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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州市上街區維修基金科電話

發布時間:2021-03-19 17:28:38

㈠ 河南鄭州市上街區要新建安陽路,具體拆遷補償辦法誰知道還有拆遷時間

被拆遷人要求貨幣補償的,被拆除房屋根據不同區位按每平方米900—1100元結合樓層增減率和成新折舊給予補償。
被拆除房屋折舊,三年以內的房屋不折舊,超過三年的每超過一年折舊1%,最高折舊不超過50%。合法宅基地上被拆除房屋,五年以內不折舊,超過五年的每超過一年每平方米折舊2—3元,最高折舊不超過被拆除房屋每平方米補償標準的50%。
鄭州市上街區人民政府
關於印發《上街區房屋拆遷補償安置辦法》的

通 知

峽窩鎮人民政府、各街道辦事處,區人民政府各部門,各有關單位:
《上街區房屋拆遷補償安置辦法》已經區政府研究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參照執行。

上街區房屋拆遷補償安置辦法

為了加快城市建設步伐,保護拆遷人與被拆遷人的合法權益,根據《河南省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鄭州市城市建設拆遷管理條例》、《關於調整國家建設徵用土地補償安置標准等若干問題的通知》(鄭政文〔1993〕144號)和《鄭州市人民政府關於調整國家建設徵用土地補償安置標准有關問題的通知》(鄭政文〔2004〕87號)規定,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一、拆遷和補償的原則
1、在我區城市規劃區內進行建設,需要拆遷房屋及其附屬物、市政公用設施及其他建築物、構築物,並需要對被拆遷人補償、安置的,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2、建設項目經城市規劃管理部門選址定點後,需要拆遷的,應持下列資料向區城市建設拆遷管理部門申請房屋拆遷許可證:
(1)建設項目批准文件;
(2)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3)國有土地使用權批准文件;
(4)拆遷計劃和拆遷方案;
(5)辦理存款業務的金融機構出具的拆遷補償安置資金證明。
3、拆遷范圍內持有房屋所有權證或合法使用權證的均按被拆遷人安置、補償,同一被拆遷人有兩處或兩處以上住房同時被拆遷的,安置、補償時合並計算面積。
4、被拆遷房屋及其附屬物的權屬、面積和使用性質的認定,以房屋所有權證為准,無房屋所有權證的以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為准,被拆遷房屋以外的其他建築物、構築物的權屬、面積的認定以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為准。批大建小的以實際建築面積為准,批小建大的以批準的建築面積為准。合法宅基地上被拆除房屋面積計算標准以河南省建築工程預算定額建築面積計算規則進行計算。
5、拆除違章建築、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和批准建設時規定如遇規劃調整應無條件拆除的臨時建築,不予安置與補償。拆除未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不予安置,但應按建造成本價結合剩餘期限給予適當補償。
6、宅基使用證(宅基地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證簡稱宅基使用證)以外或非法佔用土地上的建築物、構築物拆除時,不予安置、補償。已經倒塌的建築物,倒塌部分不予安置、補償,能正常使用部分,按實際使用面積給予安置、補償。
7、拆除私有住宅房屋,被拆遷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產權調換。拆除非住宅房屋(辦公、生產經營性用房等)實行貨幣補償,不予安置。
8、合法宅基地上的房屋被拆除時,被拆除房屋和宅基地均給予補償。土地由拆遷人補償,拆遷後土地征為國有,土地使用權歸拆遷人所有(含村莊道路等)。
9、拆遷非住宅房屋:道路建設拆遷時,被拆遷人的房屋拆除後,剩餘部分不影響使用,只對被拆除部分房屋進行補償,拆除後土地使用權仍歸被拆遷人所有;被拆遷人的房屋拆除後,剩餘的房屋和土地無法使用,對被拆遷人所有合法房屋和土地均給予補償,拆除後土地征為國有,土地使用權歸拆遷人所有(集體土地上非住宅房屋,土地不予補償,拆除後土地使用權歸集體所有)。
