽車司機的交通違章和運營違章行為實施二次處罰。

(3)計程車掛靠公司不購買保險擴展閱讀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加強管理促進出租汽車行業建康發展的通知》(國辦發[2008]125號)要求,結合我省城鎮出租汽車行業的實際和特點,就進一步加強出租汽車行業管里,促進出租汽車行業健康發展提出如下意見:

規范出租汽車客運企業的經營管理

(一)落實企業維穩的主體責任。出租汽車客運企業是維護本企業穩定的責任主體,要高度重視企業員工的穩定工作,落實責任,全面掌握駕駛員思想動態,切實擔負起維護本單位穩定的主體責任。

對於疏於管理、管理不當導致發生的出租汽車不穩定事件的,要依法追究企業負責人的責任;情節嚴重的,要責令停業整頓,直至收回經營權。

(二)規范企業運行。出租汽車客運企業應建立「產權明晰、權責明確、收費合理、風險共擔」的企業運營機制;應積極推行統一、規范的勞動用工合同和經濟(承包)合同。

企業要按照國家規定和勞動合同約定為司機繳納社會保險費,與司機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不得違法違規收取司機的任何費用。禁止經營權層層轉包。鼓勵出租汽車客運企業實行公司化、集約化經營;

鼓勵發揮中介組織等的作用,對現有個體經營者實行有組織的管理,逐步取消現存的高額承包、一次性買斷、掛靠、託管經營行為。

今後設立出租汽車客運企業或者企業新取得的經營權,應由企業全額出資購買車輛,嚴禁向駕駛員買斷經營權和收取高額風險抵押金,防止向駕駛員轉嫁投資和經營風險;嚴禁企業對出租汽車司機的交通違章和運營違章行為實施二次處罰。

(三)合理確定承包費或管理費。出租汽車客運企業要參照當地出租汽車單車月平均營運收入、社會平均投資收益率、社會平均工資水平等因素,在充分聽取各方意見的基礎上制定合理的出租汽車承包費或管理費標准。

承包費或管理費要兼顧企業和司機雙方的利益,充分保障司機的合法權益,做到公平、公正、合理。承包費(管理費)標准、發放給司機的各種工資補貼、為司機繳納的各種費用及企業提供的管理和服務費用等情況要及時張榜公布,自覺接受企業員工和社會的監督。

發展改革、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對出租汽車客運企業收取承包費或管理費的情況進行有效監管。

(四)加強對出租汽車駕駛員的管理。出租汽車客運企業要加強對出租汽車駕駛員的管理和法制教育,教育出租汽車駕駛員遵紀守法,增強法制觀念和自律意識,通過正常渠道反映問題、意見和建議,依法維護權益。

企業要建立與駕駛員的溝通協商機制,及時處理駕駛員在營運中存在的問題和困難,屬於企業內部事務的,要及時予以解決;屬於外部事務的,要及時向政府有關部門反映。加強對駕駛員的職業培訓,提高駕駛員的職業道德和服務技能。

積極組織駕駛員大力開展創建文明出租汽車行業活動和形式多樣的服務競賽,促進行業自律,不斷提高服務水平,改進服務質量,落實交通安全措施,提高行業整體素質,為社會提供優質文明的運輸服務。

(五)轉變出租汽車服務方式。鼓勵出租汽車客運企業推廣利用信息技術手段,完善運營調度系統,發展電話預約、呼叫到點服務,逐步形成巡遊、電話預約出租汽車和專用候車點出租汽車服務市場體系,逐步替代以巡遊式為主的運營方式,提高車輛使用效率,降低運營成本,節約社會資源。

參考資料

中國.西寧—促進出租汽車行業健康發展的意見

㈣ 我要買五十萬商業險,計程車公司要求買一百萬得,保險公司不賣給我,我該怎麼辦

不清楚,營運車都買的貴,因為出險率高,天天跑,我私家車都買50萬。也多不了幾百塊。買個安心而已

㈤ 我有一輛計程車保險被出租公司壟斷,自己的車交保險自己不能做主,請問去哪個部反應

你的計程車不再掛靠這家,計程車公司,否則你到哪反應都解決不了

㈥ 計程車掛靠到公司,公司強制我們保險100萬合法嗎

這本身是雙方合同關系。公司的要求,你可以同意。也可不同意。不同意的換公司。

㈦ 計程車有什麼必須上的保險嗎交強除外!

1、商業險,雖說是自願買,但你這是掛靠在計程車公司的吧?公司一定會要求你買的,而且買的險種還不能少,比如車損險,第三者至少50萬,車上人員責任險,還有不計免賠。
2、道路客運人責任險,現在很多地方都要求計程車必須買這個險種,不然無法年檢。

