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人身意外傷害保險的不可保意外傷害包括哪些
通常來說,人身意外傷害保險的不可保意外傷害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被保險人在犯罪活動中所受到的意外傷害;
2.被保險人在尋釁斗毆中所受到的意外傷害;
3.被保險人受酒精、毒品、管制葯物的影響期間發生的意外傷害;
4.由於被保險人的自殺行為造成的意外傷害;
對於不可保意外傷害,在人身意外傷害保險條款中應明確列為除外責任。詳情見保險合同條款。
Ⅱ 根據意外傷害保險條款規定下列意外傷害中屬於不可保意外傷害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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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保意外傷害,也可理解為意外傷害保險的除外責任,即從保險原理上講,保險人不應該承保的意外傷害。如果承保,則違反法律的規定或違反社會公共利益。不可保意外傷害一般包括:
1.被保險人在犯罪活動中所受的意外傷害。意外傷害保險不承保被保險人在犯罪活動中受到的意外傷害的原因:第一,保險只能為合法的行為提供經濟保障,只有這樣,保險合同才是合法的,才具有法律效力。一切犯罪行為都是違法行為,所以,對被保險人在犯罪活動中所受的意外傷害不予承保。第二,犯罪活動具有社會危害性,如果承保被保險人在犯罪活動中所受的意外傷害,即使該意外傷害不是由犯罪行為直接造成的,也違反社會公共利益。
2.被保險人在尋釁毆斗中所受的意外傷害。尋釁毆斗是指被保險人故意製造事端挑起的毆斗。尋釁毆斗不一定構成犯罪,但具有社會危害性,屬於違法行為,因而不能承保,其道理與不承保被保險人在犯罪活動中所受意外傷害相同。
3.被保險人在酒醉、吸食(或注射)毒品(如海洛因、鴉片、大麻、嗎啡等麻醉劑、興奮劑、致幻劑)後發生的意外傷害。酒醉或吸食毒品對被保險人身體的損害,是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所致,當然不屬意外傷害。
4.由於被保險人的自殺行為造成的傷害屬於不可保風險。對於不可保意外傷害,在意外傷害保險條款中應明確列為除外責任。
Ⅲ 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的人身意外傷害保險的保險責任及除外責任是什麼,並且這個產品的風險保障作用是什麼
樓主如果說的是團體人身意外傷害的話,主要責任就是
1、自保險後,遭受意外傷害,並在自受到傷害起180內死亡的,給付死亡保險金。
2、自保險後,遭受意外傷害,並在自受到傷害起180內殘疾的,按合同附的殘疾給付表給付殘疾保險金。
3、自保險後,遭受燙傷,按附表規定給付燙傷保險金。
除外責任
基本是所有保險條款共同的,一般是故意的、因犯罪活動引起的,因疾病引起的,或因不遵醫囑引起的等等,總體就是說自已造成的都除外。只有他人造成的或意外事件造成的才給賠付。
這個險主要保障的就是意外引起的死亡和殘疾,如果你還投保了意外醫療,就可以將意外引起的醫療費用也給予一定的報銷。
意外一定要理解好,人身意外傷害保險的概念 意外傷害保險是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內,因遭受非本意的、外來的、突然發生的意外事故,致使身體蒙受傷害而殘廢或死亡時,保險人按照保險合同的規定給付保險金的一種人身保險.
