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保險賠款轉收入,要不要交納增值稅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2:《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
1.根據國家指令無償提供的鐵路運輸服務、航空運輸服務,屬於《試點實施辦法》第十四條規定的用於公益事業的服務。
2.存款利息。
4.房地產主管部門或者其指定機構、公積金管理中心、開發企業以及物業管理單位代收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5.在資產重組過程中,通過合並、分立、出售、置換等方式,將全部或者部分實物資產以及與其相關聯的債權、負債和勞動力一並轉讓給其他單位和個人,其中涉及的不動產、土地使用權轉讓行為。
2. 保險公司的賠償款要交稅嗎
保險理賠款不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四條第四款規定,符合以下條件的收入免徵個人所得稅:
一、省級人民政府、國務院部委和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以上單位,以及外國組織、國際組織頒發的科學、教育、技術、文化、衛生、體育、環境保護等方面的獎金;
二、國債和國家發行的金融債券利息;
三、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的補貼、津貼;
四、福利費、撫恤金、救濟金;
五、保險賠款;
六、軍人的轉業費、復員費;
七、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幹部、職工的安家費、退職費、退休工資、離休工資、離休生活補助費;
八、依照我國有關法律規定應予免稅的各國駐華使館、領事館的外交代表、領事官員和其他人員的所得;
九、中國政府參加的國際公約、簽訂的協議中規定免稅的所得;
十、經國務院財政部門批准免稅的所得。
3. 保險賠償金應轉出進項稅嗎
不能抵扣,需要進項稅轉出。
根據《增值稅條例實施細則》,「非正常損失」是指生產、經營過程中正常損耗外的損失,包括:(1)自然災害損失;(2)因管理不善造成貨物被盜竊、發生霉爛變質等損失;(3)其他非正常損失。稅法對「非正常損失」採用的是「正列舉」的方法,稅法沒有列舉的就不屬「非正常損失」。但一些特殊情況下發生的損失究竟是否「非正常損失」,以及如何轉出已抵扣的進項稅額,仍是需要分析、研究和判斷的。
(一)毀損存貨尚有部分處理價值如何轉出進項稅額
一般來說,已毀損的存貨,除了貨物滅失外,即使是作為廢品,也是具有一定處理價值的,那麼此時存貨的進項稅額是否需要轉出,應該如何轉出呢?
例1.某企業是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購進一批價值10萬元的電線,進項稅額1.7萬元。因倉庫發生火災,電線全部被燒毀,企業將殘余金屬作為廢品處理,得款5850元。單位財務部門認為,處理殘余金屬要按規定繳納增值稅,清理收入相應部分的進項稅額也可以抵扣而不用轉出。被燒毀電線有關增值稅事項的計算過程:處理廢金屬的不含稅收入為5850÷(1+17%)=5000元,增值稅銷項稅額5000×17%=850元,應轉出進項稅額17000×(100000-5000)÷100000=16150元,可以抵扣進項稅額17000-16150=850元,等於處理廢金屬的銷項稅額,即處理廢金屬應納增值稅為0.
這種觀點看似有道理,但在稅法上是沒有依據的,且購進存貨的成本與處理廢品的收入不具有可比性,以兩者之差作為毀損存貨的實際成本也是不合適的。被燒毀的電線,已失去了其應有用途,不能再正常地進入下一流轉環節,明顯屬於《增值稅條例》中因自然災害產生的「非正常損失」,其進項稅額應全部轉出,同時處理殘余金屬應按規定計提銷項稅額:5850÷(1+17%)×17%=850元。
(二)獲得保險賠償的毀損存貨應否轉出進項稅額
例2.承例1,假設企業該批電線已投財產保險,並獲得保險補償58500元,此時對於增值稅的處理有兩種觀點:(1)保險公司的補償視同銷售實現,按補償額計提銷項稅額:58500÷(1+17%)×17%=8500元,同時存貨的進項稅額也可以抵扣;(2)電線被燒毀,發生非正常損失已成事實,所以其進項稅額17000元應全部轉出,保險賠償也不應計提銷項稅額。
在保險公司非全額賠償的情況下,第一種觀點的計算顯然對企業更有利。但在存貨遭受自然災害已毀損的情況下,作進項稅額轉出不但是稅法的要求,同時存貨既然毀損也就不可能存在銷售的實現,因此企業獲得的該保險補償並不涉及流轉稅,不應計提銷項稅額,只需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所以筆者認為第二種處理是正確的。
(三)被沒收或被強制低價收購的貨物應否轉出進項稅額
我國對有些特殊商品實行經營許可證制度,同時對一些商品的異地流通也有限制。沒有取得許可證而經營相關商品,或者對禁止異地流通的貨物運往異地,可能會被沒收或被有關政府部門以低價強制收購。這種被沒收或被低價收購的貨物,是否應作為「非正常損失」轉出進項稅額呢?