10、拆遷房屋及其附屬物、構築物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拆遷人應當提出補償安置方案,報區城市建設拆遷管理部門審查同意,經公證機關公證,並辦理證據保全、補償費提存後,可先行拆遷:
(1)產權不明或所有權人下落不明的;
(2)產權有糾紛尚未解決而城市建設又急需拆遷的;
(3)產權共有人對補償安置方式達不成協議的;
(4)房產管理部門代管的。
11、拆遷當事人對被拆遷房屋補償協商一致的,可以不對被拆遷房屋或者安置房屋進行評估;協商不一致的,由拆遷人與被拆遷人共同協商委託具有房地產評估資質的機構對被拆遷房屋或者安置房屋進行分類評估。拆遷當事人就委託評估機構達不成一致意見的,由市城市建設拆遷管理部門組織有關當事人在具有資質的評估機構中隨機抽定。拆遷當事人對分類評估結果有異議,被拆遷房屋的補償金額以分戶評估價格確定。分戶評估的評估機構由拆遷當事人雙方協商共同委託。
12、拆遷人或者被拆遷人對分戶評估或安置房屋的評估結果有異議的,可申請區城市建設拆遷管理部門裁決。
13、被拆遷房屋的分類評估和安置房屋的評估費用由拆遷人承擔;被拆遷房屋的分戶評估費用,由拆遷當事人協商,協商不成的,由拆遷人與被拆遷人各承擔百分之五十。
14、拆遷補償安置協議訂立後,被拆遷人在搬遷期限內拒絕搬遷的,拆遷人可以申請區城市建設拆遷管理部門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訴訟期間,拆遷人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先予執行。
15、拆遷當事人達不成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或者因拆遷補償安置發生爭議的,經當事人申請,由區城市建設拆遷管理部門裁決,按裁決意見辦理。拆遷當事人的對裁決意見不服,可以依法申請復議,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在訴訟期間不停止拆遷的進行。
16、自拆遷公告公布之日起,在拆遷區域內,停止辦理戶口的遷入和分戶手續。重新辦理房屋所有權證或使用權證分戶的,均不予認可。
二、拆除私有住宅房屋的安置原則
1、拆除國有土地上的住宅房屋,按照拆一還一的原則進行安置。
2、拆除合法宅基地上的住宅房屋,居住房屋的建築面積大於宅基使用證所示土地面積,安置房面積以拆除居住房屋面積為准,但最大不能超過宅基使用證所示土地面積的1.7倍;居住房屋的建築面積小於宅基使用證所示土地面積,安置房面積以宅基使用證所示土地面積為准。或者根據鄭州市人民政府鄭政〔2003〕32號文件的規定,安置房的面積以基準建築面積為依據,每戶為228平方米。
3、在拆遷區域內,一戶有兩處宅基地且不夠分戶條件的,拆遷時按一處宅基地進行安置,另一處宅基地只補償,不安置,土地補償按照補償標准不予上浮。新批未進行建設的宅基地,且符合審批條件的,宅基地給予補償,可購買安置房,但土地補償按補償標准不予上浮。
4、拆遷領取本地社會最低生活保障金的被拆遷人的房屋,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由拆遷人購買建築面積不少於五十平方米的房屋進行產權調換:
(1)屬於被拆遷人的自住私有房屋;
(2)被拆遷人在他處確無住房;
(3)按市場評估價補償不足以讓被拆遷人購買建築面積五十平方米經濟適用房;
(4)被拆遷人選擇異地產權調換。
5、安置房屋層次分配上,按照簽訂拆遷補償安置協議並辦理空房交接手續的先後順序進行選擇。對雙目失明、下肢殘廢、家中只有老人的同等條件下層次分配上給予適當照顧,一戶分到兩套或兩套以上住房的,實行高低層次搭配。
6、安置房樓層增減率為1層增5%,2層增12%,3層增15%,4層增10%,5層減2%,6層減40%。可根據情況進行調整。
7、安置地點:(1)合法宅基地上房屋拆除時,由拆遷人就近安排安置樓或異地安置,並負責安置樓的建設及結算工作。(2)國有土地上住宅房屋拆除時,由拆遷人在規劃的住宅小區內安置,並負責安置樓的建設及結算工作
三、被拆除房屋補償標准和安置房的價格
1、拆除國有土地上私有住宅房屋
(1)被拆遷人要求償還產權,被拆除房屋的補償金額和安置房的價格均按房地產評估價格計算,二者結算產權調換差價。或者根據被拆除房屋不同區位、結構,按每平方米800—900元結合樓層增減率和成新折舊給予補償,安置房面積在安置標准以內按每平方米800—900元結合樓層增減率計價付款,超出安置標准部分(不能超過安置房最小套房屋面積)每平方米增加100—200元結合樓層增減率計價付款。
安置房面積超過安置標准1.2倍的,超出部分按規定繳納有關稅費。