Ⅳ 在人身意外傷害保險中,保險人承保的風險是什麼
身意外傷害保險是指被保險人遭受意外事故造成死亡或永久致殘,由保險人給付保險金額的全部或一部分的一種保險。
意外傷害指的是外來的、突然的、劇烈的、非本意的和明顯的使被保險人受到傷害的事件。
人身意外傷害不承擔人的患病死亡而給付保險金的義務。
在人身意外傷害保險中保險人承保的風險是意外傷害。
Ⅳ 可保風險的五大特點
1
可保風險
可保風險僅限於純風險。所謂「純風險」,是指只損失可能而無獲利機會的不確定性。當然,並非所有的純風險都是可保風險。純風險成為可保風險必須滿足下列條件:
(一)損失程度較高
潛在損失不大的風險事件一旦發生,其後果完全在人們的承受限度以內,因此,對付這類風險根本無需採用物品,即使丟失或意外受損亦不會給人們帶來過大的經濟困難和不便。但對於那些潛在損失程度較高的風險事件,如火災、盜竊等,一旦發生,就會給人們造成極大的經濟困難。對此類風險事件,保險便成為一種有效的風險管理手段。
(二)損失發生的概率較小
可保風險還要求損失發生的概率較小。這是因為損失發生概率很大意味著純保費相應很高,加上附加保費,總保費與潛在損失將相差無幾。如某地區自行車失竊率很高,有40%的新車會被盜,即每輛新車有40%的被盜概率,若附加營業費率為0.1,則意味著總保費將達到新車重置價格的一半。顯然,這樣高的保費使投保人無法承受,而保險也失去了轉移風險的意義。
(三)損失具有確定的概率分布
損失具有確定的概率分布是進行保費計算的首要前提。計算保費時,保險人對客觀存在的損失分布要能作出正確的判斷。保險人在經營中採用的風險事故發生率只是真實概率的一個近似估計,是靠經驗數據統計、計算得出的。因此,正確選取經驗數據對於保險人確定保費至關重要。有些統計概率,如人口死亡率等,具有一定的「時效性」,像這種經驗數據,保險人必須不斷作出相應的調整。
(四)存在大量具有同質風險的保險標的
保險的職能在於轉移風險、分攤損失和提供經濟補償。所以,任何一種保險險種,必然要求存在大量保險標的。這樣,一方面可積累足夠的保險基金,使受險單位能獲得十足的保障;另一方面根據「大數法則」,可使風險發生次數及損失值在預期值周圍能有一個較小的波動范圍。換句話說,大量的同質保險標的會保證風險發生的次數及損失值以較高的概率集中在一個較小的波動幅度內。顯然,距預測值的偏差越小,就越有利於保險公司的穩定經營。這里所指的「大量」,並無絕對的數值規定,它隨險種的不同而不同。一般的法則是:損失概率分布的方差越大,就要求有越多的保險標的。保險人為了保證自身經營的安全性,還常採用再保險方式,在保險人之間分散風險。這樣,集中起來的巨額風險在全國甚至國際范圍內得以分散,被保險人受到的保障度和保險人經營的安全性都得到提高。
(五)損失的發生必須是意外的
損失的發生必須是意外的和非故意的。所謂「意外」,是指風險的發生超出了投保人的控制范圍,且與投保人的任何行為無關。如果由於投保人的故意行為而造成的損失也能獲得賠償,將會引起道德風險因素的大量增加,違背了保險的初衷。此外,要求損失發生具有偶然性(或稱為隨機性)也是「大數法則」得以應用的前提。
(六)損失是可以確定和測量的
損失是可以確定和測量的,是指損失發生的原因、時間、地點都可被確定以及損失金額可以測定。因為在保險合同中,對保險責任、保險期限等都作了明確規定,只有在保險期限內發生的、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保險人才負責賠償,且賠償額以實際損失金額為限,所以,損失的確定性和可測性尢為重要。
(七)損失不能同時發生
這是要求損失值的方差不能太大。如戰爭、地震、洪水等巨災風險,發生的概率極小,由此計算的期望損失值與風險一旦發生所造成的實際損失值將相差很大。而且,保險標的到時勢必同時受損,保險分攤損失的職能也隨之喪失。這類風險一般被列為不可保風險。
