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理解是:在你的公司集體保險中,把本來不是公司員工的人——你愛人加入到保障中來,並由公司或你本人負責保險費用的支出。
應該是這個樣子吧?
保險沒有虧不虧的,重在保障!而且是以自身身體來作保險標的的。
你這種狀況應該是屬於虛報,萬一,我是說萬一出現了意外狀況用到保險的時候,可能會有些麻煩。
② 我的情況是這樣的,單位讓我以個人名義買社保,然後再拿單子報銷。而我自己覺得個人只能買養老保險,而
明顯你們單位是違規的
1、以個人名義參加社會保險只限於養老、醫療,而以員工名義參保的話是五險(養老、醫療、失業、工傷、生育);
2、僅以養老保險為例:以個人名義參加養老保險時,個人繳費比例是20%;以員工名義參保時,個人繳費8%、公司繳費20%
《社會保險法》第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和個人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有權查詢繳費記錄、個人權益記錄,要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社會保險咨詢等相關服務。個人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有權監督本單位為其繳費情況。
建議向單位提出要求,要求其按規定為你參加五險
③ 公款為個人購買商業保險如何查處
《關於黨政機關及事業單位用公款為個人購買商業保險若干問題的規定》的通知
黨中央有關部門,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全國政協辦公廳,有關人民團體,高法院,高檢院,民主黨派,工商聯,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監察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監察局:
根據2004年中央紀委第三次全會的部署,為了進一步加強黨風廉政建設,維護財經紀律的嚴肅性,財政部、監察部針對目前黨政機關及事業單位用公款為個人購買商業保險的有關問題,研究制定了《關於黨政機關及事業單位用公款為個人購買商業保險若干問題的規定》,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執行中有何問題,請及時反饋。
附件:關於黨政機關及事業單位用公款為個人購買商業保險若干問題的規定
關於黨政機關及事業單位用公款為個人購買商業保險若干問題的規定
為規范黨政機關及事業單位用公款為個人購買商業保險的行為,維護財經紀律的嚴肅性,加強財政性資金的管理,進一步加強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現將有關問題規定如下:
一、本規定所稱黨政機關及事業單位用公款為個人購買商業保險,是指由單位繳付全部或部分保費,為幹部職工購買商業保險公司提供的各類商業保險產品的行為。
二、本規定所稱「黨政機關及事業單位」區分為以下兩類:
(一)黨政機關和依照公務員管理的事業單位。其中:黨政機關是指,各級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以及各級工會、共青團、婦聯等人民團體;依照公務員管理的事業單位是指,按照人事部和各地人事廳局有關文件確定的依照公務員管理的事業單位。
(二)不依照公務員管理的事業單位。
三、黨政機關和依照公務員管理的事業單位用公款為幹部職工購買商業保險,應嚴格遵守下列規定:
(一)購保的險種。僅限於旨在風險補償的人身意外傷害險,包括公務旅行交通意外傷害險、特崗人員的意外傷害險,以及為援藏援疆等支援西部地區幹部職工購買的人身意外傷害險。
(二)受保的人員范圍。一般僅限於單位在職的幹部職工,但離退休人員參加單位組織的集體活動、赴外就醫的,可以購買交通意外傷害險。
(三)保費的財務列支渠道。公務旅行交通意外傷害險的費用在單位的差旅費中列支。特崗人員、援藏援疆等支援西部地區幹部職工人身意外傷害險費用,應首先在單位按照規定計提的職工福利費中列支;職工福利費不足的,黨政機關在人員經費中列支,事業單位在職工福利基金中列支。
四、不依照公務員管理的事業單位用公款為幹部職工購買商業保險,應嚴格遵守下列規定:
(一)購保的險種。限於本規定第三條第一款規定的意外傷害險,以及與建立補充醫療保險相關的險種。購買補充醫療保險的只能是未享受公務員醫療補助或公費醫療的事業單位。
