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市場上重大疾病險的種類多種多樣,根據保險期間的不同可分為定期型和終身型,根據給付形式的不同可分為提前給付型和額外給付型,根據投保條件的不同可分為獨立主險型和附加特約型,根據保費流向的不同還可分為消費型和返還型。 種類繁多給了消費者更多選擇,但同時也給消費者投保帶來不小的難題。 獨 立主險型 這類重大疾病保險包括死亡與重大疾病責任兩部分,兩者相互獨立,各自的保額為單一保額,如果被保險人身患重大疾病,保險公司就給付重大疾病保險金,則死亡保險金就會為零,如果被保險人未患重大疾病,則給付死亡保險金。 例如:投保人購買了10萬元的這種獨立主險型的重大疾病保險,如果發生重疾,則賠付10萬元的重大疾病保險,如果未發生重大疾病,則賠付10萬元的死亡保險金。 按 比例給付型 這種類型的重大疾病保險主要針對重大疾病的種類而設置的,對於常發生費用花費較大的重大疾病給付比例相對較高,例如80%,這種疾病的治療費用一般都比較昂貴,如惡性腫瘤費用平均可達8萬~10萬元,腦中風平均治療費用可達6萬以上。對於治癒率高或對生命威脅不是十分大,費用花費較少的重大疾病給付相對較少一些,例如20%,這類疾病包括心臟瓣膜置換術等重大疾病。 例如,投保人購買了這類型的重大疾病保險的話,如果患一類重疾(發生率較高且治療費用高)賠付8萬,而如果患二類重疾(發生率較低且治療費用較低的重疾)賠付2萬。如果非常健康,未領取任何重大疾病保險金,則給付10萬的身故保險金。 重大疾病保險理賠注意三大要點 第一,需要醫院確診。確診即被保險人感到身體狀況有重大疾病的徵兆時,一般都會先到保險公司指定的醫院進行求診;在求診過程中,醫院會對被保險人的身體狀況進行診斷,得出被保險人是否患有重大疾病以及具體是哪種重疾的結論。醫院的確診都會有確診書,而確診書是重疾險理賠的重要依據。 第二,及時報案。被保險人確診為重大疾病後,需要核對保單,看是否屬於保單中所載明的重大疾病。一般情況下,重大疾病基本包含在被保險人所投保的保險中。接下來,被保險人要及時向保險公司報案,住院前或住院後報案都可以。保險公司接到報案以後,就會啟動理賠程序,進行理賠。 第三,備齊理賠資料。保險專家提醒,重疾險理賠一般需要以下材料: 一是診斷證明書、門診病歷、出院小結、住院小結,在多個醫院就診需同時提供多個醫院的診斷證明; 二是醫療費用收據、住院費用收據和住院費用明細清單; 三是病理、化驗、影像、心電圖等檢查報告,這些報告需加蓋醫療機構的有效簽章"
② 車險理賠經理重點工作
保險小編幫您解答,更多疑問可在線答疑。
沒有這個可能!
有4S店理賠經驗你就敢想去保險公司做理賠經理?呵呵,你充其量只知道車險理賠基本程序和一般的汽車修理知識呵呵!
③ 總結保險基礎知識的要點
《保險基礎知識》(修訂版) (郭頌平、趙春梅編著 首都經濟貿易大學出版社2006年) 一、風險概述(第一章)【考試目的】通過考核,檢驗考生對風險、可保風險及風險管理的基礎知識、基本理論的了解和認識,測試其熟悉或掌握風險的定義、分類和構成因素、可保風險的定義和要件以及風險管理的概念、程序、目標和方法等內容的程度,以提高其對風險的識別能力和風險管理理論水平。【考試內容】掌握:1、風險的含義和分類2、可保風險的定義和要件3、風險管理的概念熟悉:1、風險的構成要素和特徵2、風險管理的程序3、風險管理的目標和方法了解:1、各種風險的內涵2、風險單位及其劃分二、保險概述(第二章)【考試目的】通過考核,檢驗考生對保險的基本概念、保險業發展歷程的了解和認識,測試其熟悉或掌握保險的定義、要素、特徵、功能以及保險法的程度,以提高其保險基礎理論水平。【考試內容】掌握:1、保險的定義和特徵2、保險的要素3、保險法的主要內容和體系結構4、保險的功能熟悉:1、保險與相似制度的比較2、保險的分類了解:1、有關保險的基本概念2、保險的起源與發展三、保險合同(第三章)【考試目的】通過考核,檢驗考生對保險合同的含義、特徵等基本理論的了解和認識,測試其熟悉或掌握保險合同的概念,保險合同的要素以及保險合同的訂立、變更和終止的程度,以提高其運用法律手段解決保險業務問題的能力。【考試內容】 掌握: 1、保險合同的含義和特徵2、保險合同的要素熟悉 :1、保險合同的種類2、保險合同的訂立3、保險合同的形式4、保險合同的生效、有效與無效5、保險合同的變更與終止了解: 1、保險合同的解釋2、保險合同糾紛的處理四、 保險的基本原則(第四章)【考試目的】通過考核,檢驗考生對保險的基本原則的了解和認識,測試其熟悉或掌握保險利益原則、最大誠信原則、近因原則、損失補償原則的程度,以提高其運用保險基本原則解決實際工作問題的能力。