2
不可保風險
保險公司可以承保的風險為可保風險,其餘的風險則是為不可保風險,動態風險、投機風險等都是不可保風險。通常認為,下列事項屬於不可保的風險:
(一)人身險中:
(1)被保險人在犯罪活動中所受的意外傷害;
(2)被保險人在尋釁斗毆中所受的意外傷害;
(3)被保險人在醉酒、吸食或注射毒品後發生的意外傷害;
(二)財產險中:
(1)戰爭、敵對行為、軍事行動、武裝沖突、罷工、暴動;
(2)被保險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為或縱容所致;
(3)核反應、核輻射以及放射性污染;
(4)地震、暴雨、洪水、台風、暴風、龍卷風、雪災、雹災、冰凌泥、石流、崖崩、滑坡、水暖管爆裂、搶劫、盜竊;
(5)保險標的本身缺失,保管不善導致的變質、霉爛、受潮、蟲咬。自然磨損、損耗、自燃、烘熔所造成的損失;
(6)保險財產遭受承保危險引起的各種間接損失;
(7)由於行政或執法行為所造成的損失;
(8)不屬於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
3
可保風險與不可保風險的轉化
可保風險與不可保風險間的區別並不是絕對的。隨著保險業的發展,可保風險的范圍也在不斷擴大。
如地震、洪水這類巨災風險,在保險技術落後和保險公司財力不足、再保險市場規模較小時,保險公司根本無法承保這類風險,它的潛在損失一旦發生,就可能給保險公司帶來毀滅性的打擊。但隨著保險公司資本日漸雄厚,保險新技術不斷出現,以及再保險市場的擴大,這類原本不可保的風險已被一些保險公司列在保險責任范圍之內。
當前,不少保險公司正積極應用金融創新促使不可保風險轉化。如通過使用大數據技術,保險公司可以收集有關客戶及其風險狀況的大量信息,從而更好地進行風險評估與細分,為以前不可保的部分風險提供保險。
不難發現,保險企業可以通過金融創新改進可保性,可保風險與不可保風險也是可以隨之轉化的。可以看到,隨著保險業和保險市場的不斷發展,保險提供的保障范圍將越來越大。
Ⅵ 在人身意外傷害保險中,保險人承擔的風險是
在人身意外傷害保險中,保險人承擔的風險——意外傷害。
大的方面來講,保險中的風險是指損失發生的不確定性,即損失發生時間、地點及其後果在主觀認識上的難以確定和預料,也就是保險人要因此而賠付約定金額給被保險人的風險。
針對到人身意外傷害險上,這個保險是專門針對意外傷害的,所以保險人承保的風險是指在保險有效期間內,如果被保險人遭受意外傷害而因此在責任期限內不幸殘疾或身故,由保險公司給付身故保險金或殘疾保險金。
拓展資料:
意外傷害包括意外和傷害兩層含義。
1、所謂意外是指被保險人的主觀狀態而言,指被保險人事先沒有預見到傷害的發生或傷害的發生違背被保險人的主觀意願,其特徵是非本意、外來的、突發的。
2、所謂傷害,是指被保險人的身體遭受外來事故的侵害,使人體完整性遭到破壞或器官組織生理機能遭受損害的客觀事實。傷害有致害物、侵害對象、侵害事實三個要素過程。
按是否可保劃分,意外傷害可分為不可保意外傷害、特約保意外傷害和一般可保意外傷害。
參考資料:保險風險_網路
人身意外傷害保險_網路
意外傷害_網路
Ⅶ 意外傷害保險的可保風險
不可保意外傷害
不可保意外傷害,也可理解為意外傷害保險的除外責任,即從保險原理上講,保險人不應該承保的意外傷害,如果承保,則違反法律的規定或違反社會公共利益。
不可保意外傷害一般包括:
1. 被保險人在犯罪活動中所受的意外傷害。
2. 被保險人在尋釁毆斗中所受的意外傷害。
3. 被保險人在酒醉、吸食(或注射)毒品(如海洛因、 鴉片、大麻、嗎啡等麻醉劑、興奮劑、致幻劑)後發生的意外傷害。
4. 由於被保險人的自殺行為造成的傷害。
對於不可保意外傷害,在意外傷害保險條款中應明確列為除外責任。
特約保意外傷害