(二)受保的人員范圍。意外傷害險受保人員的范圍按本規定第三條第二款的規定執行;補充醫療保險受保人員的范圍包括單位在職幹部職工和離退休人員。
(三)保費的財務列支渠道。公務旅行交通意外傷害險、特崗人員以及援藏援疆等支援西部地區幹部職工人身意外傷害險費用的財務列支渠道,按照本規定第三條第三款的規定處理。補充醫療保險費用在社會保障費中列支。
五、黨政機關及事業單位為特崗人員購買人身意外傷害險的,對特崗人員的界定、具體的意外傷害險險種、以及購保資金的額度等,按照分級管理的原則,由省級政府和中央部門審批確定。其中,中央單位由部級機關審批確定,報財政部備案;地方單位由省級政府各部門及直屬單位商省級財政部門報省政府審批確定,有關審批文件抄送省級財政部門。
六、不依照公務員管理的事業單位為幹部職工建立補充醫療保險的,單位承擔的年度購保資金額度不得超過上一年度工資總額的4%(工資總額按國家統計局的口徑執行);超出部分的購保資金,由受保人員自行承擔,並由單位在其工資中代扣代繳。其他有關事項,按照((國務院關於印發完善城鎮社會保障體系試點方案的通知))(國發[2000]42號)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對企業建立補充醫療保險的規定執行。
七、黨政機關及事業單位用公款為個人購買商業保險時,嚴禁下列行為:
(一)購買雖在本規定險種范圍之內,但具有投資分紅性質的商業保險;
(二)購買本規定險種范圍之外其他任何形式的商業保險;
(三)為本規定受保人員范圍之外的其他人員購買任何形式的商業保險:
(四)違反本規定的財務列支渠道,擠占、挪用其他資金購買商業保險,以及私設「小金庫」購買商業保險等;
(五)利用行政隸屬關系或行政管理職權,指使或接受主管范圍以內的下屬單位為單位領導幹部或職工購買商業保險;
(六)利用職務之便,在購買商業保險的過程中收取「回扣」等謀取私利的行為。
八、黨政機關及事業單位應嚴格按照以上條款的規定,認真清理本單位用公款為幹部職工購買的商業保險,有關清退政策規定如下:
(一)清退范圍的界定。對各單位用公款購買的商業保險,凡不符合上述規定的商業保險險種、受保的人員范圍,以及用私設「小金庫」或財政專款購買的商業保險,一律納入清退范圍。保險已經期滿或失效,個人領取了年金、紅利等收益的,以及在本規定下發之前已辦理退保並由個人領取了退保金的,也必須全部清退。
在本規定下發時受保人員已經死亡或正在接受大病醫療保險的,可不列入清退的范圍。
(二)退保資金的財務處理。對納入清退范圍的退保資金,屬於用私設「小金庫」或財政專款購買的商業保險,一律上繳同級財政部門;屬於用職工福利費、職工福利基金、工會經費等其他資金購買的商業保險,由單位按原資金來源渠道收回。對於沒有納入清退范圍,但財務列支渠道與本規定不一致的,可不再進行賬務調整。
(三)保費的清退方式。各保險公司在向原投保單位支付退保資金時,對由單位繳付全部保費的商業保險,退保資金一律通過銀行轉賬支付給單位,不得直接向受保人員支付現金或銀行儲蓄存單;對由單位和個人共同出資購買的商業保險,退保資金由單位和個人按繳費比例分配,退保損失也應按比例分攤,保險公司給單位的退保資金須通過銀行轉賬支付。
(四)允許個人自願買斷。在受保人員自願用個人資金補償單位已繳保費的前提下,允許個人續保。採取個人自願買斷方式的,單位不得再以任何形式彌補個人應補償給單位的款項或為個人續保提供贊助。
(五)清退時限及監督檢查。各單位應由主要領導負責,高度重視清退工作,嚴格執行本規定的各項政策和要求,並將有關清退結果報同級紀檢、監察和財政部門備案。各級紀檢、監察和財政部門應加強對各單位清退工作的指導和監督,及時跟蹤檢查各單位清退工作的進度和質量,並對清退結果進行必要的抽查,切實保證各項清退政策的貫徹執行。各中央單位和省級財政部門應認真匯總《用公款為個人購買商業保險清退情況統計表》(附後),形成清退總結報告,並於2004年11月30日之前上報財政部。
九、各級黨政機關及事業單位應嚴格按照現行財務規章制度及財政性資金管理的有關規定,加強自身內部財務管理,杜絕用公款違規為個人購買商業保險的行為。
單位在規定的清退期限內拒不自查自糾,甚至弄虛作假、隱瞞不報,以及在本規定下發後仍違規用公款為個人購買商業保險的,一經查出,購保資金一律沒收並上繳同級財政部門;對單位主要領導等有關責任人員,按照黨紀政紀的有關規定,給予相應的處理;構成犯罪行為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十、省級政府和中央部門可以結合實際情況,依據本規定明確的各項政策和原則要求,制定具體的落實措施和清退方案,並報財政部、監察部備案。