被拆除房屋已繳納房屋維修基金的,安置房與被拆除房屋等面積部分,不再繳納房屋維修基金,超出部分按規定繳納房屋維修基金;被拆除房屋未繳納房屋維修基金的,安置房按規定繳納房屋維修基金。
被拆遷戶交納上述費用及辦證費後辦理房屋所有權證。
(2)被拆遷人要求貨幣補償的,被拆除房屋根據不同區位按每平方米900—1100元結合樓層增減率和成新折舊給予補償。
2、拆除合法宅基地上住宅房屋
(1)被拆遷人要求償還產權,被拆除房屋的補償金額和安置房的價格均按房地產評估價格計算,二者結算產權調換差價。或者根據被拆除房屋的不同結構,與宅基使用證所示土地面積等面積部分,被拆除房屋按照每平方米450—500元結合成新折舊給予補償;超過宅基使用證所示土地面積但未超過宅基使用證所示土地面積1.7倍部分,被拆除房屋按照每平方米400—450元結合成新折舊給予補償;超過宅基使用證所示土地面積1.7倍部分,被拆除房屋按照每平方米350—400元結合成新折舊給予補償。宅基地根據不同區位按照宅基使用證所示土地面積每平方米150—250元(根據情況每平方米可上浮100元)給予補償。根據被拆除房屋的安置原則及安置房的不同區位,安置房面積在安置標准以內按每平方米750—850元結合樓層增減率計價付款,超出安置標准部分(不能超過安置房最小套房屋面積)每平方米增加50—100元結合樓層增減率計價付款。安置房的面積小於安置標準的,不足部分每平方米增加50元。
安置房面積超過宅基使用證所示土地面積1.7倍或者超過基準建築面積228平方米的,超出部分按規定交納有關稅費。
安置房按規定繳納房屋維修基金及辦證費後辦理房屋所有權證。
(2)被拆遷人選擇貨幣補償的,被拆除房屋按房地產評估價格給予補償,或者被拆除房屋和宅基地按上述規定補償外,宅基地按宅基使用證所示土地面積每平方米再補償50 元。
3、拆除國有土地上的非住宅房屋,按照被拆除房屋的房地產評估價格給予補償,或按重置價結合成新折舊進行補償。
4、拆除集體土地上非住宅房屋及其它附屬物,按照鄭州市人民政府鄭政文〔1993〕144號和鄭政文〔2004〕87號文件規定進行補償。被拆除房屋建設時按規定應審批而未被批准建設的不予補償。
5、合法宅基地上被拆除居住房屋以外的其它附屬設施:簡易房(棚)、獨立的大門、廁所、圍牆、樹按照鄭州市人民政府鄭政文〔1993〕144號和鄭政文〔2004〕87號文件規定給予補償,其它不予補償。
6、2000年1月1日(峽窩鎮轄區內2005年4月1日)以後,宅基地上新建、改建、擴建的建築物、構築物,未經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拆遷時不予補償、安置。
7、被拆除房屋成新折舊,三年以內的房屋不折舊,超過三年的每超過一年折舊1%,最高折舊不超過50%。合法宅基地上被拆除房屋,五年以內不折舊,超過五年的每超過一年每平方米折舊2—3元,最高折舊不超過被拆除房屋每平方米補償標準的50%。
四、安置過渡時間與補償
1、實行期房安置的,由被拆遷人自找過渡房過渡,過渡安置期為18個月,過渡費按拆除有證房屋(宅基按照居住房屋)建築面積每平方米5元/月計算,如遇特殊情況過渡期超過18個月,自逾期之日起,每超過六個月,過渡補助費增加一倍。過渡補助費第一次發放12個月,超額發放或剩餘過渡費按實際過渡時間待回遷時一並結算。
2、實行現房安置或貨幣補償的,按拆除有證房屋(宅基按照居住房屋)建築面積每平方米5元/月計算,一次性支付三個月的過渡補助費。
3、搬遷補助費按拆除有證房屋(宅基按照居住房屋)建築面積每平方米5元計算,一次性安置發一次,過渡性安置發兩次。
4、非住宅房屋(辦公、生產經營性用房等)被拆除時,按有證房屋建築面積每平方米10元發給搬遷補助費。
五、獎懲辦法
1、在規定的搬遷時間內,提前10天(含第10天)前搬遷完畢並辦理空房交接手續的,按照拆除有證房屋(宅基按照居住房屋)建築面積每平方米獎勵10元。
2、在規定的搬遷時間內,最後10天搬遷完畢並辦理空房交接手續,按照拆除有證房屋(宅基按照居住房屋)建築面積每平方米獎勵5元。
3、違章建築、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等不予補償的被拆除房屋,在規定時間內拆遷完畢的可適當給予獎勵。
4、被拆遷人在裁決規定的搬遷時間內未搬遷的,依據《鄭州市城市建設拆遷管理條例》的規定進行強制拆遷。
5、對辱罵、毆打房屋拆遷工作人員,阻礙房屋拆遷工作人員執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6、被拆遷戶必須保證被拆除房屋主體的完整性,不得私自拆除門、窗等。否則,按拆除物品的價值從補償費中扣除。
7、拆遷工作人員以權謀私、弄虛作假、敲詐勒索、收受賄賂的,給予行政處分,觸犯法律的由司法機關追究其責任。
8、本辦法由上街區人民政府拆遷辦公室負責解釋,自2006年1月1日起實施。
拆遷時間是今年7月份,主要是資金沒有完全到位

