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抑鬱症保險公司理賠嗎

發布時間:2021-03-19 01:51:50

㈠ 發生抑鬱症導致身亡,保險理賠

對於保險說,抑鬱症引發的殺能否獲得理賠,需要視險種為標准。

每個險種的保險定義都不一樣,自然保險合同也不一樣,在投保時必須看明白保險的內容,奶爸來教你:《4招快速看懂保險合同!3分鍾就能學會的閱讀技巧》

一、壽險:正常可賠

如果被保人是在保單生效兩年後才自殺的,那麼可以看作壽險的疾病身故保險責任來賠付,至於自殺的原因是不是因為抑鬱症引起的,不在關注重點內。

如果是在兩年內自殺的,那麼就要按照《保險法》第四十四條當中的規定:

以被保險人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復之日起二年內,被保險人自殺的,保險人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被保險人自殺時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除外。 保險人依照前款規定不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的,應當按照合同約定退還保險單的現金價值。

二、意外險:不能獲賠

首先要明白一個點,意外指的是外來、突發、非本意、非疾病的客觀事件,且直接主要因該事件導致的身體傷害才屬於意外險的保障范圍內,所以自殺是不屬於意外傷害保險的理賠范圍內的。

奶爸總結,保險能夠給到抑鬱症患者的幫助就是在發生威脅的時候,能夠給投保人一筆醫療費,最主要還是抑鬱症患者學會調整自己。

㈡ 被保險人抑鬱自殺保險公司能理賠嗎

保險小編幫您解答,更多疑問可在線答疑。

《保險法》四十四條規定,以被保險人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復之日起二年內,被保險人自殺的,保險人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被保險人自殺時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除外。保險人依照前款規定不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的,應當按照合同約定退還保險單的現金價值。
國內目前還尚未有「自殺保險」,但是,大多長期保險合同對於自殺行為都是有保障的。在通常的長期險種、如終身壽險內,在保險責任里都規定了對於自殺承擔理賠。
終身壽險具有身故(有的保險公司包括全殘)保障的,就是說客戶若因為意外、疾病導致身故,保險公司進行賠償。通常規定一年內若因為疾病身故,賠付基本保額的10%(賠付金額比例視保險合同有所不同),並無息返還所繳保費;因意外身故或一年以後因疾病身故,賠付基本保額。
而保險合同對於自殺的定義,僅在保險合同的免責條款中是「被保險人在合同生效日起兩年內或最後復效日起兩年內(以較遲者為准)自殺」免責。這也意味著,自殺獲賠償一般要求是從保單生效兩年後或最後復效的兩年後。若此期間,保單因為種種原因停效,如沒有及時往賬戶存錢,則在停效期內若發生保單責任是不能理賠的。
此外,意外險產品也涉及到「身故」概念,意外事故是指被保險人因遭遇外來的、突發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並使被保險人身體受到傷害的客觀事件。自殺不符合這些要素,故不屬於保險公司的意外險責任范圍。
抑鬱症引起的自殺賠付辨析
抑鬱症是一種持久的以心境低落為特徵的精神疾病,自殺是抑鬱症者病理情緒導致的直接後果。對於保險來說,抑鬱症是否能獲得理賠需要分開看。部分保險產品將抑鬱症歸屬於精神類疾病,可以在限額內進行賠付的。
患有抑鬱症引發的自殺能否獲得賠付一直以來爭議比較大,但從目前的司法實踐看,抑鬱症引發的自殺,正常情況下意外險不予理賠。
按照新《保險法》,壽險產品(具體還是要看一下產品條款)存在「兩年之後的自殺賠付責任」這一條款,及如果當事人被認定為嚴重抑鬱症或無民事行為能力,那麼兩年之內也可以進行理賠。
當然,想這類精神疾病需要具體分析對待,以抑鬱症類自殺者為例,患病程度較深者可以被認為是屬於「不能控制自己的行為」的精神病人,但是並不是「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情況,所以並不能被等同視為「無民事行為能力」,因此不能在因投保兩年內自殺而獲得理賠。