十一、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執行。各級政府和部門制定頒發的有關政策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准。
擴展閱讀:【保險】怎麼買,哪個好,手把手教你避開保險的這些"坑"
④ 公司要求以個人名義幫你買保險合法嗎
如果是社保的話,是不合法的。為在職職工繳納社保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如果以個人名義參保的,顯然是侵害了你的合法利益,因為個人參保的繳費比單位參保略低,但是勞動者個人收益卻要小得多,也就是說單位少出錢為你繳納社保,又使你大大減少了社保收益,你今後領取的養老保險、醫療保險都會比較低。
⑤ 行政事業單位可以公款購買商業保險嗎
《關於黨政機關及事業單位用公款為個人購買商業保險若干問題的規定》的通知
黨中央有關部門,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全國政協辦公廳,有關人民團體,高法院,高檢院,民主黨派,工商聯,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監察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監察局:
根據2004年中央紀委第三次全會的部署,為了進一步加強黨風廉政建設,維護財經紀律的嚴肅性,財政部、監察部針對目前黨政機關及事業單位用公款為個人購買商業保險的有關問題,研究制定了《關於黨政機關及事業單位用公款為個人購買商業保險若干問題的規定》,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執行中有何問題,請及時反饋。
附件:關於黨政機關及事業單位用公款為個人購買商業保險若干問題的規定
關於黨政機關及事業單位用公款為個人購買商業保險若干問題的規定
為規范黨政機關及事業單位用公款為個人購買商業保險的行為,維護財經紀律的嚴肅性,加強財政性資金的管理,進一步加強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現將有關問題規定如下:
一、本規定所稱黨政機關及事業單位用公款為個人購買商業保險,是指由單位繳付全部或部分保費,為幹部職工購買商業保險公司提供的各類商業保險產品的行為。
二、本規定所稱「黨政機關及事業單位」區分為以下兩類:
(一)黨政機關和依照公務員管理的事業單位。其中:黨政機關是指,各級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以及各級工會、共青團、婦聯等人民團體;依照公務員管理的事業單位是指,按照人事部和各地人事廳局有關文件確定的依照公務員管理的事業單位。
(二)不依照公務員管理的事業單位。
三、黨政機關和依照公務員管理的事業單位用公款為幹部職工購買商業保險,應嚴格遵守下列規定:
(一)購保的險種。僅限於旨在風險補償的人身意外傷害險,包括公務旅行交通意外傷害險、特崗人員的意外傷害險,以及為援藏援疆等支援西部地區幹部職工購買的人身意外傷害險。
(二)受保的人員范圍。一般僅限於單位在職的幹部職工,但離退休人員參加單位組織的集體活動、赴外就醫的,可以購買交通意外傷害險。
(三)保費的財務列支渠道。公務旅行交通意外傷害險的費用在單位的差旅費中列支。特崗人員、援藏援疆等支援西部地區幹部職工人身意外傷害險費用,應首先在單位按照規定計提的職工福利費中列支;職工福利費不足的,黨政機關在人員經費中列支,事業單位在職工福利基金中列支。
四、不依照公務員管理的事業單位用公款為幹部職工購買商業保險,應嚴格遵守下列規定:
(一)購保的險種。限於本規定第三條第一款規定的意外傷害險,以及與建立補充醫療保險相關的險種。購買補充醫療保險的只能是未享受公務員醫療補助或公費醫療的事業單位。
(二)受保的人員范圍。意外傷害險受保人員的范圍按本規定第三條第二款的規定執行;補充醫療保險受保人員的范圍包括單位在職幹部職工和離退休人員。
(三)保費的財務列支渠道。公務旅行交通意外傷害險、特崗人員以及援藏援疆等支援西部地區幹部職工人身意外傷害險費用的財務列支渠道,按照本規定第三條第三款的規定處理。補充醫療保險費用在社會保障費中列支。
五、黨政機關及事業單位為特崗人員購買人身意外傷害險的,對特崗人員的界定、具體的意外傷害險險種、以及購保資金的額度等,按照分級管理的原則,由省級政府和中央部門審批確定。其中,中央單位由部級機關審批確定,報財政部備案;地方單位由省級政府各部門及直屬單位商省級財政部門報省政府審批確定,有關審批文件抄送省級財政部門。
