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我想公證下自己寫的財產遺囑,請問遺囑公證需
遺囑是遺囑人生前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按照法律規定的方式處分其個人財產或者處理其他事務,並在其死亡時發生效力的單方法律行為。遺囑公證是公證處按照法定程序證明遺囑人設立遺囑行為真實、合法的活動。經公證證明的遺囑為公證遺囑
基本概念
所謂公證遺囑,是指遺囑人生前訂立並經公證機關公證的遺囑。遺囑人可以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按照法律規定的方式對其遺產或其他事務作出個人處分, 並於遺囑人死亡時發生效力,這種處分行為就是遺囑。遺囑人訂立遺囑的方式有自書遺囑、代書遺囑、口頭遺囑、公證遺囑等,其中以公證遺囑的證明力最高。
具體內容
(一)遺囑人的姓名、性別、出生日期、住址;
(二)遺囑處分的財產狀況(名稱、數量、所在地點以及是否共有、抵押等);
(三)對財產和其他事務的具體處理意見;
(四)有遺囑執行人的,應當寫明執行人的姓名、性別、年齡、住址等;
(五)遺囑製作的日期以及遺囑人的簽名。
遺囑中一般不得包括與處分財產及處理死亡後事宜無關的其他內容。
申請遺囑
申請遺囑公證應提供的材料
☆申請人為境內的,應提供居民身份證、戶口簿;境外的,應提供護照或其他境外身份證件;
☆立遺囑涉及的財產憑證(如:房地產權證、存款證明、股權證明等);
☆立遺囑人的親屬關系證明及相關的婚姻狀況證明;
☆立遺囑人若已寫好遺囑(草本)的,也可提供。遺囑中指定遺囑執行人的,應提交執行人的身份證明。
處分財產
遺囑處分財產的范圍
應為遺囑人個人所有。其中如果有配偶的遺產尚未分割的,應當先辦理繼承權公證,然後再辦理遺囑公證。遺囑應當對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財產份額。
注意事項
1、辦理遺囑公證,遺囑人應當親自到公證處辦理,不能委託他人代辦。
2、立遺囑人應神智清晰,能真實地表達自己的意思,無受脅迫或受欺騙等情況。
3、原來已在公證處辦過遺囑公證的,現要變更或撤銷原遺囑公證的,應當提交原來的遺囑公證書並到原公證處辦理。
4、立遺囑人死亡後,遺囑繼承人應當持遺囑公證書、死者死亡證明,及本人身份證件來本處辦理繼承權公證。如遺囑受益人不在法定繼承人范圍的,為受遺贈人。則受遺贈人必須在知道受遺贈後二月內來本處辦理接受遺贈的聲明書公證。
B. 一個人繼承遺產,遺產公證能否把保險和銀行分開公證
您好!可以分開公正的。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還要看被保人的保單上的指定受益人是誰?如果保單上有指定受益人,這份保險的賠償是歸指定受益人的,如果沒有,就作為遺產分配。
C. 個人能夠對自己部分財產單獨立遺囑公證么
如果是夫妻共有財產的,比如房子,沒有明確多少份額的,可以對自己那一半寫遺囑。
D. 銀行存款能做遺囑公證嗎
銀行存款能做遺囑公證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三條規定: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包括:
(一)公民的收入;
(二)公民的房屋、儲蓄和生活用品;
(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四)公民的文物、圖書資料;
(五)法律允許公民所有的生產資料;
(六)公民的著作權、專利權中的財產權利;
(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財產。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七條 公證遺囑由遺囑人經公證機關辦理。
E. 遺囑,存款
當事人去逝後,在沒有遺囑的情況下,家人要到戶口所在地公證處辦理繼承權公證書。公證時需持存摺、戶口本、相關人員身份證、有權開具證明單位的繼承人證明,根據公證處的審查核實,來確定繼承權,同時還需列出其他遺產清單,一起辦理繼承權公證,手續費用為遺產數額的2%。
辦理繼承權公證,申請人應當提供下列資料。
(1)被繼承人的死亡證明(如醫院的死亡通知書、骨灰證、火化證明等)、身份證、戶口簿(注銷戶口)等;
(2)被繼承人遺留的財產證明,如房地產證、存款憑證、股票等。如果遺產在香港的,須提供香港遺產稅署出具的遺產清單;
(3)繼承人的身份證、戶口簿、結婚證;
(4)親屬關系證明(表格可在網站下載,由被繼承人檔案所在單位人事部門出具意見並蓋章;沒有單位的,由社區工作站和街道辦事處出具意見並蓋章。因特殊情況無法提供的,可由繼承人檔案所在單位人事部門或社區工作站、街道辦事處出具意見並蓋章並提供相應證明);
(5)繼承人放棄繼承權的,應由放棄人親自到公證處或居住地公證處辦理棄權聲明書公證;
(6)繼承人因特殊情況不能親自到公證處辦理的,須提供經公證的委託書;
(7)遺囑繼承人應提供合法、有效的遺囑;
(8)公證員認為應當提供的其他證明材料。