㈡ 住房維修基金不交會有什麼後果

住宅維修資金是在收房之前繳納的,如果不繳納此費用,開發商有權不將房屋交付於你使用。

㈢ 鄭州市上街區有一套二手房140平方已過5年,只有房產證和維修基金憑證,這樣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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㈣ 有誰知道鄭政文〔1993〕144號文件詳細內容

被拆遷人要求貨幣補償的,被拆除房屋根據不同區位按每平方米900—1100元結合樓層增減率和成新折舊給予補償。
被拆除房屋折舊,三年以內的房屋不折舊,超過三年的每超過一年折舊1%,最高折舊不超過50%。合法宅基地上被拆除房屋,五年以內不折舊,超過五年的每超過一年每平方米折舊2—3元,最高折舊不超過被拆除房屋每平方米補償標準的50%。
鄭州市上街區人民政府
關於印發《上街區房屋拆遷補償安置辦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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峽窩鎮人民政府、各街道辦事處,區人民政府各部門,各有關單位:
《上街區房屋拆遷補償安置辦法》已經區政府研究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參照執行。

上街區房屋拆遷補償安置辦法

為了加快城市建設步伐,保護拆遷人與被拆遷人的合法權益,根據《河南省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鄭州市城市建設拆遷管理條例》、《關於調整國家建設徵用土地補償安置標准等若干問題的通知》(鄭政文〔1993〕144號)和《鄭州市人民政府關於調整國家建設徵用土地補償安置標准有關問題的通知》(鄭政文〔2004〕87號)規定,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一、拆遷和補償的原則
1、在我區城市規劃區內進行建設,需要拆遷房屋及其附屬物、市政公用設施及其他建築物、構築物,並需要對被拆遷人補償、安置的,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2、建設項目經城市規劃管理部門選址定點後,需要拆遷的,應持下列資料向區城市建設拆遷管理部門申請房屋拆遷許可證:
(1)建設項目批准文件;
(2)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3)國有土地使用權批准文件;
(4)拆遷計劃和拆遷方案;
(5)辦理存款業務的金融機構出具的拆遷補償安置資金證明。
3、拆遷范圍內持有房屋所有權證或合法使用權證的均按被拆遷人安置、補償,同一被拆遷人有兩處或兩處以上住房同時被拆遷的,安置、補償時合並計算面積。
4、被拆遷房屋及其附屬物的權屬、面積和使用性質的認定,以房屋所有權證為准,無房屋所有權證的以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為准,被拆遷房屋以外的其他建築物、構築物的權屬、面積的認定以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為准。批大建小的以實際建築面積為准,批小建大的以批準的建築面積為准。合法宅基地上被拆除房屋面積計算標准以河南省建築工程預算定額建築面積計算規則進行計算。
5、拆除違章建築、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和批准建設時規定如遇規劃調整應無條件拆除的臨時建築,不予安置與補償。拆除未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不予安置,但應按建造成本價結合剩餘期限給予適當補償。
6、宅基使用證(宅基地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證簡稱宅基使用證)以外或非法佔用土地上的建築物、構築物拆除時,不予安置、補償。已經倒塌的建築物,倒塌部分不予安置、補償,能正常使用部分,按實際使用面積給予安置、補償。
7、拆除私有住宅房屋,被拆遷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產權調換。拆除非住宅房屋(辦公、生產經營性用房等)實行貨幣補償,不予安置。
8、合法宅基地上的房屋被拆除時,被拆除房屋和宅基地均給予補償。土地由拆遷人補償,拆遷後土地征為國有,土地使用權歸拆遷人所有(含村莊道路等)。