例3.某企業經營的A商品屬禁止異地流通貨物。該企業將一批價值10萬元的A商品運往某地銷售時,被當地工商部門查處,並被以5萬元的低價強制收購。企業在稅務處理時,對被低價收購的A商品按「非正常損失」處理,轉出進項稅額1.7萬元,同時,認為商品銷售沒有實現,因而沒有計提銷項稅額。
筆者以為,該企業這樣處理是欠妥的。商品被沒收,並不屬於稅法所列舉的「非正常損失」范疇;同時,商品被沒收,也並不意味著其退出了正常的流轉環節,在有關部門以拍賣等形式處理後,該商品還會繼續進行正常的流轉,因此對於被沒收的貨物,企業應按銷售處理,計提銷項稅額。但是按照工商部門5萬元的收購價計提銷項稅額,稅務部門會不會以「價格明顯偏低並無正當理由」而要求按核定銷售額調整其銷項稅額呢?筆者認為,一方面該價格確屬「明顯偏低」,另一方面商品被強制收購雖非企業主觀意志所能決定的,卻是其違規經營直接造成的,因此這種「價格明顯偏低」應屬「無正當理由」,應按核定銷售額調整其銷項稅額。
(四)納稅人低價銷售商品,應否按「非正常損失」轉出進項稅額
由於產品的更新換代、結構調整,以及市場變化,納稅人往往會以低價,甚至低於成本的價格銷售產品,對於這種情況,國稅函〖2002〗1103號文作了明確規定,即「如果流動資產未丟失或損壞,只是由於市場發生變化,價格降低,價值量減少」,則不屬於《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所規定的「非正常損失」,不作進項稅額轉出處理。但實務中存在這樣的情況,即發生毀損的存貨,除被盜竊等原因而發生滅失外,只要貨物還存在,或者還有殘余物,就像例1所舉的例子,總會有一點處理價值的,納稅人很可能會濫用1103號文而不作進項稅額轉出,並按照所銷售的低價格計提銷項稅額。這時由於貨物已經處理,稅務機關要調查確認低價處理的原因就很困難。因此如果納稅人確實由於1103號文所說的理由而低價銷售商品,應及時向稅務部門報告,以避免不必要的稅務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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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收到保險公司的賠償款是否需要交稅
保險賠償的納稅規定。保險賠償是被保險人根據與保險人所簽訂的合同,對在保險責任范圍內所遭受損失的賠付。
《個人所得稅法》規定,對個人取得的保險賠款免徵個人所得稅。但因為企業所得稅納稅人參加財產保險、運輸保險等各種保險費用,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查核實,可以在所得稅前扣除,所以,對企業所得稅納稅人因遭受自然災害或者發生意外事故而由保險公司給予賠償的部分不得稅前扣除。
(4)保險理賠款是否要交流轉稅擴展閱讀:
收到固定資產的保險公司賠償款如何處理?
借:固定資產清理
累計折舊
貸:固定資產
支付清理費用:
借:固定資產清理
貸:銀行存款(或庫存現金)
收到保險賠款:
借:其他應收款
貸:固定資產清理
結轉清理凈損益:
借:營業外支出
貸:固定資產清理
或者
借:固定資產清理
貸:營業外收入收到保險公司的賠償款是否需要繳稅?
