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未繳納社會保險的經濟補償金怎樣計算
單位沒給交的話,先和單位協商,不行就到仲裁機構投訴
㈡ 未交社保的補償標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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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現在可以主張8月份到10月份的雙倍工資差額,7月9日到8月8日這個期間可以不用簽訂勞動合同,所以無法主張這段時間的雙倍工資差額;
二,可以要求補繳2013年7月份到10月份的社保,個人繳納部分你也要補繳;
三,無理由的解除你的勞動合同,可以主張恢復勞動關系了,並支付仲裁和訴訟期間的工資。你也可以主張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你可以主張2個月的你的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
雙倍工資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八十二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社保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五十八條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違法解除賠償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八十七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准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准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㈢ 未交社保補償金怎麼算
按個人工資交社保。醫療和養老保險比較重要,中斷交對員工不利。社保將來可以實現跨省轉移,對員工來說是個很好的保障。
如是以此要求與企業解除勞動合同,支付賠償金,則補償的標准為你在公司的前12個月薪水的平均工資乘以N個月(你的司齡,1年賠償一個月,不足半年算0.5個月,超過半年算1個月)等於總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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㈣ 勞動仲裁中未買保險的賠償金怎麼計算
勞動仲裁計算賠償的標準是按照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來計算的,勞動者的平均工資越高,計算賠償金的金額就越大。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的計算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准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准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
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4)未上保險補償個人的計算方法擴展閱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七十二條
社會保險基金按照保險類型確定資金來源,逐步實行社會統籌。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
第七十三條
勞動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
(一)退休;
(二)患病、負傷;
(三)因工傷殘或者患職業病;
(四)失業;
(五)生育。
勞動者死亡後,其遺屬依法享受遺屬津貼。 勞動者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條件和標准由法律、法規規定。 勞動者享受的社會保險金必須按時足額支付。
第七十四條
社會保險基金經辦機構依照法律規定收支、管理和運營社會保險基金,並負有使社會保險基金保值增值的責任。
社會保險基金監督機構依照法律規定,對社會保險基金的收支、管理和運營實施監督。 社會保險基金經辦機構和社會保險基金監督機構的設立和職能由法律規定。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挪用社會保險基金。
第七十五條
國家鼓勵用人單位根據本單位實際情況為勞動者建立補充保險。 國家提倡勞動者個人進行儲蓄性保險。
第七十六條
國家發展社會福利事業,興建公共福利設施,為勞動者休息、休養和療養提供條件。 用人單位應當創造條件,改善集體福利,提高勞動者的福利待遇。
㈤ 員工辭職 未上保險期間的補償怎麼計算
農戶現在不能辦理補繳,除非他去告你們公司你們輸了。所以你們公司索性就按照最低工資基數出個養老應補繳的數字給人家得了
㈥ 用人單位沒繳納社保賠償怎麼算
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准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用人單位沒有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勞動者辭職後能否要求支付經濟補償金。
根據《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八條 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的計算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准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
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准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6)未上保險補償個人的計算方法擴展閱讀:
用人單位未繳社保 職工自行墊付獲賠
近日,湖北省石首市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勞動爭議案件,支持原告張某部分訴訟請求,被告某公司向原告支付因未替其繳納養老保險而造成的經濟損失和經濟補償金共計3萬余元。
2018年5月,張某到石首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稱自己於2011年6月進入某公司工作至2017年6月離職,期間,公司未為自己繳納任何社會保險,要求公司補償自己在公司工作期間的社保參保金及依照工作年限給付經濟補償金。
由於張某已經於2014年8月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石首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石勞人仲不字(2018)6號通知書,裁定不予受理。事後,張某起訴至法院。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公司作為用人單位應當為原告張某繳納工作期間的基本養老保險費。
但被告未依法繳納,原告自行繳納了相應的養老保險費用,公司應賠償原告自行繳納的社保費用。且原告在該公司上班直至2017年6月因社保繳納問題離職,原告要求被告公司給付經濟補償金符合勞動合同法相關規定,法院予以支持。
㈦ 未交養老保險的經濟補償金.怎麼計算經濟補償金