9、拆遷非住宅房屋:道路建設拆遷時,被拆遷人的房屋拆除後,剩餘部分不影響使用,只對被拆除部分房屋進行補償,拆除後土地使用權仍歸被拆遷人所有;被拆遷人的房屋拆除後,剩餘的房屋和土地無法使用,對被拆遷人所有合法房屋和土地均給予補償,拆除後土地征為國有,土地使用權歸拆遷人所有(集體土地上非住宅房屋,土地不予補償,拆除後土地使用權歸集體所有)。
10、拆遷房屋及其附屬物、構築物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拆遷人應當提出補償安置方案,報區城市建設拆遷管理部門審查同意,經公證機關公證,並辦理證據保全、補償費提存後,可先行拆遷:
(1)產權不明或所有權人下落不明的;
(2)產權有糾紛尚未解決而城市建設又急需拆遷的;
(3)產權共有人對補償安置方式達不成協議的;
(4)房產管理部門代管的。
11、拆遷當事人對被拆遷房屋補償協商一致的,可以不對被拆遷房屋或者安置房屋進行評估;協商不一致的,由拆遷人與被拆遷人共同協商委託具有房地產評估資質的機構對被拆遷房屋或者安置房屋進行分類評估。拆遷當事人就委託評估機構達不成一致意見的,由市城市建設拆遷管理部門組織有關當事人在具有資質的評估機構中隨機抽定。拆遷當事人對分類評估結果有異議,被拆遷房屋的補償金額以分戶評估價格確定。分戶評估的評估機構由拆遷當事人雙方協商共同委託。
12、拆遷人或者被拆遷人對分戶評估或安置房屋的評估結果有異議的,可申請區城市建設拆遷管理部門裁決。
13、被拆遷房屋的分類評估和安置房屋的評估費用由拆遷人承擔;被拆遷房屋的分戶評估費用,由拆遷當事人協商,協商不成的,由拆遷人與被拆遷人各承擔百分之五十。
14、拆遷補償安置協議訂立後,被拆遷人在搬遷期限內拒絕搬遷的,拆遷人可以申請區城市建設拆遷管理部門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訴訟期間,拆遷人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先予執行。
15、拆遷當事人達不成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或者因拆遷補償安置發生爭議的,經當事人申請,由區城市建設拆遷管理部門裁決,按裁決意見辦理。拆遷當事人的對裁決意見不服,可以依法申請復議,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在訴訟期間不停止拆遷的進行。
16、自拆遷公告公布之日起,在拆遷區域內,停止辦理戶口的遷入和分戶手續。重新辦理房屋所有權證或使用權證分戶的,均不予認可。
二、拆除私有住宅房屋的安置原則
1、拆除國有土地上的住宅房屋,按照拆一還一的原則進行安置。
2、拆除合法宅基地上的住宅房屋,居住房屋的建築面積大於宅基使用證所示土地面積,安置房面積以拆除居住房屋面積為准,但最大不能超過宅基使用證所示土地面積的1.7倍;居住房屋的建築面積小於宅基使用證所示土地面積,安置房面積以宅基使用證所示土地面積為准。或者根據鄭州市人民政府鄭政〔2003〕32號文件的規定,安置房的面積以基準建築面積為依據,每戶為228平方米。
3、在拆遷區域內,一戶有兩處宅基地且不夠分戶條件的,拆遷時按一處宅基地進行安置,另一處宅基地只補償,不安置,土地補償按照補償標准不予上浮。新批未進行建設的宅基地,且符合審批條件的,宅基地給予補償,可購買安置房,但土地補償按補償標准不予上浮。
4、拆遷領取本地社會最低生活保障金的被拆遷人的房屋,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由拆遷人購買建築面積不少於五十平方米的房屋進行產權調換:
(1)屬於被拆遷人的自住私有房屋;
(2)被拆遷人在他處確無住房;
(3)按市場評估價補償不足以讓被拆遷人購買建築面積五十平方米經濟適用房;
(4)被拆遷人選擇異地產權調換。
5、安置房屋層次分配上,按照簽訂拆遷補償安置協議並辦理空房交接手續的先後順序進行選擇。對雙目失明、下肢殘廢、家中只有老人的同等條件下層次分配上給予適當照顧,一戶分到兩套或兩套以上住房的,實行高低層次搭配。
6、安置房樓層增減率為1層增5%,2層增12%,3層增15%,4層增10%,5層減2%,6層減40%。可根據情況進行調整。
7、安置地點:(1)合法宅基地上房屋拆除時,由拆遷人就近安排安置樓或異地安置,並負責安置樓的建設及結算工作。(2)國有土地上住宅房屋拆除時,由拆遷人在規劃的住宅小區內安置,並負責安置樓的建設及結算工作
三、被拆除房屋補償標准和安置房的價格
1、拆除國有土地上私有住宅房屋
(1)被拆遷人要求償還產權,被拆除房屋的補償金額和安置房的價格均按房地產評估價格計算,二者結算產權調換差價。或者根據被拆除房屋不同區位、結構,按每平方米800—900元結合樓層增減率和成新折舊給予補償,安置房面積在安置標准以內按每平方米800—900元結合樓層增減率計價付款,超出安置標准部分(不能超過安置房最小套房屋面積)每平方米增加100—200元結合樓層增減率計價付款。
安置房面積超過安置標准1.2倍的,超出部分按規定繳納有關稅費。
