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交通事故傷人保險賠付
當發生交通事故以後,第一件事情就是報警、取證,收集各種相關的證據,這將會是做出交通事故責任認定的重要依據。此外,當發生事故之後,要及時將受傷人員送往醫院採取救治。接下來就是對事故的認定和責任的劃分,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要在自調查日起的十天內製作出交通事故的認定書,對於一些需要進行檢驗、鑒定的相關證據,要在檢驗。鑒定結論確認後的五天內制定出交通事故認定書。如果當事人對於最後的交通事故認定書有異議得得,可以在三天之內,向相關的公安部門提出書面申請,申請復核,在提交復核申請的時候需要說明自己的復核請求和理由以及相關的證據材料。
在交通事故傷人賠償的解決過程中,要對受害者進行相關的傷殘鑒定,為日後的賠償費用的計算提供依據。傷殘鑒定需要在治療結束後,根據醫院的診斷證明在具有專業鑒定資質的司法鑒定機構內進行鑒定,置於傷殘鑒定的申請既可以在治療結束之後自行委託專業機構進行鑒定,也可以直接起訴,然後再向人民法院進行鑒定的申請。對於鑒定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法院申請重新鑒定,也可以通過質證來排除或降低鑒定結果的證明力度。
當完成了上述的流程內容以後,接下來就是進行具體賠償的內容了。當事人可以請求交警的調解,如果調解無效,當事人就可以提起民事訴訟。當事人也可不進行調解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一般來說,交通事故傷人賠償的流程就以上這些內容,如有特殊情況,則需要另外進行分析。
論述完交通事故傷人賠償的解決流程以後,就來論述一下交通事故傷人賠償的項目和標准,需要分三種情況進行論述。第一種是人身損害。人身損害的賠償包括醫療費、誤工費以及必要的營養費等,對於具體的賠償內容,不同的費用標准也是不同的,需要依據相關的法律規定。第二種是殘疾問題。如果在交通事故致殘的,根據不同的殘疾等級也會有不同的標准,一般來說有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等相關費用。其中殘疾賠償金的計算有一定的標准,會與一定的收入標准和年齡有關。最後一種是死亡。如果受害人員死亡的話,除了要賠償人身損害的費用外,還需賠償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等,其中被扶養人生活費需要根據被扶養人的年齡和勞動能力而定。
以上就是交通事故傷人賠償的流程、賠償的項目及標準的總結,希望有一定的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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㈡ 交通事故人傷保險賠償標准有哪些
交通事故人傷的索賠期限有如下規定:一般情況下,交通事故人傷的索賠期限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算三年。如果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不再受法律的保護。但經法院批準的,可以延長。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條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㈢ 我車禍傷人後保險公司賠償哪些費用
車禍傷人後保險公司賠償如下費用。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二、關於賠償范圍的認定
第十四條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規定的「人身傷亡」,是指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侵害被侵權人的生命權、健康權等人身權益所造成的損害,包括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和第二十二條規定的各項損害。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規定的「財產損失」,是指因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侵害被侵權人的財產權益所造成的損失。
第十五條
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財產損失,當事人請求侵權人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一)維修被損壞車輛所支出的費用、車輛所載物品的損失、車輛施救費用;
(二)因車輛滅失或者無法修復,為購買交通事故發生時與被損壞車輛價值相當的車輛重置費用;
(三)依法從事貨物運輸、旅客運輸等經營性活動的車輛,因無法從事相應經營活動所產生的合理停運損失;
(四)非經營性車輛因無法繼續使用,所產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費用。
三、關於責任承擔的認定
第十六條
同時投保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以下簡稱「交強險」)和第三者責任商業保險(以下簡稱「商業三者險」)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當事人同時起訴侵權人和保險公司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下列規則確定賠償責任:
(一)先由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
(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業三者險的保險公司根據保險合同予以賠償;
(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權責任法的相關規定由侵權人予以賠償。
被侵權人或者其近親屬請求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優先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交強險賠償范圍
一、交強險賠償范圍
被保險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車人員、被保險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依法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
二、交強險賠償限額
*有責任的限額:(2008年2月1日以後的標准)
(一)死亡傷殘賠償限額為110000元;
(二)醫療費用賠償限額為10000元;
(三)財產損失賠償限額為2000元
賠償最高限額:12.2萬
*無責任的限額::(2008年2月1日以後的標准)
(一)死亡傷殘賠償限額為11000元;
(二)醫療費用賠償限額為1000元;
(三)財產損失賠償限額為100元
賠償最高限額:1.21萬
*死亡傷殘賠償項目:
喪葬費、死亡補償費、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用、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護理費、康復費、交通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住宿費、誤工費,被保險人依照法院判決或者調解承擔的精神損害撫慰金。
*醫療費用賠償項目:
醫葯費、診療費、住院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合理的後續治療費、整容費、營養費。
*財產損失賠償項目:
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
(一)直接財產損失是指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財產利益的直接減損。通常包括車輛、隨身攜帶財產損失、車載貨物損失、現場搶救、善後處理的費用等。
(二)間接財產損失是指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財產利益的間接減損通常包括停運等損失,受害人能夠證明可預期取得的間接經濟利益遭受損失,就可以要求賠償。比如車輛修復期間的停運純利損失、司機工資支出、公路規費、工商運營費等。法律依據是1999年1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042次會議通過,自1999年2月13日起施行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交通事故中的財產損失是否包括被損車輛停運損失問題的批復》 「在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中,如果受害人以被損車輛正用於貨物運輸或者旅客運輸經營活動,要求賠償被損車輛修復期間的停運損失的,交通事故責任者應當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