六、不依照公務員管理的事業單位為幹部職工建立補充醫療保險的,單位承擔的年度購保資金額度不得超過上一年度工資總額的4%(工資總額按國家統計局的口徑執行);超出部分的購保資金,由受保人員自行承擔,並由單位在其工資中代扣代繳。其他有關事項,按照((國務院關於印發完善城鎮社會保障體系試點方案的通知))(國發[2000]42號)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對企業建立補充醫療保險的規定執行。
七、黨政機關及事業單位用公款為個人購買商業保險時,嚴禁下列行為:
(一)購買雖在本規定險種范圍之內,但具有投資分紅性質的商業保險;
(二)購買本規定險種范圍之外其他任何形式的商業保險;
(三)為本規定受保人員范圍之外的其他人員購買任何形式的商業保險:
(四)違反本規定的財務列支渠道,擠占、挪用其他資金購買商業保險,以及私設「小金庫」購買商業保險等;
(五)利用行政隸屬關系或行政管理職權,指使或接受主管范圍以內的下屬單位為單位領導幹部或職工購買商業保險;
(六)利用職務之便,在購買商業保險的過程中收取「回扣」等謀取私利的行為。
八、黨政機關及事業單位應嚴格按照以上條款的規定,認真清理本單位用公款為幹部職工購買的商業保險,有關清退政策規定如下:
(一)清退范圍的界定。對各單位用公款購買的商業保險,凡不符合上述規定的商業保險險種、受保的人員范圍,以及用私設「小金庫」或財政專款購買的商業保險,一律納入清退范圍。保險已經期滿或失效,個人領取了年金、紅利等收益的,以及在本規定下發之前已辦理退保並由個人領取了退保金的,也必須全部清退。
在本規定下發時受保人員已經死亡或正在接受大病醫療保險的,可不列入清退的范圍。
(二)退保資金的財務處理。對納入清退范圍的退保資金,屬於用私設「小金庫」或財政專款購買的商業保險,一律上繳同級財政部門;屬於用職工福利費、職工福利基金、工會經費等其他資金購買的商業保險,由單位按原資金來源渠道收回。對於沒有納入清退范圍,但財務列支渠道與本規定不一致的,可不再進行賬務調整。
(三)保費的清退方式。各保險公司在向原投保單位支付退保資金時,對由單位繳付全部保費的商業保險,退保資金一律通過銀行轉賬支付給單位,不得直接向受保人員支付現金或銀行儲蓄存單;對由單位和個人共同出資購買的商業保險,退保資金由單位和個人按繳費比例分配,退保損失也應按比例分攤,保險公司給單位的退保資金須通過銀行轉賬支付。
(四)允許個人自願買斷。在受保人員自願用個人資金補償單位已繳保費的前提下,允許個人續保。採取個人自願買斷方式的,單位不得再以任何形式彌補個人應補償給單位的款項或為個人續保提供贊助。
(五)清退時限及監督檢查。各單位應由主要領導負責,高度重視清退工作,嚴格執行本規定的各項政策和要求,並將有關清退結果報同級紀檢、監察和財政部門備案。各級紀檢、監察和財政部門應加強對各單位清退工作的指導和監督,及時跟蹤檢查各單位清退工作的進度和質量,並對清退結果進行必要的抽查,切實保證各項清退政策的貫徹執行。各中央單位和省級財政部門應認真匯總《用公款為個人購買商業保險清退情況統計表》(附後),形成清退總結報告,並於2004年11月30日之前上報財政部。
九、各級黨政機關及事業單位應嚴格按照現行財務規章制度及財政性資金管理的有關規定,加強自身內部財務管理,杜絕用公款違規為個人購買商業保險的行為。
單位在規定的清退期限內拒不自查自糾,甚至弄虛作假、隱瞞不報,以及在本規定下發後仍違規用公款為個人購買商業保險的,一經查出,購保資金一律沒收並上繳同級財政部門;對單位主要領導等有關責任人員,按照黨紀政紀的有關規定,給予相應的處理;構成犯罪行為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十、省級政府和中央部門可以結合實際情況,依據本規定明確的各項政策和原則要求,制定具體的落實措施和清退方案,並報財政部、監察部備案。
十一、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執行。各級政府和部門制定頒發的有關政策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准。
⑥ 單位為個人繳納的社會保險什麼情況下個人應承擔單位繳納的部分
您好!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和失業保險,這3種險是由單位和個人共同繳納的保費,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完全是由單位承當的,依照規定,單位和個人各有分工,個人是不需要承當單位繳納的,單位也必須依照法律規定為員工繳納自己必須繳納的。希望對您有幫助!