被拆除房屋已繳納房屋維修基金的,安置房與被拆除房屋等面積部分,不再繳納房屋維修基金,超出部分按規定繳納房屋維修基金;被拆除房屋未繳納房屋維修基金的,安置房按規定繳納房屋維修基金。
被拆遷戶交納上述費用及辦證費後辦理房屋所有權證。
(2)被拆遷人要求貨幣補償的,被拆除房屋根據不同區位按每平方米900—1100元結合樓層增減率和成新折舊給予補償。
2、拆除合法宅基地上住宅房屋
(1)被拆遷人要求償還產權,被拆除房屋的補償金額和安置房的價格均按房地產評估價格計算,二者結算產權調換差價。或者根據被拆除房屋的不同結構,與宅基使用證所示土地面積等面積部分,被拆除房屋按照每平方米450—500元結合成新折舊給予補償;超過宅基使用證所示土地面積但未超過宅基使用證所示土地面積1.7倍部分,被拆除房屋按照每平方米400—450元結合成新折舊給予補償;超過宅基使用證所示土地面積1.7倍部分,被拆除房屋按照每平方米350—400元結合成新折舊給予補償。宅基地根據不同區位按照宅基使用證所示土地面積每平方米150—250元(根據情況每平方米可上浮100元)給予補償。根據被拆除房屋的安置原則及安置房的不同區位,安置房面積在安置標准以內按每平方米750—850元結合樓層增減率計價付款,超出安置標准部分(不能超過安置房最小套房屋面積)每平方米增加50—100元結合樓層增減率計價付款。安置房的面積小於安置標準的,不足部分每平方米增加50元。
安置房面積超過宅基使用證所示土地面積1.7倍或者超過基準建築面積228平方米的,超出部分按規定交納有關稅費。
安置房按規定繳納房屋維修基金及辦證費後辦理房屋所有權證。
(2)被拆遷人選擇貨幣補償的,被拆除房屋按房地產評估價格給予補償,或者被拆除房屋和宅基地按上述規定補償外,宅基地按宅基使用證所示土地面積每平方米再補償50 元。
3、拆除國有土地上的非住宅房屋,按照被拆除房屋的房地產評估價格給予補償,或按重置價結合成新折舊進行補償。
4、拆除集體土地上非住宅房屋及其它附屬物,按照鄭州市人民政府鄭政文〔1993〕144號和鄭政文〔2004〕87號文件規定進行補償。被拆除房屋建設時按規定應審批而未被批准建設的不予補償。
5、合法宅基地上被拆除居住房屋以外的其它附屬設施:簡易房(棚)、獨立的大門、廁所、圍牆、樹按照鄭州市人民政府鄭政文〔1993〕144號和鄭政文〔2004〕87號文件規定給予補償,其它不予補償。
6、2000年1月1日(峽窩鎮轄區內2005年4月1日)以後,宅基地上新建、改建、擴建的建築物、構築物,未經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拆遷時不予補償、安置。
7、被拆除房屋成新折舊,三年以內的房屋不折舊,超過三年的每超過一年折舊1%,最高折舊不超過50%。合法宅基地上被拆除房屋,五年以內不折舊,超過五年的每超過一年每平方米折舊2—3元,最高折舊不超過被拆除房屋每平方米補償標準的50%。
四、安置過渡時間與補償
1、實行期房安置的,由被拆遷人自找過渡房過渡,過渡安置期為18個月,過渡費按拆除有證房屋(宅基按照居住房屋)建築面積每平方米5元/月計算,如遇特殊情況過渡期超過18個月,自逾期之日起,每超過六個月,過渡補助費增加一倍。過渡補助費第一次發放12個月,超額發放或剩餘過渡費按實際過渡時間待回遷時一並結算。
2、實行現房安置或貨幣補償的,按拆除有證房屋(宅基按照居住房屋)建築面積每平方米5元/月計算,一次性支付三個月的過渡補助費。
3、搬遷補助費按拆除有證房屋(宅基按照居住房屋)建築面積每平方米5元計算,一次性安置發一次,過渡性安置發兩次。
4、非住宅房屋(辦公、生產經營性用房等)被拆除時,按有證房屋建築面積每平方米10元發給搬遷補助費。
五、獎懲辦法
1、在規定的搬遷時間內,提前10天(含第10天)前搬遷完畢並辦理空房交接手續的,按照拆除有證房屋(宅基按照居住房屋)建築面積每平方米獎勵10元。
2、在規定的搬遷時間內,最後10天搬遷完畢並辦理空房交接手續,按照拆除有證房屋(宅基按照居住房屋)建築面積每平方米獎勵5元。
3、違章建築、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等不予補償的被拆除房屋,在規定時間內拆遷完畢的可適當給予獎勵。
4、被拆遷人在裁決規定的搬遷時間內未搬遷的,依據《鄭州市城市建設拆遷管理條例》的規定進行強制拆遷。
5、對辱罵、毆打房屋拆遷工作人員,阻礙房屋拆遷工作人員執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6、被拆遷戶必須保證被拆除房屋主體的完整性,不得私自拆除門、窗等。否則,按拆除物品的價值從補償費中扣除。
7、拆遷工作人員以權謀私、弄虛作假、敲詐勒索、收受賄賂的,給予行政處分,觸犯法律的由司法機關追究其責任。
8、本辦法由上街區人民政府拆遷辦公室負責解釋,自2006年1月1日起實施。
拆遷時間是今年7月份,主要是資金沒有完全到位