保險賠償的納稅規定。保險賠償是被保險人根據與保險人所簽訂的合同,對在保險責任范圍內所遭受損失的賠付。
《個人所得稅法》規定,對個人取得的保險賠款免徵個人所得稅。但因為企業所得稅納稅人參加財產保險、運輸保險等各種保險費用,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查核實,可以在所得稅前扣除,所以,對企業所得稅納稅人因遭受自然災害或者發生意外事故而由保險公司給予賠償的部分不得稅前扣除。
5. 收到保險公司賠款需交稅嗎
首先可以肯定,保險賠款是不交稅的。
支付對方800元時:
借:營業外支出800
貸:庫存現金800
收到保險公司賠款時:
借:庫存現金(或銀行存款)1000
貸:營業外收入1000
這樣,營業外收入-營業外支出=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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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保險賠付的錢需要扣稅嗎
保險公司的賠款是被保險人遭受意外事故所得的補償,給付的保險金是按合同約定到期或是達到一定條件所支付的款項,這些不是個人的收入,所以不用納稅。《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對此有明確的規定:個人所獲得的保險賠款准予在計算應納所得稅額前扣除,即對保險賠款或給付的保險金免徵個人收入所得稅。
7. 公司保險理賠款是否需要繳稅
您好!保險是不需要繳稅,不被查封,不用於抵債,不會沒收的財產,是屬於個人財產,是受國家法律保護的。請您放心。
8. 保險賠款要不要交個人所得稅
保險理賠款不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四條第四款規定,符合以下條件的收入免徵個人所得稅:
一、省級人民政府、國務院部委和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以上單位,以及外國組織、國際組織頒發的科學、教育、技術、文化、衛生、體育、環境保護等方面的獎金;
二、國債和國家發行的金融債券利息;
三、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的補貼、津貼;
四、福利費、撫恤金、救濟金;
五、保險賠款;
六、軍人的轉業費、復員費;
七、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幹部、職工的安家費、退職費、退休工資、離休工資、離休生活補助費;
八、依照我國有關法律規定應予免稅的各國駐華使館、領事館的外交代表、領事官員和其他人員的所得;
九、中國政府參加的國際公約、簽訂的協議中規定免稅的所得;
十、經國務院財政部門批准免稅的所得。
所以保險賠款是免徵個人所得稅的。
9. 賠償收入是否需要繳納流轉稅
賠償收入是否需要繳納流轉稅根據情況而定。
一、合同未執行取得的賠償金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在全國開展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3】37號)附件一第一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以下稱境內)提供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服務(以下稱應稅服務)的單位和個人,為增值稅納稅人。納稅人提供應稅服務,應當按照本辦法繳納增值稅,不再繳納營業稅。
《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一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貨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及進口貨物的單位和個人,為增值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繳納增值稅。
根據《營業稅暫行條例》第一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提供本條例規定的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的單位和個人,為營業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繳納營業稅。
二、合同執行不到位取得的賠償金
《營業稅暫行條例》第五條規定,納稅人的營業額為納稅人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向對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但部分特殊業務可以扣減應稅營業額)。
《營業稅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三條條例第五條所稱價外費用,包括收取的手續費、補貼、基金、集資費、返還利潤、獎勵費、違約金、滯納金、延期付款利息、賠償金、代收款項、代墊款項、罰息及其他各種性質的價外收費。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營業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3]16號)第三條第三款的規定:「單位和個人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和銷售不動產時,因受讓方違約而從受讓方取得的賠償金收入,應並入營業額中徵收營業稅。」
根據以上規定,納稅人收到違約金應並入營業額繳納營業稅。
三、相對人利益受到損害取得的賠償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第一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提供本條例規定的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的單位和個人,為營業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繳納營業稅。」
因而,營業稅納稅義務人的前提條件為提供了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和銷售不動產的單位和個人就其所取得的營業收入所徵收的一種稅。對於您所說的這種情況,給予村民的補償費不屬於徵用,即居民並未發生應稅勞務,應不屬於營業稅的徵收范圍,不征營業稅,也無需開具發票。貴企業可以憑付給個人的簽字領收憑據入賬。
判定賠償金、補償款等征稅的原則:流轉稅納稅義務的發生,也就是說單位和個人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和銷售不動產或者銷售貨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交通運輸和部分現代服務業勞務以及進口貨物的同時發生了違約或利益受到了損害,並取得了賠償金、補償款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