㈢ 抑鬱症自殺,保險能不能賠

1、對於保險來說,抑鬱症是否能獲得理賠需要分開看。值得一提的是,抑鬱症歸屬於精神類疾病,是可以在限額內進行賠付的。
2、按照新《保險法》第44條規定「以被保險人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復之日起兩年內,被保險人自殺的,保險人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被保險人自殺時為無民事行為能力的除外。」
3、從壽險產品看(具體還是要看一下產品條款),有兩年之後的自殺賠付責任,如果被認定為無民事能力,那麼兩年之內也是要進行理賠的。
4、從意外險產品看,意外事故是指被保險人因遭遇外來的、突發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並使被保險人身體受到傷害的客觀事件。自殺不符合這些要素,故不屬於保險公司的意外險責任范圍。

㈣ 抑鬱症保險理賠嗎

抑鬱症屬於神經類的疾病,保險公司是不予理賠的,如果一旦走了,這一類的疾病是不可以上保險的。

㈤ 因為抑鬱症住院的保險公司會理賠嗎

抑鬱症住院保險公司是否理賠這個需要看你所買的險種有沒有相關的保障責任,如果有的話,就會理賠;反則沒有。

關於公司理賠的更多詳細內容,可以看這里了解:《關於保險理賠,你知道多少?》

抑鬱症在購買商業保險時有很大的局限性,因為絕大多數保險產品的健康告知中都會詢問「抑鬱症,精神疾病」等症狀。

抑鬱症患者投保困難,主要有三個因素:

1)有自殺傾向

根據統計,80% 的抑鬱症患者有自殺或自殘傾向,而成功自殺的患者占 15% 左右,每年超過 20 萬人。我國保險法規定,投保兩年後自殺,或無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含部分重度抑鬱症患者)在兩年內自殺,保險公司需要進行理賠。所以為了避免這些理賠,保險公司通常將抑鬱症患者拒之門外。

2)葯物依賴

抑鬱症需要長期服葯,並且很多患者有葯物依賴,具體表現為:精神萎靡、體重非常輕,容易誘發心血管、免疫系統疾病。

3)復發率高

抑鬱症很難根治,對於已經治癒的患者,一年內的復發率高達30%-40%。

由於抑鬱症的風險難以預測,大多數保險公司的核保都會非常慎重,不敢貿然承保。

奶爸總結,對於抑鬱症患者來說,除了給自己配置上保險,平時保持心情舒暢、接受治療也很重要。

㈥ 抑鬱症保險公司理賠嗎

目前,《工傷保險條例》規定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和患職業病的屬於工傷保險的范圍,也就是說因事故傷害和患職業病這兩類情況才有可能被認定為工傷。
《工傷保險條例》的立法宗旨是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職工依法獲得救治和補償的合法權利。該條例第14條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2)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3)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4)患職業病的;
(5)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工傷保險條例》第14條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2)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3)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後舊傷復發的。
《職業病防治法》第2條中對「職業病」有明確界定,職業病是指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經濟組織的勞動者在職業活動中,因接觸粉塵、放射性物質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質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職業病的分類和目錄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規定、調整並公布。目前,並未有相關法律將精神類疾病納入到職業病的范疇。
《勞動能力鑒定職工工傷與職業致殘等級》
(GB/T16180-2014)規定,精神分裂症和躁鬱症均為內源性精神病,發病主要取決於病人自身的生物學素質。在工傷或職業病過程中伴發的內源性精神病不應與工傷或職業病直接所致的精神性疾病相混淆。就本案而言,陳某罹患精神疾病並無證據證明是工作中的意外事故,也不屬於國家法定職業病的范圍,故不能認定陳某所患精神性疾病屬於工傷。陳某所患精神性疾病應適用醫療保險保障政策與對精神障礙人員的相關保障規定。

㈦ 得過抑鬱症又買保險要是出了意外但並不是因為自殺保險公司理賠么

自殺屬於壽險范圍,意外險不會賠付。而如果當時投保時沒有如實告知抑鬱症,則有可能產生拒賠,請知悉。買保險是買安心,不要想著鑽空子。

擴展閱讀:【保險】怎麼買,哪個好,手把手教你避開保險的這些"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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