㈧ 個人買的計程車掛靠公司,車主有權選擇保險公司買保險嗎

可以的
,這不用說

㈨ 我是計程車司機,現在沒單位如何買社保

你可以找一些你以為信賴的過的保險公司業務員代辦的。
我是PICC裡面的業務員可以幫你代辦車險的,如有需要請與我聯系。

㈩ 計程車公司強制掛靠的車輛在他指定的保險公司購買保險合法嗎

掛靠企業則負責為這些車輛辦理上牌、年審、保險以及營運手續,然後收取一定的管理、服務費用。掛靠車輛作為營運車輛,為追求經濟利益,超速、超載等交通違法行為時有發生,這為交通肇事埋下了不小的隱患,而一旦發生交通事故,就會造成人身傷亡和巨大的財產損失。實踐證明,掛靠經營模式給掛靠企業帶來了極大的經營風險,基於此,掛靠企業為了分散經營風險,都會在與實際車主簽訂的《車輛掛靠協議》中約定以下內容:乙方(實際車主)車輛的保險及其他項目保險,必須由甲方(掛靠企業)統一到保險公司代為辦理保險手續,其費用全額由乙方承擔。乙方發生行車事故,其責任和費用全部由乙方承擔,事故費用按保險公司的有關理賠辦法賠償後,不足部分,應由乙方用其車輛拍賣款和個人家庭財產彌補,甲方概不負責。掛靠企業通常會要求車主在交強險之外為掛靠車輛再購買足額的第三者責任險,而由掛靠企業「統一辦理」的保險,通常是以下兩種模式:1、由實際車主直接繳納保險費,作為投保人,掛靠企業為被保險人;2、掛靠企業先向實際車主收取保險費,然後繳納至保險公司,由掛靠企業作為保險合同的投保人和被保險人。掛靠車輛事故頻發,而一旦發生第三者人身傷亡的重大交通事故,車方與第三者(受害人)又很難就賠償問題達成一致,多數糾紛會走入司法程序,基於對掛靠車輛侵權責任承擔問題的不同理解和認識,法院的判決又是結果不一。有認為實際車主為車輛的實際所有人和使用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的;有認為應當採用法定登記主義,由掛靠企業承擔賠償責任的;也有認為實際車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而掛靠企業收費獲益,亦應對事故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生效的法律文書具有權威性和拘束力,而司法文書中對事故責任承擔主體的認定不一,更是讓掛靠車輛在侵權賠償後的保險理賠問題變的復雜起來,舉例說明:某掛靠車輛,在保險公司投保了交通事故第三者責任保險,投保人為實際車主,被保險人為掛靠企業,該掛靠車輛發生了交通事故,造成了第三者人身傷亡和財產損失,經協商或經法院判決,由掛靠車輛的實際車主對第三者進行了賠償,第三者也向實際車主出具了賠償憑證。接下來該依據第三者責任險向保險公司理賠了,請看下面三種索賠情形。A由掛靠企業向保險公司索賠保險公司會拒絕賠償,理由是,從相關賠償憑證上看,履行賠償義務的主體並非是被保險人(掛靠企業),被保險人並未因事故的發生遭受任何損失,無損失即無需補償,掛靠企業不能向保險公司請求保險金。B由實際車主向保險公司索賠保險公司會拒絕賠償,理由是,掛靠車輛雖然投保了第三者責任險,但實際車主並非是保險合同的被保險人,不能受到保險合同的保障,因此無權向保險公司請求保險金。C由掛靠企業與實際車主一並向保險公司索賠如果掛靠企業與實際車主一並向保險公司進行索賠,勢必要聲明保險標的為掛靠車輛,保險公司仍然可以拒絕賠償。理由是,實際車主不是被保險人,不能受到保險合同保障,而掛靠企業因為對保險標的不具有保險利益而同樣不享有保險金請求權(參看《保險法》第四十八條)。依據《保險法》的有關規定,結合損失補償原則,在財產保險中,要獲得保險金賠償,必須同時具備以下幾個條件:1、是保險合同的被保險人2、在保險事故發生時對保險標的具有保險利益。3、因保險事故的發生受到了財產損失。由此可見,保險公司的前述拒賠理由,從法律理論上來講是有依據的。當然也有觀點認為,掛靠企業收取掛靠車輛的服務和管理費用,因此對掛靠車輛具有保險利益,而相反的觀點則認為,掛靠車輛的損毀和侵權賠償,均由實際車主自行負擔了相應法律後果,掛靠企業並不因此造成任何實際損失,因此掛靠企業對掛靠車輛不具有保險利益。有關保險利益的研究目前非常有限,而掛靠企業對掛靠車輛是否具有保險利益的問題在保險司法實務中還沒有形成統一的認識。掛靠車輛作為事故高危車輛,更需要受到保險保障,但現實的問題是,掛靠車輛「投保時易,理賠時難」。究其根源,就是因為掛靠車輛的權屬、性質不明晰所造成的。機動車掛靠經營,有其獨特性和合理性,在相當長的一段時期內,這種經營形態可能都會持續存在。遺憾的是,目前尚無保險公司就掛靠車輛的承保與理賠問題形成較為科學的設計方案,筆者認為,保險公司如果不能對「掛靠車群」予以重視和區分,保險糾紛將無可避免,最終的結果是既失掉了業務,又失去了信譽。因為兩起涉及掛靠車輛的保險糾紛案件,使筆者對掛靠車輛的保險問題進行了一些思考,提供以下建議,見教於諸位,以供探討。1、在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訴訟中,盡量說服法院追加保險公司為共同被告。《保險法》第六十五條規定,保險人對責任保險的被保險人給第三者造成的損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規定或者合同的約定,直接向該第三者賠償保險金。責任保險的被保險人給第三者造成損害,被保險人對第三者應負的賠償責任確定的,根據被保險人的請求,保險人應當直接向該第三者賠償保險金。被保險人怠於請求的,第三者有權就其應獲賠償部分直接向保險人請求賠償保險金。當掛靠車輛的車主、掛靠企業因為交通事故損害賠償問題被訴法院後,如果投保有第三者責任險,應當積極與原告(受害人)和法院溝通,提供車輛的保險信息,盡量讓法院把保險公司作為共同被告追加到訴訟中,這樣一來,不論法院認定的承擔賠償責任的主體是誰,都會首先要求保險公司在保險限額內直接向原告承擔賠償責任,這就避免了再行理賠可能產生的糾紛。2、掛靠車輛在投保時,盡量以實際車主為被保險人。

擴展閱讀:【保險】怎麼買,哪個好,手把手教你避開保險的這些"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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