⑦ 請問單位給繳納保險和個人自己繳納保險有什麼區別
不知道你是哪個地方的,我知道的是上海的。在上海根據不同情況繳納的主體不一樣,一般都是公司繳納的是上海是城鎮保險,簡稱城保,一種是個人繳納的自由職業者保險,二者在繳納保險的險種和繳納比例上不一樣,在繳納險種上城保繳納5險:養老、醫療、工傷、生育和失業,交費比例是養老公司部分22%個人部分8%,醫療公司部分12%個人部分2%,失業公司部分2%個人部分1%,生育和工傷公司部分各0.5%,自由職業者保險只有兩個養老和醫療,比例是養老30%,醫療8%或14%(含大病醫療),很明顯自由職業者保險的險種少,交費比例和額度和城保差不多,你現在由於已經有工作單位,雖然沒有簽訂勞動合同,但是有事實勞動關系,不符合自由職業者保險繳納條件,而且假如真的繳納自由職業者保險出工傷了是不理賠的,這對於自己是沒有保障的。所以建議
要求公司按照正常的政策法規繳納社會保險,而不是自己來繳納。
⑧ 公司購買保險和個人購買保險有什麼區別
樓主說的是社保吧!
這里先說下公司買和個人買的區別:
公司買:五險--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
個人買:三險--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
而且轉入個人帳戶的金額略有差異,但基本上可以忽略不計。
如果轉的話,很方便,只要你手續齊全、合法有效。轉很方便,但問題是,把這些資料手續弄齊,需要一點時間和精力。不過樓主不用擔心,不會很麻煩。
我個人建議:不管怎麼樣,還是單位給交合適,而且更有保障。這要看你單位的人是否夠熱心啦,如果他們肯幫幫你,這事也不麻煩!
和這些人打好關系或許對你有用。
針對樓主的補充提問做補充回答:
公司、單位給買的社保是五險一金(住房公積金),而個人買的話,只有三險,沒有別的。答案很明顯,公司給上的有住房公積金,但不是所有的公司、單位都給上住房公積金。
還有,想這樣的手續,如果你和原單位溝通的好的話,完全不用自己跑一趟那麼麻煩,可以相關的資料快遞回去,那邊辦完了,再快遞回來。這時候,在那邊的親人或朋友也許能到你。聯系下看看!
⑨ 單位給交保險和個人交保險有什麼區別嗎
兩者有三方面的區別,分別如下:一、付款性質不同:單位支付養老保險是強制性的,只要在單位工作,單位就要支付,否則會受到處罰。個人繳納養老保險是自願的。如果覺得社會保障更重要,可以每月支付費用,可以自己支付,也可以選擇不支付。二、資格不同:單位支付養老保險的前提是你有一份正常的工作和一個單位,但是帳戶沒有限制。無論是地方或不是地方,都可以交給社會保障人員。個人繳費養老保險不需要工作,但它通常是一個本地賬戶。三、在支付對象和支付比例方面的差別單位繳納的養老保險費,由單位和個人共同繳納。這一單位的繳款比率遠遠高於個人的繳款比率。然而,單位只交自己的本金,費率將高得多。最重要的是,其中只有40%被列入個人賬戶,而60%被列入社會保障賬戶。如果沒有完美的死亡,只有個人賬戶的錢可以繼承。將單位的養老保險與個人的養老保險進行比較,發現單位支付了大量的養老費用。因為大部分是單位支付的,個人的份額很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