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委託他人去保險公司代辦車險理賠需要給對方哪些資料、請詳細點,謝謝了
1、被保險人與委託人簽名或蓋章的委託書、
2、交警開具的事故責任認定書,
3、保險公司現場或估價定損時開具的查勘單;
4、被保險人身份證(單位的需要營業執照或代瑪證)、銀行賬號復印件;
5、車輛行駛證的正頁、副頁、有效年審頁復印件;
6、出險時的駕駛員有效駕駛證復印件;
7、雙方車輛的維修發票;
8、人員受傷的案件,還需要傷者的身份證、戶口簿、診斷證明、醫療發票、用葯清單、出院證明、護理證明、交警的調解協議書…………
希望能幫到大家。
㈡ 需要委託他人辦理理賠事宜,的委託書怎麼寫
委託書
XX保險公司(承保公司):
茲委託XXX(身份證號1234567)至貴司辦理XX保險事項的理賠事宜,包括理賠材料的遞送、理賠金額協商與確認等,受託人行為視為委託人行為,相應權利義務均由委託人承擔。
委託人XXX身份證號1233444
日期
㈢ 個人車可以委託其他人辦理定損理賠嗎
你可以替他辦理。須提供如下手續
請記錄一下:
車的行駛本、
當事司機的駕駛本、
被保險人身份證、
被保險人本人親筆授權書、
代辦人身份證、
定損單、
修車明細單、發票、
被保險人銀行卡
㈣ 保險理賠個人委託書
不需要公證,委託書就是通俗所說的全權委託書,就是某某人委託某某人全權辦理保險理賠相關事宜,下面是委託人簽個名就行,通賠有條件,辦理賠款只能在事故發生地或承保地才能辦理,不能到第三地辦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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㈤ 委託他人保險理賠,理賠金到手,被委託人只給了一小部分給委託人怎麼辦
不知道你怎麼弄的,即使是委託人代為辦理,最終這個理賠金是必須進受益人賬戶的,不可能給委託人,既然進了你賬戶,你怎麼又把這錢送到委託人手裡讓他佔有?所以這個保險合同的具體關系如何你肯定隱瞞了事情,你要把各方關系說清楚我們才能判斷。
如果保險公司把理賠金給了被委託人而不是受益人,這是違規的,你可以向保監局投訴要求他重新給。如果是其他原因,你們又無法和被委託人協商解決的話,那就只能打官司了。
㈥ 保險理賠委託書的受託人可以寫自己嗎還是必須要他人
不可以。如果是自己親自辦理就不需要填寫委託書。
委託書的填寫一般是把理賠的部分許可權委託給受託人代為辦理,因此受託人填寫的應該是他人。而且現在很多保險公司的委託理賠上,委託人都要具有一定資質才可以接受委託。
㈦ 保險公司理賠委託別人幫忙領取理賠款需要本人手持委託書拍照嗎
這個你問保險公司。不同公司規定會有出入。直接問保險公司,問好了再去,省的白跑一趟。問不到就有備無患拍一張唄。也不是什麼難事,多一個證件比少一個好。這種為什麼也要委託,是行動不便嗎?直接打到銀行卡不就完事兒了嗎?
㈧ 請問辦理保險賠償的委託書怎麼寫
委託書XX保險公司(承保公司):
茲委託XXX(身份證號1234567)至貴司辦理XX保險事項的理賠事宜,包括理賠材料的遞送、理賠金額協商與確認等,受託人行為視為委託人行為,相應權利義務均由委託人承擔。
委託人XXX身份證號1233444
日期
(8)委託別人辦理保險理賠擴展閱讀:
其金額的計算通常有如下方式:
(1) 比例責任賠償方式,即按保險金額與財產實際價值的比例計算賠償金額;
(2) 第一險賠償方式,即在保險金額限度內按實際損失數額賠償;
(3) 限額責任賠償方式,即只負責賠償投保財產的損失與約定的限額標準的差額部分。實踐中,西方保險企業大多採用第一種方式,我國則採用後兩種賠償方式。
保險賠償原則:
保險賠償原則有時也稱損失補償原則。保險賠償作為財產保險活動的最後環節,是保險雙方權利義務關系的核心內容,是財產保險的經濟補償職能的直接體現。
損失賠償原則是指在保險標的的遭受保險責任范圍的損失時,保險人應按照合同規定,以貨幣形式賠償被保險人所受的損失,或者以實物賠償、或修復原標的。
㈨ 保險可以委託別人辦理理賠嗎資料文件都給了人壽揪幫忙辦理了,結果平安的就是不接
關於重大疾病理賠金的申請平安的制式條款一般是這樣規定的。
第十七條保險金申請人向保險人申請給付保險金時,應提交以下材料。保險金申請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以下材料的,應提供其他合法有效的材料。保險金申請人未能提供有關材料,導致保險人無法核實該申請的真實性的,保險人對無法核實部分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保險金給付申請書;
(二)保險單原件;
(三)被保險人身份證明;
(四)符合本保險合同第二十五條釋義的醫院出具的附有病理顯微鏡檢查、血液檢驗及其他科學方法檢驗報告的疾病診斷證明書;
(五)保險金申請人所能提供的與確認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等有關的其他證明和資料;
(六)若保險金申請人委託他人申請的,還應提供授權委託書原件、委託人和受託人的身份證明等相關證明文件。
第十八條保險金申請人向保險人請求給付保險金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計算。
對於醫院的釋義:
【醫院】指保險人與投保人約定的定點醫院,未約定定點醫院的,則指經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門評審確定的二級或二級以上的公立醫院,但不包括主要作為診所、康復、護理、休養、靜養、戒酒、戒毒等或類似的醫療機構。該醫院必須具有符合國家有關醫院管理規則設置標準的醫療設備,且全天二十四小時有合格醫師及護士駐院提供醫療及護理服務。
(一)惡性腫瘤
指惡性細胞不受控制的進行性增長和擴散、浸潤和破壞周圍正常組織,可以經血管、淋巴管和體腔擴散轉移到身體其他部位的疾病。經病理學檢查結果明確診斷,臨床診斷屬於世界衛生組織《疾病和有關健康問題的國際統計分類》(ICD-10)的惡性腫瘤范疇。下列疾病不在保障范圍內:
1.原位癌;
2.相當於Binet分期方案A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細胞白血病;
3.相當於AnnArbor分期方案I期程度的何傑金氏病;
4.皮膚癌(不包括惡性黑色素瘤及已發生轉移的皮膚癌);
5.TNM分期為T1N0M0期或更輕分期的前列腺癌;
6.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間所患惡性腫瘤。
也就是說是要是二級以上醫院提供的檢查報告就應該可以!只要報告能夠確實證明是惡性腫瘤且不再免除責任范圍內就應該可以理賠。但是注意需要「附有病理顯微鏡檢查、血液檢驗及其他科學方法檢驗報告的疾病診斷證明書」這個您有沒有。如果有的話就行,如果資料詳實可以聯系當地保監會和行業協會協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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