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私人老闆不簽勞動合同也不交社保怎麼辦120
用人單位逾期未繳納社會保險的處罰:
用人單位逾期仍未繳納或者補足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可以向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查詢其存款賬戶;
並可以申請縣級以上有關行政部門作出劃撥社會保險費的決定,書面通知其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劃撥社會保險費;
用人單位賬戶余額少於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可以要求該用人單位提供擔保,簽訂延期繳費協議;
用人單位未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且未提供擔保的,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賣其價值相當於應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財產,以拍賣所得抵繳社會保險費。
㈡ 老闆不交社保是否可以告
勞動法規定,企業有義務給員工繳納社保。你們老闆不給你交社保,你就拿著勞動合同,工資條,考勤卡去社保局和勞動監察部門投訴,讓你們老闆給你繳納社保,賠償損失。
㈢ 老闆不交社保怎樣投訴
勞動者以用人單位未繳納社會保險為由提出解除勞動關系,可以申請勞動仲裁,要求支付經濟補償金;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
並且可以申請勞動仲裁或勞動監察投訴,要求補繳社保。
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准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社會保險法》第八十四條用人單位不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用人單位處應繳社會保險費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罰款。
㈣ 現在我朋友在單位上班,老闆不交養老保險怎麼辦
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社會保險的,可以向勞動監察部門投訴。
用人單位應當依法繳納社會保險,是《社會保險法》賦予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的,勞動者可以向勞動監察部門投訴,由勞動監察部門責令改正。
《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十一條第七項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下列事項實施勞動保障監察:(七)用人單位參加各項社會保險和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情況;
㈤ 請問:老闆掛靠別的公司,用人不交社會保險,不簽勞動合同,找借口扣員工工資,加班不給加班費,怎麼辦
老闆掛靠別的公司,然後用人的時候就不交社會保險。不簽勞動合同。找借口扣員工工資加班也不給加班費,這種情況其實也比較多,因為他在逃避責任。對於這種情況。員工是社勞動法保護的,你一定要認清你的用工單位營業執照等等法人。所以你一定要找到相關證據,你們之間的用功。實際情況。以及工作狀態。工資利用情況。這些都要保存依據或者錄音或者有字據。最好還有相關的人證。首先,你們可以找到它。積極協商,盼盼他的積極態度。實在不行就勞動仲裁。最好請相關的勞動法歷史幫你們去做相關的程序。你們老闆的這種行為已經違反勞動法。所以你們是說勞動法保護的。對於你們來說。完全是有理的。最好通過律師直接去當地的。勞動保障所。提出申請勞動仲裁。通過勞動保障所。去找你們單位和老闆。對他的行為已更正,並且立即糾錯。為你們發放初二的工資及加班工資。以及繳納相關的保險。並且做出相關的補償。
㈥ 私人老闆沒給工人買保險危法嗎
私人老闆沒給工人買保險是違法的。
購買社保是國家強制性的,是必須要繳納的。
社會保險法規定如下:
第十一章 法律責任
第八十四條 用人單位不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用人單位處應繳社會保險費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八十五條 用人單位拒不出具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證明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處理。
第八十六條 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責令限期繳納或者補足,並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由有關行政部門處欠繳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㈦ 私人老闆用人不給參加各種保險,出了事故比員工出醫保應該怎麼處理
老闆不給員工購買工傷保險,醫葯費由老闆支付。可以向社會保險部門舉報公司未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調查核實後,公司會被處罰,並且繳納罰款。
㈧ 私人老闆承包給我們不買養老保險合法嗎
不合法。
《社會保險費申報繳納管理規定》要求,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30日內為其職工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並申報繳納社會保險費。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規定中所稱社會保險費,是指由用人單位及其職工依法參加社會保險並繳納的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工傷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和生育保險費。
規定提出,用人單位應當按月將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明細情況告知職工本人,每年向本單位職工代表大會通報或者在本單位住所的顯著位置公布本單位全年社會保險費繳納情況,接受職工監督。用人單位代職工申報的繳費明細以及變動情況應當經職工本人簽字認可,由用人單位留存備查。
針對一些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情況,規定明確,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責令其限期繳納或者補足,並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0.5‰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處欠繳數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㈨ 我是私企員工,老闆不給交養老保險,怎麼辦
公司未交養老保險,是可以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公司為你補繳或者向社保部門進行投訴、舉報。
一、社會保險是國家強制性要求購買的一種保險,國家發展社會保險事業,建立社會保險制度,建立社會保險基金,目的使勞動者在年老、患病工傷、失業、生育等情況下,獲得幫助,享受保險待遇。我國《勞動法》《社會保險法》都明文規定,用人單位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明顯具有國家強制性的特點,用人單位不得以任何借口和理由拒絕承擔該項法定義務。
二、用人單位依法應當及時履行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的義務。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雙方建立勞動關系即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勞動者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手續。用人單位自行申報後應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用,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緩繳、減免,用人單位未按時及時繳納社保的由社保徵收機構責令其限期繳納或補足。用人單位逾期仍未繳納或補繳社保費的,社保徵收機構可以向銀行或其銀行查詢其銀行賬戶,並可申請縣級以上行政部門作出劃撥社會保險費。用人單位賬戶余額少於應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社保徵收機構,可要求用人單位提供擔保,簽訂延期繳費協議。
第八十四條用人單位不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用人單位處應繳社會保險費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八十五條用人單位拒不出具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證明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處理。
第八十六條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責令限期繳納或者補足,並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由有關行政部門處欠繳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