特約保意外傷害,即從保險原理上講雖非不能承保,但保險人考慮到保險責任不易區分或限於承保能力,一般不予承保,只有經過投保人與保險人特別約定,有時還要另外加收保險費後才予承保的意外傷害。
特約保意外傷害包括:
1. 戰爭使被保險人遭受的意外傷害。
2. 被保險人在從事登山、跳傘、滑雪、賽車、拳擊、江 河漂流、摔跤等劇烈的體育活動或比賽中遭受意外傷害。
3. 核輻射造成的意外傷害。
4. 醫療事故造成的意外傷害(如醫生誤診、葯劑師發錯葯品、檢查時造成的損傷、手術切錯部位等)。
一般意外傷害
一般可保意外傷害,即在一般情況下可承保的意外傷害。除不可保意外傷害、特約保意外傷害以外,均屬一般可保意外傷害。
Ⅷ 在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實務中,保險人區分和把握不可保意外傷害的要點是什麼
不可保意外傷害,也可理解為意外傷害保險的除外責任,即從保險原理上講,保險人不應該承保的意外傷害。如果承保,則違反法律的規定或違反社會公共利益。不可保意外傷害一般包括:
1、被保險人在犯罪活動中所受的意外傷害。意外傷害保險不承保被保險人在犯罪活動中受到的意外傷害的原因:第一,保險只能為合法的行為提供經濟保障,只有這樣,保險合同才是合法的,才具有法律效力。一切犯罪行為都是違法行為。
對被保險人在犯罪活動中所受的意外傷害不予承保。第二,犯罪活動具有社會危害性,如果承保被保險人在犯罪活動中所受的意外傷害,即使該意外傷害不是由犯罪行為直接造成的,也違反社會公共利益。
2、被保險人在尋釁毆斗中所受的意外傷害。尋釁毆斗是指被保險人故意製造事端挑起的毆斗。尋釁毆斗不一定構成犯罪,但具有社會危害性,屬於違法行為,因而不能承保,其道理與不承保被保險人在犯罪活動中所受意外傷害相同。
(8)意外傷害保險可保風險及保險責任擴展閱讀:
保險特點:
1、短期性
意外傷害保險是短期險;通常以一年期為多,也有幾個月或更短的。如各種旅客意外傷害保險,保險期限為一次旅程;出差人員的平安保險,保險期限為一個周期;游泳者平安保險期限更短,其保險期限只有一個場次。
2、靈活性
人身意外傷害保險中,很多是經當事人雙方簽訂協議書,保險金額亦是經雙方協商議定的(不超過最高限額),保險責任范圍也相對靈活。投保手續也十分簡便,當場付費簽名即生效,無需被保險人參加體檢,只要有付費能力,一般的人均可參加。
3、保費低
一般不具備儲蓄功能,在保險期終止後,即使沒有發生保險事故,保險公司也不退還保險費。所以一般保費較低,保障較高。
Ⅸ 意外傷害保險和僱主責任險
感覺上面的解答太混亂了,不容易看懂。團意險和僱主責任險區別表現在幾個方面:1.被保險人不同,團意險被保險人是員工。僱主責任險被保險人是公司;2.保障的風險不同,團意險保障的是員工遭受意外傷害的風險,不論是否在上班期間,和自己購買一個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區別不大。僱主責任險負責賠償員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一般是這樣的規定,也有其他例外的情況)發生傷殘或死亡,依法應由公司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換句話說,保險公司負責賠償原本應由公司負有的賠償責任。3.所要達到的效果不同,團意險可以相當於一種福利,算是公司幫員工出錢買了一份保險。僱主責任險實際上是給公司給自己買的保險,保護公司的利益的。還有其他很多區別的地方,團意險壽險公司和財險公司都有,僱主責任險只有財險公司才可以經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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