根據《儲蓄管理條例》規定,在存款人去世的情況下,子女或配偶欲想取錢必須去公證處辦理繼承權公證書,公證這筆遺產的歸屬。因為銀行無權調查儲戶的家庭情況,無法了解繼承人有幾個,如果公證後有若干個繼承人的話,還需每人都持身份證均到場才能辦理。憑這樣的繼承證明書,才可到銀行辦理逝者的存款支取或過戶手續。
F. 老人的遺囑需要公證,具備什麼條件才可以公證
大家知道所謂的遺囑公證就是指公民生前對自己的財產作出安排,並經國家公證機關公證,於死亡時立即發生法律效力的法律行為。辦理遺囑公證需要以下材料:1.身份證和戶口本,無論到哪裡辦理什麼事情,都是最基本的需要出具的資料,證明個人的身份信息,如果是已經出境的,還要提供護照、通行證的復印件來證明;2.遺囑中需要繼承的財產的財產清單及相關的產權證明,遺囑繼承繼承的財產只能是屬於個人所有的財產,需要證明該財產均是屬於個人所有的,且無其他的產權糾紛。3.遺囑書或者是遺囑文件等,這是遺囑公證最根本的,要保證遺囑是真實合法有效的,公證處會對提供的遺囑進行審查,不符合要求的,不能進行公證。4.遺囑公證申請書,在申請書中,應當明確寫明遺囑人的各項信息,方便審查,包括了遺囑人的姓名、性別、年齡、居所地、家庭狀況、工作單位、遺囑涉及的財產狀況等等的身份信息。5.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對於自書遺囑或者是代書遺囑等遺囑的,還需要提供相關的材料,證明該遺囑的真實性。
G. 老人去世,無遺囑,現有銀行存款取不出要求開具遺產公證。關於遺產公證問題如下
根據《儲蓄管理條例》規定,在存款人去世的情況下,子女或配偶想取錢必須去公證處辦理繼承權公證書,公證這筆遺產的歸屬。
如果公證後有若干個繼承人的話,還需每人持身份證均到場才能辦理。
1、首先必須做一份遺產繼承書並進行公證,隨後到開戶銀行進行掛失或更改密碼,然後進行其他操作。
2、當事人去世後,在沒有遺囑的情況下,家人要到戶口所在地公證處辦理繼承權公證書。公證時需持存摺、戶口本、相關人員身份證、有權開具證明單位的繼承人證明,根據公證處的審查核實,來確定繼承權,同時還需列出其他遺產清單,一起辦理繼承權公證。《公證程序規則》
第十四條公證事項由當事人住所地、經常居住地、行為地或者事實發生地的公證機構受理。
涉及不動產的公證事項,由不動產所在地的公證機構受理;涉及不動產的委託、聲明、贈與、遺囑的公證事項,可以適用前款規定。
第十七條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向公證機構申請辦理公證,應當填寫公證申請表。公證申請表應當載明下列內容:
(一)申請人及其代理人的基本情況;
(二)申請公證的事項及公證書的用途;
(三)申請公證的文書的名稱;
(四)提交證明材料的名稱、份數及有關證人的姓名、住址、聯系方式;
(五)申請的日期;
(六)其他需要說明的情況。
申請人應當在申請表上簽名或者蓋章,不能簽名、蓋章的由本人捺指印。
第十八條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辦理公證,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自然人的身份證明,法人的資格證明及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證明,其他組織的資格證明及其負責人的身份證明;
(二)委託他人代為申請的,代理人須提交當事人的授權委託書,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代理人須提交有代理權的證明;
(三)申請公證的文書;
(四)申請公證的事項的證明材料,涉及財產關系的須提交有關財產權利證明;
(五)與申請公證的事項有關的其他材料。
第十九條符合下列條件的申請,公證機構可以受理:
(一)申請人與申請公證的事項有利害關系;
(二)申請人之間對申請公證的事項無爭議;
(三)申請公證的事項符合《公證法》第十一條規定的范圍;
(四)申請公證的事項符合《公證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和該公證機構在其執業區域內可以受理公證業務的范圍。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公證的事項,符合前款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規定條件的,公證機構應當受理。
對不符合本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條件的申請,公證機構不予受理,並通知申請人。對因不符合本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不予受理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向可以受理該公證事項的公證機構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