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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理財風險揭示

發布時間:2021-03-21 08:05:42

⑴ 工商銀行銀行理財產風險揭示書有法律效力嗎

當然有法律效益的

⑵ 銀行理財產品的風險有哪些

做理財看三點:收益、安全和流動。從這三點來看,相比其他理財渠道,銀行理財都不太好。
銀行理財大多為代銷基金、證券、信託、保險、二級市場等金融機構的產品和衍生品,本身這些產品和衍生品的收益就不高,銀行還對投資人收取託管費、銷售費(即代銷費)和管理費(超出預期部分歸銀行所有),以致給投資人的剩下的收益就沒有多少了,一般只有6%左右,無法抵禦通貨膨脹。
從安全性來看,銀行代銷的理財產品比較安全,一般從R1到R4的風險級別理財產品都可以保證本金,不過銀監會還是規定除存款外理財業務都不能承諾保本保息,因為只要投資就是有風險的,銀行有責任向消費者揭示任何潛在的風險。有少數較小的商業銀行,比如城商行會在風險揭示中說可以保證本金和收益,以吸引投資人,這是違反規定的。但是有一點你得清楚,銀行理財在風險揭示書中會寫,風險由投資人自己承擔。
流動性有目共睹,銀行理財中途不能贖回,而且需要募集期、贖回期之類的清算期,這些時期不給投資人收益,銀行白用你的錢。我有個同事做銀行理財,協議書上寫T+1贖回,結果等了一個星期才把錢打回來。

⑶ 工商銀行理財的風險提示如&理解,請知情人士指點 謝謝

這個聲明我的理解是:客戶只會承擔的是投資的機會成本風險。而不是投資本身(即本金)的風險。比如,你購買理財產品以後,遇到國家連續加息,這時你的理財產品收益可能會低於存款,這個風險你自己要承擔。

⑷ 銀行理財產品風險提示在哪

首先你要搞清楚。
一、銀行從來不自己開發理財產品。(銀行只有一個產品那就是銀行債券
二、你在銀行所購買的理財產品,都是基金公司和保險公司嫁接進去的。由銀行代銷。
三、銀行幫基金賣的所有理財產品大體分為三類、資產管理方面的基金、股票基金、基礎建設方面的基金。
所以:要看你選擇購買的理財產品是哪一種。因為每種風險都不同。。我也懶得打太多字。如果想深入的問。關注一下我。給你專業回答。
銀行給你的風險提示。它只用一句話告訴你了:投資有風險、購買需謹慎。這就是它的風險提示。
銀行大廳賣理財產品的。自己都說不清楚這個產品幹嘛的。他只告訴你收益和投資本金。他們從來不會專業的告訴你:你購買的是什麼?這個公司如何?未來發展如何?預期收益是否能達到?分紅政策如何?虧損的程度會有多大??

⑸ 銀行理財產品風險揭示書有法律效力嗎

按照《合同法》的規定,《風險揭示書》屬於要約邀請,不具備合同法律效力。
近年來隨著個人財富的不斷積累,各類存款和投資意識得到復甦,並不斷高漲,各商業銀行也日益重視個人理財業務的發展,個人理財業務風險的擔憂和關注與日俱增。
一、個人理財產品
當下,個人理財產品名目繁多,如按照法律性質進行分類,主要有這樣幾種類型:一是顧問型理財服務,銀行與客戶之間並不存在具體的資金往來關系;二是委託型理財產品,即非保本浮動收益理財產品;三是委託加銀行保本理財產品;四是委託加銀行保證收益理財產品;五是存款合同理財產品,如「外匯可終止理財產品」;六是存款合同附條件理財產品。
二、要約邀請
要明確認識什麼是要約邀請,首先要認清什麼是「要約」。要約,在商業活動和對外貿易中又稱之為報價、發價或者發盤,發出要約的當事人稱為要約人,而要約所指向的當事人為受要約人。我國《合同法》第14條規定「要約是希望和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該意思表示應當符合下列規定:(一)內容具體確定;(二)表明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足見「要約人是否受其發出要約的意思表示約束」是區分要約與要約邀請的關鍵。《風險揭示書》雖然具備簽字蓋章等形式,但銀行卻不受產品介紹的約束,更不是法律意義上的合同。《合同法》第15條進一步規定到「要約邀請是希望他人向自己發出要約的意思表示。寄送的價目表、拍賣公告、招標公告、招股說明書、商業廣告等為要約邀請」。

⑹ 光大銀行理財產品風險提示中的管理風險(操作風險)是指什麼

光大銀行理財產品風險提示中的管理風險(操作風險)是指在產品運作過程中,可能因投資管理各方對經濟形勢和金融市場走勢等判斷有誤、獲取的信息不全、或對於投資工具使用不當等影響資金收益水平和本金安全。由於受託人經驗、技能、管理等因素的限制,可能會影響其在管理新股產品的過程中對信息的佔有和經濟形勢的判斷,導致受託管理資產管理方面的風險。
溫馨提示:銀行銷售的理財產品與存款存在明顯區別,具有一定的風險。各產品涉及的主要風險包括市場風險、信用風險、流動性風險、管理風險、政策風險、信息傳遞風險等,購買時請仔細閱讀本說明書「風險提示」部分。在慎重考慮後自行決定購買與自身風險承受能力和資產管理需求匹配的理財產品。

⑺ 購買光大銀行理財產品時是否需要抄錄風險揭示條款

個人投資者首次辦理光大銀行當期理財產品認購或申購時,須抄錄《風險揭示書》中的風險揭示條款,之後再進行同一期產品的認購、申購、贖回時則不需再次抄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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