目前關於企業給職工的經濟補償金的標准工資的計算方法五花八門、眾說紛紜,有的文件上說標准工資是指企業在正常生產情況下勞動者解除合同前十二個月的職工本人的月平均工資。企業不同,社會上有以下幾種說(算)法:1、職工本人的月工資表中的基本工資;2、職工本人的年合同工資表中的總工資數額除12為月基本工資;3、職工本人的年薪除12為月基本工資;4、企業所有職工的平均基本工資;5、企業所有職工的所有收入的月平均數;6、職工本人所有工資性收入(包括基本工資、加班工資、加薪、獎金、勞保、節假日中的各種福利、住房公積金、養老保險金、醫保金、伙食補助、誤攴補助、外勤補助、出差補助、工種補助、營養補助、交通費、通訊費等等);7、職工本人的檔案工資;8、職工本人上年度的所有的收入等等。從勞動部到各級政府對此類工資的計算標准和方法口徑(或文字上)有點不太相同,執行起來是公說公的理、婆說婆的理,總是出現拉鋸現象。請問律師:1、這個工資標準的計算方法究竟以哪些說法為准?2、哪一種說法能在法庭上站的住腳?3、它包含了哪些范圍的收入?4、法庭是以哪一個文件為依據?目前,有很多的企業在給職工的經濟補償金中,往往是接照職工工資表中基本工資一欄中的數目計算的。老闆在給職工設工資表時為了少交住房公積金、養老保險金、醫保、經濟補償金等等,就給職工的基本工資設的很低,職工的基本工資和企業職工的實際收入差距較大。面對著目前就業形勢難的問題,職工往往不便與老闆做更多的交涉。根據勞動部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第十一條本辦法中經濟補償金的工資計算標準是指企業正常生產情況下勞動者解除合同前十二個月的月平均工資。用人單位依據本辦法第六條、第八條、第九條解除勞動合同時,勞動者的月平均工資低於企業月平均工資的,按企業月平均工資的標准支付。又根據國家統計局關於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第四條工資總額由下列六個部分組成:(一)計時工資;(二)計件工資;(三)獎金;(四)津貼和補貼;(五)加班加點工資;(六)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第十一條下列各項不列入工資總額的范圍:(一)根據國務院發布的有關規定頒發的發明創造獎、自然科學獎、科學技術進步獎和支付的合理化建議和技術改進獎以及支付給運動員、教練員的獎金;(二)有關勞動保險和職工福利方面的各項費用;(三)有關離休、退休、退職人員待遇的各項支出;(四)勞動保護的各項支出;(五)稿費、講課費及其他專門工作報酬;(六)出差伙食補助費、誤餐補助、調動工作的旅費和安家費;(七)對自帶工具、牲畜來企業工作職工所支付的工具、牲畜等的補償費用;(八)實行租賃經營單位的承租人的風險性補償收入;(九)對購買本企業股票和債券的職工所支付的股息(包括股金分紅)和利息;(十)勞動合同制職工解除勞動合同時由企業支付的醫療補助費、生活補助費等;(十一)因錄用臨時工而在工資以外向提供勞動力單位支付的手續費或管理費;(十二)支付給家庭工人的加工費和按加工訂貨辦法支付給承包單位的發包費用;(十三)支付給參加企業勞動的在校學生的補貼;(十四)計劃生育獨生子女補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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㈧ 公司辭退沒上保險員工給多少賠償
賠償方法:
1、補交存在勞動關系期間的社保。
2、支付每滿一年給予一個月的經濟補償。工作年限一年按一個月月平工資計算,不足半年按半個月計算,半年多不滿一年也按一個月算。
3、沒提前30天通知辭職,給一個月工資做為代通知金,標准為上個月應得工資。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六十三條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責令其限期繳納或者補足。
用人單位逾期仍未繳納或者補足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可以向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查詢其存款賬戶;並可以申請縣級以上有關行政部門作出劃撥社會保險費的決定。
書面通知其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劃撥社會保險費。用人單位賬戶余額少於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可以要求該用人單位提供擔保,簽訂延期繳費協議。
用人單位未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且未提供擔保的,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賣其價值相當於應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財產,以拍賣所得抵繳社會保險費。
(8)未上保險補償個人的計算方法擴展閱讀:
根據《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
第三條用人單位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以及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除在規定的時間內全額支付勞動者工資報酬外,還需加發相當於工資報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經濟補償金。
第四條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要在補足低於標准部分的同時,另外支付相當於低於部分百分之二十五的經濟補償金。
第五條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根據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十二個月。工作時間不滿一年的按一年的標准發給經濟補償金。
第六條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按其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同時還應發給不低於六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
患重病和絕症的還應增加醫療補助費,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於醫療補助費的百分之五十,患絕症的增加部分不低於醫療補助費的百分之百 。
㈨ 未交醫保賠償計算方法
保險小編幫您解答,更多疑問可在線答疑。
在用人單位工作期間,其本人及用人單位均沒有按照國家規定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導致原告因病產生的醫療費不能享受醫保基金補貼,而職工醫療保險費屬於預繳保險費又不能實行補繳,必然造成原告的損失。該損失如何賠償,審理中有二種意見。一、雖然原告與用人單位均未履行繳納義務,但原告已自行參加農村醫保並已賠償,所以不存在損失賠償;二、因職工醫療保險的補貼高於農村醫保的補貼,不能重復得到醫保補貼,由原告應享有的職工醫療保險補貼部分減去原告參加農村醫保補貼的部分,其中形成的差額部分即原告的損失。本判決採納了第二種意見。從本案例來看,勞動合同糾紛中因用人單位未履行繳納保險義務造成職工損失,在法律沒有明確規定的情況下,如何尋找雙方利益的平衡點是本案的關鍵。勞動法律法規調整的是用人單位與職工的權利義務關系,用人單位繳納保險是由法律強制性規定,未履行義務造成的損失不能直接引用民法中的侵權法律法規,故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一條對程序性問題的規定,其旨意是保護職工的利益不受損失,也是對用人單位違反繳納義務後的一種懲罰。所以本案處理方法不失為以後在勞動法律法規適用中的借鑒。更多可以網上找「北京勞動咨詢中心」到他們的中心網查看相關資料,有必要也可以咨詢下他們的專業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