㈤ 鄭州中牟榮和城沒有房產證嗎

鄭州中牟榮和城有房產證。2018年 3月14日至2018年 3月22日,已經過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公示程序,手續是完全合法的。如有疑問可電話咨詢

經辦科室:用地科

咨詢電話:62105020

《城鄉規劃法》

第三十八條在城市、鎮規劃區內以出讓方式提供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在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前,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依據控制性詳細規劃,提出出讓地塊的位置、使用性質、開發強度等規劃條件,作為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組成部分。未確定規劃條件的地塊,不得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

以出讓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在取得建設項目的批准、核准、備案文件和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後,向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領取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第四十二條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不得在城鄉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范圍以外作出規劃許可。

第四十三條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規劃條件進行建設;確需變更的,必須向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提出申請。變更內容不符合控制性詳細規劃的,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不得批准。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將依法變更後的規劃條件通報同級土地主管部門並公示。

建設單位應當及時將依法變更後的規劃條件報有關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門備案。

(5)鄭州市上街區維修基金科電話擴展閱讀:

沒有房產證造成的原因主要由以下方面引起:

一、無法辦理或長期得不到房產證的18種情況

1、開發企業已經破產或被取消資質,無法繼續辦理樓盤的大確權;

2、開發商沒有取得土地使用證或沒有繳齊土地出讓金;

3、開發商將土地或房屋抵押給銀行或建築隊等,債務尚未清償完畢;

4、開發商沒有完成竣工備案工作;

5、開發企業將房屋重復銷售(未經合同備案),導致無法辦理房產證;

6、樓盤被法院查封;

7、開發商沒有取得建築面積實測數據;

8、商品房出現面積誤差,在一定范圍內的超面積需按規定補繳或退回購房差額,在面積誤差未解決的情況下,將導致無法辦理產權登記;

9、開發商沒有按整體規劃建設小區配套設施,或未移交小區配套用房,無法通過綜合驗收;

10、開發商不及時辦理「大確權」;

11、開發商不配合提供辦理「小房產證」的相關資料;

12、開發商與小業主存在糾紛,扣著本該發給小業主的房地產證不發;

13、房屋契稅尚未繳納;

14、公共維修基金尚未交付;

15、提交辦理房產證的文件不合格;

16、個別購房者購房入住後進行違章搭建,致使規劃部門不予核發房屋竣工驗收合格證;

17、房產證辦理部門無正當理由拖延辦理或不予辦理;

18、代辦產權的單位或人員(律師、代理公司)違規操作。

造成這些情況產生的原因有四種:

第一種是由開發商造成的,這是主要原因,也是實踐中出現問題最多的一種,如上面所列的第1—12種。

第二種是由購房者本身造成的,如上面所列的第12一16種。

第三種是由於房產證辦理部門造成的,如上面所列的第17種。

第四種是由代辦人員造成的,如上面所列的第18種。

㈥ 鄭州市物業維修基金管理中心上班,屬於什麼單位

你好,應該屬於政府機關單位,鄭州市物業維修基金管理中心成立於2001年6月,是鄭州市房地產管理局的直屬機構,全面負責鄭州市物業維修基金的歸集、管理和使用。望採納!

㈦ 虹口區房屋維修基金管理中心的電話地址

上海市房屋維修基金管理中心業務二科,郎傑,地址:北京西路95號7樓 電話:63193189 傳真:63193387網址:http://www.shwxzj.com郵 編:200003,,,021-63193189

㈧ 鄭州市房管土地局具體在哪裡

鄭東新區商務內環路聯合中心
辦事大廳:
咨詢電話: 67889166 67889161 67182121 監督電話:67889907
局機關:
辦公室: 67889828 67889826 傳真電話:67889826