【考試內容】掌握:1、保險利益的含義和確立條件2、保險利益原則的應用3、最大誠信原則含義4、違反最大誠信原則的法律後果5、損失補償原則的含義及意義6、代位求償原則的含義與意義7、重復保險的含義及要件熟悉:1、保險利益原則的含義2、最大誠信原則的內容3、損失補償原則實施的限制4、分攤原則的含義及意義5、近因原則的應用了解:1、堅持保險利益原則的意義2、堅持最大誠信原則的原因3、重復保險情況下的分攤方法及保險賠償計算方式4、代位求償原則的內容五、保險主要產品概況(第五章--第十一章)【考試目的】通過考核,檢驗考生對財產保險主要產品的保險標的、險別、保險責任的了解和認識,測試其熟悉或掌握與承保/理賠相關的基本業務知識的程度,以提高其運用承保/理賠基本理論與實務技能的能力。【考試內容】掌握:1、企財險/家財險的概念 2、機動車輛保險的概念 3、工程保險的概念4、責任保險的概念5、貨運保險的概念6、意外健康保險概念熟悉:1、船舶保險的概念 2、再保險概念了解:1、農業保險概念 2、能源及航空航天保險概念六、承保理賠基本原理(第十三章)【考試目的】通過考核,檢驗考生對保險實務流程、承保/理賠基本原則與工作要求等基本理論的了解和認識,測試其熟悉或掌握承保/理賠基本操作技能、各保險產品的承保/理賠要點的程度,以提高其運用承保/理賠基本理論與實務技能,從事並勝任助理級/中級核保/核賠師工作的業務能力。【考試內容】掌握:1、承保概念與基本要求 2、理賠含義及原則熟悉:1、承保工作的一般流程 2、理賠工作的一般流程了解:1、保險實務的主要環節2、續保七、保險經營(第十二章)【考試目的】通過考核,檢驗考生對保險經營、保險經營效益等基本理論的了解和認識,測試其熟悉或掌握保險經營的原則、特徵以及保險營銷的策略,客戶關系管理等技能的程度,以提高其運用管理知識分析和處理保險業務問題的能力。【考試內容】掌握:1、保險經營的原則2、保險經營效益的概念熟悉:1、保險經營的特徵2、保險營銷的主要策略3、客戶關系管理的內容4、保險費率、保險費概念了解:1、非壽險精算的主要內容2、保險資金的來源與構成八、保險監管(第十四章)【考試目的】通過考核,檢驗考生對保險業法、保險監管等基本理論的了解和認識,測試其熟悉或掌握保險監管的方式和主要內容以及對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經營范圍監管的程度,以提高其運用法律知識守法合規地處理保險業務的能力。【考試內容】掌握:1、保險監管的方式2、保險監管的主要內容熟悉:1、償付能力監管內容2、經營范圍監管內容了解:1、保險監管的概念2、保險行業的自律
④ 保險理賠追償工作辦法
1、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關規定,發生交通事故,先由交強險的投保公司賠償,賠償金額大於保險金額的,不足部分由機動車車主賠償。
2、實際上,發生交通事故,是先由交強險的投保公司在保險金範圍內賠償,然後再由商業第三者險的保險公司賠,最後如果事故是在責任方履行職務過程中發生的,應要求僱主承擔侵權責任,如果車是借來的,借車的人有過錯,出借方與駕駛人承擔連帶責任。
參考法條:
《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條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超過責任限額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擔賠償責任:
(一)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
(二)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責任;但是,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機動車駕駛人已經採取必要處置措施的,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責任。
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責任。
《侵權責任法》
第四十九條因租賃、借用等情形機動車所有人與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時,發生交通事故後屬於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機動車使用人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所有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三十四條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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