規劃發展處: 67889926 市場管理處: 67889703

物業管理處: 67889710 67889711 權屬管理處: 67881112
法規監察處: 67889708 房改運行處: 67889702
財務處:67881107 67881109 房改督導處: 67889706
財務中心: 67881103 67881155 組織宣傳處: 67889913
人事勞動處: 67889908 67889928 紀委監察室: 67889907
優化辦: 67889927 機關黨總支: 67889917
信訪處: 67889719 67889709 開發辦: 67889713
機關服務中心: 67889813 政研室: 67889909
鄭州市房屋產權登記發證中心:
辦公室: 67889601 組宣人事科: 67881116
法規監察科: 67881122 收入管理科: 67881115
檔案管理科西: 67182962 權證科西: 67182606
權證科東: 67889609 測繪管理科: 67889602
測繪隊: 67889602 產權初始登記科: 67889157
村鎮房屋登記科西: 67182621 預售登記管理科: 67889267
預告登記科: 67889268 商品房轉讓登記科: 67889160
房改房轉讓登記科: 67889152 單位房轉讓登記科: 67889155
私房轉讓登記一科東: 67889151 私房轉讓登記二科西: 67182416
疑難登記科: 67889603 房地產價格指導科: 67889610
房地產價格指導科西: 67182413 大廳管理辦公室西: 67182611
大廳管理辦公室東: 67889150
鄭州市房產租賃市場管理處:
辦公室: 67175627 工會: 67175513
租賃服務中心: 67175633 財務科: 67175367
稽查科: 67182508 微機科: 67176406
發證科: 67176408 租賃一所: 67176405
租賃二所: 67176404 租賃三所: 67176409
租賃四所: 67176391 租賃五所: 67175073
租賃六所: 67175537 租賃七所: 67182524
租賃八所: 67175591 租賃九所: 67175602
租賃十所: 67176387

鄭州市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管理中心:
咨詢電話: 67883316 67883317
綜合科: 67883326 招標科: 67883312
稽查科: 67883331 財務科: 67883310
工程科: 67883303 經營科: 67883319

鄭東新區直屬分局:

辦證大廳:67179662 67179663 投訴電話:67179649
辦公室:67179661

物業維修基金:
咨詢電話: 67889261、67182116、67179663 辦公室:67889618 67889617

鄭州市房地產抵押管理辦公室:
咨詢電話:67889252 67889253 辦公室:67881009 67881006

信息中心:
綜合科: 67881018

聯機備案咨詢:
67881026(負責中州大道以東的項目)
67182622(負責中州大道以西的項目)
網站管理科:67881017 市場研究科:67881027
監察支隊:
辦公室: 67182705 投訴電話: 67182966 67182968
各區房地產管理局:
中原區房管局: 67626210
惠濟區房管局: 63639390
金水區房管局: 63931409 二七區房管局: 68892112
管城區房管局: 66229554

市舊城改造開發公司:
辦公室: 67182981 67182980
材料廠、建材廠:
辦公室: 63315609
正信擔保公司:
綜合部: 67171183

㈨ 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產管理局的領導分工

李德耀:主持市住房保障和房地產管理局全面工作。分管市房屋交易和登記中心。

宋建偉:分管局組織宣傳處、局編制人事處、局產權管理處、局機關黨委、局離退休幹部工作處、局長效機制辦公室、市房產檔案館;聯系工會工作、婦女工作;聯系金水區、中牟縣房管工作。

高勝利:分管局房屋安全管理處、市住房保障和房地產管理局直屬分局、鄭州住房置業擔保有限責任公司;聯系鄭東新區、經濟技術開發區房管工作。


王修安:分管局法規監察處、市房地產監察支隊、市房產信息中心(含鄭州億居網路科技有限公司);聯系二七區、登封市房管工作。


楊智威:分管局市場監管處、局大廳管理辦公室、局政策調研室、市房屋租賃市場管理處工作;聯系惠濟區、新鄭市房管工作。

雷 鳴:分管局紀委監察室、局行風效能督查室;聯系新密市房管工作。


季 朝:分管局房地產開發管理處、局信訪處、局行政審批辦公室;聯系市住宅和房地產業協會、高新技術開發區、滎陽市房管工作。


王 剛:分管局規劃和住房保障處、局住房改革辦公室、市保障性住房辦公室(含棚改辦);聯系航空港經濟綜合實驗區、上街區房管工作。


衛長保:分管局辦公室、局財務處、局財務中心、局服務中心、市房地產交易中心;聯系中原區房管工作。
李全雲:分管市物業管理協會、市物業維修資金監督指導委員會;協助宋建偉同志分管婦委會工作。


鍾喜正:負責籌建並分管市房地產業書畫攝影學會。


賀明理:分管市舊城改造開發公司。


周書臣:分管市房地產抵押管理辦公室;負責中國部分城市房地產信息工作協作組織有關工作。


陶作勤:分管建材廠。


李秋歌:協助宋建偉同志分管工會工作。


李家璋:分管局物業管理處、局物業辦、市物業維修基金管理中心;聯系管城區房管工作。

㈩ 鄭州房屋維修基金如何申請

由你們的居委會出具證明,業主委員會簽字,再去房管局的維修基金科室申請,並不復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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